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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这方面,我并不敢有过多的奢望。时代的轰轰烈烈早已由心灵的反思转移到物欲的追求,外在的事业、金钱、效益、谋略、“成功”以及由此带来的辉煌的名望和荣光,已将一切崇高、深刻、良善、理想和美都扫除到社会舞台的暗淡的一角;而这本书的独特写法,可能又会使一些习惯于一般读物的套路的人感到不知所措。我聊以自的是,本书说谈论的那些主题,如真诚、虚伪、自欺、羞愧、忏悔、孤独、自尊等等,也许是每个人在晚上睡觉之前都曾考虑过的;但我敢说,没有人、或极少有人像本书这样系统地考虑过。此外,与通常的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或人生哲学的著作不同,本书一方面贯穿着中、西文化心理的历史比较,另一方面又以人的自我意识、人格和自由这样一些纯哲学概念的分析为构架,并最终落实到我们这代人(包括我本人)的自我分析、自我咀嚼和自我反省之上,而我们这代人的独特而复杂的经历,也许恰好是值得如此郑重其事地加以反思的。 阅读本书的最大困难,也许在于把握不住各章节之间的层次。因为这不是普通逻辑概念的层次,而是内心体验的层次,我想用它来表现人类灵魂的层次。灵魂或人心是“分层次”的,这当然不是什么新见解,古代有亚里士多德的“植物灵魂”、“动物灵魂”和“理性灵魂”说,现代有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但我的划分与他们不同,是立足于人的生存状态和内心体验,而将人心的基本处境作一个结构性的描述。这种结构中隐含的是一种情绪和感觉逻辑,乃至于行动和创造的逻辑。“感觉通过自己的实践直接变成了理论家”。黑格尔在其《精神现象学》中曾对人类精神的内在结构进行过逻辑——历史的分析,这无疑对本书的写作提供了启示。但黑格尔描述的是精神作为“概念”而逐步展现的历史,即从“意识”到“自我意识”最终达到“理性”;他鄙视感性和情绪、情感。我的描述则正好与他相反,不是把精神(“绝对精神”)固有的“潜能”展开为整个世界历史的逐级上升,而是把历史、文化、社会心理都凝聚在个人内心体验的能动的感性结构中来考察和评述,以给当代人破碎的心灵重新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世界感”,最终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进取和开拓提出种可供选择的态度。所谓“可供选择的”,意味着我并不指望人们都能接受我的态度,相反,我甚至可以断言,即便有少数人能够对我的观点表示同情,那也多半含有误解。我充分估计到人与人相通的困难,并准备接受孤独的命运。但我并不愤世嫉俗。人与人不必一致也不可能一致。嬉笑怒骂,冷嘲热讽,或是沉思冥想,通而自省,这都不是什么端正世风、提高他人素质或振兴民族文化的宏伟蓝图,只是我个人的一点兴趣,值不得大肆张扬的。我期待的是彻底平心静气的对话者。 作者 1994年9月5日识 序 一个儿童在花园里拣到一枚被遗弃了的水仙花球茎他把这个椭圆形如鸡蛋似的东西捧在小小的手心里,注视着那白玉般光洁的表皮,心中升起一股强烈的好奇。那冰凉宜人的感觉,那蕴含着某种生命力的神秘色泽,诱使他用柔嫩的指甲去剥开球茎的外层.窥探其中的奥秘,他惊喜地发现,在他的指甲底下;显露出一个更加晶莹、更加洁白无瑕的层次,不一会儿,他就有了一个小的、但却纯粹得多的实体,像一颗宝石一样熠熠生辉。但过了几分钟,他又发现他心爱的宝物的缺陷了。这宝物的表面还带有些许几乎看不出来的污迹、也许是他的脏手带给它的,但也许是从球茎的外层污染上的。他继续剥下去,希望能得到一个绝对纯净的生命体。虽然这回他预先洗净了双手,又工作得小心冀翼,但他的惊喜仍没有持续多久:那珍珠色的球茎逐渐失去了它的润泽,因空气的氧化和水分的蒸发而变得晦暗。于是他只好不断地剥,剥,一直剥下去。结果可想而知。那可怜的孩子失去了他的宝物,两手空空地站起来,茫然若失地看着眼前一大堆残破的水仙花球茎鳞片。人生在某些人那里或许也就是这么回事。人追求着生命,企图把握生命本身;人渴望着纯粹,想在最本真、最直接的意义上把生命捏在手中把玩和欣赏。就在这种追求和渴望中,生命消失了,或不如说,一点一点地流失了。人似乎一直都在“准备生活”,为将来的“正式的”生活“订基础”,到了老年,又为下一代人的生活打基础,却从来没有自己好好地生活过,他总是来不及体验生活。在这种烦忙与奔波中,3人漫不经心地将自己生命的鳞片逐一丢弃、失落,直到将生命本身也整个地失落。难道是因为对生命的祈求过高,所以不能不陷入深探的失望吗?难道应该指责的是生命本身的无聊、而不是人自己的懒惰和妄想(尽管通常把这称之为“操劳”和“现实”)吗?我们该到哪里去寻找自己的生命呢? 其实,生命并不是一个可以捏在手心里的东西。如果说,水仙花的生命只在于它的生长的话,那么,那个孩子对生命的渴求也只有在不断地“剥”中才能实现。在这个过程中,他消耗了同时又创造了生命:他消耗的是抽象的生命,他创造的是对这个生命的体验,是同一个生命,但具体而生动。他创造了痛苦和狂喜,失望和希望。他流失了生命,却未能解开生命的奥秘,因而他始终觉得空虚;他体验到了这个奥秘,因而他感到了生命的充实。“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当我沉默着的时候,我觉得充实;我将开口,同时感到空虚”。生命,就是空虚中的充实,或充实中的空虚,谓之空灵。清人周济尝云:“初学词求空,空则灵气往来。既成格调,求实,实则精力弥满。精力弥满则能赋情独深,冥发妄中”。说的虽是诗词,亦切合人生之真谛。谁敢于直面人生的空虚,他就能创造出灿烂的人生。对于这一点,荷尔德林体会得最为真切:谁沉冥到那无边的“深”,将热爱着这最生动的“生”。那在“深”与“生”之间奋力突围者,是人生的创造者。非但是人生的创造者,而且是人生的艺术家。 非但是人生的艺术家,而且是一切艺术家中最本真、最直接、最具艺术质的艺术家——表演艺术家。人生是一场表演么?在造化的一切奇迹中,最奇妙的就是人的精神。人的精神,或灵魂,古希腊的先哲们曾经将它描述为一种充塞于天地之间的精气,或“以太的碎片”;中国先秦时代的荀子则将它比喻为4人体内颐指气使的君王。人类对自身这一神奇禀赋的好奇和探求还要早得多。希腊神话中有俄狄乌斯解答斯芬克斯之谜的传说,这是常被人们所称道的。不那么熟悉的例子是,古印度经典《奥义书》中也有一个传说:因陀罗和维罗吉纳向“生主”请教关于真正“自我”的知识,生主请他们在一盆清水里看自己的影像,这种外在虚幻的影像使不求甚解的维罗吉纳感到了满足,而因陀罗却继续追问那不同于肉体表象的“自我”究竟是什么。终于获得了真正深刻的智慧。显然,这一神话比斯芬克斯的神话含义更深,它不仅把人从外在形态上与万事万物区别开来,而且把自我作为精神与自己的外在肉体区别开来了。然而,古今中外,历来对精神的最形象、最贴切的表达莫过于“火”的比喻了。在西方,这一比喻最先大约起源于毕达哥拉斯学派,们曾经认为,灵魂是由太阳中分离出来的微粒所形成的。赫拉克利特则把火称之为“干燥的灵魂”。这些观念后来又被吸收进斯多葛派的有关“宇宙大火”即宇宙精神的学说中去,并在基督教中积淀为上帝和圣灵的光辉象征。诗人但丁在其《神曲》中对上帝的精神王国进行过及其壮丽辉煌的描述,在这里,天堂无非是在上帝的不可逼视的绝对光明笼罩下、由一个比一个更加明亮的天使或星体形成的等级列而已。古波斯教(拜火教)把自然界的光看作绝对的神明本身,在查拉图斯特拉那里,“一个被创造的事物的光辉就是精神,力量和每种生命活动的总和或结晶”,光辉、光明显然是火的主要属性。印度佛教经典中有两大譬喻,一是对坚硬无比的“金刚”(钻石)的推崇,使用得更普遍的则是对火焰(日焰或灯焰)的光明、“大光明”的隐喻。在中国,自古以来也有“人死如灯灭”的说法,汉代桓谭提出“精神居形体,犹火之然烛矣”,王充则由此得出:“人之死,犹火之灭也”,但火的比喻在这里总是与无神论相联系,且总是就它的物质本体、而不是就它的大放光明的独特功能立论的,并无西方赋予火的形而上学和宗教意识的含义。中国人对精神的形而上比喻主要不是火及其光明,而是“气”。 最为震撼人心的,是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中对死的那段著名的描写:那支蜡烛,她曾借着它的烛光浏览这充满了苦难、虚伪、悲哀和罪恶5的书籍,比以往更加明亮地闪烁起来,为她照亮了以前笼罩在黑暗中的一切,摇曳起来,开始昏暗下去,永远熄灭了。每当读到这里,人们都会从心底升起一阵莫名的战栗。托尔斯泰在这里体验到的,并不是“一个罪恶女人的毁灭”,而是人的毁灭,是精神的毁灭。然而,火对于精神来说,只能是一个言不尽意的隐喻与火的明亮耀眼的感性光辉相比,精神则完全是无形无象的。不过它既不是老子所说的“道体盅虚”,也不完全是萨特所谓“虚无”。它可以说是“变”,但永远不是所变成的东西,而是变本身,或“作为变的变”。人死的时候,他就成了被变成的东西,而不再作为变本身存在了(盖棺定论了);人只有作为变本身,才是始终如一、前后一贯、具有自己不的身份、个性和人格的——而这正是生命之谜所在。因此变本身是一个谜,一个真正的谜。自然界也有谜,如某个星球上是否有人类,如UFO,但那只是对人来说的暂时之谜,人们可以预先承认,随着科学的发展,这些谜总有一天会得到揭示。但科学(如果不把哲学也视为一门科学的话)永远也不能揭示什么是“变本身”,它甚至不能试图提出这一问题。维特根斯坦说:“我们觉得即使一切可能的科学问题都能解答,我们的生命问题还是仍然没有触及到”,即使我们永远不死,“这种永恒的生命不是同我们现在的生命一样地是谜吗?”自然科学即使研究精神和心灵问题,都必须把这些问题放在某种被变成的东西的地位上来考察:心灵的“变化机制”,受什么外在因素的作用和影响,精神的“结构模式”或“动力学关系”等等。而这样做的前提是,首先要排除精神最本质的特征“变”,排除对这些机制、模式、规律的因果关系的超越性,不考虑人在活动中的自由,将自由仅仅视为一种偏差或偶然性事故,当作一个严密科学不屑一顾的问题弃置一旁。只有作为哲学的古代科学(自然科学)和作为科学的近代哲学(认识论),才认真提出了精神之谜的问题。如近代哲学首次把自我意识、人格和意志自由问题当作一种科学上可解决的问题来研究。但从笛卡尔到莱布尼茨的多次努力总归失败之后,康德突然悟出了一个道理:精神虽然是一种明显的“事实”,但它的本质决不是一个科学问题,6而是一切科学必须作为前提来假定的、最高的、也是唯一的谜(自在之物),科学只能思考到它,而不能解决它。然而,直到现代,胡塞尔、舍勒、海德格尔和普列斯纳等人仍在致力于用反思的方法、现象学的方法、解释学的方法来对这个巨大的谜加以描述,在情感体验和审美体验中为精神划定自己直接可感的领域。只是这种做法已离开了西方传统的可证实或可证伪的“精密科学”的方向,而朝“前科学”的东方神秘主义,朝诗、道与禅,朝直观领悟大步迈进。科学哲学所提出或所保留的问题,看来只有“诗化哲学”才能解决。但这已不是科学意义上的“解决”了。 胡塞尔所理想的“真正严密的科学”其实并不是传统理解的“科学”,毋宁说,它以科学的面貌,包藏着诗的意境。舍勒则以一种形而上学的情感,建立了一整套情感的形而上学。但他最终向西方人的老上帝的亡灵发出了呼唤,这只是表明他仍然承认,精神之谜或生命之谜是最终的谜。至关重要的也许并不是作出什么一劳永逸的“解决”。历史上,一切解决或答案都透出时代的幼稚,只有“描述”在推进着人们对精神的无穷底蕴的理解。但描述需要的首先不是全面的知识、牢固精确的记忆和条分缕析的逻辑,而是体验。这体验,恰如那个剥水仙花球茎的儿童的体验一样,具有无穷的层次。有肤浅的体验,有深刻的体验,有强烈的体验,有淡淡的体验,还有对过去体验的现在体验。随着体验的深入,当人们回过头来,就会发现,一切体验都是对体验的体验,就像一个孩子把自己当作水仙花(或把水仙花当作自己)来体验,一个艺术家或欣赏者把作品中的人物、形象、角色作为自己的灵魂来体验一样。体验本身具有一种表演性结构。精神即是表演。人生即是表演。这不是对精神和生命的科学性定义,而是对人生的体验。一个解释学的循环。既是体验,它当然就是个人的,是我的体验。如果它也成为别人的体验,那对我只是巧合,并正因为这么“巧”才给我带来狂喜。这种巧7合,是我终其一生都在期待的,但我知道这总归是幻觉,我唯一能够抓住的是我此时、此刻、当下的体验。我既不知道我的明天,也已经不认识、不理解我的昨天,这使我根本无法建立起“人性本善”之类幼稚的或骗人的信条。但我既然总在体验,在努力抓住那转瞬即逝的、抓不住留不下的体验之流,我也就永远不会甘于承认“人性本恶”。我从我的生命之瞬间晕眩中已经看出并相信:人生是艺术,是迷人的、美的、孤芳自赏的艺术,是可怕的、可羞的、难以隐忍的艺术。 第一章作为内在表演的自我意识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人发明了一个“我”字。可以肯定的是,在婴幼儿那里,最先得到理解的不是“我”和“你”(这两个字几乎是同时出现在一定阶段的幼儿语言中并只有在将两者区分运用时才算懂得了它们的含义),而是作为“我”和“你”的原始统一体的“我们”。一位年轻的母亲怀抱着她刚满周岁的子上市场去。几乎是本能地,她一边走,一边用这种孩子能听懂的语言和孩子说话“我们去买东西,啊?”当她为孩子选购了一顶小帽子戴在头上时,有说:“我们真漂亮,是吧?”并没有人教过她心理学,一切都出于自然,出于对孩子那混沌未开的内心世界的体验:孩子就是她,她也成了孩子。事实上,孩子这时只是母亲的一部分,他只能以加入“我们”的方式才能存在。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是,尽管在内心体验上,每个婴儿都是从“我们”而逐渐悟出“我”来的,但在语言的事实上,却总是先出现“我”,然后才能正确使用“我们”。在幼儿会说出一个“我”字来之前,他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只能用自己的名字来称呼自己。他把自己和其他一切个别对象、不管是人还是物,都放在一个平列对等的地位上来看待。这与婴幼儿内心世界的极端主观性和自我中心性显得极为矛盾。“我”字的出现是对这一矛盾的辉煌的解决,它意味着自我中心的被打破(而不是通常以为的,意味着自私自利的开端)。 因为它作为第一个具有最大普遍性(我几乎要说具有哲学性)的概念,是以承认一切人、甚至一切物都有一“我”为前提的,否则人无法使用这个字。从语言逻辑上说,只有在这样一个“我”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我们”的概念。但这时的“我们”已是一种充分意识到的主体性的我们了;它与婴儿期不自觉的对“我们”的原始认同或自居(identificatio,与那n)种实体性的“我们”有了本质的区别。主体性的我们是一种“有我之境”,是一种逻辑上的我们,它包含一切与“我们”疏离的外向进性,我们是每个独立的我的总和,但我们不等于我,任何一个“我”(包括每个别人和我自己)如果愿意,原则上都可以拒绝或退出“我们”、对“我们”说不,至少,都可以逃向自己的内心。实体性的我们是一种“无我之境”,是一种情感上的我们,它包含着婴儿期内向的圆融性:我们与我是一回事,我无法拒绝我们,我只是我们的一个依附性的器官和非独立的部分,但这个部分又自以为它代表全体“我们”(自我中心性)。在这里,“我”只是一个假象,它徒有一个关自己的经验表象,却没有自己独立的安身立命之所,在“我们”面前,它无可逃遁。如果我们把这种在儿童心理学或意识发生学中对于两种“我”、或两种“我们”的区别提到哲学的高度,并用来考察人类两种极不相同的文化心理和心灵结构,上述初看起来是咬文嚼字的规定就会显出极为深刻的意义。我们将会发现,中国人最高精神境界(道德的或美学的)就是“无我之境”,而西方人即使讲个人服从群体或服从普遍精神(上帝)时,也首先承认人的个体性是第一个前提(自由意志或灵魂不朽)。通常所谓“中国智慧”恰好表现在:将一种婴儿般的内向的圆融性建构为成年人老谋深算的心理平衡模式,在这种“早熟”的心理模式中,既有着赤子般“无我”的真诚,又有着习惯性的自欺和故作天真式的虚伪。但人对自我意识的体验,那最直接的自明性(Evienz)已内在地包含有真诚、虚伪和自欺的成分了。我们的问题是,首先必须弄清楚它们的关系和结构方式,然后考察它们如何表现为独立的人格,最后由此而逼近我们的目标:探讨精神最终秘密,即自由意志之谜。 第一节真诚、虚伪与自欺 真诚与真实——真诚是做到的吗?——真诚的表演性:虚伪——罗曼罗兰与萨特的真诚观——真诚的破灭:《安娜卡列尼娜》中几种真诚的类型——真实的真诚是在意识到它有可能虚伪时才产生——儿童的撒娇及其必要性——诚实不可能是天性——历史证明,无知使一切真诚成了不真诚——笛卡尔的“彻底怀疑”及“我思故我在”悖论——自我意识的荒诞性及其自欺的本质——自欺是可能的吗?——弗洛伊德的解释——在失眠中所体现的自我意识的自欺结构——死的焦虑在自欺中获得拯救——一个数千年的“绝对真诚”的神话:中国传统对真诚的表演性的否认——鲁迅的两难及表演真诚是自我意识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一个成天工于心计、忙于俗务的人,一个对自己、对别人都没有诚意的人,也不会面对自我进行反省。人们经常赞扬儿童般的赤子之心,赞扬品德高尚的人有一颗“水晶般透明”的心。 人们希望人与人之间不要有虚伪、欺瞒,要以诚相待,认为只有这样才符合人自身的本性。这的确不失为千古不变的信条。中国古代的子思主张“慎独”,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孟子也曾经提出,“尽其心”可以“知其性”,“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只要真诚,就可以把握和实现人的本来的天性。但奇怪的是,在古希腊却似乎找不出这样一套以诚为本的说教。西方第一位最著名的道德家苏格拉底,其道德原就不是建立在真诚之上,而是建立在知识之上,这就是所谓“美德即知识”。同样,在德谟克利特留下的两百多条道德箴言残篇中,没有一条说到“真诚”,只有一条谈及“说真话”,是这样说的:“说真话是一种义务,而且这对他们也是更有利的。”中世纪基督教强调信仰,强调全心全意对上帝的畏惧、爱和感恩,但是这也不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诚,而是宗教上的“虔诚”,即是说,它并非“反身而诚”,而是系于一个彼岸世界、一个不可捉摸不可理喻而只能服从的神秘权威之上的“诚”。至于这10种“诚”的“反身”目的,用中国传统眼光看却是没有任何诚意的,因为它无非是为了个人灵魂的“得救”和解脱,因而是出于利害和恐惧而不得不虔心信仰。近代以来兴起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和形式主义伦理学,与其说是在进行道德说教或劝人向善,不如说是在探求道德的客观普遍原理,发现人性的合理性(科学性)规律,提供让人选择的技术资料。直到今天,我们仍可以看出,中国人比较讲真诚,西方人比较讲真实。真实不可能返身内求,而只能外向进取;真诚则是从自己出发(“从我做起”)而又复归于自己(“问心无愧”),不计利害与客观效益的。西方人要证明自己确有诚意,总要凭借外在的真凭实据,如契约、财产、互利关系以及于此相关的签字和信誉。 而在中国人看来,一个人要凭借这些才相信另一个人,这恰好是不相信人、不“以诚相见”的表现。这种差异在日常交往中也常常体现出来。西方人在社交场合尽量调动一切外在手段,如拥抱、亲吻和眉飞眼动的表情,来表达自己内心的真诚,而这一切在一般中国人看来却像是做戏一样的夸张矫揉造作。西方人自己有时也感到这一点,如罗曼罗兰笔下的巴黎人:他们谈话,走路,吸烟,读报,举首,睒眼,行礼的方式,似乎永远有群众看着他们。装模作样的做戏原是青年人的天性,尤其在那些毫无价值而一无所事的人……遇到随便什么人,他们就得象孔雀开屏一样:哪怕对一个过路人,对他们的卖弄只莫名片妙的瞪上一眼的,他们还是要卖弄……他们在举动态度之间表现某种概念:什么力啊,欢乐啊,怜悯啊,互助主义啊,社会主义啊,无政府主义啊,信仰啊,自由啊等等;在他们心目中,这些抽象的名词仅仅是粉墨登场的时候用的面具。他们有本领把最高贵的思想变成舞文弄墨的玩艺儿,把人类最壮烈的热情减缩到跟时行的领带的作用一样。 与此相反,一个中国人,即使是老于世故的外交官,给西方人的印象却总是永远挂着一副“微笑的面具”,让人捉摸不透。中国人的表情,特别是在正式场合下的表情,往往是遮蔽性、防范性的,而不是表达性的,不是为了“表情”,而是为了“隐情”。有人曾慨叹说,中国人几乎成了一个不会笑的民族(指的是那种表达性的笑),不会跳舞的民族(指的是那种即兴式的、自发的跳舞),不懂幽默的民族(指的是那种心领神会的幽默,而不是滑稽)。这与中国人历来讲究以诚立11世恰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念小学一年级的时候,老师曾教导我,一个人从小应懂礼貌,和人说话时要“看对方眼睛”,因为“眼睛是心灵的窗户”。长大以后,我发现这个办法根本不灵。中国人交谈时很少直视对方的眼睛,更多地是看着别人的嘴,或别的什么地方。同时因为我们很少像西方人挨得那么近谈话,我们只有在发怒时或谈恋爱时,才有短时间的“怒目相向”或“眉目传情”的机会。在平时,如若按那位小学老师的办法,逼到跟前去看人家的眼睛,会被视为无理,或是“别有用心”,最好的结果也会遭到闪避。中国人似乎的确喜欢用一个符合一般标准面具或脸谱将自己的真正表情遮蔽起来。在京剧里,凡是那些具有强烈表情的角色,如勇猛将军,奸险的枭雄,性格鲜明的典型人物,都要画上固定的脸谱,丑角则起码要在鼻梁上贴一块“豆腐干”;而那些规行矩步、仪态端庄的帝王、忠臣、儒将、孝子和书生,以及那些至少表面上低眉顺眼的旦角,都没有脸谱。那正是因为这些人表情举止上的合乎礼仪规范本身就构成了一张牢不可破的脸谱了。于是,就有了两种不同的真诚,即中国式的和西方式的;而正因为两者都把对方看作不真诚的标志,于是又有了两种不同的虚伪。 人们通常把真诚看作一个人具有内心精神世界、自觉意识和反省能力的重要标志,却往往忽视了,在这方面,虚伪至少是一个同样不可缺少的因素。当代著名的哲学人类学家普列斯纳认为:一种存在物之所以能够作出伪装,是因为它具有一个“内心”,对于它来说,谎言和奸诈都成了工具。——动物就不具有这种尺度,它们只知承受特殊的负荷,并在危险时以对其环境的欺骗效应来作出保护性反应,但不是“有意”要进行欺骗。……如果没有伪装,不管有多少关于自然本性、原始本性和淳朴性的感伤的乌托邦,人只是在体质上才是一个人。正如只有人才能达到真诚一样,也只有人才能够真正地伪装,这两方面是天然不可分离的。仅凭中、西两种真诚在对方都成为虚伪这点,12我们就可以说,一切真诚都同时也是伪装。而真诚与伪装的这种同一性,就是表演。真诚是一种表演。人们之所以真诚,是因为他们在表演着真诚。这个道理,中国古代的荀子早就说过了。“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人的善良、真诚的确是由“伪”而来的。没有人为的修养,没有先是当作外在仪式而循规蹈矩、假戏真做、而后才成为习惯、以至成为内在素质的道德排演,单凭那天真、淳朴、原始的自然本性是既谈不上恶、也无所谓善的。中国正统儒家和道家学说却将这种原始淳朴状态奉为一切道德的基础、甚至最高境界。儒家的仁义、孝悌,皆本于人的自然亲亲之爱:“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也;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道家则认为:“夫至德之世,同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恶乎知君子小人哉。同乎无知,其德不离。同乎无欲,是谓素朴。素朴而民性得矣。”他们讲究“德”的修养方式(“修身养性”或“坐忘”)虽有不同,最终目的却都是要回复到人的自然淳朴的本性,使之得到保留或发扬。但究其实,这种自然的原始天真状态本身丝毫也不具有道德的或善、恶的性质,因为这时人还未成为真正的“人”。正如我们说鸽子“善良”,狮子“凶残”,也只不过是已具有道德观念的人在拟人化幻想中的主观评价一样。当我们说一个人好到从来“不会”干坏事时,这个人的“好”的本性就值得怀疑了,因为一旦他“学会”了干坏事的技巧,天知道他会变成一个什么样的人呢?罗曼罗兰曾借克利斯朵夫的口说:“一个人想要真诚并不难,问题是要真能做到。” 中国人的说法则是: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言下之意非是:一个人要表演一辈子这真是又直白、又深刻。真诚既然不是天生的,而是“做到”的(人为的),那就要学会表演真诚,即不是把真诚当作固有的本性,而当作追求的目标和理想。萨特说:“理想的真诚,相信人们相信的东西,正如理想的真诚(是其所是)一样是理想的自在的存在。任何相信都不是完全相信,人们永远不相信人们相信的东西。”正是对自己的“真诚相信”的不相信构成了真正的表演性,构成了对真诚继续不懈的追求,这甚至是意识的本性:“相信,就是知道人们相信,而知道人们13相信,就是不再相信。”只有意识到自己在表演真诚的人,才能真正地变得越来越真诚;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表演性,不承认自己的真诚其实只是姑且把自己的相信当真,那种真诚只是一场梦。每个人大约都会有这样的体会:在梦中人是最真诚的。说一个人“做梦都在骗人”这是说这个人已经彻底烂透了。但做梦骗人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所以梦也不可能真诚,只有在醒来后将它看作一场虚假的幻剧时,才会感到梦中那可笑的真诚。梦的本质就是自我不出场(用弗洛伊德的术语来说则是“超我”不出场),或“我”只以自在的方式在场。在梦中,“我”成了一个没有主体的纯粹对象,而且它之所以是对象只是对醒来后的意识主体而言的,它本身则甚至连对象也不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人们表演了那么多的“真诚”,他们甚至打破了中国人不善表达的国民传统,“表忠心”、“跳忠字舞”,虽然许多人还没有学会笑和幽默,但大都学会了动不动就哭,就涌出“激动的泪水”或“热泪盈眶;大批的“红色日记”被创作出来了,有的自愿、有的被迫地公之于众。大多数人从“本心”来说无疑是“真诚”的。但在今天看来,这一场表演既没有自我,也没有真诚。关键便在于,人们并没有意识到这种真诚的“表演性”。因此“真诚”过后,觉得那是一场“噩梦”,且付出的真诚越多,越觉得是一场梦。那当年最真诚的也是最虚伪的把领袖像章别在肉体上当众炫耀“真诚”的人,今天在电影里被人当作虚伪来嘲笑,小说家们已不再诚惶诚恐地记不管是红色还是什么色的日记,而是嬉皮笑脸、玩世不恭地表演着一种调侃真诚的真诚。人们说,真诚就是出自本心。孔子也说过:“我欲仁,斯人至矣!”这不错。可是,人不要太依赖于这种抽象的真诚,不要以为有了这种真诚什么都有了。“出自本心”,本心是什么?“我欲仁”,我是谁?这种在日常生活中似乎不可置疑的前提,恰好隐藏着最大的陷阱。为什么中国人奢谈真诚,却造就了“瞒和骗的艺术”(鲁迅语)?为什么从直接、最自然的人类情感(亲子之爱)出发,却发展出“以理杀人”、扼杀一切真实情感的道德规范?真诚后面还有东西,因为真诚是一种表演,对别人,也对自己。有的人虽然真诚,但真诚的意图并不真诚。托尔斯泰笔下的卡列宁“以戏谑的口吻”对妻子安娜说:“巧极了,我恰好有半个钟头的空余时14间来接你,这样我就可以表明我的忠诚。”无疑,卡列宁对妻子是忠诚的,“戏谑的口吻”只是为这种真诚感到不好意思,因为这与他那刻板的公务员性格极为不协调。 然而,卡列宁的真诚是出自“本心”吗?这个人根本没有什么本心。在他的真诚背后是义务(例行公事),在义务后面是习惯,在习惯后面,也许是一切人(或兽)都免不了的、被小心翼翼约束着的动物性需要,如果他还有这种需要的话。相比之下,沃伦斯基对安娜的爱情是够真诚的了。他抛弃了唾手可得的功名和上流社会的社交,在追求安娜时,他真诚地认定自己什么也不需要,只需要这个女人。而在得到安娜之后,他蓦然发现自己获得的只不过是“幸福之山上的一颗小沙粒”。虽然直到最后,他仍然准备为安娜牺牲自己的生命,但他却无法忍受平静的幸福所带来的百无聊赖。在这个活人的真诚背后,隐藏着对永无休止的进取、冒险和创造的生命力的渴望。这是促使他追求安娜的动力(而不光是因为安娜的美貌),但也正是导致他们关系破裂的诱因。安娜是他猎取的最大目标,他可以用一切——包括自己的生命和自由——来交换她,为了不失掉她,他处处屈从她,但终于不能理解她。既然她只是他的冒险的一个猎物,他也就无法使她去掉这种疑虑:再寻找别的猎物。而他对安娜的不理解,也正起源于对自己的不理解,起源于对自己爱情的性质不理解。他未能做到真诚。至于安娜的真诚,无疑达到了托尔斯泰小说中形象的顶峰。这位敏感的贵妇最大限度地显露出了她的“本心”,凭教养,更凭直觉。她对沃伦斯基的爱和嫉妒,对卡列宁的嫌恶和负罪感,一切都是那么真诚坦率,没有做作。但即使在她身上,真诚的背后仍有别的东西。她对爱情的执着追求是建立在对爱情期望过高(或不如说,对爱情的理解过低)之上的,她要独自占有一个灵魂,而不知道一个灵魂是不可能像东西一样被占有的(何况是一个杰出的灵魂!)。但她预先给了自己这种奢望。她在幻想中先已取消了一切表演的余地,将自己所爱的对象“物化”了。她为了自己的爱牺牲了一切:名誉、地位、儿子,但一旦她将一个灵魂“物化,她的爱、她的一切破除世俗偏见的牺牲就都成了一种交换,她最后的自杀也就成了一种报复即讨还债务。安娜的真诚是自私的,她最终把自己和对方的感情都贬低成了物,她也未能做到真正忠于自己的爱情。 真正的真诚,是在意识到这种真诚有可能是虚伪时才产生的,是对自己的真诚永不满足和随时拷问。而一旦人意识到这一点,他就在表演真诚。与虚伪完全隔绝、不知道虚伪为何物的真诚是不存在的。甚至在儿童身上,虚伪或伪装即已表露出来了。在婴儿期就已出现了表演性的征兆,这就是撒娇。撒娇如果任其发展,很可能会弄假成真,由假装娇嫩而真的变得较弱不堪,这就是常说的“这孩子娇惯坏了”。撒娇是一种有意识或半有意识的真假不分,大人最初觉得这是一无害的倾向,而且是一种令人喜爱甚至有益的倾向,因为它可以增进儿童与父母的感情,培养儿童对爱抚、关心的感受力。事实也的确如此。 一个从小没有人可以撒娇的儿童(如孤儿院的孩子),在人格的形成上无疑有极大的缺憾。然而,一个成人倘若也用撒娇这种方式来乞求他人的温存,或像中国古代“二十四孝”中的“老莱子娱亲”那样,以七十余岁的高龄装成三岁小儿在地上打滚,以逗乐他那九十余岁行将就木的老父,那就不仅是肉麻,而且是变态了。人们以为“赤子之心”是真诚的楷模,天真的儿童“不会说谎”的,凭这一点,我们甚至可以检验一个孩子是否有痴呆症。真诚其实并不在于不会说谎,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意识到“这是说谎”。我们经常发现,有些孩子直到长大成人,还分不清说谎和一般地开玩笑的界限。有些大学生嬉皮笑脸地去偷或骗,并不以为自己有什么不对,反而为自己似乎又回到了恶作剧的“童年”而暗自高兴、自我欣赏。也许这正是他们缺少童年、从小被要求像大人一样规规矩矩的逆反性结果。我自己小时也曾在长辈们中得到过“从不说谎”的称赞,虽然当时并不真正懂得这句话的意思,但也受之泰然。但有一件事使我的自信心受到了狠狠的打击。十岁那年,有一天,我揣着自己积攒的五分钱硬币去小摊子上买甘蔗。有五分钱一段的,也有两分钱一段的。摆摊子的老婆婆正忙着给别人找钱,她头也不抬地叫我把钱放在桌上。我把钱丢到桌上一大堆硬币一起,就去拿五分钱的甘蔗。这时老婆子找完了钱,回过头,忽然叫起来:“你给的多少钱?”“五分钱啊,”我触电似地把手缩了回来,惶惑着。“五分?你的钱呢?”“那里,”我用手一指。可是连我自己也分不清,那一堆两分、五和一分的硬币中哪一枚是我刚才丢的。我立刻脸红了。“小家伙,你少给我来这套把戏。”老婆子仔细地看着我,旁观的几个大人也看着我。老婆子接着就和那几个人讲,前几天,也是一个孩16子,用这种方式骗了她的糖,一分钱也没给。“我从来不说谎的……”我嗫嚅着说,脸烧得更烫了。旁观的人都笑了起来。老婆子最后给了我两分钱的甘蔗,算是恩赐。 我屈辱地拿着两分钱的甘蔗,两眼含泪逃离了那个可诅咒的地方。我满心羞愧,仿佛自己真的说了谎,仿佛那句“我从不说谎”的话就是最大的谎言一样我没有说谎,可是我第一次真正意识到了什么是说谎。我发现,像我这样自认为诚实的人,事实上也是具有可能说谎的,“不会说谎”的保证是空虚的、无根据的。我一直以为,诚实是我的天性,但那个老婆子使我明白了,任何人都有可能说谎。我不能以我的天性证明我没说过谎,相反,我要不断地、小心地用我没有说谎来证明我天性洁白无暇:人生的道路一下子变得无限艰难了。意识到一切人(包括自己)都有可能虚伪,因而都有可能被看作虚伪,这是真正的真诚观念的萌芽。不会说谎是愚笨,不愿说谎才是诚实。真正的真诚是一种选择,它背后有一个无限可能的谎言世界;但真诚的人选择了真诚,并将它表演了出来,对别人,也对自己。不过,问题还有另一个方面。人要能选择真诚,必须知道什么是真诚,就像一个演员要知道他所表演的是哪一种角色才“进入角色”一样。而“说真话”(不说谎)并不一定是真诚。向法西斯说真话,是出于恐惧和卑躬屈节;而对癌症病人说谎,却是出于医生的慈悲和人道。人世间的真真假假,除了真诚的愿望外,还要有阅历和经验,才能得清楚。当一位青年从白雪公主和大灰狼的童话世界走出来,一下被抛入一个二次方、三次方的复杂的现实世界中时,他陡然很难分清究竟哪些是真话,哪些是谎言。相反,由于他的年轻和未涉世故,即使他满怀诚意,他也不一定能说出真话,而几乎注定要认真地说出一些空洞的大道理,在这些大道理中,大部分他将来也许会作为骗人的假话而全部呕吐出去。尤其是,我们中学的教育似乎就是把学生提到不着边际的空话、假话的云端,然后听凭他们摔在现实的泥地上。看看电视里的中学生节目,听听他们唱的歌,你会发出“这是一个矫揉造作的年龄”的感慨,并回忆起自己当年同样的做作来。17与个人的成长类似,时代本身也有一个成熟的过程。五八年的“大跃进”,六六年的“文革”,这不是某一个人的幼稚,这是时代的幼稚。唯物主义的中国人竟然相信亩产十三万斤的神话,两千年前即已掌握炼铁术的民族竟然用煮稀饭的方式来“炼钢”,这些在六十年代初的大饥荒中展示了它们巨大而又惨痛的“经济效应”的事实,在后来却以“要算政治账”、“要看本质”的名义被列入了无足挂齿的“现象”。对政治本心不知反省的这种继续“真诚”在“文革”中造成了进一步的灾难。无数的人(不止是幼稚的青少年)含着热泪,献出生命,去真诚地“捍卫”一个纯洁的“理想”,到头来发现自己所维护的只是一个虚假的幻想。文革已经过去十余年了,今天,人们已经成熟得多了。但成熟到什么地步,也还是个问题。哪怕那些从本心上准备开始“只讲真话”的人,那真话的底下,也往往有一层不自觉的假:仿佛过去人们喊“万岁”、叫“打倒”就是出于虚伪,今天只要不再喊,而且忏悔,就可以真诚起来似的。事情还没有那么简单。既然昨天的真诚已被证明是虚伪,谁又能担保今天的真诚就是绝对的真诚呢?在今天的真诚底下,还有没有什么不真诚的东西呢?中国人什么时候能像笛卡尔那样,对自己头脑中的一切(哪怕最神圣不可动摇的)来一次“彻底怀疑,找出一个“我思故我在”的支点呢?但“我思故我在”在笛卡尔那里虽自认为是最后的真诚了,后来却有人证明它包含着某种自欺:“我思”的我与“我在”的我、主体的我与客体的我在这里已不是同一个我,但它们却装作是同一个我的样子。这并不是单纯形式逻辑上的错误(否则它就太容易驳倒了),而是反映着自我意识自身不可解决的矛盾。 自我意识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一个荒诞:它把自己看作一个与自己不同的对象,但它又体验到自己与这个对象实际上是同一的;反之,当它与这个对象是同一个东西时,它又觉得自己可以、甚至本来就和这个东西不同,它可以对自己说“不”,觉得自己是自己的束缚。自我意识就是“是其所不是”和“不是其所是”,也就是萨特所说的“自欺”(mauvaise。f真oi)诚(即“是其所是”)只不过是自欺的一种现象,是欺骗的我(是其所不是)和被欺骗的我(不是其所是)之间的一个临界点或暂时的平衡点。可是,这件事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人怎么会有可能自己欺骗自己呢?如果他知道自己在欺骗,他不是就已经拆穿了自己的谎言,自欺18也就不成立了吗?如果他不知道这是欺骗,那他就只是被骗,也谈不上自欺。弗洛伊德企图通过“我”的意识和潜意识的区分来解开这一矛盾,似乎潜意识的我欺骗了意识的我,我于不知不觉中欺骗了我自己。但这只是回避了问题。因为意识和潜意识并不是出于同一水平上的“我”,正如我的意识和我的身体也不在同一层次上一样。自欺只在同一个意识的层次上发生,是同一个自我意识的自相矛盾。这种自相矛盾也并非人们精神生活中的一种偶然现象,而正是人的自我意识本身的存在结构。要揭示这一点,我们可以举日常生活中的失眠为例。对于有些人来说,失眠是一种可怕的绝症。真正失眠并非出于对某件事情的焦虑(这种失眠是暂时的,也是容易排除的),而是一种面对空虚的存在所感到的焦虑。在这种失眠中,人被逼到了绝境:他存在着,但这种存在无任何意义,它就是虚无,但徒具着存在的形式,这空洞的形式对他形成一个不堪忍受的负担,一种无休止的折磨。如果真有上帝的话,上帝的存在大概就是这样(如亚里斯多德所设想的没有任何质料的“纯形式”),因为一切具体事物在上帝面前都等于零。经常失眠的人往往是那些过分认真、过分敏感、不愿有一点自欺的人。他想要把真诚贯彻到底,他直面着夜的空虚,他执拗地攫住自己的存在,而不愿抛弃自己的存在,哪怕这是绝对空虚的存在,哪怕他使自己陷落入这一巨大无比的存在深渊而无所凭附。相反,一个神经比较健全的人,则总是善于用自欺来拯救自己。他把床铺得尽量柔软舒适,一边脱衣一边排除一切杂念想到:“我该睡了,明天还得早起。”躺下,熄灯,然后一心想着:“我就要睡着了。我正在睡着。我已经睡着了……”当然,每天定时睡觉可以养成条件反射和习惯,但这种习惯是有意识地遵守着的,而且,如果没有自由意志(“我决定睡觉了”),人几乎是注定要失眠,或是因精疲力竭而昏倒。与此相类似的是人对死亡焦虑的克服。对死亡的恐惧感是全靠自欺才得以摆脱的。人们常说,人和动物的重要区别之一是他知道自己是必死的。但其实反过来说也一样:每个人暗地里都相信,哪怕凡人皆有死,但唯独自己是不死的。他甚至无法不相信这一点。他设想自己死后的情况时不能不用自己活着时的眼光,他“看到”亲人们在他的棺材前哭泣,“感到”人家把他放入阴冷潮湿的墓穴。哪怕他是个无神论者,他也在用自己心灵的眼注视着他死后的大地、山川、太阳和永19恒的星空。并不是人首先知道自己是要死的,然后才构想出死后生活(地狱、天堂、彼岸)来安慰自己;相反,正是对死后生活的想象才使“死”的概念第一次建立起来(作为生前生活和死后生活的边界。因为存在只能和另一种存在交界,决不能和纯粹的虚无交界)。死就是“不活之活”。原始人的“死”的观念在我们看来似乎很难说是真正意识到了死,那不过意味着“到另一个地方去了”的生。然而,即使是现代文明人,难道就确切把握了“死”的含义吗?“死是虚无”,这不过是同义反复,“虚无”又是什么呢?谁见过“虚无”?能说出来的就不是虚无。虚无就是“不能说出来的东西”吗?这还是同义反复,而且严格说来是不合语法的表述,因为既是虚无,就不能“是”(它什么都不是),更不能“是”一个“东西”。当然可以用生理学的语言来描述死的过程:肢体麻木,心脏停止跳动,瞳孔放大,脑坏事,等等;也可以用心理学的语言把它规定为“意识活动的永久丧失”。但这一切都无济于事。人在知道一切生理学和心理学之前就已经知道了死,并且就已经在害怕死。那么他害怕什么呢? 肯定不是害怕“肢体麻木”等生理学上的无能状态,这种状态引起的恐惧只不过是对我的所有物的丧失而言,并不涉及到根本。也不是害怕“意识活动的丧失”,如果“我”还在,我的意识活动的丧失甚至会被看作一种“幸福”,如佛教的“涅槃”那样。那么,他害怕的就只是一个“我不在”,更确切地说,一个“非存在”?这只是“虚无”的另一种说法。我们又回到了原处,一步也没有前进。可见,本来意义上的“死”,即“死本身”是不能规定的。于是,人害怕的就是这个“不能规定”,是这个被规定为永远不能规定的不能规定。正是这一点,使人自欺地认为,他已对这个“不能规定”进行了规定。一方面,他害怕这个“不能规定”像害怕某种“东西”或“灾祸”一样,另一方面,“不能规定”既已被规定下来,就已假定了规定者的存在。人总是以生者的身份想到死——这本身就足以使他相信自己是不死的。从生的经验归纳中他就已经可以得出同一个结论:既然我安然无恙地活到了今天,既然有那么多次死的危险都渡过来了,而一次也没有经验到死,那么我当然有理由相信我将来也不会经验到“它”。我宁可相信我有自己的“守护神”,或是相信那表面上的死只不过是进入了另一个世界的生,这些都是可以与我的全部已有经验相融的。这种内心体验可以看作宗教观念产生的心理根源,但它本身倒不一定是宗教的,而是每个人内心给他的生活情绪以支持的最终信念,哪怕20他口头上不承认,哪怕一切人即使有这种信念,在理智和行为中仍然极小心地避开一切危及生命的危险,然对死亡害怕得发抖。我六岁那年,第一次从母亲那里得知了“人皆有死”这一真理。我首先感到了一阵极大的疑惑:什么?!我——没有了?这是什么意思?这怎么可能?怎么可能哪儿都没有我!我问母亲:“医生也不能救我吗?”回答是:“不能。”“那你也要死的吗,妈妈?”“也要死的。”我觉得母亲的口气是那么确定无疑,那么生硬和蛮不讲理,我绝望了。神圣的、无所不能的医生也要死!在我以前生并生下了我的妈妈也不免一死!谁都不能代替我,谁都不能帮助我!我陷入了极度的恐怖:我注定了必须自己去死!我仿佛觉得我已经在死去,因为,既然注定了总得死,现在就死和将来某个时候死又有什么区别呢?我沮丧透顶,哭过好几回,并且大约有两三年之久,被有关“死”的恶梦纠缠,常常在夜里吓醒过来,浑身汗透。但后来,我逐渐恢复过来,虽然带着心的创伤,总归有了生的勇气。死毕竟还没有来,我把它尽量推得远远的,想象为一片烟云迷茫的、几乎永远走不到头的地平线;在生与死之间,有阳光,有风,有蓝天,还有很多有趣的东西。偶尔想到死,我也用这种念头把它打发掉:我将来一定当一名科学家发明一种不死的药,第一个给自己吃!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也许只有当我发现了这种自欺的法子,我才算度过了心理上的违纪,开始成为一个心理“健康”的“正常”的孩子。越到后来,我实际上越少想到死。然而至今为止,我的一切奋发努力,不管做什么事的那股劲头,细究起来都可以归结到对死、对无意义、对“不能规定”的强烈恐惧。如果这种恐惧不及时地转化为对生活的热爱和对不死的自信,它很可以使一个人的精神陷于崩溃;但这一步一经做到它就成了一个人终生不懈地追求生命、创造生活的动力。在某种程度上,前面提到的对失眠症的克服也具有类似于扬弃死亡恐惧的自欺结构,只不过自欺的方向恰好相反:欺骗者成了被欺骗者,被欺骗者成了欺骗者。 在失眠的情况下,人必须使自己相信的是他已经“死去”,而不是他永远不会死。每一次睡眠都相当于一次有意识有预谋地消灭意识、有意识地放弃存在,或有意识地自愿死亡(所以死亡反过来被称为“长眠”)。失眠的人则是生本能过分强烈、死本能21相对不足、因而失去了心理平衡的人,他们力求最真诚地把握自己的生命存在,排斥任何自欺,但其实,“真诚的本质结构与自欺的本质结构没有区别,因为真诚的人被确立为是其所是是为了不是其所是。”我们现在可以明了中国传统真诚观念导致普遍虚伪和自欺的奥妙所在了。当人们大讲绝对的真诚时,他们能做到的,充其量是一种表演;但他们在理论上否认这种表演,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在表演;他们拼命想要截断演员和角色、和他的面具之间的有机关联。然而,当他们自以为由此而成了一个纯然内在本真的“圣人”时,他们恰好事实上成了一个纯然外在虚假的“假人”。赤子般的“绝对真诚”是一个在中国大地流传了数千年的古老神话,这个绝对真诚的标准,在孔子那里是亲亲、孝悌和仁,在庄子那里是心斋、坐忘和任自然,在禅宗那里是顿悟本心,在宋明理学那里是心性天理,在李贽那里是童心……它至今还以各种形式在人们眼前晃荡。只有鲁迅,第一个窥破了这一悠久的骗局,说出了这样骇人的真话:我未必无意之中,不吃了我妹子的几片肉,现在也轮到我自己……有了四千年吃人履历的我,当初虽然不知道,现在明白,难见真的人!厖没有吃过人的孩子,或者还有?——《狂人日记》“绝对真诚”的赤子之心后面,掩藏着的竟是“吃人”的“本心”。这种深深的罪恶感,使鲁迅比任何人都更加无情地剖析自己。但他却遇到了笛卡尔式的难解的矛盾:……抉心自食,欲知本味。创痛酷烈,本味何能知?厖……痛定之后,徐徐食之。然其心已陈旧,本味又何由知?……——《野草墓碣文》自我解剖的目的是想品尝出人心的“本味”,但解剖带来的是罪恶感的痛楚,并未显示出解剖前的本心;然而没有这种痛楚,本心对人来说就仍然是“陌生化”的,并非真正的本心。由此可见,人的本心、22本味根本不是在人的反省之前自在地存在于某个地方的东西,而是一个“创痛酷烈”的自我否定过程,离开这一过程的本心本味是不能知道也无从知道的。人的本心就是一个自身矛盾,因而是一种能动之源。没有任何矛盾、什么也不干而能“自然为善”的本心,远离一切罪恶而“乐莫大焉”的本心,都是骗人的鬼话。意识到自身的矛盾,却又“举起了投枪”;绝望,却又去“肉薄这空虚中的暗夜”,这就是鲁迅式的真诚,一种活生生的、有生命力的真诚,一种空灵的、具有充分表演性的真诚。他不自诩为洁白无暇,但也不因矛盾而永久地徘徊不定,而是不断地奋起,在这不断奋起中达到矛盾的和解。今天那些揭示“鲁迅早期思想的矛盾”的评论家,那些以同样的口气去揭示巴尔扎克、托尔斯泰、罗曼罗兰、杰克伦敦的“根本矛盾”的人,往往觉得自己是站在一个绝无矛盾的立场去拯救一个个历史上的冤魂,似乎只有清楚了他们世界观中的那些矛盾,才符合于理想模式中不食人间烟火的“高大全”形象。其实,人性永恒的矛盾最终可以追溯到人心中、自我意识中的真诚与虚伪(自欺)之间相互不可分的关系,追溯到人类本性的表演性。试图用新的法宝去扫除人性的矛盾、使之变成一具僵尸的人,只说明他们尚未爬到人性表演的舞台上来。 第二节忏悔与羞愧 真实的真诚与强烈的忏悔意识和羞愧感相伴随——俄狄乌斯和奥古斯丁的忏悔——卢梭的《忏悔录》:由上帝仲裁——萨特的《苍蝇》:决不忏悔者就是上帝本人——毛姆的《月亮和六便士》:个人成了创造世界的艺术家,即上帝——中国“慎独”精神与西方忏悔精神的相反结构——为了标榜的忏悔:文革的“触及灵魂”——时间性的丧失:抹掉记忆便是抹掉将来——巴金老人的忏悔及其局限性——张贤亮小说的忏悔主题——该忏悔的不是说了假话,而是真诚地说了假话——沉默的权利比说真话的权利更重要——基督教“原罪”在真诚的意愿与现实的真诚之间拉开了无限的距离——上帝作为真诚的导演——托尔斯泰的忏悔精神——羞愧作为自我意识的一种体验——儿童的羞愧、成人的羞愧和哲学家的羞愧——脸红的心理机制:意识到被迫表演——羞愧与人性的本源——对裸体的羞愧:弗洛姆的解释—23—羞愧提供了表演的前提,使人上升为精神的“个人”——中国传统“耻感”对个人及其表演的取消——“实心人”:“文革”的群众心理基础人性中真诚与虚伪的矛盾,在向外的方面表现为不断地奋起,在向内的方面则表现为忏悔与羞愧。 上述鲁迅的几段引文也鲜明地体现出,真正的真诚总是伴随有强烈的忏悔意识和羞愧感。什么是忏悔意识?西方的忏悔意识萌芽于古希腊,其前提是,将自己的一切实际做过的行为,不论它出于有意或无意,均视为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为。如俄狄乌斯神话中俄狄乌斯受命运捉弄,无意中杀父娶母,但他仍然把这一罪行归咎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以维持自己人格的统一;这个可怜的罪人自己弄瞎了自己的双眼,离开了王位到处流浪,以这种惨烈的方式来惩罚自己,最终成为一完整坚强和高大的人格。忏悔意识在中世纪成了西方意识形态的核心。基督教最著名的教父圣奥古斯丁在其《忏悔录》中,坦白了自己少年时代的一次偷窃行为。他与朋友们一起偷了邻家果树上的梨,并不是由于贪恋那些果子,因为他自己家里有更好的;也不是饿极了要充饥,因为他随后就将它们喂了猪。他惊骇地发现,他之所以干了这件事,仅仅只是为了“犯罪的乐趣”,特别是与人一起犯罪(狼狈为奸)的乐趣,是“为犯法而犯法”!正是对于人的这种卑劣天性的沉痛反思,使他绝无可能再依赖对人的“赤诚”本性的信仰,而急切地转向了一个高高在上的、“具有纯洁光辉的、使人乐而不厌的、美丽灿烂的正义与纯洁”的上帝。奥古斯丁把自己由于年幼无知和受人蛊惑而犯罪归咎于自己天性中与生俱来的犯罪欲望,这与俄狄乌斯将自己无意识的犯罪行为归于自由意志,具有同样的性质。人并不单纯,但人格是统一的。我们再来看看一个近代的例子。卢梭在其著名的《忏悔录》中,开宗明义便说:不管末日审判的号角什么时候吹响,我都敢拿着这本书走到至高无上的审判者面前,果敢地大声说:“请看!这就是我所做过的,这就是我所想过的,我当时就是那样的人。不论善和恶,我都同样坦率地写了出来。我既没有隐瞒丝毫坏事,也没有增添任何好事。……当时我24是什么样的人,我就写什么样的人:当时我是卑鄙龌龊的,就写我的卑鄙龌龊;当时我是善良忠厚、道德高尚的,就写我的善良忠厚和道德高尚。万能的上帝啊!我的内心完全暴露出来了,和你亲自看到的完全一样,请你把那无数众生叫到我跟前来!让他们听听我的忏悔,让他们为我的种种堕落而叹息,让他们为我的种种恶行而羞愧。 然后,让他们每一个人在您的宝座前面,同样真诚地披露自己的心灵,看看有谁敢于对您说:‘我比这个人好!’”显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加以客观的、置身事外式的揭示,不回避自己的自由意志对自己的任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同时又把对这些行为做善恶评价的权利交给一个超越尘世的上帝或命运,认为人本身没有能力凭自己的(恶劣的)本性来审判和净化自己的心灵,这就是西方忏悔意识的一般模式。苏格拉底的三句名言可以很好地表达出这模式的三个层次:“美德即知识”;“认识你自己”;“自知其无知”。可见,西方忏悔意识总是和对自身统一人格的认识性把握以及对上帝全能的信仰紧密相联的。只有现代无神论者将这一基本模式颠倒过来了。萨特在其《苍蝇》中赞颂了希腊神话中俄瑞斯忒斯的自由精神。俄瑞斯忒斯与他的姐姐厄勒克特拉合谋杀死了杀害父亲的凶手,即他们的不贞的母亲及其奸夫埃癸斯托斯。在复仇女神的追捕下,在天神朱庇特的威逼下,俄瑞斯忒斯拒不忏悔自己的罪行,他将审判自己的权利完全留给了自己:我不是罪人,你决不可能让我去赎我所不承认的罪孽。他还警告姐姐:留神!厄勒克特拉。这区区一点悔意将一座大山一样沉重地压在的心灵上。朱庇特(上帝)则说:你的自由只是叫你发痒的疥疮,只是一种放逐。……回来吧,我就是忘却,我就是安宁。我能使你忘却,使你安宁。厄勒克特拉忏悔了,而俄瑞斯忒斯终于没有忏悔。他在那些忘恩负义地追打他的阿尔戈斯百姓们面前宣告:……你们明白,我的罪行就是属于我的;我当着太阳的面要求承担这一罪行,它是我的生存之道,是我的骄傲,你们既不能惩罚我,也不能怜悯我,所以你们害怕我。……我是配的上当你们的国王的。你们25的过错,你们的悔恨,你们夜间的苦恼,还有埃癸斯托斯的罪行,这一切都是属于我的,我把这一切都承担下来。……你们看,忠于你们的苍蝇都离开了你们,冲着我而来。很明显,一旦俄瑞斯忒斯把评判善恶的权力完全交给了自己,他本人就成了上帝。《圣经》中说,上帝不许亚当和夏娃吃辨别善恶的知识之果,是怕他们变得和上帝一样,与上帝平起平坐。俄瑞斯忒斯对民众说的这番话,酷似耶稣基督为人类赎罪的学说。的确,耶稣的“生存之道”,他的事业、他的意义,就在于赎罪,他正因此而配的上作万物的主宰、地上的王。同样,朱庇特也在俄瑞斯忒斯面前惊问:“必然会有一个人来宣告我的末日。难道这个人就是你吗?”唯一不同的是,耶稣基督本人是无罪的,无罪而能赎一切人的罪,这在逻辑上总有某种不通。所以中世纪的神学家们打了一千年的笔墨官司,也没有说清楚上帝究竟该不该对人类的堕落负责。俄瑞斯忒斯却很清楚自己是个罪人,他是以自己的弥天大罪(杀母)来赎取人类的罪恶,实现人间的公平正义,使埃癸斯托斯偿还了血债,使臣民们不再容忍一位篡权者而忍受良心的折磨。 他没有什么可忏悔的。在这里,忏悔意味着怯懦,意味着在人性的根本矛盾面前退缩不前,意味着人世间没有公正、人人都甘当奴隶。然而,西方忏悔意识在萨特及其俄瑞斯忒斯这里并未被完全抛弃。上帝没有了,个人却成了自己的上帝。人不再为外加于自己的罪孽而忏悔,却永远将自己“放逐”在自己的自由之中:自由就是自己永远待赎的罪孽。人不再低头向一个超凡的神祈祷,但却注定陷在悔无可悔的汪洋之中,而将自己的忏悔作无限的推延。他为人类树立了拒绝忏悔的楷模,却将人类遗留在悔罪的黑夜,因为归根到底,他所赎的毕竟是人类的罪孽——正如耶稣基督所做的。自从尼采宣布“上帝死了”以后,西方的确开辟了一个新纪元出现了一系列个人主义的哲学家和文学家、艺术家,他们几乎具有(或自认为具有)从前被人们加之于上帝的一切特征:他们实现着真正的“道成肉身”,他们完成了信上帝者与上帝在自己身上的合一,他们不再以安静地等待、受苦和默祷的方式,而是以“无中生有”的创世纪的方式、以“奇迹”的方式、以自由放纵自己天才和情欲的方式来忏悔。他们自由地忏悔,而他们的一切自由任性都带上了忏悔的性质、赎罪26的性质、殉道的性质。毛姆笔下的斯特里克兰德(即高更)便是如此。这位艺术天才四十岁上忽然放弃报酬优厚的职业和美满和睦的家庭,投身于孤独的、没人理解的艺术生涯。他从事艺术不是为了别人,而仅仅是为了发泄自己那旺盛的情欲和精力;他不遵守一切世俗的道德规范,任意给周围的人和事赋予他所认可的价值,大有“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的气概。他后来隐居塔希提岛土著部落,娶了一个土著人妻子,远离文明社会而埋头构造专属于自己的艺术世界,在住处四壁画满了原始、神秘而壮丽的壁画,并在临死前吩咐他唯一最诚的信徒、他那没有文化的妻子,将他的全部作品付之一炬。他自认为是超越人类的,甚至不屑于为人类留下一点他曾经创造过的痕迹。你可以说他是献身于一个新的上帝,即艺术,但这完全是他个人的上帝,即他那原始的本能冲动,他肉体性欲的创造力和生殖力。“艺术”,这就是他本人,而不是别的。与西方人的忏悔意识相比,中国人对于忏悔自己的罪过有种完全不同的理解。要言之,中国人不是把自己的罪过视为自己自由意志的结果,而爱看作与自己的意志和“本心”相违背的结果,并认为人只要按照自己的本心去行动,必然就会有德行。因此这种忏悔从来不涉及本心。西方人把“辨善恶”当作一种高不可攀的能力当作人所不及、只有上帝才具有的最高智慧,亚当和夏娃偷吃了辨善恶的果子则是一种非份的僭越本身是最大的犯罪行为;相反,中国人则把善恶之辨视为人的天生本性,这是人区别于禽兽的最起码的特征。如荀子说的:“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因此,全部问题就在于排除外来的干扰,防止本性的蒙蔽。曾子的“吾日三省吾身”,之思的“君子慎其独”,都是为了排除一切不由自主的邪念,而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或“率性”的境界。“不欺暗室”,其实质还是不欺“本心”。 由此观之,中国古代严格说来并无真正的、彻底的忏悔意识,只有一种立足于已有本心、防患于未然的内省修养功夫。它从来不是彻底反省自己的整个所作所为并为之承担责任,而总是把罪过推给外来的偶然干扰;如果是个人有什么责任的话,也只是由于“不谨慎”,让外来的尘垢蒙蔽了纯洁本心而已。因此,中国人的忏悔总是建立在自我标榜之上的,正如历代帝王有时下“罪己诏”那样,总是成为一种对自己仁慈本心和无私品格的炫耀,且越是自责得厉害,炫耀的水平就越高。27当然,上述这一套内省的说教在理论上只适合于“君子”和“上智”之人,至于平民百姓或“下愚”,则不能由之“率性”,而只能“教”。可是,当一个时代的绝大多数(即“百分之九十五”)的人、包括许多地道的恶棍都自以为是“正人君子”而非下愚时,当人们满心以为一个“满街是圣人”、“六亿神州尽舜尧”的“君子国”即将来临、人人必须洗心革面以取得这一天上人间的居住证时,这种为了标榜的忏悔便几乎是出自本能地蔓延开来,并采取了及其鄙俗和丑陋的形式。在“文革”和许多次政治运动中,忏悔成了意志薄弱者苟且偷生的护符,成了运动群众者克服个别阻力、如机器般精确地按计划完成运动任务的最锋利的开山斧。原则虽然“人人皆有一个好本质”(阶级敌人除外),但这并不成为任何人逃避忏悔的借口,反而成了一切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告密、诬陷、揭发隐私、触及灵魂、逼供信等等的合法根据,因为这一切都是在帮助你“洗脸洗澡”,都是“为你好”。在这种“人人过关”的压力之下,每个人都不能不加入一场自轻自贱、自我诽谤的竞赛,实际上是一场变态的自我标榜竞赛。这种自我标榜,不能说自己好,只能说自己坏,只有说自己坏,才表明自己的好。因此有人不惜给自己捏造罪名,以博得领导和群众的喝彩。每当一个人的忏悔得到人们的认可,他就会有一种解脱感和自我纯洁感,就有了表忠心、“帮助”别人和义正词严地上台批判的资格,也就是“以实际行动”进一步证明自己痛改前非、恢复到纯洁本心。“文革”以后过了多少年,还有人一听到什么风吹草低,马上向领导交一份“自我检查”,对有权者袒露自己的灵魂。人们把这称之为“心有余悸”,这种说法最好不过地证明,中国人的忏悔大多不是出于道德上的悔罪,而是出于恐惧,出于在无形政治压力面前“预先抵挡一着”的本能。正如《祝福》中的柳妈劝导祥林嫂所说的:“你不如及早抵挡。你到土地庙里去捐一条门槛,当作你的替身,给千人踏,万人跨,赎了这一世的罪名,免得死了去受苦。”中国人的忏悔实际上只及于自己的“替身”,这本来不过是一个面具,一场表演,但人们自以为这样少就表明自己“态度好”,显出自己本性的“真诚”。正因为“态度”的好或真诚是一个人能被接受为人的根本,有了这一条,天大的罪行都有了可以减免的理由,所以中国人缺乏真正的忏悔。表面的忏悔只是表示自己“态度好”、以便“蒙混过关”的手段。中国人真正注重的是“三思而后行”,至于行过之后,则除了总结一些技术性经验以便再行之外,并不花心思在诸如个人责任、罪过根源和人性拯救这些问题上,倒更喜欢“不咎既往”、文过饰非。这种可悲的遗忘症往往28达到全民性的程度。然而,一个没有忏悔、失去记忆的民族是一个没有自我意识、没有时间性、没有历史的民族。过去失误的根源支配着这个民族的未来,永远是一些同样的失误,永远是一些同样的“新的”幻想。巴金老人在《随想录-合订本新记》中谈到,在“文革”时期的牛棚里住了十年之后,“我才想起自己是一个‘人’,我才明白我也应当像人一样用自己的脑子思考……我有一种大梦初醒的感觉,“于是我下了决心:不再说假话!然后又是:要说真话!”巴老对自己解放以来所做的种种违心地整人的事件做了深深的忏悔,并指出:“我们不能单怪林彪、四人帮,我们也得责备自己,我们自己‘吃’那一套封建货色”;他大声疾呼,要建立揭露“文革”博物馆,要永远记住“文革”的惨痛教训,并以此来教育子孙后代。无疑,在当代文化人中,巴老是最具忏悔意识的少数人之一了他那用全部生命的力量呼喊出来的肺腑之言,读之下泪,闻之惊心。可惜全国各地有无数歌功颂德的博物馆,就是无法建立一个揭露“文革”丑恶的博物馆。 然而,如果我们冷静地将这种忏悔和西方的忏悔精神比较一下,仍然可以看出两种完全不同的格调。西方忏悔精神的前提或结论是:人都有可能犯罪,例如俄狄乌斯的命运就有可能落到任何一个不管他多么真诚的人身上,巴老的忏悔的前提或最后结论确是:一个人只要真诚,只要及时地“下决心”“不说假话”、“不吃那一套货色”,本来都可以不犯罪。俄狄乌斯忏悔的是自己的自由意志成了犯罪行为,巴老忏悔的是自己“违心地”干出了卑劣的行为。俄狄乌斯忏悔自己“干了什么”,巴老则忏悔自己本应当干而“没干什么”。俄狄乌斯的忏悔代表作整个人类本性,巴老的忏悔却只代表他自己或特定“我们”的一时不坚定、不诚实、不纯洁的意念,他不是对自由意志的忏悔,而是对自己没有行驶自由意志的忏悔。这种中国式的、不彻底的忏悔意识在张贤亮的小说《绿化树》和《男人的一半是女人》中得到了极为生动的艺术表达。这两部小说的主题并不是饥饿和性,而是忏悔、忏悔、再忏悔,净化、净化、再净化。饥饿和性饥渴只不过是引向忏悔的工具和善功,一旦忏悔完成,净化实现,自己获得了道德上的“完整的人格”,于是饥饿被忘却,女人被抛弃,从前所受的磨难就会成为一枚标志自己的改造诚意和苦难历程的功勋奖章。因此,小说并未真正达到人性忏悔的深度,反倒给人29一种处处美化主人公、为之辩白和辩解的印象。中国人为什么老是健忘?并非因为中国人的忏悔不痛苦、不真实,而是因为中国人的忏悔不带普遍的人道性,因而不是真正的忏悔,它总是和某一具体行为、某一具体历史事件相联系,而不触及人共同本性、人自由意志或本心。因此,只要时过境迁,一切又都复原了,主人公终于踏上了“红地毯”,生活中又充满了阳光,人与人的关系又重新变得融洽和美好,似乎有了一个“新的开端。张贤亮小说的忏悔并没有从根本上超出这种忏悔意识。人们竟没有发现,这种在今天被用来批判“文革”那场“浩劫”的忏悔意识,实际上正好就是“文革”借以发动起来的意识形态根据。其实,整个“文革”可以看成全国、全民族的一次最的“忏悔运动”。“斗私批修”、“灵魂深处爆发的革命”、揪出“走资派”,都有一个堂皇的借口:为了使我们的国家机器更纯洁,使我们的干部更真诚,使我们的人民“拒腐蚀、永不沾”,批判一切“资产阶级的假恶丑”,建立起“无产阶级的真善美”。如果我们还没有完全丧失记忆的话,大部分人(当然指“文革”的过来人)总该记得,当年“向党交心”、交日记、交书信,自我揭发、“狠斗私字一闪念”,甚至在群众大会上痛哭流涕、给自己无限上纲上线,都绝对不是虚情假意。应当承认,从直接的心理体验上说,他们多半说的都是真话(承认这一点,在今天比承认它们是假话更令人难堪百倍!),而且真得不能再真了!因为每个人都想通过使自己袒露出或激发出赤裸裸的真诚来获得做人(或“重新做人”)的资格,这是一件涉及到自己的根本问题的及其严肃和严重的事,大家都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谁敢开半句玩笑!当然,这里所谓的“说真话”,并不是指客观上“真实的话”,而是指“真诚的话”:人人都在真诚地说着不真实的话,并且在真诚地、出于一片“好心”地逼着别人(“帮助”别人)说真诚的假话。 这是一种情不自禁的自欺,如同催眠和梦游症一般以假为真,因为人们关注的不是说话内容,而是说话的态度。我们该忏悔的并不是说了假话,而是真诚地说了假话。由此可见,现在把一切问题归结到是否有勇气“说真话”,似乎只要人人本着良心说真话,就可以避免那场“浩劫”,或至少维持自己人格的一致,这种幻想包藏着某种隐蔽的危险。它并未超出文革赖以发生的传统意识的思维模式,并且掩盖了这样一个残酷的事实:中国数千年大一统的封建帝国从来都不是靠少数人的诡计、而正是靠千百万人的真诚来维持的,当人的素质极低、人格的独立性尚未达到自觉的30时候,罪恶永远也不会缺少真诚的或自以为真诚的人来为它服务。老实说,时至今日,我们“说真话”已经说得够了,我们要求起码的“不说话”的权利,即“隐私权”。没有隐私权,没有对自己的想法保持沉默的权利,一切真话到头来都是假的,哪怕它是多么真诚地说出来。只有沉默的权利才有可能使人的一切话语成为自由的“表演”,成为向真诚的目标迈进的脚印。沉默的权利比说话的权利更重要。也正是在这种沉默的权利中,我们才能建立起一种带有普遍性的忏悔意识,亦即把中国传统的不彻底的、因而是虚假的忏悔精神提到普遍人性的水平上来。这不是一种在群众大会和官方权势面前捶胸顿足、痛哭流涕的姿态(这种姿态无论怎样“发自内心”,实际上都是被迫的),而是独自一人的心灵内省,不是那种没有意识到自身的表演性、虚伪性和滑稽性的丑陋表演,而是有意识地对自己表演,就像一个艺术家沉浸于他的自我创造和自我欣赏,全不顾他的作品是否能取悦于观众一样。在这方面,我们也许可以从西方忏悔意识中获得某种启示。西方中世纪基督教的“原罪说”无论在今天看来多么骇人听闻(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就被认为有罪!),却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从本质上说,人人都有犯罪的主观可能性,人的自由意志中天生就隐含着犯罪的倾向,在此生此世永远得不到彻底的洗刷。由于有原罪,一切人(不论帝王还是奴隶、盗贼、囚犯)在上帝面前平等。当然,这不是说西方基督徒对于达到绝对真诚就彻底绝望了,而是说他们把绝对真诚仅仅看作一种应当热烈追求的希望。中国人的现实主义精神把绝对真诚当作预先假定已现实具有的本心、本性,问题只在于如何揭示和发现它、维护它,去掉蒙在上面的灰尘;而这又完全取决于人的勇气、意愿和态度,所以真诚的意愿和真诚本身是一回事(我欲仁,斯仁至矣!或: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只要愿意真诚,是根本不费什么力气、马上就能做到的(“有一日能用其力于仁者乎?我未见力不足者”)。与此相反,西方人却在现实和绝对真诚之间拉开了一个限的距离。在他们看来,现实生活中虽然有真诚的意愿,但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到绝对真诚;真诚意愿的实现只有抛弃现实生活,在一个无限遥远的彼岸世界中,当人作为“圣灵”而与上帝合一时,才有希望。这样一来,整个现实生活就都成了不真实的,人的生活意志从本质上就是虚妄的,人之所以权且活在这个世界上,只是因为心中怀抱有那唯一的希望人只是31在世上表演。这样,西方人的忏悔意识就特别具有表演性。在罗马帝国时代,就盛传着“世界是一个大剧场”的格言。而在基督教中,上帝端坐在这个剧场的高处,以他那洞察一切的目光监视和控制着演出的进行。所谓忏悔,就是抬眼向天,为自己在这个世界上的所作所为请求宽恕,表示自己没有能力白托人世的罪恶,就像一个演员无权篡改剧本一样只有上帝才能最终拯救他的灵魂,只有离开人世升往天国,人才能成全他自己。这种忏悔意识,正是形成西方“罪感文化”的核心观念,它的最具人道性的表达,就是所谓“托尔斯泰精神!”。托尔斯泰笔下的一些人物,如比埃尔,安娜,列文,涅赫留朵夫,都是一些忏悔者,是托翁本人的写照。特别是安娜和列文:一个是在沐浴着爱情的猛烈的幸福之潮时,仍然被罪恶感死死地拽住双脚拖向黑暗的水底;一个是在经受过自然科学唯物主义的启蒙之后,却为了寻求生活的最终意义,为了不甘堕落,为了真诚,而重新回到上帝的怀抱:现在他明白了,多亏把他教养成人的信仰,他才能够活下去。“如果我没有这些信仰,而且如果不知道一个人应该为上帝活着,而不是为自己的需要活着,我会成为什么样的人,而且我会怎么度过我的一生呢?我一定会抢劫、说谎和杀人”厖是的,神力的明确无疑的表现,就是藉着启示而向人们显露的善的法则。而我感觉到它就存在我的心中。——《安娜.卡列尼娜》第八部托尔斯泰直到临终也拒绝向基督教神父忏悔,这并不说明他就没有忏悔意识。 恰好相反,这表明他只向唯一的上帝忏悔,而这个上帝,就是他所理解的善或人道。这种忏悔不容许有任何他人意志夹杂其间,而是当事人的灵魂直接面对上帝,是每个当事人纯粹个人的事。托尔斯泰毕生怀着一种深重的罪孽感正是这种罪孽感,在他八十高龄时逼迫他出走,使他的死成为了一个意味深长的象征。32如果说,忏悔是一种在理智上、良心控制之下的情感状态的话,那么,羞愧则更接近某种不由自主的、甚至是下意识的情绪,因此它与自我意识本身更直接、更内在的层次相关。羞愧是对自我意识的认同机制受阻的体验。主体的我与客体的我发生了不一致、不平衡,主体的我不承认、不认同客体的我:“我怎么成了这样?”这种自我不同一感由于外人的在场而加剧了,因为外人(或社会)正是自我意识形成的一个关键因素。自我意识无非是把自己当“外人”看待,或用外人的眼光来看待自己。外人的在场使产生羞愧的人更真切地体验到:“别人会怎么看我?”特别是当别人是他一贯认同、熟悉、相互了解的亲戚、朋友、熟人的时候。一位高考落选青年靠贩卖水果为生,当他周围全是陌生的、漠不关心的面孔时,他满可以泰然自若地和别人争斤论两,好像他祖宗八辈子就干这一行当似的。可是来了一位过去的同学,——于是他恨不得钻到地下去。陌生的眼光与他的客体的我(我的装束、动作、声调)是融为一体的,主体的我这时沉睡着,听凭客体的我去和陌生人打交道。但熟人的眼光却唤醒了他的主体的我,突出了他的主客体之间的不一致,这一尖锐的矛盾的解决,只能是一方的消失——钻到地下去。原则上说,羞愧不必实际上有外人的在场,而只要想象外人在场,甚至单是想象自己作为一个外人在场,就可以自然产生出来。 对于自我意识成熟的人,独自一人也可以感到羞愧,即所谓“君子慎其独”。幼儿则很少有这种现象,他们还不习惯于把自己当作一个对象来沉思,往往需要个实际的外人(家长、教师)的提醒,才能把主体的我从对象的我中提升出来;他们只在生人面前才感到自发的害羞,这是因为他们的自我意识还不成熟,还没有上升到一般普遍性,只把自己看作一个特殊的存在,不相信自己会被所有的别人认同。只有在普遍自我意识形成之后,人才不再以惊奇陌生的眼光看待生人,而有可能以惊异的眼光来看待自己,这个过程一般在青少年时代即可完成。但中国人常常由于某种原因而将它推延到中年以后,甚至一辈子也未能对自己发生惊异感,而对外部陌生的世界永远抱一种儿童式的胆怯,表现出不知所措的尴尬。此外,羞愧也不一定单是由于自己作为客体实际上是如何引起,它也可以由于自己作为主体可能是怎样而对产生。我没有去偷,但我有偷的念头——这就是足以使我羞愧,;我甚至还可能替别人羞愧,这些别人,可以是自己亲近的人(父母,兄弟姐妹、朋友),也可以仅仅33是我同情的人,还可以是抽象的团体(班级、球队、阶级、国家、民族等)。托尔斯泰写列文(即他自己)动不动就脸红、害羞,多半都是为可能的自己、为别人、为一般人类而抱愧不已。这可以说是一种“哲学家的羞愧”。这一切,都有赖于自我意识的自居作用,取决于主体的我对客体的我有什么样的角色要求,取决于人的表演性。羞愧在一定程度上(因人而异)就导致脸红,这最明显地体现了羞愧的表演性。脸红就是在外人面前拼命地想要把自己的外表变成一个面具,以便使自己退缩到自己的内心,有如蜥蜴的自断其尾。当我对自己感到羞愧,主体的我不愿认同客体的我时,别人却仍然通过客体的我来把握主体的我,因而在别人的注视面前,我感觉到客体的我似乎被抓住了,无法逃脱。我不想在这种情况下被抓住,而企图逃离这个躯壳,于是在内心与外表的界面上,就出现了一种紧张,一种挣扎一种绝望的撕掳,以至于血液涌上了面部;而这种自我感觉反过来又更促进了“被抓住”的感觉,不但是自己被别人抓住,而且是主体的我被客体的我抓住,这就进一步增加了要逃离自身的欲望。所以脸红如果不及时终止,就有一种愈演愈烈的恶性循环倾向:人越是意识到自己在被迫表演,就越是不愿再继续表演,但这是做不到的(因为表演是人的本质结构),于是他不得不想通过对客体的我加以调节,来重新达到主体的我与客体的我相同一,但这种想法仍然是被迫的,这就使他的调节本身显得做作和不自然。当一个人不注意自己的表情动作和姿态时,一切都是那么自如,他的外表就是他内心的自然流露,一个眼风、一举手一投足都直接表达了他这时的情绪和心情。可是当他对自己的举动失去了自信,因而试图来控制和设计这些举动时,事情就越搞越糟,哲学举动变成了被动的、机械的、缺乏表达性的、易被“抓住”的,它们越发不能令人满意,连平时驾轻就熟的动作,这时也显得笨手笨脚了。 只有当外人离去,“被抓住”的感觉消失,一切才又恢复正常:他松了一口气,他累极了。脸红和不自然都是一种不愿表演的表演。人企图使外表与内心隔离开来,或用外表把内心掩盖起来,而这种企图恰好在外表上得到了泄露。它是一种有意识所带来的无意识表露,越是有意识,就越难以控制,——这就体现了人的“此在”的悖论,即人的存在的表演性悖论。这34种有意识的窘境只有通过无意识,通过对意识和自我意识的(有意无意的!)削弱、注意力的转移和分散,一句话,通过“自欺”,才能得到拯救。任何人大约总会有羞愧的时候,但有的人善于掩饰和转移,有的人善于自欺。演员的一项基本功,就是培养这种“有意识的自欺”能力。康拉德.朗格甚至将有意识的自欺提升为一条最根本的美学和艺术理,它能使艺术创造中的不自然和机械性、人为性痕迹瞬间消除。不过,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一定的环境件,或许还依赖一定的天赋、气质。但一个最害羞的人一旦去掉心理上的压力,或环境条件有所改变,也可能意外地成为极好的演员。相反地,我们也发现,演员最难表演的也正是脸红,因为要表演这“不愿表演的表演”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矛盾。羞愧是一种难以忍受的自我折磨。自杀的人中或许有一半并不是由于绝望,而是由于羞愧,由于要彻底摆脱这个自己厌恶的自我,由于要向世人证实自己与这个人们所见到的自我客体终归不同。即使不自杀,羞愧也使人把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一个地狱。然而,羞愧又是人性的基本标志之一。孟子曰:“羞恶之心,人皆有之”。 骂人“不知羞耻”,犹如骂人“不是人”。《圣经》中传说,亚当与夏娃在伊甸园偷吃了智慧之树的果子之后,初次意识到自己是赤裸的,并立刻用无花果叶遮住自己的下身。这一故事究竟意味着什么,历来人们都议论纷纷。弗洛姆的解释是这样的:一旦男女心中萌生出自我意识与相互意识,他们即立刻便觉悟到自身的孤寂分离,以及因性别不同而产生的相互差异。而只要出现了对自身分离状态的意识,他们立即便成为路人,因为他们尚未学会如何相爱……人陷于分离状态且不能通过爱而重新结合,对此种境遇的意识即是羞耻心的根源,它同时也是犯罪感与焦虑的根源。这种解释虽然提到了羞愧产生的自我意识和相互分离的根源,但并没有深入这一根源,没有具体说明自我意识和它所产生的羞愧之间的机制。究竟为什么当人意识到他们的分离状态而又无法重新结合时,就一定会产生羞愧,而不仅仅是焦虑?这里仍然没有说清楚。因为众所周知,虽然羞愧是一种焦虑,但焦虑却不一定是由于羞愧。其次,这35种解释也没有考虑到人与人相分离以及人的羞耻心在形成人格方面的积极作用,似乎这只是由于不懂得爱而带来的某种暂时的缺陷。应当承认,生殖器的遮蔽本身就说明了两性相互的神秘感之建立,而不是一般地人与人相分离(例如,同性之间对于裸体的羞耻感就淡漠得多)。同样无疑的是,这种人所独有的性神秘感也不能单纯从生殖的角度来考察,它首先要在男女之间造成心理上的距离,以形成自己精神上的封闭体。由于男女肉体上的任意交合恰好是对双方精神独立性的最大威胁,因此男女之间的性回避成了人能用精神的眼光看待别人(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的最关键的一步可见,羞耻感固然来自于人与人、人与自我的分离,但却不是为了要通过爱重新达到结合而焦虑。恰好相反,羞耻感是由于不能使自己的精神自我从对方对我的肉体注视下脱离开来、超拔出来而感到的焦虑,是对自己无法固守自己的精神封闭体、无法摆脱他人窥视和结合的欲望这一处境感到焦虑,是预感到这样一种肆无忌惮的情欲而焦虑。……在这种经验中,两个一见钟情的人之间的疆界,在一瞬间颓然崩溃。……这种突然性的过程本质上是短命的。这两个人一旦有了亲密的了解,就再也没有新疆界需要去跨越,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再也不可能有任何深化。人们感到对自己的爱人已经一览无余,实际上却几乎毫无所知!如果能够对对方有更深的体验,如果能过体会到对方人格的无限性,就不会有这种一览无余的现象,新的奇迹就会天天涌现。遗憾的是,生活中大多数人都很快就被勘探完毕,而且很快就被挖掘一空。对于这些人来说,两性之间的亲近基本上依赖于性的接触。弗洛姆却未能看出,从他自己的这些话中,正好可以找到人们在异性面前的羞愧的合理解释,这种解释不仅适用于亚当夏娃的故事,也适用于今天少男少女们也时常感到的那种微妙的不好意思。的确,人只有与自己的肉体上的“一览无余”的有限性保持一段神秘的距离,才能建立起自己精神上无限的独立人格的基础,才能为人与人之间精神上更高层次的交往和结合提供基础。人类从远古杂交婚姻过渡到有严格禁忌的氏族血缘社会,这对于人类精神世界的形成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为从这时起,人才是第一次有可能成为“个人”,他有了自己的“隐私”,不再是一头牲口,一件可以随意摆布和检查的物件他有了自己的“面具”,有可能进行表演了。 36但奇怪的是,羞耻感在中国传统礼教中却经历了于此完全相反方向的发展。拿对于裸体的羞耻感来说,中国人之所以要遮蔽身体(穿衣),不是为了证明自己“有个人”,而是为了证明自己“没有个人”,不是为了划定自己的隐私范围,而是为了宣布自己根本没有隐私,不是表示自己具有精神人格的尊严,而是为了不表演。《礼记.表记》云:“君子服其服,则文以君子之容;有其容,则文以君子之辞;遂其辞,则实以君子之德。”《白虎通义》也说:“圣人所以制衣服何?以为絺綌蔽形,表德劝善,别尊卑也。”我们可以把这些话与叔本华关于希腊雕刻的论述作一对比:……只在衣着并不隐蔽身段时,才可以容许衣着。雕刻利用艺术上的褶裙不是用以隐蔽,而是可以间接地表现身段。衣着的这种作为表演的二重性,使它具有既遮蔽、又显示个体的作用,遮蔽的是它的有限性,显示的却是个体的无限性和美。中国人的衣着则将个体完全作为有限的东西来遮蔽,而使无限的东西外在于个体、吞没个体。这种衣着观在二十多年前的“蓝蚂蚁”时代得到了鲜明的体现,人们醉心于穿“制服”(军装或工作服),一穿上制服,人就成了“公家的人”,没有被当作微不足道的个人被践踏、被消灭的担扰,于是就有了一种“实心人”,像亿万个面粉团子一样清一色,看到们的外表就等于看到了他们的内心,即根本无所谓内心。亿万人民只有“一条心”,这条“心”站在亿万人民之上,轻而易举地把他们像和面一样揉来揉去(“折腾”),分割切碎(“划线”、“划阶级”),然后又揉和到一块。在这整个过程中,羞耻感一点都不发生作用,人们拼命克服自己的羞耻感,哪怕当众被羞辱,被毒打,被剃掉头发,被“揪出来示众”,也强使自己认为是合理的,是“罪有应得”。人们习惯于以有一个内心为可耻,以没有内心、表里如一为荣。衣着上的千篇一律、男女不分只是这种心理变态的反映。但人实际上又不可能完全取消内心。人有七情六欲,有个人的、往往是排他的需要和欲求。西方人致力于将这种个人欲求转化为一种高级的、升华的形式,即使基督教的禁欲主义,也不过是对个人最高幸福和最后得救的一种追求方式中国的禁欲主义(天理人欲之辨)虽在表现形式上没有西方人那么严峻,但实质上却更加彻底,它是在取消37了个人欲望的个人性之后,即把一部分共同的私欲说成是“天理”之后,才容纳这些个人欲望的。中国人为什么如此憎恶裸体(确切些说:如此害怕别人发现自己喜欢裸体)?并不光是因为裸体能激起人的情欲,更重要的是,它打破了人们惯常的自欺欺人,揭示了人的情欲本质上的个人性、私人性和“不可告人”性,而与人们的“坦荡无私”的道德规范相冲突。这种自欺欺人的心态可以说明,为什么中国人虽然具有强烈的羞耻心,却始终没能形成忏悔意识。因为这种羞耻心的目标和实际结果,总是轻而易举地使中国人达到“没有什么可忏悔”的“问心无愧”的境界,因为羞耻心并不使我们坚持自己个人面具的不可入性、人格的不可侵犯性,而总是使我们放弃人格、坦露灵魂。 第三节移情和拟人 移情或拟人是自我意识最深层次的心理功能——移情先于认识:苏珊朗格与维柯的看法——色诺芬尼对宗教的移情本质的揭示——原始巫术:弗雷泽《金枝》的片面性——婴儿的移情教育,或内模仿——移情的表演性:进入角色——移情作为自我意识二律背反的解决——科学和技术对对移情机制的遮蔽——酒神精神和日神精神实即移情作用和拟人作用的体现——基督教精神的移情性——黑格尔“浪漫型艺术”即移情的艺术——但丁《神曲》的主题:人类通过艺术与爱向上帝移情——近代美学模式,艺术是感性和理性的中介——从维柯到狄尔泰和胡塞尔:移情的问题成了哲学的关键问题——现代解释学和哲学人类学的移情观——西方科学主义传统限制了对移情体验的把握——中国文化天生的移情倾向——中国道德政治的移情性及其诗化特点——中国艺术精神的圆融性与宇宙意识:与柏拉图比较——中国天人合一与嫉妒教神人相分:耶稣的表演使移情成为间接的——移情机制本身的直接与间接的辩证法——移情的自欺性——中国传统移情的直接性之基础:情感本身尚未从抽象一般分化为个别——儒家以抽象亲情取代个人感情:情感意识的图式化——乡下女人的哭丧:压力之下的假表演——固守于直接移情对中国传统艺术的窒息——明清小说、特别是《红楼梦》的表演意识——中国文化的最高概括:“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红楼梦》的局限性:对表演意识的证伪38在上述对自我意识的各种体验,如真诚、伪装、自欺、自居作用、羞愧等等之中,有一种更深刻、更本源的心理功能,他能把自我与对象、自己与他人、主体的我和客体的我直接地天衣无缝地结合起来,游于两间而无所碍。这种心理功能就是“移情”,从它的另一方面来表述,就是“拟人化”。 移情作用是人类精神生活开始萌发的早、也是最重要的标志。在情感体验上把一个对象(不论是人还是物)看作与自己是同一的、有同感的,这要远远先于对别人、对世界的认识性把握,或者说,对世界的认识性把握正是在移情作用对世界做体验性把握中,才逐渐萌生出来的。我们今天用标示客观事物的性质如热、温、苦、坚等等来描绘人的感情特质:热烈、温柔、痛苦、坚定;但其实语言的产生和形成过程恰好相反:只是由于人将主观感受类比、推广到客观事物上去,事物的性质才获得了语言的表达。正如苏珊朗格说的:一切标示事物的性质的字眼,同时又可以用来表示某种情感。……从词源学上来讲,形容词在最初都是同某种情感色彩联系在一起的,只是到了后来,它们才自由地和自然地与某些有助于解释这种情感色彩的事物之感性性质联系在一起。其实,早在十八世纪,意大利的维柯就说过类似的看法:我们发现各种语言和文字的起源都有个原则:原始的异教诸民族,由于一种已经证实过的本性上的必然,都是些用诗性文字来说话的诗人。他还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切语种里大部分及无生命的事物的表达方式都是用人体及其各部分以及用人的感觉和情欲的隐喻来形成的”,如山“头”,针“眼”,壶“嘴”,锯“齿”,天或海“微笑”,风“吹”,波浪“呜咽”等等,“这一切事例都是那条公理的后果:人在无知中就把他自己当作权衡世间一切事物的标准,在上述事例中人把自己变成整个世界了。”维柯的发现在西方人那里也许并非首次,在熟悉中国古代诗词的中国人看来更是老生常谈。但有一点是别人所不可企及的:维柯第一个从39语言学(语源学、语义学)的角度把诗性思维、把移情隐喻提升为人类文化起源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并意识地将它扩展为形而上学、逻辑性、伦理学、经济、政治、天文、地理、特别是历史科学中的一条普遍原则,把它从一种审美和创造中的现象提升为人的心灵结构的最初远点。现代人类学业已证明,“诗性思维”是原始人唯一的思维方式。巫术观念就是以移情为媒介而形成的。所谓“交感巫术”,除非人把自己的体验转移到别人或对象物上去,就不可能发生。在原始人心目中,山川、大地、河流、草木,无不具有人的性情脾气,但在原始人的理解中,由人的情感投射所形成的这种“人化”的自然观却被颠倒为一个神明本体的世界观了。人通过劳动千辛万苦地从大自然获取了生活资料,却被看作是大自然对人大发慈悲、加惠于人;人猎取了某一动物来维持生存,却不得不通过献祭来使这动物神息怒。这种颠倒的理解是一切自然宗教和原始宗教最主要的精神依据万物有灵论和神的观念是移情和拟人化的结果。西方最早以理智的态度解释了这一理转移的幻象的,是受到希腊科学精神滋养的古希腊哲人塞诺芬尼。他指出,人们以为神像人一样偷盗、奸淫、彼此欺诈,穿着人的衣服,有人的形象,这只不过是人自己的幻想而已;假如牛、马和狮子也能作画和雕塑的话,“它们就会各自照着自己的模样,马画出和塑出马形的神像,狮子画出和塑出狮形的神像了”。 塞诺芬尼这一无疑是天才的发现为后世许多无神论者和宗教的批判者所引用,他们以此来驳斥宗教,发展科学。然而,在现代科学技术已高度发展的条件下,许多人又逐渐看出,不能够完全以科学的眼光把宗教的产生看作一种认识上的幼稚和谬误。当人们站在科学立场上将宗教的全部思维方式和观念形态一概抛弃时,他们常常也将自己作为精神主体所赖以立足的某种宝贵因素一同抛弃了。本世纪中叶,本雅明、阿多诺等人都提出,要在艺术创作和欣赏中以世俗的方式吸取神话和宗教中那些神秘、生动而新鲜的感受之源泉,而将其“神圣性”和宗教含义加以扬弃。对自然的颠倒的、人化的理解产生出了宗教,但在人性上确是真切的(因而它甚至也构成一切科学的最终基础和源泉。因为自我意识本质上无非就是这样一种颠倒,就是将对象自我化和将自我对象化。没有移情,人哪怕在镜子里看见自己的形象,也不会知道那就是自己。英国人类学家弗雷泽在其名著《金枝》中提出,原始人的巫术“是一40种被歪曲了的自然规律的体系,也是一种谬误的指导行动的准则;它是一种伪科学,也是一种没有成效的技艺。对原始巫术的这一看法完全是建立在科学主义立场上的,它把巫术的本质视为一种片面的实用主义的尝试,一种粗劣的不成功的技术,这就无法解释这种尝试为什么尽管屡试屡败却能延续数十万年之久。这种观点忽视了原始巫术在人类精神关系和心灵深处的全部丰富的基础,以及它对人类意识形态(特别是艺术、审美)和个体精神形成的巨大影响作用。其实,原始巫术最直接的效应是一种情感上的体验这种体验反映着原始心灵的自我关系,以及以这种自我关系形式出现的社会关系。单个原始人哪怕处在大自然中,他也仍然(至少在心灵的想象里)处于“社会”之中:大自然的每一种声响都是对他言语和他交谈,向他暗示,与他呼应;天上的云彩,水中的涟漪,就是大自然的表情;在不断地向大自然探寻、索取、交易、祈求、服从、威胁和感激中,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关系模式,确定了人的自身关系模式——确定了自我意识的关系模式。从个体意识的发生来说,移情无疑也是婴幼儿进入到意识领域的第一道门槛。没有情感的移入或投射,婴儿既不可能懂得语言,也不可能懂得表情。一位母亲从孩子生下来那几天开始,就已经试图对孩子移情了。对作为自己的延续部分的这个小生命的本能的爱,此时还没有任何其他的表达方式。只有通过移情,母亲才能直接感受到孩子说感受的冷、热、饥、渴,依恋和焦虑,喜悦和愤怒。虽然这小生命还不能算是个“人”,但她已开始将他“拟人化”,和他“谈话”,叫他名字,称他为“调皮的”、“乖的”、“懂事的”等等。孩子刚能睁眼,母亲就向他作出各种表情,重复他的各种本能的发音,赋予它们以“意义”。这一切都是以移情来诱发孩子的移情。孩子是在对大人的模仿(或与大人的相互模仿)中被同化到人类社会中来的,而所谓模仿,其实质和根源乃是移情。西方现代移情派美学对这个问题有许多细致的研究,如李普斯说,在审美时,“我被转运到那形体里面去了,就我的意识来说,我和它完全同一起来了。既然这样感觉到自己在所见到的形体里活动,我也就感觉到自己在它里面的自由,轻松和自豪。这就是审美的模仿,而这种模仿也就是审美的移情作用。”其实,这种移情-模仿性的感受力不仅仅体现在审美活动中,也体现在例如科学发现、技术掌握以至于道德体验等一切精神活动中,李普斯也正是因为这一点而引出了他的“人本主义”。 对美的移情-模仿能力根植于41人类精神结构最内在最隐秘的层次儿童的精神发展则最清晰地展示了这一结构的层次性。既然婴幼儿的意识是建立在对别人(大人)的移情之上的,那么这种意识一旦产生,它就处处带有移情的色彩,它并不局限于和父母、和别人相互移入感情,而且凡是他所接触到的一切东西,他都使之带上了自己的感情色彩。这就是皮亚杰从统计学上归纳出来的儿童的“自我中心主义”。一个儿童摔倒了,他以为是地在故意和他为难,要求对之进行惩罚;听到风在窗外呼啸,他就问:“风生气了吧?”一个诗人想象得到的一切形象比喻,在儿童那里几乎都可以想象出来。儿童之所以最喜欢观察动物、特别是与人接近的动物(如猴子),最因为他在这些动物的姿态、表情上,获得了自然的人化最切近、最直观的证明,获得了他所构想出来的童话世界最生动的确证。原始人或儿童的不自觉的移情和拟人化的倾向,随着文明的发展或儿童的长大成人而逐渐被扬弃、被压制和贬低,并被实用和科学认识的考虑排挤到后台去了。然而,作为人类意识和自我意识的深层体验的结构,这种倾向仍然隐藏在人的宗教的、道德的特别是审美的需求之内,经常地被人们所眷恋、所寻求、所发掘,仿佛它才是人类精神的真正家园。的确,移情这一心理现象最直接地体现了人类自我意的表演性特征。物我、人己之间,构成了人类情感表演的广阔舞台;而每个人在其中,既是导演,又是演员,还是观众。移情就是“进入角色”只不过这个角色正是他自己制定的。人按照自己情感的对象化方式来体验周围环境,同时又受到他自己体验出来的这个环境的感染和激发,上演着一出又一出的情感的悲喜剧而作为观众,他在自己的移情体验中第一次、亦即原始地意识到了人己、物我之间的畅通无碍,打破了个体内在的封闭性,实现了人与自然、人与对象的圆融性之梦境……移情在直接性体验的一瞬,跨越了主体与客体的界限,成功地解决了主体的我与客体的我、我思与我在的二律背反。不用说,正是凭借这一心理上的奇迹,人类自我意识体验中的一切真诚、虚伪、自欺、羞愧和自居作用,才第一次有了可能。移情是所有这些心理功能的土壤和润滑剂。42然而历史已经证明,科学是移情的大敌。科学从其历史来说,是从原始巫术、神话、宗教世界观和炼金术中一步步孕育出来的;然而从其精神实质来说,它是排斥情感、漠视体验的,它本质上是一种(思维的)操作和技术,即借用概念、符号、数字的媒介对某个客观对象在思想上进行间接的控制,而不是敞开全身心直接吃去容纳、吸收和欢迎一个对象。古希腊科学精神的兴起,很早就把移情和拟人置于一种低级、蒙昧的精神阶段之上,而将之排除在高尚的精神生活范围之外。在这里,道德成为了一种知识,政治成为了“技艺”(tekhne),美感被解释为求知欲望的满足,人的最高幸福则被归之于“理性的沉思活动”。至于艺术和诗,希腊人一直将它视为一“模仿”,这种文艺模仿论一直要到两千年后的博克、休谟的“同情论”美学以及李普斯、谷鲁斯的“移情理论”美学中,才暴露出其中隐藏着的移情的本质;而在此之前,它一直是以理性、科学的面目(要么如柏拉图所说,艺术是理念的“影子的影子”,即准科学,要么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诗“比历史更真实”,即超科学),高踞于灵感说、表现论和天才论之上,俨然成为西方文艺理论的正统。希腊人移情的心理功能主要在神话和原始宗教(如狄俄尼索斯教或俄尔甫斯教)中仍有完整的保留。古希腊神话的神人同形同性正是拟人化的产物,它构成了古希腊文化的所谓“日神精神”;古希腊文化的另一种重要因素“酒神精神”则在体现在(狄俄尼索斯)酒神祭中的移情于万物这种精神狂欢之上,如尼采所描述的:酒神的兴奋能够向一整批群众传导这种艺术才能:看到自己被一群精灵所环绕,并且知道自己同它们内在地是一体。悲剧歌队的这一过程是戏剧的原始现象:看见自己在自己面前发生变化,现在又采取行动,仿佛真的进入了另一个肉体,进入了另一种性格。……这里,个人通过逗留于一个异己的天性而舍弃了自己。而且,这种现采如同传染病一样蔓延,成群结队的人都感觉到自己以这种方式发生了魔变。当然,尼采并没有意识到,他所说的古希腊日神精神和酒神精神的对立,只不过是人类自我意识的两个本质环节,即客体的主体化(拟人)和主体的客体化(移情),在希腊精神生活中的体现而已。中世纪基督教对异教文化的否定,为西方人提供了暂时满足他们的移43情苛求的代用品。当自然界整个地成了一种非人的、撒旦的诱惑之后,人们只有将全部情感倾注于耶稣基督和圣母玛利亚身上,才能在一个无情、冷酷的现实世界中寻求到唯一的精神安慰,才能在这种异化形式的对象化活动中,继续保持自己自我意识的、哪怕是虚幻不实的完整性和人格统一性。费尔巴哈在论及基督教的本质时指出:“自我意识之对象化,是我们在三位一体中首先遇到的东西。自我意识必然地、不由自主地作为某种绝对的东西强加于人。”在基督教中,唯一能使这种“强加于人”的陌生化和异化势力得到缓和,使感性的群众感到温暖陶醉的,是圣母玛利亚的爱,因为这是精神化了的自然之爱。如黑格尔说的:……母爱的自然的亲热情感完全精神化了,它的神性的东西为它所特有的内容,但是这种神性的东西中却由自然的一体和人性的情感微妙地不知不觉地渗透进去了。 这是沐浴神福的母爱,只有从开始就享受这种福气的唯一的母亲才有这种母爱。按照黑格尔的看法,在基督教艺术、乃至整个“浪漫型”艺术中,人的主体性“从本身中跳出来和另一体发生关系。但这另一体还是属于它自己的,在这另一体里它重新认识自己、保持自己与自己的统一,这种自己在另一体里的统一是浪漫型艺术说特有的美的形象,也就是它的理想。这理想按照本质是以内心生活和主体性,心灵和情感为显现形式的。所以浪漫理想说表现的是和另一精神性的对象的关系。”显然,基督教艺术中说渗透的移情原理,层次比古希腊更高,它不再是一个拟人化的阿波罗神岿然不动地与人蓦然相向、供人观赏,也不再是酒神秘仪中将猛烈的情欲洒向献花盛开的原野和山岗,而是两个心灵的窃窃私语、冥然贯通。在基督教的发展过程中,西方人日益将人的日常生活留给了科学、数学和哲学,宗教则与这个外部世俗世界相分离,使人类自然而然的情感体验寄托于超越人世却又贴近人心的神明。艺术则在人世和天国之间起着一个桥梁的作用,正如在但丁的《神曲》中诗人维吉尔所引起的作用一样,他的任务在这里正是把但丁从地狱引向天堂。然而,根据《神曲》中的描述,维吉尔这一文艺精神的象征终究不能踏入天堂之门,他只把但丁带到“炼狱”(净界),便止步不前了。唯有贝亚德这一爱和美的象征,才能引导但丁来到这样一个无限澄明的44爱的乐园,即上帝的乐园:丰富的神恩呀!你使我敢于定睛在那永久的光,我已经到了我眼力的终端!在他的深处,我看见宇宙纷散的纸张,都被爱合订为一册。厖我的欲望和意志,像车轮运转均一,这都由于那爱的调节;是爱也,动太阳而移群星。毫无疑问,不论是通过艺术,还是通过爱,都是人的心灵与上帝的心灵达到默契的一种方式。地狱的烈火使诗人那颗善感的怜悯之心得到大慈大悲的提升和净化,崇高纯净的人性之爱一旦使两个灵魂心心相印,就如同太阳放射出普照万物的光明。其实上帝本身也就是爱,就是响彻天宇的心灵共鸣。近代康德、席勒以来,把艺术作为感性和理性、现象和本体的桥梁,这几乎成了人性论的一个固定模式;其中的移情和拟人化的目标总是指向着那神圣的彼岸。如果不算博克、休谟对移情心理的敏锐发现和细致描述的话,康德的“共通感”,谢林的“艺术直观”,黑格尔的“情致说”和现代美学的移情学派都显出某种纯学理的、理想化和思辨化的兴趣。然而,除了前面提到的维柯外,他们也并没有认真地把艺术和诗视为人类一切精神生活、社会关系和历史活动的最内在、最本原的作用方式。维柯曾把如下一条原理确立为他的“新科学”的“第一条公理”:“由于人类心灵的不确定性,每逢堕在无知的场合,人就把他自己当作权衡一切事物的标准。”所以,“诗的最崇高的工作就是赋予感觉和情欲于本无感觉的事物。”显然,所谓“在无知的场合”云云,正说明他把移情视为一切知识的起源,并看出科学知识对移情活动有遮蔽作用。在他看来,要研究人类的精神及其历史,使之成为一门“新”科学,就必须还原到这个被普遍知识所掩盖了的人类心灵层次中去。维柯提出的这条思路在狄尔泰和现代解释学那里得到了深入。狄尔泰从认识论上把自康德以来已成为经典公式的“直观—知性—理性”三段式加以修正,提出了“体验—表达—领会”的新三段式,要从内心最生动最直接的生命体验出发通过表达于外而与对象建立一种回复到自身的关系;它不是静观的、如同物理学的“超距作用”式的间接45关系,而是一种本体论上“物我交融”、“主客不分”的直接同一性关系。人所领会的是人借对象而表达的东西,是人性的东西,归根结底是在领会自己、认识自身最内在的本质性,亦即把握在历史和时间性中生生不息的生命本体。胡塞尔现象学的建立给现代人提供了排除科学技术对人的这一本质结构的遮蔽、揭示人的精神结构之奥秘的可行方法。 特别是当胡塞尔从前期的逻辑兴趣转向后期对“生活世界”的兴趣,并致力于对“主体间性”的研究时,移情就成了一个解决主体间如何能达到一致这一问题的关键他在其最后一部著(由兰德格雷贝编定)中说:“在移情中构成了某种主体间客观共同的时间,它必定能将各种体验和意向对象上的一切个别性都纳入自身。这可以归因于,对每个我来说,移情无非是与回忆和预期相对立的身历其境感的一个特殊组合,而每个我都能以被给予的方式将这些直观、以及将一切身历其境的直观统一起来”正是沿着这一方向,杜夫海纳把“现象学的还原”解释并归结为情感的审美体验,在这种体验中,人回复到了人与世界的最直接、最原始的关系,即重新把世界当作“情感物”来感受:审美价值表现的是世界,把世界可能有的种种面貌都归结为情感性质;但只有在世界与它所理解和理解它的主观性相结合时,世界才成为世界。科学技术使人在情感上与世界变得疏远,诗和审美则使人与世界变得亲近,这种情况使得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一大批哲学家倾向于将科学技术排除在精神结构的较深层次之外。普列斯纳则试图从整体的哲学人类学观点出发,来廓清人与世界的异化(疏远化)关系在人的整体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指出,人的精神世界不可能被直接知觉到的,必须对象化为历史“文本”(如文献、文物等);但在这些文本之中,直接被感受到的又只是材料的物质载体;当人们执着于并习惯于这些载体、以为它们具有具有绝对可靠的客观性时,它们就会成为一种与人的自由精神格格不入的、冷漠无情的对象(“历史事实”),人们只能在它的表面上滑来滑去,而不能穿透它去达到真正的历史意义。然而,这种司空见惯的字面意义毕竟提供了一个基础,使人们可以通过对之夸张、变形的“陌生化”手段而挖掘其内在的意义,表达出人性的内容,打破那种司空见惯的熟悉性而使对象在精神内容上成为自由的、创造性的,因而对人来说真正成为亲切的、有意味的。“人46格共鸣能力越丰富越深刻,越占有更大的比重,那么对象也就变得越重要、越举足轻重。理解(领会)不是使自己与别物达到同一,消除和别物的距离,而使在使别物同时被看作别物和陌生物的那种距离中成为亲切的。”可见,问题并不在于消除异化感,而正在于一个更深的层次。西方中世纪宗教异化的漫长历程,造就了西方文化强烈的内省意识和对精神事物的感受力;西方现代文学、艺术则在更高程度上从事着重建现代人心灵的艰巨工程,其中最优秀的作品并不是退到原始田园牧歌的恬静无忧的作品,而正是以强烈的异化感、荒诞感为主题的作品。人类心灵的移情本性只有在跨越了巨大的距离时,才能产生出新的震撼作用,也才能保持其经久不衰的生命力。对于早已脱离原始时代的现代人来说,疏远化甚至成了人的理解(领会)之所以可能的一个必要条件。指出这一点,正是利科的文本理论对伽达默尔解释学的一个重要的推进。然而,无论西方人现在对他们的科学主义传统如何感到厌恶,这种传统仍然渗透在他们的血液中。他们能用来与这种科学主义抗衡的。唯有另外一个极端,即意志主义。因此,在人类知、情、意的精神王国中,西方人(甚至包括维柯等人)似乎总是把握不住纯粹的情感体验本身,他们要么将它视为一种特殊的认识方式(“模糊的认识”、想象或“形象思维”),要么又将它归结为意志和欲望的冲动。只有当中世纪基督教将科学精神压抑到意识层面底下,并将意志主义出让给一个超验世界的上帝之后,西方人才曾经有过自苏格拉底以来早已被扬弃了的情感体验的复兴,但却是在一种极其抽象、神秘和空洞形式下的复兴,它远不如中国传统文化对移情的体验那么直接、生动、自然。移情,特别是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中最核心的心里气质。我们正可以因此而把我们这个民族称之为“长不大的孩子”,但也可称之为“早熟的诗人”。与西方科学传统相反,中国古代的科学思想从来都不是理论型的,而是实用型的,中国传统科学概念从未真正摆脱一切情感体验而成为抽象化的纯粹符号、工具和传播媒介。道气、阴阳、太极、五行、虚实、中和、寒热,这些刚从原始巫术中脱胎出来的范畴还未离开“交感”和“互渗”作用,并不具有自身数理的、逻辑化和技术化了的相互关系。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哲人们就可以好不费力地把移情这种最自然的心理现象,扩展为一个规模宏大的“天人感应”的世界观。孔子说:“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梦子鼓吹“我善养吾浩然47之气。 ……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庄子则主张:“天地有大美而不言,……是故至人无为,大圣不作,观于天地之谓也”,都体现出对人与大自然之间在情感的直接体验上畅通无碍的本原信念。这种信念特别集中表达在中国古代对表演性艺术,即“乐”(音乐、诗歌、舞蹈)的理解上,其中又尤其以音乐本身最为突出: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后动。汉代董仲舒则首次将这种人与自然的亲缘关系从理论上确立为一整套天人感应体系:为人者天也。……此人之所以乃上类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之暖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人之受命,化天之四时;人生有喜怒哀乐之答,春秋冬夏之类也。当然,这种移情(拟人)式的自然观主要是用来象征和解释道德的。“孔子观水”的例子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孔子观于东流之水。子贡问于孔子曰:“君子之所以见大水必观焉者,是何?”孔子曰:“夫水,大偏与诸生而无为也,似德。其流也埤下,裾拘必循其理,似义。其洸洸乎不淈尽,似道。若有决行之,其应佚若声响,其赴百仞之谷不惧,似勇。主量必平,似法。盈不求概,似正。淖约微生达,似察。以出以入,以就鲜絜,似善化。其万折也必东,似志。是故君子见大水必观焉。”孔子曾说过:“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所谓“能近取譬”,即移情、同情的意思。宋明道学家们则进一步提出了“天道人道一体论”:安有知人道而不知天道者乎?道一也,岂人道自是一道,天道自是一道?……天地人只一道也,才通其一,则余皆通。48中国传统道德政治的这种移情性,使它与中国艺术精神有更切近的亲缘关系,这与西方古典艺术的模仿性使之与西方科学精神有更切近的亲缘关系,恰成鲜明的对照。移情的世界观本身就是审美的世界观,尽管这种审美的世界观尚须与中国传统伦理精神(伦理世界观)结合成一种“体用关系”,跳不出“乐通伦理”、“文以载道”、“诗教乐教”的圭臬;但就文艺观点本身来说,则其立足点无疑要比西方古典主义更为合理,其解释也更为顺理成章。“在这里,理论与实际审美经验的水乳交融固然使理论本身缺乏理论气息,但也保留了千百年来人类审美经验极宝贵的感性材料。我们今天已很难想象当年希腊人在欣赏雕刻和建筑时的直接心情,但却可以不费力地从中国人历代讨论诗画的文章中体验古人的审美心境”。通过牢牢抓住人的移情心理,中国古代文论可说是深得创作与欣赏之三昧。《尚书》中的“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还只是一个起点;由此生发开来,便有《毛诗序》的“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然而,由这种单纯的情感表现论上升为移情论或拟人论,中国艺术精神才算构成一个完整的圆圈,才算成熟。如刘勰的《文心雕龙》倡言:“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意溢于海,我才之多少,将与风云而并驱矣”。徐复观先生认为:“在魏晋以前,通过文学所看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诗六义中的‘比’与‘兴’的关系。……人很少主动地去寻求自然,更不会要求在自然中求得人生的安顿”,因此“山水与人的情绪相触,不一定是出于以山水为美地对象,也不一定是为了满足追求者的美地要求”。 这一分析颇为精当。的确,自魏晋以后,人与自然的审美关系才开始突破外在的排比、对偶和心理联想的局限,而进入直接体验的炉火纯青的境界。所谓“见山之秀丽”、“显树之精神”,所谓“与可画竹,身与竹化”,所谓“落花无言,人淡如菊”,所谓“景中生情,情中含景”,“景者情之景,情者景之情”,都是说的审美过程中主客交融、物我两忘、情景合一的内在体验。郭熙论山水画:“春风淡冶而如笑,夏山苍翠而如滴,秋山明净而如妆,冬山惨淡而如睡”,活脱窥见了一位自然女神的音容笑貌,但其实是画家那敏感心灵的自画像。总之,中国传统的艺术——伦理世界观,作为移情的世界观,虽从未构成过什么抽象概念的逻辑体系,也未形成过严格的普遍一般原则,49但却是中国人历来视为理想、加以提倡的整个做人的态度,它关涉到人之为人的根本。这个根本,这个人之异于禽兽的东西,在孟子那里被归结为“恻隐之心”,即同情、怜悯之心。在他看来,恻隐之心是“仁之端”、“善之端”,如有人见小孩落在水里,会不由自主地要去救他,这就是恻隐之心在起作用。在中国人眼中,这是不言而喻、用不着解释论证的,只要每个人问问自己的“良心”,凭直观和体验即可作出判断。中国人的移情的世界观正由于不存在科学主义的阻隔,因而还保持着自身原始的圆融性和混沌性。西方人把夸张、变形视为对艺术模仿原则的有意偏离,为的是通过“陌生化”而达到强烈震撼人心的效果;中国诗人形容“白发三千丈”或“雪片大如席”时却是在直抒胸臆,毫无陌生感和荒诞感。中国人似乎天生有一种宇宙意识,他确信自己凭意气、真情和诚心所说的也正是大自然所要说的,他的最高人生理想是成为“至诚”的圣人,这种圣人,按邵雍的描绘,“谓其能以一心观万心,一身观万身,一物观万物,一世观万世者焉。有谓其能以心代天意,口代天言,手代天工,身代天事者焉”。柏拉图也曾有诗人“代神说话”的说法,但他认为诗人此时是处于不清醒的“迷狂”状态,神“夺去他们的平常理智,用他们作代言人,正因为要使听众知道,诗人并非借自己的力量在无知无觉中说出那些珍贵的辞句,而是由神凭附着来向人说话。”中国的哲人们却坚信自己与天道、天理处于同一水平:“盖仁之为道,乃天地生物之心,即物而在。情之未发,而此体已具;情之既发,而其用不穷。……在天地则块然生物之心,在人则温然爱人利物之心。”正是由于天本身已有恻隐之心或“不忍之心”,人心中的恻隐之心和“不忍人之心”才被视为人的“良知良能”的根本。毫无疑问,西方人也有他们的恻隐之心,这特别体现在救世主耶稣基督身上。但这正好说明,西方人的恻隐之心并不被视作人的自然本性,它需要一个示范一个外在的、由上帝派来的代表的言传身教。基督广行奇迹,普救众生,最终被钉死在十字架上,这整个显然是一场戏,一场表演。基督教向人们表演了同情、怜悯、爱、牺牲,完成使命后,升天而去,于是世世代代的人们都要效法基督,不是出自天性和自然,而是出于极实际的考虑:为了自己的灵魂得救。“他们认为他的一生是一种策略,他的死亡是一种巧妙的手法,因此,像基督一样,他们也只是表演着同情、怜悯、爱和牺牲。50不过,从更深一个层次上来看,移情本质上也的确不能不是一种表演。西方神、人之间的差距只不过是将这种表演性无限拉伸和延展开了而已。在自我意识的体验结构中,移情无疑是一个最直接最基本的层次了,但这一直接性层次本身就具有间接性。自我意识只能是直接性和间接性的统一:它既是体验的自明性,同时又具有本体上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at)”。体现在移情上,就是这样一个矛盾:别人的(或别物的)情感怎么可能成为你的“直接体验”呢?你所体验的,根本上还是你自己的情感,或是你所想象的别人的情感。但你却诚心相信你在体验对方的情感。可见,这整个儿是一场自欺。既是自欺,就谈不上直接性,或者说,只能假装相信自己的体验有直接性——这正是前面提到的那个笛卡尔式的矛盾。别人的情感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可能客观上成为你的直接经验,这就是不管你还是别人,在情感上都天然地受到某种固定的原始框架的规范,没有个性,没有根本上的偶然性和独特性,没有“一己之私情”,有的只是普遍的、千篇一律的“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怨而不怒”。 在这种温静平和、一潭死水的情感氛围中,一个人的情感才能“客观上”与另一个人的情感相应相合。但在这种场合下,这种相应相合并不是单凭情感体验本身而产生的,它取决于那个造成这种情感氛围的外部环境,即伦理道德和社会政治框架(礼);它本身也正好由于这种千篇一律和温静平和的性格,而适合于成为这种伦理政治框架保持自身稳定性、连续性的工具。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礼、乐不分家、文艺为政治服务和道德的审美化之最终根据和秘密。自孔子以来,中国人试图给人类最自然、最自发的情感(亲亲、孝悌)作出礼仪性、道德性以至法律性的规定,以为这样就可以使一切人在这一固定模式的教之下实现人的淳朴自然的天性,并永远维系一个合乎人类本性的社会制度的稳定,其出发点无疑是极为朴素和善意的,历来也被人们从不仅是道德的、而且是审美的角度赞叹不已。然而,这种企图排除一切表演、立足于人类永恒不变的“最初一念之本心的思路,却恰好反过来造成了中国人情感意识的图式化、非情感化和非表演的表演化,而适应着中国两千余年宗法政治体制的僵化与老化,这恐怕是其始作俑者也始料不及的。我在乡下曾听到过女人在丈夫坟前哭丧的声音。那是一种“艺术”,然而是一种令人反感的艺术。每个乡下女人似乎天生地就会哭丧,也许因为她们从小便模仿和练习过,长大后便成了一项义务。那悲悲切51切、抑扬顿挫的哭声,连带着吐字清晰的宣叙,博得了那些木无表情的围观者如欣赏歌剧一般的喝彩:“哭得真好!”有一次,一位子死了父亲,花钱雇了七、八位善哭的女人,白布罩头。走在送葬行列的前面,一路哀哀地哭过来。忽然,灵柩由于某种缘故耽搁了一下,善哭的女人们与后面的队伍脱节了。这时,我看到其中有一位妇女,掀起头上罩的白布,看后面的人跟上来没有——那脸上平静如常,绝无泪痕。女人放下白布,旋即又放声嚎啕起来。旁观者竟无一人注意到这一戏剧性的反差。情感一旦成了一种礼法规范一项必须完成的义务,它就不再是情感;一个人一旦自以为这就是他的全部情感以为只有这样他才是一个光明正大的“规矩人”,他就丧失了一切真正的情感,只剩下一副假具。因此,毫不奇怪,在原本是“人情味”极浓厚的儒家礼教、诗教和乐教的规范下,中国人不仅逐渐麻木了对一切细腻道德感情的敏感性,而且使自己的艺术感受越来越变得枯竭和单一。 自元代以来,中国以移情为枢纽的艺术总的来说是日渐老化和衰落。诗、画的“淡化”和游戏化使之成为一种玩赏性的雕虫小技,戏曲的程式化、脸谱化使最具表情性的艺术如音乐舞蹈趋于退化以至失传都因为在这种“表情”的艺术中,情感表现的内容总是不由自主地落入千篇一律的“高远”、“虚静”、“旷达”、“空灵”,趋向于情感本身的空洞、麻木、无所谓和平复,缺乏具体的、个别的激情。要么就是使情感成了图解道德观念的脸谱(如在戏曲中)。真正丰富多彩、摆脱传统模式的特殊私情只是在明清小说中得到了某些反映。但其根本立场,不管是立足于儒家道德政治立场,还是佛、道的人生观、世界观立场,仍然是对这些私情进行否定、批判或转化。在这方面,具有最高艺术成就的代表无疑是《红楼梦》。整部《红楼梦》,贯穿着强烈的表演意识。如开卷第一回,作者就一种近乎于玩世不恭的口气,自述“又何妨用假语村言,敷演出一段故事来,亦可使闺阁昭传,复可悦世之目,破人愁闷,不亦宜乎?”作者还特意提醒读者,本书立意本旨在“梦”、“幻”,从梦幻之中,他引出了一副对联:假作真时真亦假,52无为有处有还无。用西方意义上的“有意识的自欺”来理解这两句旷世格言远远不够的。可以说,在这两句话中,包含着中华民族数千年人生与艺术体验的最高真谛,是对整个中国传统文化最精炼、最卓越的概括。历代文学描绘个人私情和个体经验,无过于《红楼梦》者;但也没有人比曹雪芹更深刻地意识到,中国人的个体意识根本不存在自身独立的根据,找不到它赖以存身和发展的价值基础。儒家“入世”精神强调人的有为意志,实质上不过是抹杀人的个性、使之溶化汇合于“仕途经济”的世俗浊流,成为只有纲常伦理格架、没有性格情感的“假人”。这种所谓的“独立人格”或“大丈夫精神”,不论其本意是如何真诚,但由于其价值基础本身的虚假,而不能不假。佛、道主张出世脱俗,复归本性,任其自然,但出来对一切价值基础予以怀疑和证伪之外并没有建立新的价值基础,从自然本性中来的有情之物终究回复到了无情的自然,只能是“白茫茫一片大地真干净。”在真假、有无之间,历史上朝朝代代的人们掀起来而又归于平静、归于平淡的波澜,在《红楼梦》的爱情悲剧里得到了集中而又真切的表现。钗、黛矛盾象征着入世和出世两种精神争夺“人”的斗争,而宝、黛的爱情纠葛,则归根到底揭示了一个儒家正统人性论从来不肯正视的事实:那一己之情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可通约的,在将人的个性完全消灭掉以前,人与人要在情感上达到完全一致是困难的、几乎不可能的,一切强求一的愿望必将带来爱的幻想、失望的酸楚、孤独的凄凉,以及嫉恨、冷酷和庸俗的无事空忙和龃龉。但作者并没有从中产生出要尊重每个人的私情、树立每个人的个体独立人格、打破铁板一块的封建人情世态的启蒙思想,而是(尽管怀着无限惋惜地)将一切个人私情本身都否定了。《红楼梦》作为一面“风月宝鉴”,不是为人在个人私情的基础上将表演意识建立起来,而是“戒妄动风月之情”,否定个人隐私的神圣性,在有血有肉个人与封建吃人礼教抗争失败之后,最终还是要怪这些个人“自己不好”,不明智,或不麻木。说到底,《红楼梦》的消极否定并没有积极的成果,它找不到一个人另外的、不同于传统的立足点。这个不同的立足点,只能是个人的真正主体性人格。 第二章作为外在表演的人格 近十年来,“人格”这个字眼又经常地挂在人们的嘴边了。这背后的心理状态,显然是感觉到某种自粉碎“四人帮”以来说产生的时代氛围,以及对自己、对国民一个长时期以来“人不像人、鬼不像鬼”的扭曲的性格的一种反省。然而,随着这一概念越来越频繁地被人们使用,我却越来越感到疑惑了。我们先来看看一则短文:清室皇族金寄水的人格寄水先生乃多尔衮直系后裔,清朝睿亲王的嫡子。先生虽为清朝宗室,却极有民族气节,“七七”事变后北平沦陷,先生不得已蜗居北平,生活亦为之清苦拮据。遂有客为之说项,欲为寄水谋一伪事,但被先生凛然相拒而不就:“金某岂能为五斗米向非我族类的倭寇折腰!”1939年,伪满洲国宗人府驻京办事处劝先生前去“帝京”“排班”承袭“睿亲王”的世传爵位,寄水拒而设誓:“纵然饿死长街,亦不能向石敬瑭辈称臣。”……先生谙熟王府及旧都三教九流掌故轶闻,又擅书法,工诗词,所作每每超逸自然,灵性为先,识者谓其尤近纳兰容若风韵。先生非高阳酒徒,然雅爱小酌,吟事论文抵谈掌故与故人友辈,引为快事。先生性情澹泊,淡于名利,操节自守,闻于同辈。……先生尝书五绝一首,或见其志。诗曰:“午夜扪心问,行藏只自知。此心如皎日,天地定无私。”对于寄水先生品德的评价,我无缘置喙。我想说的是,这篇短文标题中的“人格”二字,指的显然是“人品”。 民族气节,个人修养,淡名利、守操节,这些无疑都是中国自古以来所推崇的个人品德,寄水先生以陶渊明自况(“不为五斗米折腰”)也正说明了这一点。但中国古代其实并无“人格”一词。我们今天说“四人帮”蔑视个人的“人格”、践踏人的尊严、贬低人的价值,指的是另外一层意思,而不是“人品”。只有“人格”是有可能受到侮辱的,对于“人品”却无所谓侮辱。一个人在受到侮辱人格的对待时,却完全可以丝毫也无损于他的人品。现代意义上的“人格”一词,来自于西文person(英文personality,德文Personalitat),其含义首先是指个人性或私人性,其次,它还54意味着个人身上的身体特征、性格气质、容貌风度,是体现在外的个性特点。从词源上说,它来源于拉丁文persona,本意是指“面具”(mask),一种遮蔽性和表演性的伪装,转义为用这个面具说表演出来的角色。西文中这个词并没有道德(以至“道德高尚”)的含义,正如“人格化”(personification)一词也没有道德含义(只意味着“拟人化”)一样。19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人格”条下标出三种意义:1.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2.个人的道德品质;3.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资格。显然,只有1、3两条与西方所谓person的含义相合,至于第2条,我怀疑是中国人对这一译名望文生义附上去的结果:人格=人的品格=人品。而由于中国人历来吧道德品格理解为一种内向自省的“无私”精神(如上引金寄水先生“扪心自问”的五言诗一样“天地定无私”),因此我们在无私的品格这种意义上理解的“人格”便与人格作为私人性、个人性的这种愿意具有了恰好相反的意思。前者是一元的,后者是多元的;谴责是道德的,后者是认知的;前者是内省的,后者是外向的;前者“行藏只自知”,后者是向别人表演;前者体现为非主体的天道实体,后者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前者是对私人的否定,后者是对私人的肯定。 澄清上面这一点,在今天很有必要。现在有些学者、特别是研究中国思想史的学者,由“人格”一词在现代中国人词汇中的含混意义而得出了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庞朴先生在其《中国文化的人文主义精神(论纲)》中说:用西方人的观点看中国,可以说中国人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人格(韦伯);用中国的观点看西方,可以说西方人没有形成一种社会人格。合理的观点,也许是二者的统一;因为人既是独立的个体,又是群体的分子,既是演员,又是角色。然而,人格的本义就是个人性,它只能是“独立”的。否定个人,就是否定个人的独立性,也就是否定人格本身。独立人格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的人格”,因为它承认且只承认一个人人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把“独立人格”和“社会人格”人为地分裂开来之后又去寻求“二者的统一”是不切实际的。难道“演员”和“角色”分得开吗?难道“独立人格”不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原则,而是什么“禽兽行”吗?当然,55庞先生所谓“社会人格”,意思似乎在于强调一种“群体的人格”。这的确是现代中国人的独创,但绝非中国“人文精神”的传统,因为严格说来,它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试把这个词翻译回西方去,看看西方人能否理解这样一种怪物:一种非个体的“人格”(person,又译“个人”),一种“群体的”私人!这正如说一个“原形的”方、“木制的”铁一样不通。要使这一概念有点意思,就得改变“人格”一词的含义,把它转变为一种道德性质的“品格”(但这样一来,“独立的品格”又说不通了,可见这里完全混淆了两种不同的“人格”概念)。 庞先生出于这种对“人格”的道德化理解,认为孔子和儒学的反功利主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就是“致力于人格的自我实现”,就是“贬低物质享受的价值,重义轻利,以道制欲”,这种说法是不伦不类的,也丝毫看不出粉碎“四人帮”之后真正人格(person)觉醒的影子。如果说重义轻利、以道制欲是中国文化的原则,那么它同样也是“文革”(革文化的命)的原则。但无论是“政治挂帅”、批评“物质刺激”,还是“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都与所谓“人格的自我实现”毫无关系。其实中国人从来不具有person意义上的人格观念,不懂得唯有个人(私人)才是权利和义务的最终主体,而唯有不仅仅承担义务(“义”)而且拥有自己的权利(“利”)的个人,才真正具有完整的人格。正因此,中国人必然只能将人格理解为一个人的“品格”,即用普遍性的“道”来制约、压抑个人欲求这种做人原则和道德规范。在西方人看来,任何人、包括十恶不赦的罪犯都有人格,这是一个事实(其依据是每个人都有灵魂、思想和理性能力这一事实),并没有道德褒贬的意思。一个人有人格并不就是道德的,只有他尊重人格(包括尊重自己的人格)才是道德的。人格本身并不意味着诸如“高风亮节”、“大义凛然”、“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或“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之类的德行,相反,它标志着一个人的“不可入性”、不可窥探性,即他的隐私,他有权将自己个人的东西(即使实现出来将是不道德的、可羞的、丑陋的,如罪恶、卑劣的念头)秘而不宣,只要他不用这些东西付诸实行或损害别人。因此,人格就是“面具”,就是表演或扮演的“角色”。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所谓“四人帮”“践踏人的尊严”、“侮辱人格”究竟是什么意思。这就是否认人是一个独立的封56闭体,用外在暴力或舆论压力去“触及人的灵魂”,把人当作一个没有内心世界的物件,任凭政治权力来解剖和检查,使人的一切个人秘密“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所谓“逼、供、信”,所谓“揭开某某人的面纱”,所谓“思想犯罪”,都是根据这一点。今天人们要求尊重人的人格,尊重人的隐私权,无非是要求把人当作具有不可侵犯的内心世界的“个人”,而不是一头可以随意摆弄的牲口。不允许仁义干涉和窥探个人的一切未触犯法律的私人行为,不论是以“群众”的名义,以“组织”的名义,以“道德”的名义。 人的心灵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不可能“净化”为几条道德戒律;思想越深刻、情感越丰富,就越难以用简单的“好坏”、“美丑”、“善恶”、“君子小人”来归类。但有一点是无疑的:真正善良、真诚、美丽的心灵,首先是建立在维护一个独立、完整的内在人格的基础上的,而对个人人格的普遍蔑视和粗暴践踏,则只能使我们的国民性变得日益浅薄、粗陋和伪善。这种个人人格的结构,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孤独意识、责任心和尊严。 第一节孤独意识:距离感与恶心 意识到孤独的权利是意识到人格的前提——孤独与排除孤独是人生的两大需要——中国古代隐者不是要追求孤独,而正是要排除孤独——中国士大夫孤独感的非本真性——章永璘与大青马的对话:人对世界、对他人的隶属关系——性与生殖力成了“做贡献”的本钱——中国文人理想的怪圈:对自我阉割的只得与不满——中国人从来没有对孤独的真正需要——古希腊孤独意识的哲学象征:原子论——基督教的灵魂学说——上帝也害怕孤独——西方人只有在孤独中才可能拯救孤独:中世纪修道院与中国寺院的差别——新教对孤独意识的挑明:上帝的孤独就是人的孤独——中国人对排除孤独的片面追求:放鞭炮为了逃避孤独——虐待狂与受虐狂在文革中的泛滥——视孤独为人生与死后最大的不幸:祥林嫂的恐惧——克服孤独的手段:亲情、礼教与名分——现代西方孤独意识向极端发展:尼采的号召力——萨特的《恶心》——洛根丁对肤浅的“人道主义”的反感——恶心的本质:移情与拒斥移情的矛盾——洛根丁把世界和自己都变成了地狱——查拉图斯特拉的孤独和博爱之心:真正的救世是教人以孤独——萨57特自救的方式:文学创作或表演人格的第一个前提是孤独意识。没有意识到人有孤独的权利的人,也就没有意识到人格。所谓孤独的权利,是指人作为精神主体的存在肯定自己的孤独性、唯一性,是对孤独的需要,即把自己与别人区别、划分开来的需要用日常的话来说就是:“我需要独自呆一会儿,“我需要一个人静一静。意识到自己是孤独的,这是每个人都有可能做到的。 但只有把孤独视为“我之为我”的根本,而肯定并且需要这种孤独,这才是一个人初步意识到自己的人格的标志。许多人一辈子都没有感到过这种需要,他就是在人格上不成熟、未长大的。在原始思维和儿童思维中说体现着的移情、拟人或交感的心理活动,本身还只达到对人的孤独性的否定性意识:人还忍受不了一人独处,他从情感上自然地倾向于将一切对象都看作自己的同类、同伴,他需要有一个倾诉衷肠的对象能和自己发生共鸣,他需要感到自己是一更大的团体、乃至全宇宙的一分子,全宇宙与他齐一,与他“共在世”(Mit-in-Welt)。在这方面,首先要破除一些表面的假象。中国历史上那些托迹深山、遗世独立的隐君子,与其说是需要孤独,不如说是逃避孤独。庄子追求的是“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境界,道家遁世或避世正是由于在尘世感到孤独(所谓“世人皆浊我独清,众人皆醉我独醒”),而只有在山林泽畔才感到安慰和有所寄托之故。佛教(特别是大乘佛教)则以“涅槃”和“破我执”来消除孤独感,因为只要消除了“我”的唯一性,也就不再成为痛苦,而成为最高的幸福和解脱了。在中国,最为孤独感所折磨的反倒是那些追求群体和谐,以民胞物与、治国安邦为最高理想的士大夫和儒生。屈原的《离骚》整个透出郁郁不得志、而又无法满足于洁身自好的精神苦闷;陈子昂登幽州台诗云:“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宣泄了欲寻一贤主而不得、怀才不遇、报国无门的感慨。通常,这种孤独感的爆发总是在经世济民的理想遭到破灭,而又尚未彻底绝望,未遁入佛、道门径以求超脱的节骨眼上,作为一种过渡、犹疑和眷恋不舍之情来抒发的。李白的孤独感最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弃我去者,昨日之日不可留;乱我心者,今日之日多烦忧。长风万里58送秋雁,对此可以酣高楼。蓬莱文章建安骨,中间小谢又清发。俱怀逸兴壮思飞,欲上青天揽明月。 抽刀断水水更流,举杯消愁愁更愁。人生在世不称意,明朝散发弄扁舟。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国士大夫或知识分子孤独感的一个固定模式:朝中小人当道,主上昏聩不明,国势每况愈下,故友同流合污,满腹经纶无处施展,一片忠心无人理会。世皆沉醉,独醒何益?洁身如玉,终弃泥淖!在看一个现代的例子。张贤亮笔下的章永璘,因政治问题而被迫处于孤独之中,甚至被长期压抑了唯一还能使他摆脱孤独的原始本能——性本能,以至使他成了一个“废人”,一个生理上的和尚,一具身槁木、离形去知而仍不能“坐忘”的半尸。大青马(即章永璘“良知”的象征)对他说:“在某一个时候,我也和你一样,觉得有离群独的必要。我们可以沉静下来思考一些问题”。在什么时候呢?显然是在倒霉的时候,在被人“误解”、侮辱、鞭笞、唾弃的时候,在被群体所镇压、所歧视、所拒斥的时候。在这种已在事实上被孤立起来的时候转而把被迫的孤独当作自己暂时的“需要”来领受,的确不失为一种阿Q式的“安时而处顺”的妙法。但能否真能由此成为“哀乐不能入”的“至人”,还得看他在孤独中寻思些什么。他寻思的是:“人活着要为这个世界增添一些什么,为人类贡献一些什么,但又不愿像奴隶和囚犯一样被人驱使着去干,而要凭“创造性的劳动”,否则人的一生就失去了意义。大青马则尖锐地反问:“你还要创造什么?人和马,和其他一切生物最根本的创是自身的繁殖。你连这点都做不到,还想有什么创造?……你即使创造出来什么,也会是畸形的,甚至对人类有害。”“千万!千万!赶快熄灭你创造的欲望,做个安分守己的人,像我似的做个安分守己的马。”这真是一针见血!人是否为世界“增添”什么,取决于人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这“增添”的一点什么到底是对人类的“贡献”还是危害,也要取决于不同的价值观。不过,大青马说的只不过是愤激之辞而已。它揭穿了章永璘的“为世界贡献一点什么”是抽象空洞的“大话”,不足以成为人生意义的价值基础;但它把问题归结为人类最起码的创造能力——生殖力,以此来衡量人的创造能力及其创造物的好坏,时候章永璘的大话只要加上生殖力这个因素就仍然可以成立。 但无论是章永璘还是大青马都没有考虑到一个事实,即中国人是世界上生殖能力最强的民族。59数千年中华民族经历了不可想象的劫难,经常处于赤地千里倒退到宇宙洪荒的时代,但凭着“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生殖力,中国到今天却以其人口爆炸的增长速度而使全人类瞠目。即使在今天人们以办养殖场的科学头脑和气魄施行着中国的人口控制我们也可以随便在哪个穷乡僻壤看到为人类“贡献”出七八张嘴来的笑眯眯的户主。章永璘和大青马的人生理想和这些户主的理想难道会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吗?唯一的区别是,章永璘的被迫自我阉割使他失去了“作贡献”的本钱。一旦黄香久使他恢复了他的本钱,成了一个有生殖力的真正男人,他就一门心思想着如何去利用这种本钱为自己的一生在世界上“留下点什么”,而且这个“什么”还要比任何一个无知无识的农民的“什么”无限的高超。他不在乎黄香久的没有生养,因为他想要去孕育的是一场“真正的人民运动”,是使我们的国家得到“新生”。这种救世主般的自傲与他内心那种貌似豪壮、实则虚弱的人生理想是一致的。“人活着要为这个世界上增添一些什么,为人类贡献一些什么,世界、人类是山岩,是大海,个人是沙粒,是水滴,人生的意义就在于拼命成为群体中的一粒沙、一滴水,为无的山峰和大海增添一个分子。这样的人生只是一种物理学上的人生,它的价值始终依赖那个外在的、偶然的物质体积,一旦被抛掷、被蒸发,他就失去了全部意义。章永璘后来是否真的去参加了“真正的人民运动”,我们不得而知,因为小说中没说。即使他赶上了好时光,真的为“四人帮”的倒台出了一份力,这也只能说他运气好。但他完全有可能一辈子实现不了自己的理想,终身在流放地甚至监狱中翘首以待,死不瞑目,这种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在少数,如果真的是“结局好,一切都好”的话,那些活不到自己的好结局的人就只能是死得毫无价值了;如果价值并不在于结局,而在于抱定一个“作贡献”的愿望至死不渝,那么即算陷入章永璘的被阉割状态,又有什么可抱怨的呢?非但不应抱怨,而且应感到庆幸,因为排除了情欲的干扰,正说明人已彻底放弃了自己的私心,进入了“意念淫”的化境,破我执,入心斋,天人合一,无为而无不为了。没有女人,反而使一切都成为了女人:“她是一支窈窕的、富有曲线美的香烟,一个酦得恰到好处的、具有弹性的白暄暄的馒头,一本哗哗作响的、纸张白得像皮肤一般的书籍,一把用得很顺手的、木柄有一种肉质感的铁锹……我就和所有这样的东西一坠60入深渊,在无边的黑暗中享受到生理的快感。”人与大自然的这种交媾,不是比和一个女人更高超、更洒脱、更自由自在吗?这不只是在世界上留下一点什么,而是全身心融化到自然中去,和自然界一同永存;也用不着作出什么“贡献”,因为本来就无所谓产生和消灭,只有大自然本身的生生不息、流转不止,将渺小的个人纳入了万物齐一的永恒循环的轨道。章永璘的孤独感正是在这种两难的动摇之中产生的。他对一个美好的。有现实价值的英雄式解决穷追不舍,却以老庄式的自欺来对付和顺应恶劣、屈辱和无聊的处境;但他既不甘心于无为自得,有不具有报效国家的能力和机遇。“道不行,乘桴浮于海”,孤独伴随着苦闷。 但这不过是两种逃避孤独的方式之间的转折点:要么是奋发有为,将个体融入群体的事业,这是儒家的方式;要么是洁身自好,将个体融入未被世俗污染的大自然,这是道家的方式。无论何种方式,都是为了否定个体、排除孤独,孤独的个体毫无价值可言。实际上,中国人从来没有对孤独的真正需要。迫不得已的孤独要么被视为一种处罚,要么被看作一个暂时的调整思想、反省自己错误的“机会”。他们只相信自己个人的价值牢牢地系于“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外界,系于自己对这个外界所作出的、适合于外界价值体系的“贡献”,系于死后外界对自己一生的评价。不是先有个人价值,然后才集合成群体的价值,而是先有群体的绝对价值,个人只是群体价值的寄生者、分有者,个人作为孤独的个人,没有丝毫价值。因此人们从没为自己的“此生”寻找属于自己个人的、一次性的意义根据,要么醉生梦死、玩世不恭,要么“虚怀若谷”、放眼世界和群体来确定自己应守的价值规范。从个人来说,哪怕章永璘恢复了性能力,他最终仍然只是个“废人”。推翻“四人帮”的,并不是由谁领导的什么“真正的人民运动”,而是高层领导的果断决策。章永璘们不过又一次成了历史变动的社会基础或“土壤”,正如他们从来就是任何社会事件(包括镇压他们的事件)的土壤一样。 谁能保证他今天不会再次“怀才不遇”、报国无门呢?他背叛了黄香久,人民真的会感激他吗?要寻找一种真正的孤独意识,还是让我们考察一下西方人的精神历程。西方人自古希腊起,就开始摆脱原始群体意识那温情脉脉的怀抱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的原子论,给一种初步的孤独意识奠定了自然科学的理论基础:既然世间万物都是由不可入的单个原子所构成的,61那么人类社会也是由互补粘连的独立个人(公民)而组合起来的,这种组合并不能打破每个公民原子的个体独立性,相反,它只能由每个个体自愿缔结的契约(社会契约)才得到实现。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将这种个体从自然哲学的物质结构提升到了精神性的高度,从而为个体在孤独中克服个体的孤立无援感、上升到精神的无限永恒性提供了一条解脱之路:人可以在、也只能在孤独中、在理性的沉思默想中摆脱孤独。在西方中世纪基督教那里,人们除认定自己有一个不朽的精神性的灵魂之外,还找到一个上帝来陪伴自己,与自己默契神交。他们认为上帝之所以创造出人类,是因为害怕孤独,如席勒的《友谊》一诗中所说的:伟大的世界主宰,没有朋友,深感欠缺。为此他就创造出诸多精神,反映自己的幸福,以求赏心悦目。当然,其实是人类自己害怕孤独,才创造出了一个上帝。然而,这种对孤独的逃避仍然是在孤独的心灵中进行的。上帝虽然将一切个体的灵魂都统一、消融为一个整全的、有部分的精神实体(圣灵),因而表面上打破了单个人外在的独立不倚性,但每个人的灵魂在尘世生活中相对于别的灵魂来说仍是独立不倚的,它必须独自面对上帝,向上帝祈祷;只有对上帝来说,对一个推延到彼岸世界去的唯一本的心灵来说,它才失去了独立性。但上帝本身不仍然是个体灵魂独立性的象征吗?人渴望“与上帝合一”,不正表达了西方人想要成为像上帝一样绝对独立的精神存在的隐秘欲求吗?正由于西方人用孤独来拯救孤独,所以他们比中国人一般来说更要孤独,也更能忍受孤独。西方人在孤独中既不能靠旁人(亲属、朋友、“组织”、社会)拯救,也不能靠大自然拯救。中国的道观佛寺一般建于风景秀丽、气候宜人的明山胜地,为的是道士僧人们在这远离红尘之处直接与大自然相往来;基督教修士则把自己关闭在修道院深处静修秘室狭小的四壁之中,而修道院则矗立于市镇,或构筑于荒漠、戈壁等不毛之地,他们终日闭门隐居,黑袍加身,流泪叹息,忏悔自62己的罪过,不求现世解脱,但求死后得救。中国的“天人合一”观使中国人即使在遗世独立、“独与天地精神相往来”时也并不处在真正的孤独之中;西方的“神、人、自然相分”的传统则使西方人在独自向上帝悔罪时培养了他们对孤独的理解和需要:人只有从“自然”中分裂、独立和超脱出来,才有希望接近神。他们并不在群众大会上当众痛哭和坦白隐私,以洗刷自身的个别性(“私心杂念”),让自己能被群体接纳,而是在唯一的上帝面前肯定自己的个别性,并期待着最终的得救。宗教改革只不过是使基督教中被掩盖和隐藏了的个体独立意识以纯粹的方式突现出来了而已:个人与上帝的距离被缩短为零,上帝的孤独就是人的孤独,上帝为摆脱孤独而创世的神话只不过向人暗示:人要想摆脱孤独所带来的苦恼和寂寞,只有自己去劳动、勤奋有为、投身于个人的事业,像歌德的浮士德那样,在尽可能多的事物上打上自己的自由意志的印记,去创造一个他个人、他自己的对象世界。但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他永远也摆脱不了孤独本身,他顶多能以自己的行为证明他心目中的上帝对他的恩宠。这就是近现代资本主义精神在基督教(新教)中的心理根源。当然,对孤独的需要也仅仅是人性本质中的一个方面,而并非全部。 人是这样一种存在,他一方面是社会的,只有在社会中和他人结成群体,他才能生存下去,因而他从感情上便不能接受完全的孤独,否则就会感到自己成了一头动物。但另一方面,他即使在社会中,也总有自己需要封闭起来的内心世界,这个世界也许永远也不能与他人的世界相重合,永远有一种偏离他人、与他人保持距离甚至排斥他人的倾向。就他个人的感受来说,只要他不为自作多情所哄骗,他会发现自己永远是偶然的、唯一的、一次性的、不可替代的。如果说移情代表了人身上的社会性需要,那么孤独意识则代表了人的个体性需要。孤独感是每个人都有的一种潜意识或情绪,问题是并非每个人都能真切地体验到它和面对它,特别是,并非每个人都能把孤独当作自己个人内心世界的立足点或避难所。中国人从生到死,很少有人不是生活在固定的家庭、单位、社团群体之中,受着各种群体氛围的滋养和同化,因而一般来说,他们对于孤独的感受和需要体验得较弱。中国人从小就压抑了对孤独的需要,除非是为了休息和睡觉,他很少要求“让我独自呆一会儿”。在人烟稠密的地区,人们每天几乎都可以听到爆竹之声不绝于耳,不是这家结婚,就是那家得子,过年过节所造成的63噪音、垃圾和事故竟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中国人为什么这么喜欢放鞭炮?难道真是为了“驱鬼辟邪”吗?其实真正要驱赶和逃避的是孤独,孤独是最大的鬼气和邪气。爆竹声可以打破人家的宁静,从别人那里挤压出一种“同庆同乐”的群体氛围,给自己造成一种受到人们关注的感觉,即“热闹”。中国人在孤独中感觉不到自己的存在,非得在相互吵扰、惊吓、揶揄、祝贺和挑衅中,才能爬出寂寞无聊即虚无的可怕的深渊。这种逃避孤独、自我麻醉的需要有时竟至于不惜给别人造成痛苦,或是流于泼皮无赖式的惹是生非,以挨骂为乐事,正如街头巷尾那些玩摔炮、扔死蛇、装醉鬼的无聊后生那样;或是因周围人的冷漠而变态为对一切素不相识的人的刻骨仇恨,于是便有了种种令人发指但却毫无缘故的“为犯罪而犯罪”的罪恶行为。即使是一个性格稳重的正派人,只要有适当的机会,我们也往往会发现他潜意识中隐藏着同样的虐待狂和受虐狂。 60年代初我们曾听人说,饿死了这么多人的偌大一个中国居然像羊群一样没有发生动乱然而,过来没几年,人们便陷入了一场互相厮杀的劫难,除了肉体上各种想得出来的互相折磨之外,人们最开心的必不可少的佐料便是精神上的相折磨、人格上的相互践踏。这除了想由此证明自己的“伟大”和存在之外,别无其他解释。但同样,人们除了折磨别人之外,更多的是折磨自己,摧残自己的身体:故意在暴雨中去“拉练”,举行徒步的“长征”,从事最原始的、毫无效益的“劳动锻炼”。这一切,都是为着一个目的:“改造世界观”,这种改造是绝对没有界限、没有止境的,要改造一辈子、自虐一辈子,直到死。当时那些狂热的青年们,的确有一股自虐的“英雄主义”,他们渴望在一种名正言顺的斗争中以最壮烈的行为无可置疑地成为“伟大”行列中的一员,只是许多人还没来得及分辨清楚哪一派是真正“名正言顺,或整个斗争是否名正言顺,就匆忙地结束了自己短暂的生命,奉献了一个简单的灵魂。于是不少人开始厌倦了国内的斗争,去寻找更大范围的、似乎也具有更靠得住的价值坐标的战场,他们涌向中越边境,要求参加“抗美援越”,有的跑到缅甸,成为缅共游击队员,还有些人盼望与苏联开战,以便有机会表明自己的“忠心”。然而,他们终于发现,历史似乎注定他们只能是平凡的、渺小的一群,轰轰烈烈、伟大和万古流芳早已不属于他们,自虐的自我悲壮感在下一瞬间立即变味,成为荒唐、无聊和滑稽。当人们从热烈的、煞有介事和庸人自扰的群体氛围中退出来,便突然发现自己是那么的孤独和一无所有。这一代人的情结中,永远交织着摆脱群体意识之后的轻松和对孤独的沉重的畏惧,总是情不自64禁地回忆起自己青少年时代的纯真和激昂,为过去时代的音符而击节、而泪如泉涌。人生最大的不幸,在讲现实的中国老百姓看来倒不是无法为一个伟大理想而献身,而是老来孤独。这种不幸还不光是在现实生活中孤苦伶仃,无人照顾,而且更在于“断了香火”,死后无人供奉,化为“孤魂野鬼”,从此永陷孤独。人们常说,中国人重生轻死,重人轻鬼,注重现实生活。其实不如说,中国人留恋、注重的是群体生活。“好死不如赖活”,并非因为活着比死了受的痛苦少,而是因为只有活着,才有与周围人相聚的现实可能。至于对死后究竟会怎样,中国人其实还是看重的,在这一点上,现实主义者和理想主义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的一位乡下亲戚三十多岁就已为自己和老婆置下了一对棺材,每日摩挲拂拭,常常还躺进去感受感受。又见报载福建某县两位五十多岁身强力壮的夫妇,已为自己修建了两座水泥新坟,并气派十足地在坟前合影。在中国,人有了钱最先考虑的是两件事,一是筑人世的居(盖房),一是筑死后的居(建坟),两者都是为了“有个归宿”,免得孤苦伶仃。这两件大事,加上嫁娶生养和一切人情往来,已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暴发户们有了钱为什么不投入扩大在生产?难道钱多了怎会发臭吗? 节制生育搞了这么多年,为什么中国人还是忍不住要多生多育,难道中国人真是“苦命”、“贱命”,不懂得少生的好处吗?我在妇幼保健院等待我的独生女出世时,曾与一位三十来岁瘦骨嶙峋的农民交谈,他已生下五个女儿,每超生一个罚款两千元,家里已一贫如洗,但还想生一个儿子。在他看来,女儿终归是“人家的人”,只有儿子,才能使他一劳永逸地避免孤独,即接上自己的“香火”。在鲁迅的《祝福》中,曾写祥林嫂向人探问一个终极关怀的问题“一个人死了之后,究竟有没有魂灵的?”那问话的意思,并非像西方人那样关心自己个人灵魂的是否不朽、是否得救,而是想知道这么一回事:“那么,死掉的一家人,都能见面的?”只有弄清死后能否团聚之前,也还不能毅然就死。祥林嫂在人间遇到的是周围人一式的讥笑冷落,忍受着不堪的孤独;她作过种种努力,想回到人间群体中来,但最终被当作“不干净的”非人而拒斥在群体之外了。不过只要她能确知死后可以和她的阿毛在一起,她就会冒着被两个男人在阴间锯成两半的危险去死。但没人能告诉她死后究竟会怎样,这才是她临死时65最大的痛苦和疑惑。尽管中国人在内心如此看重群体,需要合群,但奇怪的是,在日常生活的待人接物方面,中国人却习惯于和别人保持一个比西方人要远得多的距离。儒家礼教森严的等级观念将人群划分为金字塔式的纵向等差结构,上下尊卑距离和男女“授受不亲”一直渗透进各种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之中,当众拥抱和亲吻即使在夫妻和母子之间,也超出中国人的想象力。即在同辈朋友的横向交往中也明显可以看出,中国人传统的打拱作揖是拒斥性的,犹如要划定一个不容挨近的距离范围;西方人的握手、拥抱和亲吻反倒是结合性的,犹如要消灭人与人的一切距离。 在中国人心目中,人与人之间过分挨近,哪怕是同性朋友,也会被认为轻薄、狎昵和不自重。从电影和电视上也可以观察到,在朋友谈心时,两个西方人比两个中国人之间的距离要近得多。有人指出:“中国之礼,似乎定名分之意较多,彼人(指西洋)之礼,似偏重于协情感。”的确如此。但这并不说明,“圣人或圣人之徒论礼,非但不强调人际亲情,恰恰相反,是尽力排斥它们”。毋宁说,这种表面上的矛盾(重情感的中国人恰恰排斥情感而讲礼),正反映了中国人对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的真实理解。在中国人眼里,“情感”是可以用一套名分规定下来的东西,甚至是依赖于名分的东西,“股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有名分则有人情,无名分则无人情,这就像电影《李双双》中表现的传统爱情模式:“我们是先结婚,后恋爱”。在传奇、武侠小说中,那些从小被人抚养大、对养父怀有深厚感情的人,一旦得知养父就是杀害亲生父亲的人,尽管自己从未见过这生父,亦不知他是否的确该杀,立刻连一个过渡也没有,就可以翻脸无情,恨不得马上“手刃之”,以报“杀父之仇”。中国人理解的人情、情感,并不是两个平等人格在共同的社会交往和生活中通过相互了解、精神沟通而产生的感情,而是自然天定的“亲情”,即可以通过生物种族繁衍的谱系表查阅到的那种家族感情,除此而外就只剩下“感于物而动”的(同样是动物性的)喜怒哀乐之情,而这只不过是家族感情向自然界的扩展(民胞物与)。因此,如果把情感规定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精神上的交往与共鸣的话,最讲究人情、最善于“移情”式的思考方式的中国人其实很少懂得真正的情感。这并非由于中国人忽视人与人的情感联络,而是由于他们的感情联络超不出亲情联络,或者说,他只有亲情,而无感情。感情是不可能规范化、名分化的,只有亲情才能如此。亲情可以制定出一个亲疏等级系统,66它大可以包括整个“炎黄子孙”,小可以“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甚至连门前雪都不扫,还把自家的垃圾往自家门口扫,然后把门一关了之。当我们从报上读到数千人围观歹徒当街杀人、强奸而无一人出来制止时,我们不必惊讶或故作惊讶。须知中国人承担义务的程度是根据亲疏等级系统中的层次来确定的,仅凭“炎黄子孙”这种相当“外围”的层次,人们犯不着去为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冒生命危险,顶多事后表示一点“义愤”、嘀咕一句“可怜”,就足以维持道德上的自我平衡感了。潜意识中,人们甚至希望天天有这样的“新闻”见报,最好是自己亲眼目睹而又不担风险,以便暂时宣泄一下平时由亲情系统压抑着但总也得不到升华的兽性冲动。当然,即使在守名分的中国人中,真正的感情实际上也还是常常免不了以友谊和爱情的方式在志同道合和情趣相投者中间产生出来。不过,这种感情也只有在合乎中国人心目中自然天定的伦理秩序框架时才被肯定、被宣扬。试想如果“英台抗婚”,若不是最后殉情而死,给“父母之命”留下了面子,而是竟然真的抗命出走,与梁山伯结成伉俪,如西方人常作的那样(私奔),那么这位重感情的少女恐怕就不会流芳百世,至少也要大失光彩了。现代西方人在尼采宣布上帝死了之后,爆发了一种如坠深渊的失落感。如果说,过去人们在孤独中拯救自己的孤独,总算还自以为有路可逃,有个上帝在冥冥中给他们以安慰、许诺他们以归宿的话,那么现在当人真正成了孤儿时,他就彻底孤独且五路可逃了。然而,正是在这一精神危机的内心风暴中,西方人对个人人格的肯定和推崇也达到了极点。易卜生说,真正强大的人是那孤独的人。尼采则号召人们:朋友,逃吧,逃到你的孤独里去吧:我看出你全身为毒蝇所害。逃到强暴的风吹着的地方去吧!逃到你的孤独里去吧!你的生活太接近小物件与可怜虫了。在他们的不可见的报复之前逃去了罢!他们只想向你报仇呢。不要伸手去抵抗他们!他们多于恒河沙数,而你的命运不是蝇拍。如果说,人的本性就是不能忍受孤独的话,那么存在主义哲学家则揭示出人性中的另一面,即人旦存在,就不能忍受他人。67萨特在其长篇小说《恶心》(又译《厌恶》)中,细致地描绘了这样一种体验:主人公洛根丁似乎患了一种功能性行为障碍的神经病,对任何事情,他都陷于一种拿不起、丢不开的窘境。这是两种人性的矛盾在相互抗衡:移情与反感,认同与拒斥,贴近对象、与对象合一的要与逃离对象的孤独的需要……它最终激发一种甩不掉也抓不住的粘滞感、恶心感。洛根丁到图书馆里去,遇见一位认识了两年之久的老朋友“自学者”,但我花了十秒钟来认出他。我看见的是一个陌生人的脸,简直不像一个脸。然后是他的手。他的手像一条肥大的白色的虫握在我手里。我马上把他的手松开,他的臂膀软绵绵地垂下来。 这种感受也蔓延到洛根丁的日常生活一切事情中。工作、爱情、友谊、旅行、娱乐、秩序……凡涉及到与人打交道、与现实事物或事实打交道的场合,本身都引起一种期待,似乎“有些事情就要发生”,有些东西在等待我,从而“我的生命就要开始”;然而,一旦把这些事把握在手,一旦试图去探讨事物的真象,它们从手指缝里漏掉了,一切又都是那么无意义。洛根丁假装着热心于搜集和编纂一个历史上子虚乌有的德?洛勒旁侯爵的事迹,但这些事迹和传闻漏洞百出、自相矛盾,最主要的是,洛根丁骨子里根本就不相信有什么客观的历史,人类根本就没有历史,一个人也休想从历史中找到自己的朋友,对历史产生什么感慨:人与历史不相通,人是孤独的。与洛根丁形成对照的是那位“自学者”,即一位自作多情者,他怀教徒式的虔诚宣扬人道主义、同情和爱,一发现有人和他思想一就惊喜若狂,“简直像到了天堂”。他同洛根丁谈到他在黑暗的战俘营里的感受:我不知怎样向您解释,先生。我们全体都在里面,你看不见他们,可是觉得他们碰着你,听见他们的呼吸声……头一两次被关进去,人挤得那么厉害,我起初以为我要窒息了,然后突然间一种强烈的快乐之感从我的身上兴起,我几乎昏了过去;这时候我觉得我爱这些人,他们就像我的兄弟一样,我真想拥抱他们每一个人。这位狂热的“人道主义者”去望弥撒,不是为了信仰,只是为了体验68一下那种甜蜜的气氛,他甚至单为这点去参加陌生人的葬礼;这位高尚的“社会主义者”不爱任何一个具体的个人,可是却装作爱他们全体:早上我去办公的时候,我的前前后后都有人去上班。我看见他们,如果我大胆一点的话,我就会向他们微笑:我想到我是一个社会主义者,他们都是我生存的目的,我努力的目标,而他们却还不晓得。这对于我就是无比的快乐,先生。洛根丁却看出,在这种甜腻得令人恶心的外表底下,“归根到底,他和我同样孤独,没有人关心他。只不过他并没有发觉自己的孤寂”;谁也不需要他那一厢情愿的爱和关心正如那首反复吟唱的歌一样:“在这些日子里,亲爱的,你会想念我”,可是作这首歌词的人真正想着的是什么呢?想着的是:“这货色一定可以使我收入五十块钱!”这真虚伪透顶。“自学者”后因猥亵少年被当场抓获并揍得满脸是血,倒是这位孤僻冷漠的洛根丁忍着满腔恶心解救了他,并不由自主地“为他的羞耻而感觉羞耻”。洛根丁骨子里不是不寻求人与人相通的机会,然而他太深刻、太真诚,他看出人们只有在表演和自欺中才能相通,他怀疑“自己骗自己是不是绝对必要的呢?”如果人与人相通要以牺牲他独立的个性为代价,他宁可独自一人留在地狱之中,因为与他人相处将是一个更糟的地狱,特别是当他人煞有介事、满腔热情、心怀廉价的善意和同情而凑到跟前来的时候。唯一能吸引洛根丁的是他的恋人或女友安妮。但安妮之所以吸引他,恰好是因为她也是一个孤独者——这就注定了他们永远不可能心心相印。安妮最了解他,也想从他那里得到理解。可是当洛根丁真的对她表白:“你告诉我的一切,正是我要告诉你的,——当然,用语不同。我们是殊途同归。我简直说不出这使我感到多么高兴”,这时,安妮却冷冷地说:“我不像你一样,我知道有人和我的想法相同,反而不高兴。 何况,你一定是弄错了。”然而当她发现他们两人的确太相似了的时候,她陷入了彻底的沮丧:“既然你想过这一切,那么,我们能够干什么呢?”“我只是在肉体上还活着”。活着的意思就是在精神上要和任何人不同。正因为洛根丁是她真正的爱人,因此也成了69她最仇恨的人。此时她只好匆匆乘火车逃离这个城市。安妮对洛根丁的拒斥感,正好是洛根丁对“自学者”的拒斥感在更深层次上的体现:不仅针对陌生人,而且针对自己最亲近的人,一个孤独者必须坚决维护自己的孤独。这种态度甚至还进一步侵入了人对自己本身的关系。或者说,就连对“自我”的发现也无法将洛根丁最终从孤独中拯救(或不如说驱逐)出来。当然,他也曾经在对自我的反省中“有了一个奇迹”:“我发觉我遇到的就是我自己,就是我在这里;冲破了黑夜的是我,我像一部小说中的主角那样快乐”。于是他感到了“幸福”:“我是孤单一个人,可是我像一支军队进袭一座城市那样地走着。但后来他发现,连这也是自欺,是“自学者”式的自作多情和顾影自怜。因为,时间无情地在流逝,此一分钟的我已不是前一钟的我,我与我自己的同一只是在回忆中,也就是说,只在幻想中;我连在我自己面前都感到不能相通、不能理解的孤独,我认不出我自己来了。他自问:“而安东纳.洛根丁又是什么呢?他是抽象的东西。一种有关我的暗淡的小小回忆,在我的意识里晃动。安东纳.洛根丁……突然间这个“我”暗淡了,暗淡了,完了,消失了“。自我对自己的这种分离、这种陌生感和异化感,使洛根丁不仅对一切人感到厌恶,也对自己感到厌恶。因此,他也不能不对自己一切经受到的东西感到厌恶:对事物,对他在触摸或想要触摸的物体,对“世界”。海边的石块,橡树,树根,破布,肮脏的废纸片,新鲜的泥团……这就是“世界”?“我为这个庞大荒谬的东西愤怒得气也透不过来”,它们毫无意义,但它们却引诱我去拾起它们,去亲近它们,去以它们自居,对它们移情。它们抓住和利用了我的弱点。“物件没有生命,不应该有‘触觉’。……可是对我来说,物件能接触到我,这是令人无法忍受的事。我害怕和它们接触,仿佛它们是有生命的动物似的。”这种拒斥感、恶心感也包括对自己的身体。洛根丁把自己的手比作一只死螃蟹,一条鱼:“我感觉我的手存在。这两只在我的臂膀末端乱动着的动物,就是我。我的手用一只爪子的指甲搔另一只爪子我感觉到它在桌子上的重量,这重量并不是我”;“我的唾液是甜的,我的躯体是温暖的,我觉得我自己淡而无味”。我的热汗气,我的懒洋洋的感觉,这一切都无法容忍,让人恶心。只有一个办法可以摆脱恶心,这就是停止思想。但停止思想也是一种思想。恶心是人的存在,这就70是那个不可摆脱的“我”本身。孤独不仅使“他人”成了地狱,同时也使自己成了自己的地狱。如何才能使自己得到拯救呢?查拉图斯特拉在山上孤独地沉思了十年,然后打算“下山”到人间去了。他遇到了一位圣哲,这圣哲说:“查拉图斯特拉是改变了:他变成了一个孩子;查拉图斯特拉已是一个醒觉者了,你现在要到随着的人群里去做什么呢?”“你生活在孤独里时,像海里一样,海载着你。唉,你现在竟想登陆了吗?唉,你又想拖着你的躯壳这重负吗?”查拉图斯特拉回答道:“我爱人类。”圣哲不以为然。他不爱人类,只爱上帝。但查拉图斯特拉已真正大彻大悟了。他知道,上帝已经死了。圣哲自以为只有离开人类才是孤独的,但其实他心中仍有上帝在陪伴他;而查拉图斯特拉把自己本身看作上帝,因此他耐受不住这大寂寞了。空山鸟语,长夜清钟,就连绝对的孤寂,也只有凭借一个对象才体现出来。“我像积蜜太多的蜂儿一样,对于我的智慧已经厌倦了;我需要伸出来领受这智慧的手。”他必得到闹市去表演他的孤独:向木然的群众宣讲“超人”的学说,就像那软索者当众显示他的独技一样。 于是,为了爱人类,他满怀热情地去激起人类对他的仇恨:他破坏他们的价值和法律,他掠夺他们,超越他们,同时在毁灭和创造他们,教他们超人,教他们以孤独——正如上帝所做的那样。在人群里,在市场上,查拉图斯特拉才真正深刻地体验了孤独的滋味,比那位圣哲在他的上帝那里体验的更强烈百倍!上帝死了。尼采由于成不了上帝,他疯了。萨特却并没有把自己当作上帝。如果说,尼采的孤独是斯宾诺莎式的、独裁式的话,那么萨特的孤独则是莱布尼茨式的:他是个多元论者。71他在每个人眼中、甚至在每件物品上都看到孤独;他在每一分钟、每一秒钟、每一瞬间发现孤独。不过,想要“爱人类”在他们两人确是共同的。他终究必须在自己的孤独中得到拯救。但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确立的却是“我是孤独的、独一无二的”这一事实。他必须把自己那不成形的、流逝着的孤独固定下来,哪怕像爱洛斯特拉特那样,用惊人的破坏行为(焚烧狄安娜神庙)使自己万古留名。然而一位真正的孤独者又决不屑于成为爱洛斯特拉特,因为他知道这种愚蠢的求出名的方法是毫无意义、毫无作用的,他本不是想要别人知道他的名字,而是想要使自己知道他究竟是谁。洛根丁(萨特)最终在黑女人的歌唱中得到了某种启发:难道我不能也试一下吗?……当然,我不会尝试作曲……我难道不能试别的东西吗?……我要试写一本历史书,因为我不懂得做别的事情。可是不要写一本历史书:历史说的是存在过的事情,而一个存在着的东西从来不可能证实另一个存在着的东西的存在。我的错误就是想使德.洛勒旁先生复活。我要写另一类书。我不知道到底是哪一——可是必须能使人透过印出来的字和书页,猜出某些不可能存在的、超出于存在之上的东西。例如一本小说,讲的是不能发生的事——奇遇。它必须像钢铁一样美丽和坚实,它要使人们对自己的存在感到羞耻。这就是萨特自救的方式。他要通过写作、文学创作这种形式来突破个人存在的孤独,借此摧毁人与人之间的那堵“墙”,与读者相通;同时又并不牺牲掉、而是以此确定自己的独创性和唯一性,亦即使孤独得以成立(因为众所周知,文学或艺术本身是最孤独的创造行为)。那时,“它[这部书]的一部分光辉会照射到我的过去上。 那时候也许我就能够通过它来毫无厌恶地回忆我的以生。……我会对自己说:就是从那天,从那时开始了一切那么我就能够通过我的过去,而且仅仅通过我的过去,来评定自己是怎样一个人。”只有人的创造性的存在,才能赋予他的全部过去(历史)以意义,才能消除人对自己、对他人、对这个世界的恶心,或者说,恶心造就了艺术家。的确,文学、艺术,在文学和艺术中贯穿着的表演,由表演来自觉支配着的生活——这一切,就是萨特所理解、所寻求的一个孤独者的生存。 第二节责任和罪过 在孤独中自由与责任的矛盾——对萨特伦理学的诘难——扮演孤独的角色是为了“爱人类”——真正的责任心基于孤独意识——“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前提:个体责任能力——受骗不能成为个体人格推卸责任的借口——对国家负责与对自己负责:纳粹德国与文革——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责任首先是自我意识的人格同一性:良心——中国人责任心太多了吗?——儒家使命感的误区:对“天命”的依赖性——这种“天命”的生物学本质:血缘关系——从道德超人到精神动物——苏格拉底的使命感:天才人物和个人“灵异”——血缘义务的扬弃和公民义务的奠立——苏格拉底之死:人生是一件艺术品——艺术个性的异化,或柏拉图及斯多葛派的道德规范——基督教德目的转换——基督教“爱”的间接性和表演性:“以基督的名义”——“爱”既是责任亦是权利——近代理性原则:犯罪受罚是犯人的“权利”——雨果的《九三年》和曹操的断发代头——一点结论人即使在最深的孤独状态中,也仍然不能不从别人出发来思考自身,不能不在他人面前设定自己的角色表演——这正是萨特在竭尽全力来拯救自己的孤独时说显露出来的一个最大的矛盾。 当然,萨特说强调的仍然是个人在自决和选择时那种绝对的孤独状态,主张人有不受任何限制的先验的自由。根据这一点,许多人把他的理论误解为一种不负责任、不讲道德、任意妄为和为自己的罪恶辩护的学说(“叛徒哲学”等等)。这种误解的产生,一方面也与萨特本人的理论矛盾有关。尽管他一再强调,个人具有绝对自由不光意味着人永远可以任意选择,自己设定自己的目标,而且意味着人必须自己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不能推卸责任给环境和历史;然而,什么叫“自己为自己负责”?难道仅仅是一种内心的愧疚感,而在实际行动中仍然我行我素吗?难道自己的过错用不着补救,否则就失去了摆脱于历史之外的自由了吗? 如果人和人真的不相通,甚至人和自己的过去也不相通,那又怎么谈得上任何责任心呢?如果一个人为了自己早年的理想抱负而放73弃了后来各种各样可供选择的机会,献身于一项事业,他究竟算不算一个自由人呢?还是在每一瞬间不断改宗、断作出新的选择的人(如萨特本人)更自由呢?萨特的责任理论是和他的孤独理论、自由理论相矛盾的、不能自圆其说的。但我感兴趣的首先不是他的理论,而是他的理论为什么一定要使自己陷入这种自相矛盾处境的隐秘的苦衷。实际上,如果人真是绝对孤独的,他固然有了绝对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对他来说也会毫无意义,它本身就会导致恶心。只有当世界并非绝对虚无,自己的过去也不是虚无时,自由才有了起码的意义,才能用来做一件有意义的选择、干一件有意义的事情。也只有对于这种有意义的自由来说,才第一次谈得上“责任”的问题。尼采为什么要“下山”?萨特为什么要写作?在这些把自己看作像上帝一样特立独行的人身上,恰好体现出一种要求世人理解、促使人类醒悟的、被当作自己生存之根本的最高责任心。甚至恶心感本身就已经是一种同情感。它要以人与人之间不可摆脱的相互认同关系、以及人与动物之间下意识的移情关系为前提。正是这种人与人之间(包括今天的我与过去的我之间)的认同,以及人与物之间的移情,成为了责任心的具体的根基。萨特给世人留下了大部头的各种著作,哲学的和文学的。要说他认为整个世界只因为他这些著作才具有了某种意义,恐怕他自己也不会承认。“说一个人写作只是为自己,那不符合实际”,“写作就是向读者提出吁求,要他把我通过语言所作的启示化为客观存在”。萨特是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的,他只是无法从他的个人绝对自由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出这个责任。 他坚决捍卫自己的孤独,但又不愿意当隐士。其实隐士也不是绝对孤独的,任何一个孤独的体验者都摆脱不了用别人的观点来看待自己,如果他还未发疯的话。(所谓“疯狂”,在心理学上可规定为丧失了用别人的观点看待自己的能力)。隐居者总是在用种种方式把自己与一般人隔离开来区别开来,这本身就是在向别人和向自己表演着一个孤独者的角色;而在他们扮演这一角色时,他们也就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就是“爱人类”,揭示一种普适性的慈悲原则。真正因恨世而隐居的人,即使不自杀,也已迈向疯狂的边缘了。由此可见,孤独意识是不能完全摆脱群体责任心、摆脱对世人的同情和对万物的移情而遗世独立的。但这也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74的另一个方面是:真正的责任心蕴藏在孤独意识本身之中,那些尚未把自己与别人、与群体区别开来的人,那些还在群体襁褓中昏睡不醒的人,也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责任心。人们常常爱说:“一人做事人当”。可是在现实中,这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事,至少社会舆论的眼光尚未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因为实际上还不存在,也没有在观念上承认那不与别人粘连的作为个体人格的“一人”。我们说理解的责任,要么是一种“怪罪下来”的罪责,要么是个人混迹于群体之中而分享到的一种“豪迈感”,单单缺乏作为责任的唯一主体的“人格”概念,因而决不是自己对自己负责。“文革”中曾流行着这样几句吓得死人的豪言壮语:天下者,我们的天下,国家者,我们的国家,我们不说,谁说?我们不干,谁干?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我们!我们!!我们!!!“我们”是谁?“我们”谁也不是。“我们”没有人格,看不见摸不着。人们用“我们”表达着一种虚幻的“责任心”,一种不须负任何具体的个人责任的责任心。人们崇信“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这句格言,而并没有考虑过自己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到头来,当人们发现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兴旺起来,也没有任何一个匹夫站出来为这场灾难负责时,大家都用一句及其含糊的话来为自己的行为辩解:“我受骗了”。但这句话不仅那些被骗的人说,那些骗人的人也说,因为骗人者首先是被骗者,被骗的人又再去骗人,最后是“我们都受骗了”,或者“我们都在骗人”(当然,人们一般都喜欢说前一句而不喜欢说后一句)。然而,说数以亿计的人民都受了四个骗子的欺骗,这是难以置信的;而说那些真诚到狂热的以天下为己任的青少年们都在帮着骗人,这也不符合事实。如果一定要说“受骗”二字的话,那就不如说,每个人都在自己骗自己。当人还不具有现实的责任能力、并清楚地意识到归于自己头上的责任能力时,“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就是一句空话。封建时代,按理说75只有皇上才对国家负有责任,因为他是这个“国家”的“家长”和决策者;白丁布衣也可以把这句话挂在口头,这只不过表示他们的忠心和孝心,表示他们毫无保留地把自己当作国家机体上的一个细胞,而并非真的意识到了自己单个人直接对国家所负的责任。何况就连岳飞这样的民族英雄,到头来服从的也并非是国家利益,而是君王的意志。 一个儿童不能为他做的事负完全责任,因为他没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尽管他也许自以为具有这种能力)。要人民对国家负责,这只有当国家是每一个“匹夫”的国家,即建立在人民的自由意志之上时,才有可能。这不单是指国家代表着国民的利益,而且要看国家如何代表国民的利益。它是指人民拥有选择国家命运的机会和余地,而且每个人必须单独地作出自己的选择。一旦人民具有了这种机会,那么每个人不管他是利用这一机会还是放弃这一机会也不管他是否受到了欺骗,他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及其对国家命运带来的影响负责。德国人民当年选举了希特勒上台执政,他们无疑是受到了蛊惑和欺骗,但他们不能由此推卸自己的责任。任何人的自由意志都不能担保自己的选择是绝对正确的,一个民族也是这样;但只要行驶了自由意志,他们就必须为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在中国的“文革”中,群众的狂热是由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意煽动起来的,并且毫无自由选择的余地。所谓“大民主”(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首先就被划定在“革命路线”的范围内,本身又是极无组织的互相抵消和纷然杂陈状态,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环境,使少数人能轻易地利用群众的盲从和迷信,把他们变成自己手中的政治筹码和驯服工具,借助于群众下意识中沸腾着的不满、不服和压抑着的过剩精力,去“涤荡”政治上的敌人。群众甚至还根本谈不上是“受骗”,因为他们根本还不知道自己究竟要什么,他们尚不具备“受骗”的资格。可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文革”除了几位发起者之外,谁都没有责任。“文革”是亿万桩大小事件的总和,这些事件不论是我被迫干的还是自愿干的、受蒙蔽干的,“我”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然,不是对“国家”、“天下”的责任,而是对自己的责任。一个人,当他撇开那些“我们、我们”的豪言壮语,直观地看待自己作为一个孤独的人的行为时,他就会开始萌生一种真正的由自己个人负责的责任心。这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有的人一辈子也没有独自面对自身的勇气,但却自以为具有最强的责任心。他们标榜“天下事莫不在我心中”,真正出了事,他们却总有办法开脱:是我76的手干的,但不是我的心干的,是我干的,但不是我要干的,或者干脆就是“大家干的”,总之是不让自己、自己的人格成为承担责任的最终主体。但真正的责任心首先是对自己负责。一个人的任何一有意识的行为都伴随着责任问题,意识到这一点,才具有起码的责任心,才意识到了自己人格的独立性。一个具有责任心、即对自己负责的人,不把自己当作一个会因受骗和不受骗而有本质不同的对象,不管自己的行为是否是由于受骗而干的,只要是有意识干的,他都会从心里为此承担责任(即使法律上不一定要他承担责任),并进行深刻的内心反省,包括对“我为什么受骗”的反省。因为原则上,一个人作为孤独的个人,他的一切有意识的行为本身不可能是欺骗的产物,除非他有意自欺。例如,一个人亲手扣动扳机,杀死了另一个人,难道他会不知道这是杀人,是毁灭另一个人的生命,是任意终止另一个人的存在?任何“欺骗”都不能为此辩解。唯有一点可以为此辩解,这就是不把自己看作孤单的个人,而是看作一种关系:我杀死的是一个杀人凶手,他正要行凶杀害别人(或我自己),我有责任保护别人(或我)的生命。这种辩护可以在法庭上抵销我的责任,但仍不能在内心抵销我的责任心:我杀人的理由是决不允许杀人,我以杀人来制止杀人,但我终究杀了人,我做了自己决不允许做的事。愿上帝保佑每个人不要落到这种非杀人不可的境地!法律是(并且应当是)一架机器,人心却不是机器,它不能够仅仅是加减乘除。如果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意志民族进行了深刻的民族反省的话,那么我们在“文革”之后,至少也应当进行一次深刻的反省。我们不要把什么都推到“封建余毒”和“数千年历史”上,我们自己就是这个“余毒”和“历史”,我们应当从沾沾自喜、“问心无愧”的盲目自满以及“从此以后成为好人”的虚幻空想中觉醒过来,哪怕因此而堕入一个无法排解的苦闷的深渊,失去心理上的平衡与自得,也在所不惜。 但什么叫“对自己负责”呢?对自己负责,这是一种自我意识的孤独状态,这种状态把自己划分为两个人:一个是行动的我,一个是评价的我,行动的我要对评价的我负责。行动的我是具体的、采取种种个别决断并付之于实现的我,评价的我是普遍一般的、自身同一的、作为标准或“良心”的我。评价的我用同一个标准评价行动的我的每个不同的行动,这两者的一致,就是对自己负责,亦即对自己一贯的人77格负责。在这里,关键就在于一个人有没有一个始终同一的评价的我那些追名逐利、狗苟蝇营之徒,人们称之为没有人格、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那些卖友求荣、见风使舵的投机分子,通常叫做丧失人格或出卖灵魂。他们都是自己扼杀了自己内心那个评价的我,把自己贬低成了一个生物学上的存在。自我意识在孤独状态中的这种自身关系,实际上已经以内在的形式建立起了自我与他人的外在关系:行动的我对评价的我负责,这就使人能真正对其他一切的“我”,对社会普遍“大我”负责。于是,我个人的良心就成了我的社会性本质,我对自己的责任感就成了我对这种社会性本质的自觉,而义务与权利也就能真正在这种个人的主体性结构中扎下稳定的根基,而不被虚化为“道”的无常和“气”的混沌。反之,没有个人的人格主体作为根基的那种群体责任感,哪怕它自以为是出自本真的内心(“诚”),也仍然是一种无个性的、甚至是奴化的责任感。这样的责任感并不把责任看作自己的权利,而仅仅视为外来的义务;它从不以个人的名义、而总以“天运”、“天道”的名义提出自己的任务和目标。因此,失败了,责任追究不到个人头上,对个人的追究无论从个人感觉上还是事实上说,都必然是充当“替罪羊”;成功了,大家感谢的是“皇恩浩荡”,受奖者不一定有什么特别的功劳,主要是要树立一个模范供大家仿效和模仿。一切惩罚和奖赏都不是立足于个体的责任,而是立足于社会的效果,这就是中国传统儒家群体责任感的基本原则。许多人会认为,对群体的责任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甚至会感到,中国人的责任心不是太少了,而是过多了。数千年来,从庶民到天子,从家庭到国家,中国人无处不在“责任”的束缚之中,这种责任感本质上是一种受到制约和禁止的感受。一位古代皇帝曾出自内心地慨叹:“吾贵为天子而不得自由!”这大约表达了一切位极人臣者的悲哀。即使那些自觉地承担起这些责任的满腹忧患意识的道德超人(圣人),也从不把这些责任当作自己个人人格的一种肯定,而是当作对个人、对“一己之私”的一种自我限制和排除,他归根到底来源于对“天命”的认识和信念。孔子“五十而知天命”,认为“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他自信“天生德于予,桓魋其如予何!”“天之未丧斯文也,臣人其如予何?”孟子也充满着这种了不得的使命感: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中国士大夫一切“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凛然气概,全都来自于这种“受命于天”的信念。有了这种信念,他们的确可以“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然而,他们也都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一旦意识自己已为天所抛弃,尤其意识到自己在死后将会无声无息、遭人遗忘,不能“留下一点什么”,他们的精神支柱和自信自重便立即垮台。“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识时务者为俊杰。 《三国演义》中许多儒生每当敌国入侵、大势已去,只要敌方君王表现出“仁义”的襟怀,他们大都能毅然归附,“弃暗投明”,其中不少并非贪生怕死之徒。魏、蜀、吴三国人主争相做出“礼贤下士:的姿态笼络人心,招贤纳叛,正是惨透了中国士大夫心理机制的这一奥秘:儒生们只要觉得他们可以用不着放弃儒家伦理价值体系,他们就很容易用这套体系转而辅佐新的统治者。因为他们深知“天命靡常”的道理,“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只要能使他们相信天命已转移到一位新的君王身上,则要使他们俯首称臣就如同导水入渠一样容易,绝不存在由个人的人格好恶造成的障碍。而对他们自己说来,只要“道”能行天下,谁当皇帝又有什么关系!中国知识分子的这种豁达大度和委曲求全(用贬义的说法是“见风使舵”)的世故,甚至在异民族的统治者面前也同样能够通行无阻,它体现了中华民族即使在外族统治下也能同化外族、而不为外族所同化这一“反败为胜”的神妙机制,展示了我们文化的巨大的包容性。华夏民族本来就是在长期的种族融合中逐渐形成起来的,在夏、商、周历代战乱更替和文化陶冶中建立了全民族共同的活动舞台和文化基础,儒家学说只不过是这一文化基础的集中体现而已。南北朝时代北方少数民族(五胡)的渗透是对汉民族同化力的第一次考验。历史证明,有远见的外族统治者总是重视和学习汉文化,提拔、礼遇和重用儒生。如后赵皇帝石勒(羯人)把张宾等汉族士大夫组成“君子营”,帮他出谋划策,暇时让人为之解读《汉书》等典籍,且置太学,立学官,网罗汉族人才。“五胡乱华”的结果,是北方少数民族的大批汉化。元代作为第一个以异民族同一了国朝代,正由于未能充分重视79汉民族文化心理、未全盘采用儒家价值体系,其立国不满百年而亡;相反,清王朝则巧妙利用了中国儒家伦理这一销熔一切个别性的能框架,以一区区满族而入主中原达三百年之久,甚至大大改变了汉人的外部形象,倒台后数十年中,仍有汉族遗老们处心积虑策划复辟。当然,历史上像文天祥那样的爱国志士也不乏其人,但支持他们的信念无非是“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即自己作为永恒“天理”的代表而名垂史册、彪炳后人,不愧对列祖列宗和子孙万代。文天祥《正气歌》中“三纲实系命,道义为之根”的表白,正是他坚信其丹心可“照汗青”的根据。因此,中国人的责任感无论看起来多么自觉、多么坚定、多么坦荡,只要追溯到它的最终根据,我们总可以得出某种并非自己自由选择的前提(三纲五常之类),最后则总是归结到生物学上的生殖和世代繁衍上去。我们对父母、祖先和后代的责任是出于纯粹的血缘关系,同样,我们对国家、民族的责任也只有一个根据,就是“生来是中国人”。庄子早已说过:“虎狼,仁也”,仁义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生物界的原则,即自然血缘原则。当然,这种对血缘关系的强调并没有像犹太人那样的狭隘性,而是上升为一种形而上学的普遍“天道”,它不是导向种族分离主义,反而趋向于种族融合,倡导天下大同于一家。 但这种世界主义倾向也还是把以父子关系为核心的血缘承续性当作不言而喻的前提:凡接受这一前提者,即被看作已为“我中华”同化了的“国人”,凡不以这一前提为人际关系之根本者,则属“非我族类”的“夷狄”,决不通融。对于每个国人来说,接受由祖先传下来的这一套价值规范体系终归是偶然而无可选择的。我可以选择当官还是不当官,入世还是出世,但我不能选择我不当中国人。我出生于中国且祖祖辈辈是中国人——这就已经注定我必须承担这片土地上流传了数千年的伦理规范和道德责任,我的“自由”选择只不过是在这个基地上进行有限的选择而已。“文革”期间,有位五年级小学生由于厌烦学习,竟几乎出自本能地宣称:“我是中国人,不学外国文”,很是出了一阵风头,得到各个层次的“老小孩”们的喝彩。当历史发展到今天,当越来越多的人抱怨中国人受传统“责任”的束缚太深,已丧失了敢怒敢言敢笑敢骂敢打的人类天性的时候,我们忽80然发现自己面临着沦为禽兽不如的无责任状态的危险。随着老派道德的贬值,社会上滋生出一种冷漠无情以至于冷酷麻木的心态。 一大群青年人可以对几个落水儿童作壁上观,甚至对奋身救援者加以冷嘲热讽;一位老人在闹市区当街昏倒,只引来路人无动于衷的一瞥,然后各人自去走路,哪里有什么“恻隐之心”和“不忍人之心”!王朔的“痞子文学”大行其道;《废都》中充斥于目的、凝集了人生的全部“美”和“雅趣”的一连串性交和乱交情节;以现代诗、朦胧诗的怪才闻名的敏感的诗人顾城却用最原始、最粗俗的方式杀妻和自杀,——这些事实所证明的,其实并不是中国人“变坏了”、“堕落了”,而是中国人数千年的伦理价值体系已显示出了自身致命的缺陷:人们在还没意识到自己是“人”的时候,就先意识到自己是父亲和儿子,妻子和丈夫,是臣民和“父母官”;当今天这些名分已越来越显得空洞、显得是对个人人格的束缚时,人们就忽然发现,它们说一直掩盖着的那个在深层心理中蠢动的东西,一旦现出原形,竟决不是什么人性,而是兽性。所以电视剧《北京人在纽约》中的王起明,当他的一切传统道德观念在西方社会的冷冰冰的石壁上碰得粉碎时,他唯一能做的便只剩下用手比划一个生殖器的动作!我们没有什么可抱怨的。既然我们的传统文化根植于生物学上的传宗接代,它就没有能力用真正人性的东西去溶化人心中非人性的、兽性的东西,而只是掩盖、包容甚至保存和维护着兽性的东西。我们是“龙的传人”,而由于我们过分强调自己的“龙种”,我们现在成了跳蚤。西方群体责任感的个体人格基础是在古希腊奠定的。这方面最典型的代表是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本人不问政治,而且有意远离政治,他以“私人”身份对群众进行启发教育。尽管如此,他对于国家、民族的责任感却比任何人都强。作为公民,他曾三次从军打仗,表现英勇。他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历史使命,把自己比喻为神派给雅典人民这头麻木的公牛的大牛虻,为的是刺激雅典人行动敏捷、充满活力。但他做这一切,不是因为他“生为雅典人”,也不是为了名垂青史、“光宗耀祖”,更不是为了对当权者尽“忠”,而是为了他个人内心独特的“灵异”,这种灵异“永远是禁止我去做我本来要去做的事情”,因而对自己的行为有一种自觉的控制,“但从来不命令我去做什么事情”,因而仍保持着自由意志的自发性和原发性。这是一种介乎个人灵感(天才)和良心之间的东西,但无论如何不是对外在既定的社会价值观念和传统道德的适应,而是创造性地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之上的社会责任感,81因而表现出来,反倒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的一次否定,而不见容于当时的世俗舆论。按照色诺芬的记载,苏格拉底被雅典法庭判罪,一是由于他“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而且还引进了新的神”,一是他“败坏青年”,就是唆使青年人不听父母的教诲而凭自己的思考行事。苏格拉底标志着古希腊价值观念的一次大转折,旧的氏族血缘公社遗留下来的自然而然的道德、责任、义务让位于建立在公民私人或个体自由意志、理性思考之上的群体责任感,氏族的保护神让位于理性的保护神,血缘至上让位于理性至上。尽管这个理性随后就在柏拉图那里,后来在斯多葛派和基督教那里异化为一种对自由的压抑,对个人的限制,但已不是以人的自然本性的名义,而是以更高的精神实体的名义了,对氏族血缘伦理价值观的扬弃已深深地积淀于西方精神的基础之中,成为想抹也抹不掉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心理传统了。即使在对个人压制最酷烈的中世纪,也仍然盛行着浪漫色彩的“骑士精神”,所谓“女士优先”,所谓“费厄泼赖”(fairplay),总是使西方讲道德的人在面对最实际的考虑时,还要考虑一层个人荣誉、个人人格的问题。于是就有西方人两千年来津津乐道的“苏格拉底之死”的道德课题。苏格拉底之死,这个在悲剧诗人笔下显得如此崇高悲壮的历史场景,在苏格拉底的弟子色诺芬那里却是这样描述的:当时苏格拉底年事已高,即使那时不死,以后不久,他的生命仍然是要了结的;其次,他所失掉的只是所有的人都感到智力衰退的人生中最累赘的一段时期,而他所获得的则:他显示了自己的精神力量,而且胜似任何人。他通过对于自己的案件所作的最真诚、最坦率和最正直的申诉赢得了光荣;并且最镇定、最勇敢地忍受了所判处的死刑。人们一致承认,直到目前为止,还想不起有任何比他更好地忍受了死的人。 没有一个字是从国家、民族、历史来考虑的,也没有提到对家庭和家族的责任,全是对自己个人名誉、人格形象和声望的一种斤斤计较的权衡。苏格拉底感到满足的仅仅是:“到目前为止,我不承认有任何人活得更好或更幸福”。正如一出完整的戏剧一样,一种如此美丽善的生活自然也会要求有一个衬托出它的全部美和幸福的辉煌的结82局。苏格拉底像一位艺术家一样热情地塑造者自己的一生恰好在这种对自己的幸福和光荣的艺术家式的权衡中,透射出了一种人性的光辉,一种超凡脱俗的道德情操。因为正是这种权衡,促使苏格拉底毕生思考着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并实行正义而谴责不义。他的一生就是对他的死的最好辩护,他的则是他一生事业的最后完成这个事业,既是他个人的事业(荣誉、幸福等),也是一般“人”的事业,因而也是他的国家、他的民族、他的同胞们的共同事业(正义、善)。苏格拉底之死是西方个体主义精神与群体责任感统一为真正完美人格的古典的典范。不过,除了这种自己对自己负责(为了自身的完善性)的人生态度之外,苏格拉底及其以前的希腊人并没有发展出一种完备的责任理论。这种责任理论是由柏拉图和斯多葛派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规定了统治者(哲学王)、保卫者(武士)和生产者各自的职分,他们分别应当具有智慧、勇敢和节制的美德,一旦做到这一点,他们就体现了最高的美德“正义。在柏拉图以前,智慧、勇敢和节制都没有被视为人的一种职责,而只是一些对人自己有利的品质或能力。柏拉图首先从国家利益出发,把人自己所要求所想望的东西变成了由“正义”所命令人们具备的东西,把个人意志的追求变成了群体责任的规范。这时,人的愚蠢、怯懦和无节制(即“过度”)就不止是对个人自己有害,而且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破坏了国家的公正与和谐。这样,智慧、勇敢和节制已不再是一个完整的个人(苏格拉底)所必须同时具备的品质,而是为了国家而扮演不同角色(统治者、保卫者、劳动者)的强制性分工了。群体责任感从个体对自己的责任中异化出来,首次成为了一种与人的自由意志相对立的道德规范。斯多葛派则进一步将这种道德规范确定为一种人人当无条件服从的“逻各斯”,即命运,并将其内容扩展为自豪、节欲、坚忍、沉着、精明,以及谦虚、高洁、忠实、无惧、平和、宁静等等。与此同时那最核心、最重要的道德范畴也从柏拉图的“公正”转移到了“忍耐”或“服从”上去了。如果说,“公正”体现了古希腊道德意识的最高层次的话,那么忍耐和服从就成了古罗马人所提倡的最大美德了,它为西方意识形态向中世纪基督教过渡作了一个不可缺少的铺垫。 不过,斯多葛派的忍耐和服从毕竟还表明,古代人是把完成自己的责83任当作自己个人的一种特殊品质,即“刚毅”。基督教的责任感则把人的最后这一点“自傲”都摧毁了基督教的最高德性是“爱”,是对一切人的普遍的爱,不但爱那些爱我们的人,也要爱那些恨我们的人。“爱”在古希腊罗马不是一种德性,因为它并不给个人带来什么好处,反而经常捉弄人、陷害人,是应当“节制”的对象;它也不是一种特殊的品质,而是人人都有可能犯的一种错误,它被形象化为一个手持弓箭任意射人的顽皮的孩子。希腊罗马这种主要是个别的爱,在基督教那里被普遍化和抽象化了,“人人皆兄弟”的博爱精神并没有爱情所体现的那股强烈的激情和欲望色彩,它只是一种理念或信仰,一种应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应采取的内心态度。“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这并非一种自发的情感,而是一种责任。然而,作为一种“责任”的爱终归是一种虚假的东西“对于诅咒你们的人,要为他祝福;对于辱骂你们的人,要为他祷告。有人打你这边脸颊,你便使那边脸颊也由他打;有人夺你的外衣,你便不阻止他夺你的内衣”。人非木石,如何能做到这一点呢?必须要有一个第者,一个真值得爱的人作为中介,来承担这一切罪过:我之所以能爱我的仇敌,只是因为我爱那个为此承担责任的人,这样,我的爱就仍然可以是真诚的。而这个人就是耶稣基督。在耶稣身上,抽象的爱被具体化了,而具体的爱被普遍化了。耶稣作为一个最善良、最温驯最圣洁的人之子,可以引起每个人最真切、最虔诚的爱;但这爱又的确是不带情欲的,具有最大普遍性的,它就是对至高无上的太一、上帝和神性的爱。耶稣本人为这种爱作出了榜样,他在被钉上十字架时说:“父啊,赦免他们吧!因为他们所做的,他们不晓得。”于是,“爱”作为基督徒的一种责任,就成了一场表演。它具有某程度上的自欺性(没有激情,谈得上什么爱!),但又的确是真诚的、不带世俗利害考虑的、具有牺牲精神的。爱就是一种最高的信仰基督徒是充分意识到这种爱的表演性的,他们知道,要达到这种普遍的博爱是不能回避痛苦的,相反,在现实中爱的追寻完全是一个充满痛苦的受难的历程,只有当人的灵魂超升到那沐浴神恩的彼岸,人才有希望领受到永恒的爱的福袛,而唯有这种希望,才带给他们在人世所受的苦难以某种意义。当然,一切责任如果不带有、并且不意识到自己的表演性,就不是真正的责任。如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每个人就都应当为自己确定合乎其身份的角色,罗马斯多葛派则把角色的84制定者和分配者归之于神意,认为人的任务就是把神给自己规定的角色演好,而不要抱怨和怀疑神的不公平。但只有基督教才承担上帝说规定和启示的角色当作发自每个人内心深处的精神需要,担当这种角色并不是将它作为一个手段去达到具体的目的(如柏拉图指望国家稳定,斯多葛派追求心灵的平静),而是为了它本身。爱本身就是目的,它就是信仰。爱本身是为了爱,它是得救的原因,也是得救的结果,还是得救本身。 这样,爱就不再只是一种责任,而且也被理解为一种权利,一种人人具有的普遍权利。只不过这种权利的授权者仍然是上帝的神恩。人必得因自己的爱心而感谢上帝、爱上帝,人不可以自傲。近代以来,经过宗教改革,西方人将对上帝的爱或信仰完全变成了个人的私事,使之淡化了社会责任的含义。人在现实世界对邻人所行的“事功”被否定了,基督徒的信仰只是自己对自己的灵魂负责,正如两千年前苏格拉底也只对他自己负责一样。与之并行的是,在世俗生活领域中,在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的影响下,近代西方人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责任感,即个人对近代法制社会所具有的责任感。在这方面,古代的苏格拉底事实上已经作出了榜样,他不仅把躬行正义当作他个人的私事,而且把服从法庭判决视为自己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只是他的行为在当时尚未成为法的原理,只被看作他的一种个性,一桩英雄行为。近代西方人则开始自觉地把法律的惩罚当作罪犯个人自由意志的必然要求,并作出了法理学上的论证。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培卡利亚主张,对人处刑必须得到他本人同意。黑格尔则进一步认为,事实上,犯人在犯法之前早已给予了对这类行为加以惩处的同意,所以他在犯罪的意志中逻辑上已经包含着对自己的侵害(通过惩处)加以扬弃的要求,因此,“认为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权利),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单单把犯人看作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儆戒或矫正为刑罚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这就意味着承认,犯人在犯罪前也是守法的公民,这个法是他和其他公民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共同制定的;作为有理性的存在,亦即逻辑上不自相矛盾的存在,犯人在犯罪前后应具有同一的人格,他触犯的是他自己制定的刑律。因此,认为他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在对自己的罪行加以惩罚,这是以承认犯人具有完整的、前后一贯的人格为前提的,是对犯人人格的最基本的尊重。雨果在其名著《九三年》中,生动地描写了1793年法国大革命中人85们对待国家法律的态度。小说中的主人公郭文是共和和军队的司令官,他从前的老师朗德纳克侯爵则是旺岱地区反革命贵族叛乱的魁首。 一次,朗德纳克逃脱了革命军的追捕,但出于人道主义,他又反身回去救出三个陷在火中的小孩,并因此进了革命军的监狱,根据共和国的法律,必死无疑。郭文私自到监狱中探望这位从前的恩师、现在的死敌,出于情感的原因——既是个人情感,又是普遍人道主义的情感——他放走了朗德纳克,自己取代了后者的位置,在革命军事法庭的绞刑架下引颈就戮。这是一出典型黑格尔意义上的悲剧——两种同样合理的道德力量的冲突,通过主人公的肉体生命的牺牲而达到和解,并升华为将两者统一于自身的、具有永恒意义的精神人格。对于郭文来说,国家法律并不是外在他律的限制,而是他自己的理性的体现,他在这个法律面前没有丝毫恐惧感,而是以逻辑上毫不含糊的冷峻执行着它的要求。只有另一种和理性同样神圣的人性力量——情感,可以与理性及体现理性的法律相对峙,但这并不能使理性的光辉变得晦暗不明,反而通过这种剧烈的冲突及其悲剧的结局而表现出理性的崇高伟力。郭文以他的死,维护了法律的一贯性,同时也没有背叛他说珍视的情感,因而他自己的精神人格的完整性便获得了希腊雕刻艺术般的永恒体现。在这种意义上,他的死的确是他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别人想要免除它或是取代他,都会是对他个人人格的侮辱,就像对一尊洁白无暇的大理石雕像的玷污一样。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故事。《三国演义》中,曹操在率兵行军时马踏麦田,违反了他自己颁布的不得践踏农田的军令,罪当斩首。曹操欲拔剑自刎,左右止之,遂割发一束,令示于军士,以严军纪。作为一代奸雄,曹操当然不会愚蠢到真的因此而自杀,只不过是作出要自杀的样子,等别人来“救”,然后好借此取得某种宣传效果。曹孟德的一束头发,抵得上千万的人头:这里面既没有理性,也没有真情,有的只是临时实用的考虑,一切都是策略好机谋。自相矛盾在这里带来的不是悲壮崇高的结局,而是滑稽可笑的伎俩。因此他假装要“自杀”并不是要维护自己人格的前后一贯和完整性,他甚至根本不具有一般“人格”的观念。其实,整个中国刑法思想都是建立在这种实用的策略意识之上的,法即“术”是治人之道,是惩罚和威胁的手段,如黑格尔说的“单单把犯人看做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直到今天,我们电影和电视里出现的那些不徇私情或大义灭亲的检察官和法官形象,也从来没有一人把受罚视为罪犯86的权利,而仅仅是为维护国法的尊严,谁罪犯从肉体到精神都加以诛灭。从逮捕、关押、审判到服刑期间,侮辱人格的姿态、行为和语言都常常被视为理所当然地加于罪犯身上。至于罪犯本人,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不过是“低头认罪”,犹如一头自知无法脱逃的动物。如果我们把真正的责任视为一个义务和权利的统一体那么似乎可以说,在中国传统中从来不存在严格意义的个人责任心和罪感,而只有对义务的片面的、奴隶式的服从,和对权利的不负责任的滥用。 在前一种情况下,人们奴颜婢膝,或忍辱负重,以天理灭人欲;在后一种情况下,人们颐指气使,炙手可热,假天理以遂人欲。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不懂得尊重自己的人格,也不懂得尊重别人的人格。我们没有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尊严。 第三节尊严 皮科论人的尊严在于其不可规定性,即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可能为恶,但取消自由意志是更大的恶——自由意志是道德评价的基础——中国道德与刑法不分:“诛心”导致道德心的沦丧和道德行为的伪善——尊严首先是自尊,而不是“面子”——自尊不是自大:对自己人格的尊重与对他人人格的尊重是一回事——面子是遮蔽性的,尊严则是表演性的:人格面具造成“典型性格”——阿喀琉斯与俄底修斯的完美人格——罗马人:人格的普遍性层面吞并了个性的特殊性——失败者的尊严:奴隶哲学家爱比克泰德——基督教对斯多葛精神的扬弃:“不动心”的点成了无止境的求索,“苦恼意识”——显克微支的《你往何处去?》:灵的坚强与肉的虚弱——近代:灵与肉的和解——自由主义理论的滥觞:麦克斯.施蒂纳——两种“精神胜利法”之结构的比较——阿Q精神:可笑的悲壮与可悲的幽默——作为“唯一者”的阿Q:皇权思想——两个中国字:“我”与“人”的对立,“我”不是“人”——阿Q的“绝对命令”——儒生的妄自尊大与自轻自贱:“非人”原则的两面——自律的表演性与他律对表演的割裂文艺复兴时期,一位伟大的人文主义者在论及人的尊严时说过这样的87话:最后大造决定每一种受造所私有不论什么东西都公之于人,人是不能被赋予以任何固有的东西的。所以大造把人作为一个没有区别的肖像作品来对待,并把他放在宇宙的中间这样对他说:亚当呀,我们不给你固定的地位,固有的面貌和任何一个特殊的职守,以便你按照你的自愿,按照你的意见,取得和占有完全出于你自愿的那种地位,那种面貌和那些职守。 其他受造物,我们将它们的天性限制在我吗已经确定了的法则中,而我们却给了你自由,不受任何限制,你可以为你自己决定你的天性。我把你放在世界的中间,为的是使你能够跟方便地注视和看到那里的一切。我把你造成为一个既不是天上的也不是地上的,既不是与草木同腐的,也不是永远不朽的生物,为的是使你能够自由地发展你自己和战胜你自己。你可以堕落成为野兽,也可以再生如神明。哦,天父无上的豪爽,和人的无上的惊人的幸运呀!人被赋予了他所希望得到的东西,他所愿意取得的为人。人之所以高贵,就在于他唯一地可以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自己是什么和不是什么。世上万物中,只有人是不由外在现成的规定所决定的,而是自己把自己造成的存在。如果说造化先天地赋予了他什么的话,那就是这种由自己来造成自己、设计自己、完善自己的能力。因此他是自然的产物,他又是自然的中心,正因为这点,他对自己欣赏不已。可以说,这是对于人的尊严的经典性的解释。皮科的上述的演讲说明,人的尊严既然在于人的自由意志,那么,它就不一定总是导致某种道德的后果。因为自由意志之所以是自由的,就在于它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作恶,既可以“堕落如野兽”,也可以“再生如神明”。以人的自由意志有可能作恶为借口而取消人的自由意志,把人当作物来限制和处理,这就是对人的尊严的最大的侵犯。历代皇帝用阉人来充当宫中内侍是这方面的极端的例子,因为他不把自己嫔妃们的贞洁寄托于侍从的道德,而是寄托于其无能。推而广之,历史上一切扼杀人的自由、践踏人的尊严的制度,无一不标榜自己是道德的卫士、罪恶的敌人,实际上却在尽力制造一个阉人、废人的社会。对自由意志的蔑视和压制即使有时可以暂时防止某些为非作歹的事发生,但从根本上说来,它酿成了对人类最大的犯罪,造成了永久的恶:它使人不成其为人。88人具有在善与恶中进行两者择一的选择能力,这是一切道德评价之所以可能的条件。 只有以此为基础的道德评价,其标准本身才是道德的。现代法制完善的国家将道德与法律严格区分开来,不把道德的劝善罚恶的要求明文载入法律条文,除了这些要求因标准的不确定而技术上难于实行的原因外,也正是看到以道德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去强制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恶果,它将使人丧失自己作道德选择的资格,使道德本身变得虚伪,最重要的是:它彻底否定了人作为一个自由存在者的尊严,因而也否定了一切道德。试想,“拾金不昧”这种本来是道德的行为一旦被写进法律:凡拾金不交者处半年以下徒刑,则任何人的拾金不昧都将失去其道德价值了,因为他不能不交出所拾金额。中国古代惯于将道德与法、与刑混为一谈,这并不说明中国传统道德的高尚,而正说明了这种道德水平之低下。所谓“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以及“春秋之义,原情定罪,赦事诛意”的“诛心”之论,都反映了以“仁义礼乐”为刑罚准则的儒家学说在人的精神生活领域中的极端专制。孟子曰:“善教得民心”,荀子曰:“有治人,无治法”,因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实际上,“民心”、“人心”一旦被那些统治者“得”去,纳入到“礼”的外在规范之中,僵化和凝固起来,人民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尊严也就完全“失”掉了。这种所谓“治世”只有利于封建专制统治的延续,但却使人的素质大大降低。当人民感到自己不过是一头被礼法绳索捆绑着的牲口时,社会就必然要陷入可悲的颓败和虚伪;而当人民连这一点也感觉不到,反而以为这套礼法的束缚即是自己与生俱来的天性或本能时,一个民族就成了一具活僵尸成为先进民族的考古研究对象了。与通常的理解相反,人的尊严并不是指人处在群体关系和等级关系中的“面子”、“体面”和“身份”,而是指人内心对自己精神主体的自觉坚持。一个意识到自己的尊严的人,他不会被动地或屈辱地适应舆论和社会对他的身份要求,也决不会对别人的蔑视和非人对待无动于衷。尊严首先应是自尊。 在自尊的基础上,人一方面同样地尊重别人,另方面对于别人施加于自己身上的人格侮辱全力进行抗争。自尊决不是自大。一个自大的人是不懂得自尊的。自尊包含着对别人人格的尊重。因为真正的自尊是把自己上升到一个普遍性的个体上看待,也就是说,把自己看作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精神存在,而不是一个偶然的、肉体上的动物性存在。既然自己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存在,那么对自己的尊重就不仅仅是对自己这个偶然个体的尊重,而且是对一切人、对人性的尊重,因而,把另一个人也当作普遍性的精神个体来尊重就是自尊的题中应有之义了。反之,自大则是固执于自己个体的偶然性,不能从这里上升到普遍性;一旦这偶然性改变,自大立即下跌为自轻自贱和自暴自弃,正如“文革”中那些“红五类”子弟一夜间成了“黑七类”子弟一样。因而自大并不是对自己固有的、前后一致的个体人格的尊重,而恰好是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人格,所以也没有懂得尊重别人的人格我们常听人说,某人“自尊心太强”,这往往不过是比较婉转地批评一个人自高自大。但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准确的。自尊与自大决不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本质上的差别,他们的意思是恰相反对的。如果要说一个人“自尊心强”的话,那就应当包含着他极端尊重别人的意思。他既然把自己看作一个不可入的原子,他也就会把别人也看作这样的原子。可见,另一方面,自尊也决不意味着把自己完全消融于普遍性。作为一种人格概念,自尊同样也是立足于个体之上的表演性,它具有自己独特的、将自我个体与外界隔离开来的面具形式。自尊是对自己(和别人)身上的人性的普遍性的尊重,但这种尊重决不只是一种口头上的抽象的承认。我的形象、我的性格、我的观点、我的诺言、我的权利、我的职业、我的财产……作为我身上的普遍人性的特殊体现,都是我的自尊的内容。它们就是“我”的“重量”或“自重”,是我这个原子的“原子量”或质量;我不是把这些个性特征仅仅当作外在的偶然特征来拥有(否则这些特征都可以视为“身外之物”,被人剥夺或自我剥夺,“我”就成为一个抽象的“无”了),而是当作一个普遍与特殊的统一体、一个典型个体而确立起来,因为这些外部的特征贼我身上都被“我化”了,哪怕是物质的东西或“身外之物”,都已被精神化和内在化了,成为了我的主体性的表征;因此,这些特征的普遍性才不是体现在它们的自我取消、融入集体之上,而是体现在对别人的那些特殊性同样加以承认上面,这些特性的个别性也不是体现在对别人个性的不相容甚至抹杀和否定之上,而是体现在尊重别人个性同时却并不贬低自己、而是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个性之上。自尊的这样一种“典型性”,在西方只有在古希腊才显示过它的完整形象。古希腊人格的高贵和伟大,正是通过这种典型性格而罩上了一90层艺术品式的美的光辉。 在荷马史诗中,希腊最著名的英雄阿喀琉斯英勇无敌,脾气暴躁,对个人名誉视为生命,但同时又心地善良、宽宏大度。他为给自己的朋友帕特洛克罗斯报仇而忘记个人恩怨,重返特洛亚战场,杀死仇敌赫克托尔;可是当赫克托尔年老的父亲向他跪求还他儿子的尸体时,他又极富同情心地对老人说:“你遭受的痛苦已不少,现在又哪里来的胆量敢独自一人来到阿尔戈斯人的船舰,并会见杀死了你这么多儿子的仇人呢?你必然有一颗铁石一样的心!来,请坐下,让我们将悲痛平息,虽然它啃啮着我们的灵魂。这是神祇们为人类所规定的命运,而他们却悠游自在。”战场上的你死我活并没有泯灭掉人类普遍的良心。阿喀琉斯不是一介武夫,他具有高贵的心胸,懂得尊重人。即使他杀人如麻,也仍然意识到人的普遍的悲剧,意识到每个“有死者”的尊严。他交还了赫克托尔的尸体,并为他的敌人的悲惨命运而流泪。他把敌人的命运看作包括自己在内的整个人类的共同命运。另一位以智慧和狡猾著名的希腊英雄俄底修斯,曾和埃阿斯为争夺阿喀琉斯的遗物发生争执,用计谋取得了胜利,埃阿斯由于羞愤而自杀身亡。可是当希腊统帅阿伽门农拒绝埋葬埃阿斯时,俄底修斯却亲自去为他说情:“是的,他是我的仇敌,”俄底修斯回答。“当他活着时,我仇恨他。现在他既已死去,我再不能对他怀恨了。对于这样一个高贵英雄的死我们必得悲悼。我自己愿意帮助他的兄弟完成埋葬他的神圣的义务。”俄底修斯虽然诡计多端,这几句话却是真心实意的。希腊人总是能超越个人的私利和唯我独尊的自大,而肯定别人、甚至是自己的仇敌的人格价值,与此同时却又并不贬损自己的个性。希腊人这种完整的人格到了罗马帝国时期便开始变质了。正如古罗马艺术中普遍神性与人的个性开始分裂,高贵与野蛮、神圣与粗鄙正相对立一样,罗马人的性格也失去了古希腊人的完整与和91谐。他们崇尚的是用普遍原则来克服自己身上的特殊性,是忍受这种分裂之苦的巨大耐力。希腊人的尊严在战胜敌人时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因此人们称那个时代为“英雄时代”),罗马人的尊严则要在战败或沦为奴隶时才全面地展示出来。这是一种失败者的尊严,它在晚期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中得到了惊心动魄的表达。例如奴隶哲学家爱比克泰德说:我必须死。那么我也必须呻吟着死么?我必须被锁禁,那么我也必须是悲哀着的么?我一定要被放逐,但是我可以微笑着,愉快地、宁静地而去,有什么阻拦我这样做的呢? “泄露一件秘密”。我不泄露,因为这在我自己能力之中。“那么我就要锁住你了。”你说什么?锁住我?你锁得住我的腿,可是宙斯自己也强不过我的自由意志。“我要把你丢在牢狱里,我要从你卑渺的身上砍下你的头。”难道我曾告诉过你只是我有一个不能被砍掉的头么?爱比克泰德的这种“不屈的人格尊严”,是建立在对每个人或他的灵魂原子的不可入性的绝对信念之上的,这一点与希腊人的尊严感是共同的;但它同时又是一种变态:这种个人内心的绝对不可入,正是通过在外在存在方面的无限可入性来体现的,他表面上对外部所遭受到的任何苦难采取满不在乎的态度,实际上若没有这些苦难,因而没有自己从肉体上对这些苦难的忍受,这种尊严便根本无法体现出来。在读到斯多葛派的这类言论时,我总是会产生这样的困惑,不知道他们所标榜的这种忍耐力和刚毅精神,究竟是属于一种道德上或纯粹精神性的美质呢,还是属于肉体上或神经系统的天生素质?一个人在严刑拷打之下出卖了同伴,究竟是由于意志不坚定呢,还是由于生理上是脆弱?斯多葛派的“不动心”原则,本意是不让内心固有的那个几何学生的点受到触动,但他们仍然太重视外界的世俗的验证。外界的压迫每进逼一步,内心的不可动摇就再次得到确信,那胜利的快感就由此而得到加强,这就形成一种畸形的尊严:“你还能把我怎样?”精神通过否定肉体而获得尊严,但正因为如此,精神还陷在肉体之中,未能和肉体划清界限,反而本身降低为一种肉体上的苦行主义了。斯多葛派这种高尚的、但并不是纯精神性的人格尊严,正如古希腊英雄式的人格尊严一样,最终仍然归于个人身上的某种性格、素质或气质,而并不具有真正的人性的普遍性。基督教则将这种贵族式的坚毅92精神通过异化的方式提到了普遍性的高度。在基督教看来,人的精神的坚定已不再是个人性格标志,它毋宁说象征着上帝的万能。奥古斯丁曾批评斯多葛派的“不动心”,指出人们要想在充满不幸的现世靠逃入个人内心来获得“幸福”,在强暴的压迫面前靠肉体上的坚忍不拔的耐受力来保持住个人的尊严,甚至想靠自杀来逃避苦难和罪恶,不存在什么幸福和尊严,但基督徒却可以使自己怀抱着在彼岸世界里得到幸福和尊严的希望。这希望在现实世界是看不见的,所以“我们只有耐心地等候”。于是,人的尊严不再是一个固定不动的几何学上的点,而是一种进向永恒的趋向,它不断地要偏离自身、否定自身,陷入黑格尔所说的“苦恼意识”之中,只有在这种纯精神性的苦恼、忏悔、叹息和默祷之中,才能走完人和上帝之间的无限距离,获得某种超越整个现实世界的、与上帝合一的尊严。早期基督徒们在外部行为方式上如此温驯、谦和、无能和低声下气,在内心信仰上却又如此刚毅、坚定、高贵和超然,这在显克微支的长篇小说《你往何处去?》中有生动的描述。在罗马暴君尼禄的斗兽场内,那些衣衫褴褛的基督徒们面对猛兽的血盆大口和看台上成千上万嗜血的观众的疯狂呐喊,表现得那么镇定自若,向上帝的在天之灵默默祈祷,的确体现了一种更高层次上的尊严。然而,这只是普遍精神(上帝、圣灵)对物质(肉体)的尊严,而不再是个人(作为精神和肉体的统一体)的独立人格的尊严。 人们被上帝的巨大精神威力所震慑,在唯一具有无限尊严、无限神威和无限慈爱的最高存在面前被慑服;灵的坚强与肉的虚弱这一强烈对比和尖锐矛盾,驱使人离开了个人人格的本位,将这个人格推斥到一个遥远的彼岸,并通过否定自己的尊严、将自己片面化、抽象化和虚无化来重新获得尊严:我什么也不是,但当我面向上帝、接近上帝时,我可望是一切。文艺复兴以来,西方人关心的不再是人在上帝那里寄存了些什么,而是上帝给予了人一些什么。从前被抛弃在罪恶中、黑暗中的物质世界、大自然和人的肉体,都突然沐浴了神恩和启示的光辉。天主教的圣母成了人的感性和灵性之间达成的慈爱谐和的象征;新教则使上帝成了独立的个人内心的一面镜子,为个人人格的归位提供了根据。在蒙田、笛卡尔、莱布尼茨直到康德那里,上帝都在不辞劳苦地为调解人身上灵与肉的纠纷而努力,就像一个忠实的自律,构成了人的绝对尊严的内容。人成了人的最终目的。93黑格尔的理性神学是企图恢复基督教神本位主义的一个最后的实性尝试,黑格尔哲学的解体却把西方人的思想导向了类似于爱比克泰德的个人本位主义,但却失去了古罗马式的高贵和悲壮,成了一种平易近人的、甚至平淡无奇的自由主义精神。人承认了自己作为肉体存在的卑下,但并不想通过否认和抛弃这种存在来获得超越,而力图就在这种存在中达到超越。因而,当这种存在状况本身呈现出超越的希望和蒸蒸日上的趋势时,精神上的超越便有信心、有把握在现实生活中实现某种惊人的飞跃;但如果存在状况令人绝望且毫无起色,精神超越的努力便总是显得那么滑稽,如19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之一迈克斯施蒂纳就是如此。我们可以把他的说法与上引爱比克泰德的话作一个比较,他说:现实的枷锁,每时每刻在我身上镂刻成深痕。但我还是我自己所有的。虽然我作为一个农奴,是属于某一位主人的,但是我所想的只是我自己和我的利益。不错,主人的皮鞭落在我身上,我没有从他的皮鞭下获得自由,但我这样忍受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例如为了使我可以用忍耐的假象来欺骗他,消除他的怀疑,或者不至因我的反抗而给我自己招来更大的苦头。……我呻吟,因为我的肉体在呻吟。 但我的呻吟和颤抖证明:我还是属于我自己的,我还是我自己的我。爱比克泰德决不呻吟,施蒂纳却把呻吟当作“唯一者“的权利。这的确是一种庸人的哲学,它不再对肉体作超乎寻常的要求,它对肉体的超越并不体现为对肉体痛苦的坚忍和蔑视,而是对这些苦难的可耻的幸灾乐祸:我的腿没有“免掉”主人的鞭笞,但这就是我的腿,它和我是不能分离的。请他把我的腿割下来看一看,他是否还占有了我的腿!其实留在他手中的不过是我的一只死腿而已,那已经不是我的腿了,正像死狗已经不是狗一样。马克思对此批评道:“显然,圣桑乔(即施蒂纳)‘忍受’他那份鞭笞时比真正的奴隶更具有尊严”,但真正的奴隶并不想“用自己的忍耐来欺骗奴隶主”,相反,“他们嘲弄那些折磨他们的人,讥笑这些人的软弱,讥笑奴隶主们不能强迫他们俯首听命,只要他们还忍得住肉体上的痛苦,他们不作任何‘呻吟’,不作任何哀诉”,“他们无论在‘内94心’或‘外部’都不是‘自由’的,但是在一个方面他们是自由的,那就是他们‘内心’没有妄自菲薄,即在‘外部’也表现为没有自暴自弃”。至于施蒂纳的自由则表现为“他就是这顿鞭笞的所有者,从而他的自由是摆脱于不被鞭笞,这种自由,这种摆脱,是属于他的独立性的”,“他的权力和独立性竟不在于他能支配自己的四肢,而在于这些就是他的四肢这一事实。”与施蒂纳这种以怯懦无能为“尊严”相比,马克思似乎更倾向于斯多葛派的坚毅精神。但毫无疑问,无论是施蒂纳还是斯多葛派,在马克思看来都决不能给真正的人格尊严提供根据,而只有“支配自己的四肢”的实践行动才能做到这一点。马克思的尊严观是在更高层次上向古希腊英雄主义尊严观的复归。施蒂纳在忍受鞭笞时所坚持的个人尊严,就其将一切外部世界的屈辱和失败都视为主观上的“我”的胜利而言,颇类似于阿Q的精神胜利法。不过,这两种精神胜利的的心理结构确是完全相反的。阿Q的精神胜利是“他律”的,他预先作为假定而不可动摇的是在外部的“面子”上不能屈服或示弱于人。在现实的压力下,当外部的面子已经丢光了之后,还能以内心自造的表象权当外部的面具去抵挡外来的压力,以自欺欺人的方式对自己维持一个完整的形象,不是为了主体的独立,而是为了好歹合乎“做人”的外在规范。于此相反,施蒂纳的精神胜利法不论多么窝囊,其出发点却不是外在的面子,而是内在的灵魂支点,是“自律”。 在这里,要紧的不是维持自己面子上的尊严或一个胜利者的“形象”,而是死死抓住自己个体的生存体验而“不动心”,不要因外在的失败而丧失了自我。这两种精神胜利法,一种是由于没有灵魂,一种是由于只有抽象的灵魂。前者产生出一种消融一切个体的国民性,后者则产生出以唯一自我为中心去囊括一切在性的抽象个体。施蒂纳以挨打的正好是他而不是别人这一点而自豪,阿Q们则在日寇的飞机大炮下以中国人有“四万万人”、有无数的“天灵盖”可供杀戮而自豪:去,战场上去,我们的热血在沸腾,我们的肉身好像疯人。我们去把热血锈住贼子的枪头,我们去把肉身塞住仇人的炮口。95或是:同胞们,醒起来罢,踢开了弱者的心,踢开了弱者的脑,看,看,看,看同胞们的血喷出来了,看同胞们的肉割开来了,看同胞们的尸体挂起来了。或是:天在啸,地在震,人在冲,兽在吼,宇宙间的一切在咆哮,朋友哟,准备着我们的头颅去给敌人砍掉。这正如鲁迅所说的,可以比之于“嚎丧”。这种虚夸的悲壮,无非是“使人生又可以在别一境界中,安心乐意地活下去”,让人麻木习惯于被杀戮的命运,甚至“从奴隶生活中寻出‘美’来,赞叹,抚摩,陶醉”,成为“万劫不复的奴才”。除了这种可笑的悲壮外,中国人的阿Q性格更常常表现于一种可悲的幽默之中。我曾听一位老农说,日本人占领期间,一名日本兵用条枪看住五十个中国人,从里面拉出一名中国妇女来强奸。当时日本兵的枪已丢在了一旁,五十个中国人竟无一人敢动,静静地在一旁围观。后来,那些大嫂大婶们闲时说笑话到:“我们一个个排起队来,看他到底能搞几个!”有记者采访南京大屠杀的一位幸存者,当他回忆自己当年被日本兵放在火上活活烘烤、皮焦肉烂的惨状时,竟出人意料地笑起来说:“他们是和我闹着玩的呢!”这种永远逃避开自己、对自己所身受的痛苦加以玩弄、品味和陶醉于其中的民族性格,显然不可能是日本侵华战争的特殊产物,也并非有人以为的,是近一百多年来中国人被动挨打造成的“半殖民地性格”,相反,它正是中国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文化心理背景。鲁迅笔下的阿Q,即使没有外国帝96国主义入侵,也照样在他的未庄当他的“天下第一”,那自轻自贱和精神胜利的比赛对手,大抵是自己黄皮肤的同胞。阿Q的现代子孙唐元豹,在一场自轻自贱的擂台上自我阉割、自打耳光、自揭脸皮,因把自己糟践得不再是人而赢得冠军,得个满堂彩。 当我们今天还情不自禁地唱起“中国哲学世界第一”、“中国文化拯救世界”的高调时,我们也许正应当反省一下这种妄自尊大在近百多年来给我们民族造成的实际恶果。如果说,西方的精神胜利法(如斯多葛派或施蒂纳)是把自己在外部世界中的任何形象和处境都当作表演自己那永远同一不变的“自我”的各种面具的话,那么中国的阿Q精神则是随时改变自己的立场、角度、观点(所谓“想得开”),以便适应那永远变化着的外部遭遇和环境,使之不论如何变化,总显得像是对自己的一种恩赐和奖赏。因此在这里,成为面具的不是外部世界,而是我心中的自我感觉或幻象,也就是“面子”;它的作用也不是用来表演自我,而是双重的遮蔽:既遮蔽外部世界的真相,也遮蔽内心世界的主体性。由此便产生出阿Q精神的两个主要特点,即对待外部世界的相对主义,和内心妄自尊大的绝对主义,在两者实际上是一回事,且互为因果,但我们仍可以大致分别开来进行考察。我们先来看看相对主义方面。阿Q式的自尊心是相对的,因为它决找不出一个确定不移的内心标准作为立足点,而总是游移不定的,随环境改变的,只在相对的人伦关系中有暂时的规定。由于中国人的自我总是归结为一种关系或名分,而没有真正独立的自我,因而说到自己,他总觉得自己是一棵“小草”,一颗“螺丝钉”,微不足道,“没什么可说的”;只有说到自己的关系,如所负的责任,所占据的地位品级,所作的“贡献”和所受到的嘉奖,才谈得上自尊二字。但正因为这些关系都取决于一时一地的外部环境或某种临时的政治需要而没有任何统一的价值尺度来客观地衡量,因此这种“自尊”并不是个人自己固有的人格上的封闭性和不可入性,而是要每个人临机应变到外部世界去“争得”的一种光彩和脸面,它不关乎外部世界的实际内容,而只涉及人伦关系中的名分。名分本质上是相对的,不同“名”下,各有其“分”。主子有主子的名分,奴才有奴才的名分,主子以行奴仆事而“丢脸”,奴才以地道的奴才行为而“露脸”。人生下来就要懂得自己在外部世界中的“身份”,才会知道哪些事做得,哪些事做不得,97哪些事别人做得我做不得,哪些事我做得别人做不得。这就是所谓“礼”。但儒家的“礼”并不是上述对外部世界的相对主义的原因,毋宁说是它的结果或表现形式。在某种特殊的时代条件下,“非礼”恰好可以取代“礼”而定出新的“名分”,正如阿Q在因吴妈事件被开除出整个未庄礼教系统之后,愤然想到:“革这伙妈妈的命!”并构想出一整套新的礼法系统一样。又如中国人的讲排场、摆阔气,堪称世界之最,为了面子上过得去,每逢婚丧嫁娶往往数十年节衣缩食挥霍于一旦,甚至债台高筑,打肿脸充胖子,生怕人家说出一个“穷”字。道理实在是一无所有了,却又翻过头来大讲“穷”的好处,什么“君子固穷”,什么“越穷越革命”,以至于和人家比穷,比三代或四代讨过米。这就是阿Q式的“辩证法”,其对立双方的“统一”之处,便在于好歹要面子上好看,圈圈要画圆。中国人讲“辩证法”,常常只是为寻求个心理上的平衡,保持良好的自我感觉或“乐感意识”。“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这种道理最适当于遭祸者和贫弱者:我虽遭祸,实为有福,你尽管享福,终不会有好下场。但不能反过来讲,因为那些身在福中者一般都不讲“辩证法”,而宁可相信“天不变道亦不变”(即“形而上学”)。辩证法就是“造反有理”,而只有倒了霉的人才去造反。 同一个阿Q头上的癞疤,先前是连说话也避讳的,等到“物极必反”,便成了“你还不配”,等于天下第一光彩事了。发现事物是“相对的”,这是阿Q人生观中的一大法宝,因为它可以消解或遮蔽客观世界的坚实性,以便在任何场合下维护阿Q在自己和别人心目中的感觉或形象。这种相对性的运用不仅是空间上的,尤其也是时间上的。中国人特别善于作“纵向比较”。阿Q在穷困潦倒中聊以自慰的是:“我们先前比你阔多啦!”60年代初的大饥荒还未过去,“忆苦思甜”就给刚刚挣扎过来的几亿中国人造成了“现在比过去阔多啦”的幻觉。“中国人在政治上是无所畏惧的乐观主义者。不管他们刚经历过何种灾难,他们始终准备宣告他们正在跨入一个新的时代,它必将带来民族成就的奇迹。其抱怨虐待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相当强——当他们想到国家的未来时便突然消失了。……没有其他政治文化如此严重地依赖于中止怀疑的心理快乐”。这种寄希望于未来的乐观主义信念与其说是立足于某种社会进步的学说或理论,不如说是对幻想中的心理财富的一种预支,为的是填补当下的心理亏98空,正如向过去年代一去不返的辉煌成就借贷一样。这就已经表明,在阿Q精神这种相对主义的面子观底下,又还隐藏着一个绝对主义的前提,这就是在任何场合下,在困境中,在枷锁里,我都必须找到使自己心情舒畅、乐而忘忧、睥睨当世气如虹的理由。使尽种种辩证法的技巧,齐生死,等祸福,“友谊第一,比赛第二”,输力不输气,最终是要证明“我”比你、他,比任何人,至少在某一点上要无比的高。“我”,这不是和你、他一样的“人”,而是独一无二的、不可超越的,是唯我独尊的,只是常常不表露出来,致使你或他误以为凌驾于我之上,其实这更说明了我的高超已到了出神入化,不露声色的程度。其实我虽然下贱,可内心高傲;我命如纸薄,可心比天高;我在强者面前是虫,可在弱者面前是虎;我在家门口被人作践,可关起门来仍是皇帝。弄到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了,我仍能以天下第一能自轻自贱、能苟活延命、能吃苦耐劳的人而自豪,“状元不也是第一个么?”一旦有了一个管什么样的高尚目标,如武训的“办义学”,那就更是名正言顺地以其自轻自贱而成为天下第一人了。因此毫不奇怪,当你偶尔来到一个中国最贫穷最落后、最没有文化的角落,与一个最无能最懒惰、最为人瞧不起的汉子打打交道,你常常会惊异地发现,他满脑子的“知足常乐”、苟且偷生的观念底下,透出来的竟是无法无天的“皇帝梦”!中国人,特别是中国农民数千年来的皇权思想和“取彼代之”的欲念之连绵不绝,实在是因为有这亿万“唯一者”做它丰厚的孳生土壤。这又是一种“相对和绝对的辩证法”。遗憾的是,其中的绝对的“我”永远是一种飘忽不定的虚假幻象,它并不以是否真有机会做上皇帝、成为“唯一者”为转移。 西方人也讲“人是万物的尺度”,“我思故我在”或“自我产生非我”,也讲“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但这种“我”或“唯一者”总有其确定不移的立足之处,或是感觉,或是思维,或是创造力、天才,或是自由意志。正因为如此,“我”总是痛苦地面对着现实世界的“非我”,它必得承认别的具有同样立足点的“我”(你、他)的存在;你与他不仅仅是我的手段,同时也必须成为我自己的目的,因为你与他不得到确立,这本身就意味着“我”没有确立,意味着一般“人”没有确立。因此西方人的“我”总是作为一般的“人”而确立起来的。但中国人的一般“人”的概念是一种无私、无我的概念,中国人的“我”也没有一般“人”的含义,它在表层意识上是有99待于一般“人”来吞并、来消灭的“私心杂念”,在潜意识中却总是超出一般“人”之上的独夫。在中国语言中,自古以来“人”与“我”这两个词就有一种独特的用法,即用作一对反义词。孔子曰:“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董仲舒说:“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可见,“我”不是“人”,“人”在此意味着除我之外的一切“他人”。这在西方语言中是没有的。在西方人看来,我与人的关系就是很平常的人与人的关系,爱人即包括爱我,正我也体现为正人,人我本没有必要对立起来,我既不低于、也无必要在道德上凌驾于他人,因为人我关系首先并不是道德的事,而是世俗法律的事。西方人的道德并不以我为中心,而是以超越于我和一切人之上的神为中心。所以他们在谈道德时首先不谈人我关系,而是谈人神关系;即使谈及人我关系,也总是作为神所规定的“人人关系”来谈。这种人人关系要成为道德的、正义的,并不需要中国人爱讲的“严于责己、宽以待人”之类没有普遍适用性的相对规范,只需在人与人之间达成“约定俗成”的“契约”就行了。这种契约简单明了,有普遍适用的标准,它不逼迫每个“我”拼命超越别人、凌驾于别人之上去做唯一的道德“圣人”,也不给伪善者留下以“我”之欲强以“立人”的余地。所以,西方原子论式的唯我主义看似注重“私德”,其实倒更能维护“公德”;中国人要求每个人成为大公无私的“圣人”,推崇“修齐治平”,结果反倒以修身的私德吞并和包容了“平天下”的公德,整个社会的秩序都系于圣王或独夫的一念之间。西方在利己主义泛滥最烈的罗马帝国时代形成了相当严密的公民私法(罗马法),中国人在数千年大一统帝国的延续中却并未因前赴后继的忧国忧民之士而建立起完善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体系。即使在“天下平”的时代,每个个人、因而全体国民也都处于没有法律保护、随时可能被侵害、被剥夺、被侮辱的状态。阿Q的“唯我独尊”正是建立在这种传统精神上的。从表面看,阿Q精神、特别是“精神胜利法”似乎更多地带上庄禅哲学的印记,然而实质上,它更内在地渗透着儒家伦理的基本原则,即在道德上把“我”、“己”看作凌驾于一切“人”之上的绝对尺度、精神帝王。这是阿Q精神的绝对命令: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你都要使得自己的精神永远超越于别人之上。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句100名言,通常人们注意的是它将产生的道德后果,因而对之备极赞赏;但却忽视了它的道德原则,这就是它后面隐藏着的精神贵族式的自傲心理和唯我原则:它是以帝王对自己的社稷的忧患之心来对待天下兴亡事,起码也是一个忠臣(帝王的手足)对帝王思想的认同体验,即“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以这种方式,每一个平民百姓都很容易使自己进入帝王的精神氛围、思想立场,在忧患中获得一种精神上升华了的满足感。 这种唯我独尊并非真正的对人、对黎民百姓的尊重,这种以天下社稷为己任的胸怀并不体现为对一切人平等看待,而是孤芳自赏、愤世嫉俗,甚至暗地思想作“帝王师”,并渴望一次得到帝王的赏识。这种人看不起别人,而在自己未达到权力的顶峰之前,也看不起自己,以为他看不起自己和别人所共有的“人”性。可是一旦他大权在握,则立刻不可一世,把自己视为无所不能、具有最高智慧和道德水平的“圣人”。这种妄自尊大其实就正潜藏在他的自轻自贱之中。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只不过是他将自己视为“非人”的同一条原则的两种表现而已。人的尊严的真正基础,是人的始终如一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自律”。但阿Q精神的这两大特点,即外部的相对主义和内心的绝对主义,不论哪一方面都不具有自律的根据,因而都没有达到人的尊严的层次。相对主义是一种“他律”,是丧失自由意志而对环境无条件的适应;妄自尊大的绝对主义则是“自”而不“律”,即要排除一切普遍适用的规律而崇拜偶然性、屈服于自身的偶然性,“我”在此并非某种一贯的原则,而是一种对他人意志的抽象否定和抹煞。 自律是自己表演自己,表演与表演者有内在的一贯性;阿Q的“面子”也在表演,但并不呈现出自己,而是向别人也向自己掩盖自己,在自己与表演之间有一个断裂。由于在表演时看不见自己,因而自己一方没有什么可以出来支配表演,表演纯粹是外在的、由外部环境、名分、礼法规范所操纵的一出傀儡戏。这一点,也许只有那些讲究旧式排场礼节的新婚夫妇体验得最真切。他们按老派规矩迎亲、拜堂、敬祖宗、入洞房,机械地忍受长辈和媒婆等的一应调排和同辈青年近乎下流的调侃折腾,唯一的目的只是为了不丢面子。面子的顾虑使人完全成了物,甚至成了他人的玩物,因此面子与人的尊严决不能等同,甚至是相反的,因为尊严唯一地在于人的自由。 第三章作为人格表演过程的自由 至今为止,人们仍习惯于轻描淡写地说出“自由”二字。在日常语言中,它是与不负责任、自由散漫、自由自在、摆脱痛苦、达到目的、舒适畅快等等联系在一起的。人们以为,世上有千般难解的事,唯有“自由”是最易理解甚至不必理解的,似乎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自由是怎么回事,就像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名字那样。可是,一旦有人追问“什么是自由?”一旦人们不可逃避,必须直接面对这一问题并予以回答的时候,人们就沉默了。 最直接自明的东西成了最麻烦最神秘的东西,它简直不是一个“东西”,而是一团迷雾,即使放到理论的“手术台”上,也叫你无从下刀。历史上曾有过诸多对于“自由”的规定和定义。但它们与其说是阐明了什么是“自由”,不如说是在列举哪些条件下人是自由的。自由本身则始终无法在概念上给以严格的定义。即使勉强赋予它“定义”的形式,它也决不能用作演绎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来从中推出某个必然的结论,否则自由就成了必然,成了“只能如此”和“不得不如此”,即成了不自由。例如,通常把“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视为对自由的一个定义,可是我们决不能由此推论出一切自由都要依赖于知识。伊甸园的夏娃就不是有了知识才自由,而是自由地去获取知识,“对必然的认识”恰好是自由意志的产物。另一方面,并非所有对必然的认识都是自由的。我们现今几乎一切无所作为、被动消极的观念都是以这种老于世故的“明智”的面目出现的:“我早知道这一切都是徒劳”,“必然规律是人所不能抗拒的”,“万事首先要具备客观条件”等等。黑格尔说:“密纳发的猫头鹰只在黄昏才起飞”,如果这句话理解为只有完全把握了历史理性的人(这其实是上帝本人)才有自由,那就只不过是一种“事后诸葛亮”或者说“末日审判”式的自欺罢了。 于是人们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自由规定:自由不单是对必然的认识,而且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然而这一规定也不是对自由的本质定义。并非凡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都是自由的。奴隶劳动,资本主义生产,现代工业技术的爆炸,都可以说在改造着世界,但这一切并未给人的自由提供保障,反而造成了不自由的限制。至于把自由看作为所欲为的“任意”,或看作一种“选择”,以及当作意志的“自律”,这些都实际上把自由规定为一种不可规定性,而不是对自由的本质规定。自由本身102是不可定义的,自由之为自由,就在于它的不可定义性、不可规定性和无限可能性。尽管如此,自由又是每个人自己切身感到的东西,甚至是一种摆脱不掉的“宿命”。因为人本身就是不可定义的。人常常想使自己得到某种定义,如皮浪在遭风暴袭击的海船上羡慕那头安静吃食的猪,许多人在陷入痛苦时常想让自己变成一块石头或木头,甚至去酗酒或自杀。更多的人则日夜渴望将自己的自由交付给一位强有力的权威、暴君和主人,希望他能替自己作出选择,希望自己能成为一架接受指令的机器,做某种权力的驯服工具,以便由此摆脱人生的烦恼、操心,永远像一个儿童一样快乐无忧但这些例子所说明的,并非真的可以摆脱自己的自由,而只是说明自由并不是口头上轻松地说说而已的事,它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对许多人甚至是一个不堪忍受的负担。即使当他努力把这一重担推卸给酒精、死亡和权威的时候,他仍然是自由地作出这一选择的,他自由地使自己陷入了不自由,但他却欺骗自己,似乎不自由本来就是不可避免的。每个自暴自弃者都不会承认自己要自暴自弃,而总是可以为此编造出各种各样的充分理由; 对权威和既存现实奉若神明的人也都有一句口头禅:“天下哪有这么自由的事呢?”说自由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则在许多人听来是一种怪论。一般人觉得,自由总比不自由轻松。然而这种看法之谬误,正如对一个艺术家说独创比模仿轻松,对一个奴隶说反抗比服从轻松一样自由是苦恼之源。当一个人“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时,一切事情对他来说就失去了意义,他就会变得空虚、懒散、无所事事,就像过于顺利的婚姻使人对爱情失去了兴趣。选择的自由也是如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作出选择对人来说都表现为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人不可能放弃选择,弃权也是一种选择。我的六岁的小外甥在六一儿童节时跟父母上商店去,当听到说让他在面前数十种玩具中任选一样时,竟哭了起来,因为他不知道究竟该选哪一样好。从前父母擅自做主帮他挑玩具时他并没有这种焦虑,即便有时不尽满意,但总有理由找到安慰;现在让他自己为自己的选择负全部责任,他觉得是多么的孤立无援、手足无措!弗洛姆在其《逃避自由》一书中提出了诸如此类的问题:“自由对许多人来说是一种梦寐以求的目标,可对另一些人来说却是一种威胁原因何在?”“人除了具有向往自由的内在愿望之外,大概总不会还103有向往屈从的本能愿望吧?如果没有,我们又怎么去解释今天有这么多的人心甘情愿地屈从于某一个领导人呢?屈从是否总是指对外在权威的屈从,是否还有着对内在权威,例如责任和良心,对内在的强制力,对类似舆论这样的难以名状的权威屈从呢?通过屈从是否能获得一种神秘的满足?那么,这种神秘的满足的实质又是什么呢?”他指出,现代社会中的自由本身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人日益摆脱外界权威而获得了独立,他可以最大限度地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 但另一方面,人却日益孤独,产生了个人的无意义感和无权力感。因此,“一方面,人失去了以前他曾享受的那种安全,失去了以前那种无可非议的所属感,无论在情感还是精神上都感到茫然不知所措,深感孤独与忧虑;另一方面,他可以自由行动,独立地思考,成为自己的主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而不必听命于人。”其实,不光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由是如此,一切自由可以说都包含着这样的两重性,它们是自由概念本身的内在矛盾性。只不过从前当人们把自由当作一个遥远的目标来追寻的时候,这种矛盾的两重性被人为地割裂开来了:自由本身仿佛只有它积极方面的含义,那消极方面的含义则不过是争取自由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人们发现,为自由而战的斗士总是孤独的,他日夜为忧虑所折磨。可是实际上,自由就正在于种“为自由而战”,孤独与焦虑并不是自由的代价,而正是自由本身。在现代,当人们过去梦寐以求的“自由世界”已实现时,这种被人为割裂开来的矛盾便处在极端尖锐的冲突中了。当“争取自由”说产生的焦虑消失以后,代之而起的却是再没有什么可以争取的焦虑,即对这种“自由”、这种人生、这种生命究竟有什么意义的焦虑。曾有一位争取自由的诗人说:“哪里有不自由,哪里就是我的家乡”,他深知自己的自由、自己的生命意义就在于对不自由的社会进行反抗和斗争,即在于追求自由,这并非悖论。可是,当他所追求的自由社会真的出现时,他就的确失去了自己的家乡,成了无家可归的人,这恐怕是他始料未及的。弗洛姆在此书的末尾部分提到:“我们相信,总有一种积极的自由状态存在,发展自由的过程并不构成一种恶性循环,人完全可以做到既自由又不孤独,既具有批判的眼光又不怀疑一切既独立又不与世界相脱离。”这种信念只不过是过去时代的“自由梦”在今天的感伤主义的回光返照罢了。深刻如弗洛姆,尚且不能摆脱对于自由的温情脉104脉的幻想,更何况那些没有勇气承担起自己自由的责任的人了。弗洛姆把自由的“积极面”从它的消极面上割裂下来,把这种不带消极面的自由寄托在一个未来理想的天国,继续鼓励喜欢自欺的懦弱的人们去为之奋斗,这固然不失为崇高,却已显得幼稚和虚幻。他不过再次体现了对自由的逃避。 事实上,任何“积极的自由”都不能摆脱它的消极面,否则它就只存在于理念中、彼岸世界中或天堂中。我们人类注定要背负着自由的十字架奔赴自己的目的地,这即是一条绝望之路,又是一条希望之路,即是沉沦,又是拯救。两千年前赫拉克利特曾曰:“人怎能躲得过那永远不息的东西呢?”但这只是因为:人自己就是那永远不息的东西! 第一节任意性、自由意志与选择 我们这一代人如何体验自由——“笑”的哲学本质:任意性——精神性的笑与动物性的快乐之区别——任意性与选择,或情感与理智对自由意志的关系——莱布尼茨:磁石指向北极是否自由的?——人的任意性即使根植于本能,也仍然超出动物之上——就其可能性而言,任意性是属于精神的——任意性是自由意志最起码的含义——任意性对人类道德本质上是一种建设性力量——全部历史可看作人的任意性越来越多地实现的历史——希腊自由意志的善恶问题:苏格拉底与智者派的争论——自由意志与知识的关系:动机与效果的两难——亚里士多德的突破:不用善恶规定自由意志,而用自由意志规定善恶——同样陷入矛盾——基督教使上帝意志成为人的自由意志与善的中介:自由意志归结为信或不信——中世纪人格的分裂:人的意志成了上帝和魔鬼斗争的战场——神学家的争论——托马斯模式使人的意志有了自由表演的余地和舞台——文艺复兴发挥了世俗的自由,宗教改革则纯化了精神的自由——近代自由意志对宗教和上帝的扬弃:意志自律的诞生——中国传统哲学对自由意志不感兴趣,其重点是人的“性”或“心性”——孔子确立的不是行仁义的自由意志,而是行仁义的能力或性能——最高境界是“无意中”行仁义,即“圣人”之行——儒家“志气”说的先验前提不是不可规定的自由意志,而是可规定的“性”与“命”——荀子的自相矛盾:本性的恶劣如何能“人为”105地成为善?——熊掌与鱼的选择:“水性”人格的“选择”即无可选择——道家的无为无欲:以取消自由意志为自由——与儒家共同致力于使人“物化”——道德与伦理的差别:中国伦理的非道德性在于使可能性沉没在必然性之中记得小时候,从大人嘴里听到“自由”这个词,我的直接理解是“不要别人管”,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 可是后来我长大一点,有可能认真地来思考这个概念时,我却被人从课堂上和书本里教导说,“自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自由主义”应当铲除,它的真正含义是“只顾自己,不顾别人”,无组织无纪律,捣蛋。天知道,对于“自由”的这种丑陋的印象,我们那一代人花了多大的代价才将它摆脱掉啊!当然,摆脱的方式不是理论上或思辨式的,而是情感式的,甚至是恶作剧式的,我们开始学会了笑。笑,也许是人类意识到自由的第一个标志,特别是那种尽情的、毫无顾忌的开怀大笑那种震动板壁、震得篝火迸跳出欢快的火星的奥林匹斯诸神式的狂笑。它使灵魂中阴暗龌龊的鬼魅逃遁,使人心充满了灿烂的光辉。1968年盛夏的一天中午,我的两位知青朋友相互打赌,各自脱得一丝不挂,顶着衣服,在烤人的骄阳下沿空荡荡的公路意气风发地行进了二十华里,沿途高唱“我们走在大路上”,并与过往汽车的司机挥手致意。他们不惜以这种近乎无聊的方式来显示自己具有打破任何常规束缚的自由,来证明自己不是一件被包装整齐可以出售的物品,而是一个具有无限可能性的人。在同伴们的一片哄笑声中,他们并不感到丢脸和羞愧,反而感到得意和满足,觉得获得了一次新生。因为从此以后,即算他们仍然穿着得规规矩矩,他们已经知道,一旦有必要,他们可以无所顾忌。纵情大笑鲜明体现了自由的最基本的含义,这就是任意性,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自由首先是意志自由,而意志自由本身是无道理可言的、自发的、不能追究的。人决不是先想好了该不该笑才决定要笑。 苏格拉底生性不易激怒,尽管他通过研究认为愤怒常常也有某种好处,他也不能从这种研究中产生出激怒来。而一个彻底自由的人哪怕面对屠刀也能放声大笑。106但我们还必须把人的意志自由这种任意性与动物的随心所欲的本能行为区别开来。许多高等动物在高兴时都有“笑”的表情,这是人类所特有的那种有意识的笑的原始根苗。但动物的笑与直接的肉体愉快以及对这种愉快的预期紧紧联系在一起,人所特有的笑则是精神性的,是由于触发了内心生活的机缘而流露出来或爆发出来的。在日常语言中,由于人类不可避免的移情和拟人化习惯,我们把动物的行为说成是“任意的”、“自由的”,我们羡慕鱼儿的自由自在,飞鸟的无拘无束,这种羡慕也并非毫无道理。人类由于受到社会规范、礼仪制度的约束,常常连自身最自然的肉体需要都要压抑和禁绝,于是自然就希望带着人类对自由的意识而返回到兽类没有社会束缚的境遇中去。人在社会的异化状态下,即使从生物学的眼光来看也在逐渐萎缩下去,他变得连动物都不如,他“只是在执行自己的动物机能时,亦即在饮食男女时,至多还在居家打扮等等时,才觉得自己是自由活动的;而在执行自己的人类机能时,却觉得自己不过是动物。”“人不仅失去了人的需要,甚至失去了动物的需要”。尽管如此,谈到任意性和自由意志,那么仍然应当说,这只可能是人的专利品。自由人才有自由意志,动物只有欲望:只有意志才是自由的,欲望则服从生物学的必然规律。生物学规律当然也包含着许多偶然性,否则布里丹的驴子就会在两堆同样大小的草料之间无所适从而真的饿死了,但这种偶然性仍然是服从必然规律的;自由意志的偶然性这是超越必然规律的,它赋予一切必然规律以意义,并且自身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必然性的内在原则。自由意志除了在偶然性(自发的任意性)方面与动物行为的偶然性有本质区别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它是一种有意识的选择。一个意志行为从想好目标到发为行动总包含着想、决定、动作这样三个阶段,即使这三个阶段重叠为一,也仍然有心理上的这三个层次在维持着动作的延续性。意志行为伴随着目的意识和自觉意识,即伴随着自我意识。自由意志即使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其前提也是要有“想”,就是说,要将各种可干的事以及干一件事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都考虑到,然后“任意”选择一件事或一种方式要这样而不那样。 人当然不是先想好该不该笑才放声大笑,可是他在笑的时候至少意识到没有什么能阻止他笑,这样他才笑得起来,笑得下去,笑得痛快,也才真的出自内心地笑,否则他就会想笑而笑不出,或是笑走了味。人的行为也有“欠考虑”的时候,甚至可以说他有时107“只考虑了一种可能性”。但即便此时,他实际上也考虑了两种可能性,这就是做,或是不做。归根结底,一切任意性都是选择的任意性和选择体现了自由意志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前者使自由意志与人的情感倾向相关联,后者使自由意志与人的理智考虑相关联,人的知、情、意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动物与其他存在物的运动都不是选择性的,因而也不是自由的。莱布尼茨说,磁石要有灵魂的话,它就会觉得自己指向北极是自由的;黑格尔反驳说,要真是那样,它会觉得指向北极是对其自由的一种限制。莱布尼茨强调自发性,却忘了留下选择的余地,而没有选择余地就谈不上自由。同样,动物的一切行为都不存在选择意识(虽然在人看来,它们并非没有选择余地),它们活着,就只能活着,除非大自然来中断它们的生命。人却是自己选择了活着,如哈姆雷特所说的:“活,还是不活,这是个问题”。这里应当防止一种误解,就是以为人的自由意志与人的动物性本能完全无关。其实,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日常生活中,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从表面效果看并没有什么区别,人饿了就要吃,渴了就要喝,进入青春期就要找对象。与动物不同的是,人做这些事总带有自由意志的选择,并反映出他所属的文化。人在非人的条件下,也会和动物一样地吃、喝和性交,但他总也意识到,这在通常情况下本来还要有另外一些条件。作为人,他自由在享受精神食粮的同时才享受物质生活的食粮;而作为单纯的动物,他甚至谈不上什么享受,顶多只有对本能说带来的生理痛苦的解除。因此,即使在非人条件下,人把自己贬低为动物,这在人来说仍是一种选择:是忍饥挨饿以保持人的尊严呢,还是不顾一切,先维持自己动物的生命,为以后恢复人的生活而保留一个基础呢?不那么固执的人通常会选择后者,但他仍然是立足于超出动物本能的立场上选择后者的,在其中,他总是为人的表演性留出一席之地,只要有可能,就会将自己的动物行为尽量表演化、人化,如使用餐具、讲究卫生,掩饰自己赤裸裸的情欲并使之升华为爱情和一整套求婚的礼节。这些附加条件最初也许是出于实用的考虑,但后来却成为一种文明的标志,一种精神上的享受,一种个体与人类相认同、与野蛮相区别的见证了。可见,至少就其可能性而言,自由意志的任意性是属于精神的,而决不是动物的本能冲动。自由意志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是人与动物的分界线。失去了自由意志,就失去了人。这种说法首先适合于任意性。因为毋庸讳言,自由意志108最基本、最首要的含义就是任意。人们常常拐着弯儿回避这一点,他们把任意理解为“无法无天”、“损人利己”、“人欲横流”,与动物随心所欲的本能冲动混为一谈,却把真正的自由理解为淡名利、守节操、天马行空、独来独往,总之是不食人间烟火。还有的人把自由的较高层次上的规定(如后面要讲的“自律”)视为自由的唯一规定,而抽掉了它底下得以生根的基础,即任意性。以不自由为自由,以束缚为解脱,以丧失人格为最高人格,这种事情我们见得太多了。诚然,自由意志或任意性的确有一种对人类文化、伦理道德和传统习俗的反叛和破坏性力量,但它同样也是(并且本质上是)建设性的:当它针对着野蛮、兽性、本能和惰性的力量时,它就是一切道德原则之所以能确立起来的原动力;即使当它为人类动物性需要所加强而冲破旧的限制时,它也并非一定是起着消极的作用。 恰好相反,从整个社会来说,“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人越多,其程度和范围越大,这个社会就越富有生气,以为他的总体效应将是:越来越多的人不想干坏事,而想干真正有利于自己和大家的事。社会的腐败决不是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引起的,而是由于少数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大多数人却想干什么都干不成而造成的。人们理所当然地把这种体制当作任意性首先要破坏的对象。古代希腊人对人的自由意志进行了最初的研究。对他们来说,问题不在于人有没有自由意志,人人都具有自由意志是一个事实。他们要探究的是自由意志的性质和后果问题。在这方面,希腊人有两种不同看法。一是苏格拉底的看法。他认为,人的自由意志本质上是向善的,因为自由善事才对他有好处,恶事则使他亲受其害。一个人之所以要去作恶,也只是因为他以为那是善的,只要他知道了那是恶,他就不会主动去作恶了。因此要达到善,关键不在于限制人的自由意志,而在于教给人什么是善的知识;至于为善的意志本身,则是人天生而有的,不可教也不用教的。于此相对立的是智者派的看法。普罗塔哥拉认为,人们为了维持社会生活不得不假定人人都具备道德和正义的自由意志,但实际上,如果没有外来的强制和教育,那么人就会“只怀着一些相反的恶习”,而不能凭自己的自由意志成为一个善人。另位智者斯拉马寇说得更明确:“原来,人类之所以责难不公正,并不是因为他们不肯去做,而是恐惧自己将成为不公正的牺牲者。从这样看来,苏格拉底啊,不公正变成大不公正,反可较公正更为有力,更为自由,更为主动”。换言之,人只要可以避免成为别人作恶或自己109作恶的牺牲品,他就会尽量去作恶,因为这对他有利。这两种对自由意志的看法,都还仅仅停留在自由意志的“自发性”或“任意性”这一基本点上,尚未达到一种“选择”能力的理解。这实质上仍然只是一种磁石指向北极式的自由。如果人能凭借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在苏格拉底看来就只能自发地行善,在智者派看来则只能自发地作恶;前者认为恶是由于缺乏知识而违背了自己的自由意志,后者认为行善是由于心怀恐惧而限制了自己的自由意志;而两者都认为只要排除了对外界事物的考虑(认识因素或利害因素),人的自由意志就可以像任何具体事物一样得到规定(善或恶)。显然,对于自由意志试图在性质上给予一义性的规定的这两种初步尝试,实际上都取消了自由意志,最终也取消了这个自由意志的善或恶的属性。因为,一个行为如果是无法选择的不能不如此的行为,它就不再是自由的行为,也不再有善行或恶行的含义,正如自然现象本身无所谓善恶一样。 然而,苏格拉底和智者派的自由意志观却给后来西方人讨论自由意志问题提出了两个最基本的方向。首先是自由意志和知识的关系问题。在苏格拉底看来,人有了关于善的知识,就可以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正确地行善;智者派则从反面揭示出:人有了关于恶的知识,才可能出于恐惧压抑自己作恶的自由意志而服从善。可见,自由意志要么以知识为前提,要么其后果受到知识的限制。这就发展出自由意志本身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动机和效果问题。动机是一种单纯的自发性,效果却涉及知识。动机好,但由于缺乏知识可以导致不好的效果;动机虽不好,但由于明智考虑也可以产生好的效果。这两派可说是以不同的方式论证了“美德即知识”的原理。另一个涉及的问题则是自由意志和道德评价的问题。用自由意志本身来规定善与恶的内涵,这只是近代才发挥出来的观点(如康德),希腊人则一般是用善与恶来给自由意志定性。不过这时的“善”的含义多半是指给个人带来好处的事情(如财富、勇敢、智慧等等),即使它包含社会的和谐、公正,也是因为它们保障了个体的幸福,这些与后来的基督教中“善”(信仰、爱等等)的含义是不同的。在今人看来,苏格拉底关于人人都有向善的意志、人性本善的看法,其实与智者派关于人性本恶的看法并无根本区别,不过是一种合理化了的利己主义学说,它们都成了近代幸福主义伦理学的先驱。然而,把一个人110的自由意志简单地规定为善的或是恶的(不论如何理解善或恶),这种僵硬的做法在后来也被放弃了。人们更多地看出,就善或恶的评价来说,自由意志本身是个相当矛盾而难以确定的东西。而这正是有意志的人和无意志的物的根本区别。苏格拉底和智者派的这一场理论较量,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有了一个暂时的了结。柏拉图的“理想国”已表明,对自由意志的“物化”规定必将导致对自由意志的不确定性和选择的权利。他说:“所以德性依乎我们自己,过恶也是依乎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有权力去作的事,也有权力不去作。我们能说‘不’的地方,也能说‘是’。如果高贵的事情在于我们,那么不做可耻的事情也在于我们;如果不做高贵的事情,在于我们,那么做可耻的事情也在于我们”。无疑,行善不仅只是行善,而且本身就是不作恶,作恶也不光是作恶,本身也是不行善。做一件事的自由意志本来就是两面的:要这样而不那样,因而自由意志必然是一种选择,即二者选一。 人既然有行善的自由意志,也肯定有作恶的自由意志,反之亦然。“过恶出于自愿”,这甚至不能有苏格拉底的“无知”来辩护,因为,如果你不愿作恶,谁叫你不去增进自己的知识呢?如果你陷入不得不作恶的境地,那么你最初仍是自愿陷入进去的,因为你本来有不陷入这种境地的自由。这就揭示出,对善或恶的自由选择的意志是一切善和恶之所以成为善和恶的根源。的确,如果人注定为善,那就不存在真正的善;如果人注定为恶,那也就用不着处罚恶人了。人们奖励善行,是因为他本来可以为恶;人们谴责恶行,是因为他本来可以行善。但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看似全面,却仍然遇到了意志和知识、即动机和效果的矛盾。苏格拉底已指出,如果没有正确的知识引导,主观上善良的意志很可能会导致恶劣的后果。亚里士多德也承认:“德性是顺从正当的理性的指导的”;但他又认为:“但是从性格所发生的行为与其状态,却不是具有同等样式的自愿;因为我们只有在明白了特殊事实的条件下,我们才能始终作为我们行为的主人;但是性格或习惯的养成,如同疾病的发生,是渐渐的、一步一步的,是不可知觉的;因此,我们只在我们的习惯的开端时是主人。不过,我们要不要把我们的才能用到这一方面,其权仍操于我;就这一点说,性格的养成还是出于自愿”。这就是说,我必须为一种不可认识、不可知觉的过程负责。即使我是盲目的,即使我受到了外界不知不觉的影响和欺骗,111即使我并不知道是什么使我成为了今天的我,我是我行为的“主人”,但由于我行为的后果不可预料,这“主人”又打了折扣,我只在行为的“开端”时是主人;但事情在开端时恰好是对事情的知识和必然后果的认识最贫乏的时候,例如,不能指望一个小孩从小就懂得世上的一切善恶,我们又怎能在缺乏知识的情况下认定我是自己行为的主人呢?亚里士多德没能解决这一效果好动机的矛盾,正如古希腊神话和悲剧作家们也无法调和这一矛盾一样俄狄乌斯事先不知道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他为此承担责任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人一旦把自己看作自由的,他就不得不面临最尖锐的逻辑矛盾。自由等于荒谬。中世纪基督教在另一种矛盾面前无所适从,即,自由意志究竟应规定为善的,还是规定为恶的?福音书上说:“善人是从他的心内所存之善发出善来,恶人是从他心内所存之恶发出恶来”。这看起来是承认了人自己内心具有行善或作恶的自由意志,其实不然。人心中所存之善是从耶稣基督那里接受来的,一个人只有听从耶稣的话,才能在内心树立起善的牢固基础,才能去掉自己眼中的“大木杆”,使自己双目清楚,不为恶所蒙蔽;不听耶稣的话,或听了而不实行,即使行善,也“就像一个人在地面上造房子,没有基础,于是一临大水冲击,房子便立即倒塌,完全崩坏”。可见,一个人行善或作恶,完全被归结为听不听基督的教导;人并没有对善与恶的知识,因而也没有自由地选择行善或作恶的能力;在人的自由意志和善恶之间失去了直接的相关性,而插入了一个外来的意志,即耶稣基督的意志,唯有他是一个绝对善良的意志,是一切意志的权威标准。因此,基督教为人留下的最后一种自意志就是:信仰,或是不信。由此也就导致了个人意志的一种分裂,即同时存在有两种相冲突的意志,为善的意志和作恶的意志。“当我意愿为善时,罪恶也同时伴着我”,而在我犯罪时,却又并非全心全意地去做,而是:“我意愿的善事,我不去作,而我不意愿的的罪过,我却作了。 所以说,我如作了我所不意愿的事,这恰表明作这事的不是我,而是寄生于我身内的罪”,“我按着内心者的意思,我是喜欢上帝的律法;但是在我的肢体内又另有一种律法,与我的心灵的律法交战,把我掳去成为这种在肢体上存在的罪的律法的俘虏”。服从上帝的意志是善之根源,屈从自己肉体的意志就是犯罪的根源。基督教把后一种意志也归于魔鬼撒旦的诱惑,这就取消了人的一切行善、作恶的自由意志,人成了在上帝112和魔鬼之间被撕扯着的一具木偶。人不能凭自己的意志在善与恶之间直接作出选择,而只能在信仰或不信之间作出选择(有些教义如加尔文教连这也否认了);信与不信本身很难说就是善和恶,只是因为信的是上帝,这将带来善,不信上帝将带来恶,它们才具有了善和恶的意味,但意识间接一位。如果说,人的自由意志并没有被完全取消的话,那么它却采取了这样一种非自发的、间接的方式:它自由地把自己消融于另一个意志,融化在上帝的权威中;它的自由最终只体现在否定的方面,即不为魔鬼或自身肉体的诱惑所动;至于在自由本身的肯定方面,这种自由却完全体现为对自由的放弃和对权威的服从,体现在为对自由意志的自发性和任意性的极大侮辱。基督教自由意志的这种悖论使整个中世纪的教父哲学家和经院哲学家们大伤脑筋。奥古斯丁认为,恶的意志是来自于灵魂本身的一种倾向于低劣事物、倾向于作恶的自发性,它甚至并不是由肉体或某个具体原因引起的。自从亚当堕落之后,就把作恶的自由意志传给了他的后裔即人类,现实人的自由意志只能倾向于作恶,而并不具有行善的自由意志。但人类却具有通过信仰而得到拯救、摆脱罪恶的“希望”,只不过这种信仰和希望也不是他自己想产生就可以产生的,而是上帝出于善意和慈悲对他施加的恩宠。奥古斯丁由此就堵塞了人把犯罪的责任推到自己所无法支配的肉体冲动和魔鬼诱惑上去的借口,使人更深刻地反省自己的灵魂和自由意志本身的犯罪倾向。但这种沉痛的反省最终只有一种深刻性的假象因为,如果人的灵魂毫无行善的可能,注定要犯罪的,那么不管他反省还是不反省,他还是要去干坏事,他是反省和忏悔就是虚假的;而且当他意识到自己的被注定性时,他甚至会有一种轻松感,因为毕竟,他的自由意志不用为此负责。的确,奥古斯丁也正是这样看的。他认为,凭借自由意志而犯罪的人类,其自由意志只是表面的,他们的沉沦和受惩罚是上帝特意安排的。上帝拣选和拯救一些人,遗弃和放逐另一些人,这样做的理由是不可解的,否则上帝的意志还须以其他理由为前提,而不成为绝对的理由即最高的自由意志了。这种命定论与奥古斯丁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整个忏悔精神形成了尖锐的矛盾,这种矛盾使他的后继者们陷入了长期混乱,其中包括伊里吉纳、安瑟伦、阿拉伯尔等一系列一个比一个精明的学家。 托马斯.阿奎那为了给处于上帝严密监视下的人类自由意志保留一个113适当的作用范围,同时又不触犯上帝的权威,他在心理学的自由意志和形而上学的自由意志、世俗的道德和神性的道德这两者之间划出了一条界限。在心理学或世俗的范围内,他在苏格拉底的意义上提出,人的任何自由意志的前提在对所选择的东西(善或恶)的认识,人的自由就是基于知识而存在的那种必然性。这一原理假定了一个反古斯丁的命题:人性本善,只要人知道了什么是善,他就会自由地选择善;知识高于德行,理智高于意志。但显然,这里所说的善,也正是接近于苏格拉底的世俗的善的含义:完满、幸福、个人利益的满足。这些在奥古斯丁看来并不具有称之为善的资格。托马斯也只是将它们放在人的日常行为中来讨论。然而他又认为,尽管在日常生活中人的理智总是高于人的意志,但涉及到形而上学的领域,人的理智都在信仰之下、为信仰服务。只不过这种信仰的意志在他看来与其说表示了人向往善的自由,不如说表现了人的理智的必然限制:人不得不求助于一个更高的智慧,即上帝的智慧。人的理智服从于信仰的意志,这并不违反理智高于意志的一般原理,因为它无非说明了低级智慧对高级智慧的服从;而在上帝那里上帝的智慧同样高于他的意志,真高于善。所以,人在世俗生活中信仰上帝的方式,也主要是尽可能运用自己最高级的心理机能——理智,来扩展自己的知识和指导自己的行为。托马斯这种唯智主义的自由观,将奥古斯丁借神秘主义而取消了的、独立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意志在世俗领域归还给了人。托马斯对世俗道德和神性道德的这种区分,提供了一个处理自由意志问题的更精致的框架,它把上帝的专制从人世的领域远远推开,使人有了自由表演的余地和舞台。这一构架预示着近代对自由的新理解的萌芽,这种新理解正好是向着人世和天国两个不同方向展开,并且越离越远。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者们执着于人的现世生活,他们宣称:“我不想变成上帝,或者居住在永恒中,或者把天地抱在怀里。属于人的那种光荣对我就够了。这是我所祈求的一切,我自己是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在次范围内,他们把自由意志的任意性、自发性发挥到了极致。爱拉斯谟引用古希腊诗人索福克勒斯的话说:“最愉快的生活就是毫无节制的生活”,他甚至反对用智慧来限制意志自由:“命运的女神爱的是那些不大谨慎小心的人,那些胆大敢为的人,和那些喜欢‘事已至此无可翻悔’这句格言的人”。当时的风尚是把自由意志与情感、情欲和人的本能冲动视为同一,它最鲜明地体现在拉伯雷为未来理想社会所制定的唯一信条之上:“想做什么,便做什114么”。与文艺复兴相反,宗教改革运动把这种尘世的自由放在一个极不重要的地位,而号召人们去追求更高的精神上的超验自由。路德就曾把尘世的自由看作不自由,看作与真正的自由不相干的东西。他虽然并不主张禁欲主义,但也决不认为那种随心所欲的自发性是一种什么德性。在他看来,一个人如果把任意当作最高原则他就必然堕入罪恶。真正的自由既非任意性,亦非知识,而是信仰。一个人有信仰就能得救,信仰本身就是善。信仰不是一种外加的义务,更不是出于被迫和恐惧,而是一种“真正的灵性上的自由”,但它又“绝不同于自由意志”,即不同于尘世所谓任意性。加尔文的表述更加通俗,他所提出的自由意志是:“在指出人在其所留存的东西中没有任何是善的时候,在指出最悲惨的必然性围绕在人的周围的时候,仍然要教导人去热望他所没有的善和他所失去的自由;应当唤醒人用更踏实的勤奋而不是以假定人有最大的力量来克服怠惰。”新教通过克己、禁欲和节俭放弃了尘世的自由,通过信仰则取得了灵性的自由(因信称义)。尽管这灵性的自由从字面上说仍来自上帝的恩赐,并且由于人没有信或不信的自由,它在加尔文教那里甚至成了一种极端的命定论;但由于新教排除一切世俗事物、特别是教会对人的内心生活的干涉,也否定外在的“善功”是内在信仰的凭据,它就把信仰和得救唯一地建立在“一种能自我拯救的主观经验”之上了。 上帝在我心中,人第一次具有了不由外来的权威,而油内在权威、由良心来审判自己的权利。当人满怀谦卑地蔑视自己、侮辱自己而无所不用其极的时候,他却意识到自己在模仿和效法着上帝;上帝越是远离尘世的物质世界,人就越是在自己个人的精神世界中为上帝设立祭坛;上帝实质上成了个人心灵的俘获物,尽管表面上个人心灵成了上帝的俘获物。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分别以执着于尘世生活以及贬低尘世生活而直接超升天国的方式,为人在自由意志摆脱外在宗教教条的束缚而建立了功勋。在这方面,宗教改革似乎对后世具有更深刻、更本质的影响,它使自由意志概念不再只是日常感性的任意性,而成为一种个人精神对普遍性的无限追求,这就为现代自由人格的形成奠立了最深的根基。路德“把僧侣变成了俗人,但又把俗人变成了僧侣”,这种僧侣不是教会的僧侣,而是唯灵论的、个人主义的僧侣,他孤独、阴郁,丝毫不顾及世俗的压力(因而显得十分自尊),苦苦思索着自己唯一115的天职——争取自己的精神自由。这就为自由意志概念跃升到一个更高层次,即意志自律层次提供了一个阶梯。如果说,西方人在把道德生活奉为最高精神生活的时候,其伦理学说的核心问题是自由意志问题的话,那么如此注重道德生活的中国传统哲学对待自由意志却很少有什么理论上的兴趣。对于善、恶产生的根源,西方人追溯到人的自由意志,中国人则追溯到人的“性”,即天生的本性或自然素质之上。儒家传统自孔夫子以来,就将外在的礼法规范内化为人的自然本性的要求,诉诸人本原的心性;这心性在他们看来本身是一种完全确定了的东西,而决不是什么不确定或不可规定的东西。孔子所谓“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意思并不是说我有行仁义的权力,而只是说我有行仁义的天性或天赋能力;不是说我可以行仁义,也可以不行仁义,而是说,只要我凭自己的本性行事,无需任何外在条件,我就必然会行仁义。我们已讨论过孔子的“我”、“己”与“人”相对立的含义,这里的意思也正是在与“他人”、与外在的非自己本性的环境条件相对而言的。所以,“有一日用其力于仁矣乎?我未见力不足则”,也是说不用他人或客观条件的帮助,人凭其本心即可为仁。这个意思在梦子那里说得更明确。孟子认为每个人天性中就已包含着“仁之端”、“善之端”,只要他不蒙蔽或戕害自己的本性,他就会自发地怀有仁心,而根本用不着什么自由意志。相反,人在行仁义时若能达到浑然不觉、无意为之的境界,才真正是仁的极致,成为了“圣人”。这就是“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孔子的“从心所欲不逾矩”也是这个意思。也许有人会说,孔孟讲修身养性,讲志气不可夺,“不得志独行其道”,至少是反对随波逐流,强调人的主观意志的自决性的,这不也是一种自由意志吗?但问题在于,这种“自决性”最初并不是自己决定的或本原自发的,而是由天生的本性和天道预先规定好了的,人的意志只不过是坚持自己的这种被规定性,从根子上说并不是自由的,而是一开始就无可选择的。当然,本性好的人也可能不坚定,可能自暴自弃、堕落和犯罪,但这被看作本性受到外来偶然环境的影响和腐蚀的结果,也不是自由意志的产物。总之,自由意志在人的善、恶问题上并没有根本性的作用。比较重视人的后天的自决和选择能力的是荀子。荀子主张“性恶”,116讲后天人为的“化性”,这是以“心”的主观能动作用为根据的: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无所受令。自禁也,自使也,自夺也,自取也,自行也,自止也。故口可劫而使墨云,形可劫而使诎申,心不可劫而使易意,是之则受,非之则辞。故曰:心容其择也。 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在这里,“心”具有一种或“受”或“辞”的选择能力。然而,这种“心”本身仍然是一种“性”,是一种与“天情”“天官”相并举的“天君”。作为“性”,它自身就是恶的,是“好利”的,因而按照荀子的逻辑,单凭心的这种自决能力和选择能力,如何能够自发地“化性起伪”而走上善道,就成了一个不可解决的问题。他竟没有发现,要通过这种恶劣心性的选择能力来改恶从善,唯一可能的方式不是在恶与善之间的选择,而只能是在恶与恶之间选择,即在合理的恶与不合理的恶之间选择,从而初步建立起“人为的”善来。——这就是西方智者派和“合理利己主义”的思路。但荀子的意思,恰好是想通过心的选择直接地弃恶从善,这样一来,恶劣的心性如何能凭自己自由地选择善就成为不可理解的了,所以必须有一个外来的“圣人”来对人进行“师法之化,礼义之导”,而心的自决作用在这里便失去了它的“出令而无所受令”的本原自发性,它取决于外在的偶然条件,如圣人出生的早晚,听到圣人教导的机遇,乃至圣人教导本身的说服力等等。可见,人的心性只有在“圣人”的权威支配下才能实行其“人为”的“化性”作用,它徒有自由意志的“自决”“自择”的假象,而无自由意志自发的“原因性”的实质。至于“圣人”如何能不像一般“人”陷于自己的恶劣本性而不可自拔,却凭自己的好恶而“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这就更是荀子无法解释的一个奇迹了。他只是笼而统之地说,人类由于各争其利而导致天下纷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为什么圣人,先王就能超越人的恶劣本性,不是自己加入纷争,而是制定出消除纷争的礼义法度?难道唯独他们“不是人”?为什么唯独“仁者之行道也,无为也,圣人之行道也,无强也”?是不是只有他们才是天生的“性本善”,因而不需人为的强制就能行善道?117荀子上述自相矛盾的根源在于:只要人们从人的天然或自然的心性的规定出发,不论他将这心性规定为善还是恶,他都是从根本上取消了自由意志的不被规定性,而把人变成了某种自然“物”。 在这里,自由意志的自决和选择,归根到底是先天地被决定并无可选择,因而它只能体现为一种“磁石的自大”,即自以为它的指向北极是“自由的”。孔子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孟子大加发挥道:“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而这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但前提是:“我是仁人志士”。我先天地是“仁人志士”,所以我不能不舍生取义、杀身成仁,而不是说,我选择了舍生取义杀身成仁,因而才能成为仁人志士。在孔孟看来,一个“仁人志士”便决无舍义而偷生的可能,凡舍义偷生者,都是先天的败类。由此看来,他们对人性的看法与他们所批判的告子并无本质差别。告子认为“性状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孟子自己也用了同一个“水”的比喻,“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孔子见大水必观,老子也说过“上善若水”。可见把人性当作一种没有自己的选择能力、没有自由意志的“水性”之物,乃是中国古代哲学家们的共识。所以,中国古代道家学说就在这方面与儒家达到了根本上的一致和相通。道家讲任自然,反对用人为手段改变自然的“性命之情”,大倡“无为”之说,其要旨,无非要取消人的自由意志乃至于任何意志。如果说,老子的“无为而无不为”、“柔弱胜刚强”之论还可以看作替“圣人之治”提供一种政治谋略和权术的话,那么庄子由“无为”而达“无己”,由“无己”而达“无待”的逍遥思想则完全是一种放弃自由意志和一切作为的人生观。表面看来,在先秦思想家中,庄子是追求精神上的自由和人生解脱超越的第一人。他的人生理想是“乘云气,御飞龙,而游乎四海之外”,“逍遥于无为之业”,向往“古之真人,不逆寡,不雄成,不谟士。若然者,过而弗悔,当而不自得也。若然者,登高不栗,入水不濡,入火不热。……不知说生,不知恶死。其出不诉,其入不距。翛然而往、翛然而来而已矣!”可谓自由自在,超群绝伦,独往独来,无牵无挂的了。但其实,这一切都是由于取消了人的意志而达到的。“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只有不感到自己的存在,没有积极的创建,连自己是谁都不知道的人,才是真正的“至人”和“圣人”。因此,有意志、有为则没有自由,只有去掉了意志、达到无为、“坐忘”境界,才会有自由,这就根本否定了118自由意志的存在。庄子这种无意志的自由概念是西方人所没有的,是中国人的独创。西方人的超脱至多是一种“不动心”,不受外间变故的支配,但哪怕是主张“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不发表任何意见、不作任何判断”的希腊怀疑派哲学家,也仍然是对个人意志的一种抽象肯定,并总是导致一种对客观世界的坚决的试探行为。如皮浪据说怀疑一切感性事物的实在性,于是便有意站在车道上,或对着墙壁直冲过去,幸好每次都被朋友们拉住。他的怀疑背后总有一种要确证自的怀疑的意志冲动。庄子的怀疑则是真正彻底的,他专门指向自己个体人格的消除,直至不知道自己究竟是庄周梦见了蝴蝶,还是蝴蝶梦见了庄周,才算是达到了超然境界。这种怀疑不会带来痛苦的试探,而只会导致恬淡、麻木和无所谓。即所谓“有人之形,无人之情。有人之形故群于人。 无人之情,故事非不得于身。眇乎小哉,所以属于人也;謷乎大哉,独成其天”,也就是说,看上去像人,其实是物;作为人是多么渺小,自由作为物才与大自然合一!总的看来,中国传统伦理讲善恶,总是有意无意地绕开了人的自由意志,取消了人的本原自发性和选择权。人行善或作恶都与人的自由意志没有根本的关联,奖惩则总是针对着人身上的自然存在(肉体及肉体上所属的家族宗法体系)。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没有对真正道德(Moralitat)的意识,而只有对伦理(Sittlichkeit)的意识,因为人们还只是把所谓道德、德性看作一种天然的“性格”(Charakter),而不是一种自由意志。但黑格尔已经指出,在真正的道德中,“任何东西,假如是意识所不知道的,对于意识来说,就该没有任何意义,没有任何力量;一切客观性和全部世界,都已退回到了意识的认知和意志之中。意识是绝对自由的,因为它知道它的自由,而它对它的自由的这种知识,正是它的实体,它的目的,它的唯一的内容。”所谓“知道自己的绝对自由”,就是知道自己有无限的可能性,或至少知道自己有另一种可能性:他本来可以那样做,但他不那样做;或者他本来不必那样做,但他竟那样做了。中国人的道德观念通常都将这种虚拟式的表达排除在道德行为之外了。人的善行既然是他的本性决定了的,就不存在别的可能性,若被看出还有相反的可能性,这个人的善行就减少了光彩,至少会被视为“不够坚定”。所以奖赏总不是针对个人的不确定的自由意志,而是针对他所体现的确定的天道。一个人奋不顾身地抢救了人民生命财119产,记者来采访了,他总是说:“这是我应该做的”,而不说“这是我愿意做的”,似乎他毫无功劳可言,他不做这事才怪,他个人只是伦理机器上的一个零件,要奖赏只有奖赏那部机器。事实上他往往也会说:“要感谢,就感谢组织和领导的培养”,并把自己的奖金全部捐献给上头或社会,似乎不如此,他道德上反而有了一个污点似的。通常一讲到个人自由,许多人就联想到为所欲为,放纵情欲,扰乱治安,违法犯罪,因而主张对自由加以钳制和压制。在他们看来,人性本恶还好办,“教”就是了,“诛”就是了;但人性自由可就糟了,分不清“好人”“坏人”,天知道一个人会做出什么事来!一旦不能对人的“性”加以规范和整治了,国家、社会将何以存在? 但在今天,一个由纯粹的“好人”和“坏人”拼凑起来的社会只存在于人们的幻想之中,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了。我们什么时候能够真正长大起来,不再为卡通片里的童话人物故事而忧心忡忡呢?可以肯定的是,自由意志,包括任意性和选择的意志,本身并不是一条道德规范,但它却是一切道德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前提。中国传统道德正由于从道德出发的唯道德主义,而把不属于道德规范的自由意志排除于道德之外,从而导致了中国道德传统的道德根基的遗失,导致了这个道德传统的非道德化、伦理化和刑政化。西方道德传统则总是企图把自由意志本身变成一条道德规范,因而长期陷于两大矛盾的理论困境之中,即:任意的动机如何能必然导致善的后果;或自由意志本身究竟具有善的还是恶的性质?这些困难由于西方人在近代提出“自律”这个概念而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解决。 第二节自律 从原始图腾禁忌到文明社会的规范——希腊人最早意识到法律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自律是对自由意志行驶自由意志,即自由意志对自身的无限超越——不可规定的自由意志自己使自己有了规律或规定——自由意志的反身性使它超出自发的任意性而成为一贯的人格——在自律中表演性原则的确立:自由意志既是演员,又是观众,始能自己评价自己的角色——斯坦尼斯拉夫斯基论演员自我修养——古希腊和中世纪均无纯粹意义上的自律概念——近代经验派和理性派120哲学由任意性向自律原则的深入——康德的自律原则的确立——康德“绝对命令”表达的三个层次:因果性、目的性、自律性——康德伦理学的形式主义倾向及其困境——自律的伦理学的最有一言—中国古代对“自律”的强调——这种“自律”本质上的他律性——前提是取消了个人自由意志、否定任意性——王阳明与康德在伦理学上的差异:知行合一的直接性、非表演性与知行相分的间接性、表演性——中国传统未达到“绝对命令”,总是“有条件的”命令:人是手段——康德伦理学留下的问题是自律伦理学的根本问题——现代西方向“自由感”转向人们在远古时代即已意识到,人除了具有基于本能的随心所欲的自发性之外,还具有一种对这自发性加以克制、控制和引导的自觉能力。这种能力事实上是人类从原始群婚状态过渡到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制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 对乱伦的罪感和厌恶肯定不是起于生理上的原因,当然也不是真有什么图腾与禁忌在冥冥中起作用;它尽管表现为对违反神意必遭报应的恐惧,并深深渗透在原始的集体无意识中,但在现实有效地控制、禁止族内通婚时,却必定要借助于、因而也培养出人类特有的一种自制力,即对自己原始的自发性冲动进行自觉控制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本身就构成了人类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及政治制度。无庸质疑,原始人无论是对自由意志还是对自律,都还只是停留在朦胧和歪曲的认知水平之上,将它们归之于人之外的某种不可捉摸而又必须服从的力量,某种神魔附体或神喻;但无论如何,通过人类自律给人类自身所造成的高出一切动物之上的地位,人逐渐意识到了自己作为一个自由的存在物的尊严。进入文明时代,哲学家们更是以此为基础而建立起了系统的伦理道德学说。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为天下贵也。”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人的功能,决不仅是生命。以为甚至植物也有生命。我们所理解的,乃是人特有的功能”,这就是根据“主动地具有和行驶理性能力的原理”而生活的功能。不论是“义”也好,“理性”原则也好,对于人的自由意志的任意性,显然都形成一种节制的力量。他们虽然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自律”概念,但确实已表达了人类能够通过自己所制定的规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一事实。希腊人最早看出,这种行为规范并非外在的强制性规范,而是按照自己的121自由意志能力制定出来的。雅典执政官伯利克里曾自豪地宣称:“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 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服。”苏格拉底也认为,既然一个人自愿在雅典国家法律制度下生活,这就表明这种制度是他自由意志的体现,他维护这种制度的完整就是维护自己的自由,哪怕他自己被自己的法律判处死刑,他也无权逃避,因为这就是他自己当初的选择。这就说明,在希腊人看来,自律本身就是一种具有一贯的自由意志,它是对自己的自发性的自发克制,对自己的任意选择的预先选择;它是对于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是自由意志转向自身,是一种高出单纯任意性之上的更高级的自由意志。可是,什么!自由意志之所以是自由意志,而不是任何动物式的情欲冲动,不正是在于它不仅指向一切事物,也能指向它自身么?不正在于它超越了动物性的狭隘需要,摆脱了肉体和一切自然必然规律的支配,因而也超越了并永远超越了着它自己么?自由意志的本质就是这种自身超越:当我作出任何一个自由决定时,这个决定之所以是“自由的”决定,就在于我是自己决定我作出这个决定的;而这个“自己决定”之所以是自由的,又还是因为我已自己决定由自己决定来作出这个决定,如此以至无穷。这正如“自我意识”的情况一样:自我意识就是“我知道自己知道”,并且是“我知道自己知道我知道”,以至无穷。自由意志就是自发地以自发性支配自己的自发性,自由地选择了自己对选择的自由选择。这并不是玩文字游戏,而是有十分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思想。我们经常看到有些人,当他们自以为获得了最大的自由,自以为从奴隶变成了“主人”,从“人下人”变成了“人上人”的时候,恰好是陷入了最深的精神奴役的时候。一个民族在感到不自由的时候,一心盼望的是由“上面”给以自由,而在扬眉吐气、“翻身做主人”的时候,念念不忘的是谁给了他们以今天的自由——这样的民族是不配“自由”的称号的。自由之所以是自由,就在于它是自由选择、自由决定、自由争取而来的,而不是别人赐予的。 自由意志的自发性和任意性选择还只是自由的一个初步的(尽管是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规定,进一步的探讨则发现,真正的自由意志乃是自律。这种自律,使自由意志从纯粹的偶然性中摆脱出来、超升出来,使之具有了自身的规律性;但正因为它是自由意志本身内在的规律性,它就决不可能像自然规律那样被当作达到别的目的的工具来利用,而是本身成了每个人(不管他是否明确意识到)生存的最高目的。122真正说来,谁不希望自己的行为从头到尾都出于自己自愿,谁又是真正心甘情愿地受人利用呢?但事实上,很少有人懂得自己究竟要什么,更多的人在追求着自己完全不需要的东西,甚至拼命维护着对自己有害的东西。人们往往以“不偏不倚”、“独抒己见”的方式表达着最陈腐的滥调,只因这陈词滥调已占据着他的头脑,成为了他“自己的”见解,他才把它们作为自己独立“个性”的标志,甚至当作自己的“良心”来坚持。一个在自己的一生中一次也没有陷入“虚无主义”的怀疑中去的人,即一次也没有把自己的头脑里从幼年时代积存下来的陈芝麻烂谷子彻底兜倒出来过的人,是不可能有真正的自己的独立见解,也不可能超越自己、建立真正的自由意志即自律的。他即使“知道”却不知道自己“知道”,无知,却不“自知其无知”,需要他自己负责时他不能负责,因为他的自决行为最终是由别人为他决定的,他的选择最终是由别人选定的;反之,不需要他负责时他却自以为承担着天降之大任,以为自己少吃一个萝卜就关系到人类、社会和民族的命运。为什么有些人觉得自己很懂得国家和人民的需要什么,唯独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为什么大家都夸奖这种人,而他们自己也以此为自豪?连自己需要什么都不清楚的人,难道会与人民的真正需要共呼吸、起共鸣?当然,他们也决不会认为自己“不考虑自己”是出于被迫,他们会认为那样看待他们将是一种侮辱;但他们多半会欣然同意说,他们从小受到的教育使他们一事当前,自然而然地、也是自愿地不想到自己、光想到别人。我们的道德从来都是把自由意志的自决建立在过去受到的教育、待遇和所处的环境上,有时还建立在出身和血统之上,以便自由意志能得到某种因果性的必然解释,但却没有想到这种自由意志只是一种假象。真正的自由意志是建立在它自身之上,这是一种自我循环,一种无限延伸,正因此它才成为了一条绝对的原则。 这就是自由意志的表演性原则。自由意志既是演员,又是角色。它永远要由演员主体自发地表演出来,即作出决定,但一旦作出决定,它立即意识到它本身不同于这个决定,正如演员意识到自己不同于角色,因而才能够控制好角色一样。它站在自己的这个决定之上,超越它、评价它,品头论足,一丝不苟,如同一位挑剔的观众。这种表演性原则,斯坦尼斯拉夫斯基曾称之为“内部舞台自我感觉”,它与猴子玩把戏式的“表演”是截然不同的,与我们通常所谓某人在工作期间“表现好”也毫无类似之处,而是一种真正艺术家式的感觉:123假定有一个演员在舞台上创造时能够举止自如,他完全掌握住自己,能够不离开角色而去检查自己的自我感觉……可是突然发生了轻微的差错,于是这个演员就追根究底去了解自我感觉的这些元素中哪一个活动得不对头。在意识到那差错之后,他纠正过来了。在这样做的时候,他可以毫不费力地把自己分成两半,就是一方面纠正那出了差错的元素,另一方面继续生活于角色之中。演员在舞台上生活,在舞台上哭和笑,可是在他哭笑的同时,他观察着自己的笑声和眼泪。构成他艺术的就是这种双重的生活,就是这种人生和演剧的平衡。这种不断超越自身、掌握自身、通过把自己“分成两半”来统一自身的“双重生活”,既是以为优秀的艺术家的生活,也是一个独立人格的心灵结构。人正是通过“给自己的心灵‘化妆’和‘穿服装’”,才自由地使自己在生活的舞台上畅快淋漓地表演着自己。于此相反,“有些人被观众吸引了去,是违反自己意愿的。有些人却喜爱观众厅,乐于受它的吸引”,这就陷入了“做戏的自我感觉”。真正的艺术家的“内部舞台自我感觉”却是一种“当众的孤独”,即自己对自己表演,而不是向观众谄媚的做戏。一个人为了和自己心中那个永不露面的自由意志相一致而采取一个决(或一系列决断,因为这种一致只有在过程中才能实现),这就是自律。它没有起始,没有终结,也没有原因和结果,只有这种自身一致性。西方人对于自律的论述在古希腊只是一个苗头,尚未被提到自由意志的更深层次的本质规定上来。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以知识、理性作为自由选择的根据,但知识和理性本身却并未被看作自发产生的东西;智者学派认为人为了避免相互之间的利益侵害,不得不相互约定了行为的正义标准,但这种正义不是被当作自由意志的体现,反而被视为对自由意志的抑制和放弃(由于恐惧)。中世纪基督教的自律则采取了上帝意志的“他律”形式。直到近代以前,西方意志自律的概念始终未能找到自己真正的理论依据,未能独立地成为一条自我循环的绝对原则。然而,他们对自由意志的努力探讨本身即已隐含着趋向于表演性的“自律化”倾向:西方人所谓自由意志本质上不是指一种动物性的冲动,也不是一种神性的天意,而是一种人性的东西;当它以本能冲动的方式出现时,它仍然超出这一冲动,以之作为表演自己124超验主体的面具;当它异化为上帝的自由意志时,实际上只不过是借上帝的名义表达了自身那个不断退出自身、不断向上超升的自由主体的无限超越性。而当自由意志这两方面、即灵魂和面具的“双重生活”从外在的分裂状态都“内化”为自由意志本身的两个有机环节时,那单纯的、抽象的“任意性”(包括任意选择)便再也不能概括自由意志的内涵和矛盾了,对自由意志的理解才第一次真正上升到了“自律”的层次。这就是近代以来的、特别是以经验论哲学和唯理论哲学为代表的人性论学说所实现的转变。近代唯理论的伦理学最典型地表现为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当斯宾诺莎以泛神论的方式将上帝消解为自然界本身时,人按照上帝的意志用理智来控制自己的情欲这一陈旧的“他律”原则就转化成了“自律”的模式:理智自身承担起了控制情欲的全部责任,它在与人的任意性相冲突中代表着真正的意志,即根据普遍性原则和规律、按照理性的思考而来的意志。这是一种理性的“决断”,它在摆脱外在权威和自然本能这个意义上仍是自由意志,但却不像本能冲动和上帝的任意专制那样呈现为偶然性,而是一种必然性。那种在两难选择中毫无理由地就选定一方的自由形式,从自律的角度看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这种自由最终仍是受制于人所不可预见、不可把握的偶然性,并非真正的自由。自由不在于没有理由、没有根据,而在于这种根据是由自己的内在本性提供出来的,是自身一贯和一致的不受外来偶然性干扰的。这个根据,在斯宾诺莎看来只能是理智,所以“意志与理智是同一的”。 一切看似任意的、自发的、无理由可解释的行为,只要人有足够的知识,都可以找出它后面的必然的理由。但这样一来,他就把自由意志的自律和自然界的必然规律混为一谈了。既然自由只不过是对必然的认识,那么当然可以说,“在心灵中没有绝对的或自由的意志”,自由意志实际上是被取消了。他没有看出,自由意志的自身规律是一种无限自我超越的规律,它与外在的自然规律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合乎自由意志的自律的理智(如以身殉道)在合乎自然规律的理智(如自我保存)看来很可能是偶然的、没有理由的、不明智的。以自然界的规律为基础而取消以前偶然性,自由当然就没有了存身之地。然而,这并不说明斯宾诺莎要否定人的自由。实际上,他毕生的理想和生活准则就是做一个自由人,他的一切学术探讨的最终目的也在于,证明人有自由并说明这种自由的性质。他的自由观是:“自由人,125亦即纯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但这种自律的原则在这里由于完全排除了自发性和偶然性,它就剩下一个空洞的形式,里面包含的只有“他律”的内容:一切都是外部规定好了的,只有违反规定才导致奴役,只有遵守规定才是自由。不过,斯宾诺莎终究通过将人化解于自然之中,而将一切自然规律或神的规律都吸收到人自身来了,他不是要克服人的欲望和自然情感,而只是要认识它们、静观它们,按它们的规律去引导它们,从而摆脱它们的奴役。这种自己与自己保持距离,好像一个冷静的观众在欣赏、分析自己心灵的悲喜剧的态度,就是斯宾诺莎的自由。斯宾诺莎的唯理论把人的理智当作自律的伦理学的“上限”,使理智成为人格表演者的超越性主体;但由于它作为主体的“超越性”只是一次性地体现为理智对情感的超越,而没有成为无限的自我超越,这个“上限”便有待于更高的主体来超越,它本身便成了“下限”,内在能动的灵魂便降为了外在的面具。英国经验派哲学家则把人的自发的情感、情欲看成自律的伦理学的“下限”,他们讨论的不是主体如何支配面具,而是面具如何表达主体。如霍布斯把自由视为对情欲冲动和本能欲望的满足,他认为,最根本的自由不在对欲望的认识,而就是欲望的本身,是由人的肉体结构所导致的那种机械运动。当每个人都追求他天生的绝对自由时,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人对人就像狼一样”,结果必将是人类社会的毁灭,个人就连生存的自由也都会丧失干净。但人类不同于动物的是他有理性,懂得为了保持自己起码的自由即生存权,他必须自由地把自己的自由无条件地交给一个政府或一位君主由其实行专制和独裁。所以只有那最起码的自由即生存自由可以成为一条普遍的绝对原则,其他一切自由意志都应根据情况受到限制和剥夺,而这种限制和剥夺又正是人类求生存的自由意志本身的要求(自律),它体现了人是高于动物之上的能动主体。斯宾诺莎从一个否定自由的最高原(理智)出发而容纳了人的一切自由意志的自发性欲望,所以他推崇民主共和国的合理的政治体制;霍布斯则从人的最低级的自发性欲望出发而论证了那压制一切自由的唯一权力,主张极端的君主专制:他们两人为自律的伦理学划出了表演舞台的两端。然而,尽管斯宾诺莎与霍布斯从两个不同的方向寻求着同一条道路,即人的自由意志如何能成为一条普遍原则或规律,同时又能是合乎自126由的;但他们却遇到了相同的困难:自由意志一旦成为普遍原则,就变成一种强制性,要么是自然的强制性(因果必然性),要么是社会的强制性(专制),都失去了自由。可见在真正的自律中,自由意志既不能等同于理智的认识,也不能等同于肉体本能冲动。那么,究竟有没有一种普遍的自由意志(即自律)呢?洛克曾想尽一切办法来给这种自由一个不偏不倚的规定。他一方面认为自由不是一种静观思想或理智,而是人的一种动作或不动作的能力;另一方面又认为自由不等于意欲或意志。理智和意志只是自由的两个前提,而反过来,自由也表现在理智思考和意志行动两方面:“一个人如果有一种能力可以按照自己心理底选择和指导,来思想或不思想,来运动或不运动,则他可以说是自由的”,“因此,离了思想、离了意欲、离了意志,就无所谓自由。不过就有了思想、有了意欲、有了意志,亦不必就有自由。”他把思想、意志和自由视为三种不同的能力,将它们严格区别开来,同时又将它们结合起来。但他始终没有给自由本身究竟是一种什么能力下一个确切的定义。自由既有思想,又有意志;既不完全是思想,又不完全是意志;它既按照“心理的选择”(意志)来思想,又按照“心理的指导”(思想)来行动,如此等等。其实,洛克更关心的倒不是给自由能力下定义,而是指出自由的范围,即思想、观念和意志、意欲在何种情况下、在何种程度上是自由的。 在这方面他修正了霍布斯和斯宾诺莎双方的片面性:他不认为自由就是任意的冲动,但却在一定范围内给自由保留了任意处置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的自由;他也不认为自由就是理智对身体的绝对控制,但又认为一定程度上对任意妄为的限制(如法律)正是保障人的最大自由所必要的前提。因此,他在霍布斯的绝对君主制的和斯宾诺莎的民主共和制之间,选择了一个最能代表其自由观政府体制——君主立宪制。不过,洛克的伦理学不论多么持平折衷,仍然是从“自律”的下限出发的,自由的根据首先还是人的任意的欲望、意欲和追求个人幸福的意志能力。只不过要使这种意志能力受自由支配,还须对它的作用范围,可能性条件和必然后果作清醒的估计,而这种估计最终又是为了选择一个最佳方案使自己的意欲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即获得最大“幸福”。因而,人并不像霍布斯说的那样只知道损人利己,而是懂得利他,但利他最终也还是为了利己。所谓“合理利己主义”的伦理学,如埃尔维修、边沁、穆勒、费尔巴哈等人所主张的功利主义、幸福主义,都建立在这一条基本的人性论原则之上。合理利己主义的伦127理学作为一种自律的伦理学总是不彻底的,它总是要在其自律的“下限”上遇到那个本身并非自由的前提,即人的自然肉体构造,人的生物学规律或本能。人基本上被看作一个受自然规律支配的动物,而那超越自然之上的理性,只不过被用来使人的自然本能得到比动物更大、更丰富多彩的满足而已。可见,自律本身还未被视为自由,而只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和措施;自由则仍被等同于人身上的自然,至少被视为受自然必然性支配的属性;道德则被还原为一种高级的本能,即“道德感情”。真正给了自律的伦理学以实质性推进的是莱布尼茨的单子论。虽然在他这里,自由的规律仍然与自然规律混为一谈,但已不再是把自由降低为自然,而是把自然提升为自由了:“单子”的自由实体成了自然界万事万物的本质和人的本质。人的自由不是人在肉体结构上被自然规定好了的机械作用,也不是人的理智预先所把握到的逻辑必然性,而是一种纯粹精神的“自发性”、能动性。这种精神的自发性是绝对自由的,不受任何外在事物的机械束缚;即使它在表面上显得是受制于外界、服从某种自然规律的时候,它实际上遵守的仍然是自身的内部规律、内在原则,就像两个设计得绝对精确的时钟同时打十二点,并不是因为它们有什么相互制约关系,而是各自遵循其内部程序一样。当我因火烫着而缩回手指时,实际上也不是因为火的烫而使我缩手,而是我体内的运动程序到这一瞬间就自发地让我缩回了手。整个外部广延世界都只是一种假象,是无数没有广延、只有“力”的单子所上演的一台幻剧。“我甚至认为我们灵魂的一切思想和行动都是来自于它自己内部,而不能是由感觉给予它的”。 人的这种自由自决是不可入、不可干扰的,“单子没有可供事物出入的窗子”。而人之所以高于其他事物的单子,是因为人的灵魂单子比其他事物具有更清晰的知觉,即具有“统觉”、理性。但这种理性的统觉与斯宾诺莎的绝对单纯的理智不同,它包含着大量模糊观念的成分;它并没有取消人的自发性(自由),但却假定人的自发活动具有无限多的理由,即“充分理由”,人并不能完全自觉到并彻底地把握和规定这些理由,只有上帝才能做到这一点。尽管如此,他认为这些理由全都天赋地内在于人心。随着人的感性活动的“机缘”,它们的作用逐渐展示在人的理智中,因此人的理性认知就不是对外在必然规律的服从,它本身就是一个自由和自发的过程。他甚至从逻辑的意义上提出:“每个人的个人概念完全地包含这以后他将要发生的一切事情”,如凯撒某月某日128渡过了卢比康河这一纯经验的偶然事实,都已分析地(逻辑地)包含在“凯撒”这一概念之中了,而与外界环境无关。可是这样以来,莱布尼茨苦心孤诣想要强调的自由意志的绝对自发性却恰好走向了它的反面:人不受外在条件的限制但却受自身内在条件的限制,这个内在条件对他来说正如外在条件一样是偶然的,是他所不能支配的;而这种偶然性正由于是一整套先天规定好了的不可更改的逻辑程序,并因其万分复杂而不能为人所把握,它就成了一种命中注定的必然性。自由只是对于人的粗糙的感觉来说才显得是任意性和自发的选择,但对于更精细的理智、例如上帝的理智来说,这种自由的自发过程的每个细节都是早已规定好了的,它们只能如此而不可能是别样。莱布尼茨的单子论最后发展为一种“前定和谐”的宿命论学说:是谁最初规定了每个单子内在不可更改的整套程序、并使它们相互之间注定要协同一致呢?是创造一切单子的最高单子即上帝。上帝为众多单子的相互和谐这台人生幻剧提供了脚本并规定好了每一句台词。于是在莱布尼茨这里,自律最终成了他律,人的一切自由归结为上帝一次性的自由选择(在一切“可能的”世界中选择了一个最好的世界),甚至连上帝的这一选择也服从于精确的数学-力学原则,本来是如此有生气、有创见的“自由的自然观”到头来又退化为了“自然的自由观”。可以肯定,只要人们仍然把自由的规律(自律)和自然的规律(因果必然性)混为一谈,上述结果就是不可避免的,自律就无法作为自由意志而确立起来。自律的伦理学这一根本的症结终于被康德发现了,这导致了西方伦理学史上一次决定性的变革。康德哲学的全部工作,就其最主要之点来说,就是把自由的规律与自然的规律区分开来,并确定两者的关系。许多人都熟悉康德的名言:“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却常常忽略了,在康德那里,严格地说,“灿烂星空”和整个大自然,包括它的规律,都只存在于“我心中”。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要说明的就是这件事。人为自然界立法,自然规律即人的规律。由于自我意识、统觉的“自发性”,人才建立了他眼前整个物质世界运动变化的图景,建立了自然科学和数学,建立了他所理解的“对象”或“对象世界”。人的理性(理智)决不仅仅是一种静观的活动,而一种发的创造活动和想象构成活动;认识的人不是单纯的观众,也不光是129演员,而且是剧本作者。但人的这种自发性在康德看来尽管形式上是自发的,内容上却仍依赖于客观“物自体”提供经验的材料,因此还不是真正摆脱一切限制的自由。真正的自由被认为是指人在道德实践意义上具有不受自然律束缚、摆脱肉体本能而按自身立法行事的自由意志。人的理性在对象方面建立了自然界的必然规律,但却因此使自己的自由受到了限制;人的同一个理性在实践中却能够不受自然律束缚,而按它自身一贯的自由意志的普遍规律行事。这种普遍规律尽管也有其理性的必然性,甚至是人心中不可磨灭的“绝对命令”,但对于人的行为并没有如同自然律那样的现实强制性,而只是诉之于人的自由意志,体现为一种“应当”的原则:你应当这样而不应当那样。因此人在一切自然必然性面前就仍然是完全自由的,他完全可以不按道德律(绝对命令)办事,但他内心真正是个只有人。这种自己为自己所定的规律,就是自律。自由意志的这个普遍规律(所谓“绝对命令”),在康德那里有三种不同层次上的表述。 第一种表述是最表的,是通过与自然律的类比来建立意志自由的规律,就是:“你必须随时遵循一种可由你的意志变为普通的自然律的准则而去行动”。康德看到,自由意志的规律本身虽然与自然律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它作为一条实践原则不能不考虑到它在现实中的效果(哪怕只是可能或应当实现出来的效果),因此它一开始就采取了普遍自然律的形式作为意志的行动准则这也正是历来的道德家们发生错觉,误把自律就等同于自然规律的根本原因。但康德的意图却恰好是要指出,这种表面上是相似只不过是“类比”,自律的因果性与自然律的因果性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因果性,只不过要理解自律的因果性,首先还只能从自然的因果性的类比中引入。康德举例说,人虽然可以立意撒谎,但决不能立意要使撒谎成为一条普遍规律,而只希望当自己撒谎时,其他人都以诚相见;否则,人人都撒谎就将导致没有人相信任何人,因而撒谎这件事本身就不可能了,因为撒谎必须有人相信,至少假定别人会相信。因此撒谎一旦作为条普遍规律,在其实践过程中就会自己打消自己,正是这一点使撒谎成了不道德的。反之“诚实”却可以建立为一条普遍规律而不会自我取消,如果人人都诚实,这只会使诚实的美德畅通无阻、发扬光大,诚实的人和不诚实的人都希望人人诚实。这种情况有些类似于自然界的因果关系,例如热力学第二定律的情130况:一个系统内的热量总会逐渐趋于平衡,或者说,熵总是趋于增加。但关键在于,自律在客观效果上的这总普遍适用性并不是一种机械的因果性,而是自由意志的结果;其客观效果也不必(事实上也不可能)在现实中实现出来,而只是每个人的意志所承认的“应当”的效果。但由于人们通常只看现实的效果,而不理解自由意志的效果和自然律的效果表面虽类似,实质上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所以要引导他们进入自律的领域,先得从这种“日常的义务概念”(或“通俗的道德哲学”)中指示出自由意志这一根基。尽管如此,至今也还有人误解了康德的这一番苦心,如K.弗兰克纳说:“一个人可能要诚实成为普遍实践的准则,这是因为他把每一个人的诚实,包括他自己在内……都看成是对自己有利的。‘以我的观点来看,人人诚实,这是上策。’如果一个人应用这样的推理,他就很难自命采取道德的观点了。”弗兰克纳显然把自由意志等同于“对自己有利”的功利主义考虑了,这就把康德好不容易区分开的自律和自然律又混淆起来。但康德的意思决不在于对谁、哪怕对所有的人的普遍的“有利”,而是指人人诚实对行驶自由意志的人是唯一行得通的规律,这不是一条经验性原则,而是一条“理性”的、甚至逻辑的原则。也正因为上述自律原则和自然规律的类似性,人们也很容易把康德的绝对命令与古代一些传统道德信条混为一谈从而认为康德只不过将古已有之的观点规范化了。 《圣经》中说:“你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这里面的确已包含有对自由意志(愿意……)施行自由意志(要……)的自律性思想了;但这种表述并没有表明是你的意志本身在要求自己成为你和他人都适用的普遍规律,因而只有效果的普遍性,而无动机的普遍性。它的确可以像弗兰克纳所理解的那样在后面接上一句:“这对你会是有利的”。而对是否“有利”的理解是各人不同的,这就导致效果的普遍性也不可靠,只具有经验的或然性。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有个人不想活了,难道他就有权使别人也活不成吗?如果有人酗酒、吸毒,难道他也可以要求人家这样做?康德的自律原则是把意志的普遍性作为动机的前提:自杀、自暴自弃本身是使意志不可能存在或是放弃意志的意志,是自相矛盾、自我毁灭因而不具普遍性的意志,它们当然不可能成为普遍自然律,也就不可能成为自律的道德命令。可见康德的表述大大超越了古代的本质上仍是“他律”的表述。同样,我们也可以对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提出类似质疑:我不想穿的131旧衣服,难道不能送给受灾者?我不愿接受人的救济,这是否妨碍我救济他人?父母为了自己想望飞黄腾达,有权将女儿嫁给她所不爱的人吗?这种朴素的表达太多漏洞、太无普遍性了,它们不配称之为道德律,只能算作一些道德忠告。康德通过意志的“自然律”所要提示的,正是其中所隐含的道德含义。因此康德认为,对于绝对命令还必须有第二种更明确表达其道德含义的表述,以使之与日常生活中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那些道德规范进一步区别开来。这种表述必须摆脱一切经验的可能经验的效果的考虑,不关乎自然因果性,只关乎目的性,它就是:“你一定要这样作:无论对自己或别人,你始终都要把人看成是目的,而不要把他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这种表述所表达的不再只是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而是一条“道德形而上学”原则,即“人是目的”。绝对命令在它的第一种表述中,作为一种类似自然律的因果关系,还仅仅从抽象的自由意志形式上超越了自然律;在这第二种表述中,便直接点出了与自然规律完全不同的实质性内容,即与机械因果性相区别、相对立的目的性。目的性也是一种因果性(目的因),正因此它可以和自然的因果性相“类比”;但与一般自然因果性(如“致动因”)不同之处在于:目的即使促成一个行为的原因,同时又是这个行为所要达到的结果,它是一个合目的过程中前后一贯不变的普遍性原则当目的性成为绝对的目的性、即再不能成为其他目的的手段,而只能把其他一切用来实现自身时,它就成为了绝对的“自因”(Causasui)或“终极因”(finalcause)。这样的目的,发自内部并终结于自身内部,只可能是对自发性的自发性要求,只能是以行动的主体即具有自由意志的人本身为目的。它排除了一切外在实用的利害考虑,而上升到了一种形而上学的超验层次,从而在超越经验世界(自然界)之上的领域里,开辟了一个新型的规律王国,这就是“目的国。 这也正是康德所提出的绝对命令的第三种表述方式,即这样一种理想或理念:“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定普遍律的意志”;或表述为:“你的行为要做到使意志可以自己视自己的行动准则就是普遍的规律”。康德的第一条表述强调的是,自由意志作为一个具有自然因性效果的目的行为,其普遍性根据之所在,因而这普遍性毕竟是通过其自然效果来发现的,这就承认了经验主义伦理学把自由意志等同于主观欲望有其理论上的来由,但同时揭示了他们的根本误解和混淆;132第二条表述强调的是自由意志的目的性是一种普遍一贯的目的性是不论对己对人、不论在何种经验世界的处境中始终有效的目的性,从而表达了自律原则的超验性,这就承认了理性主义伦理学把自由意志等同于客观的普遍强制性规律和人对这种规律的认识也有其理论上的来由,但也指出了他们同样混淆了自律和自然律。至于这第三条表述,则是经验派和理性派伦理学的一个综合。这一表述意味着,道德律令并不是外来的强制性要求,也不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要求而是每个人自己的自发要求,不论这个人地位多么低下,品质多么恶劣,只要他具有理性,即只要他是一个人,他就具有对自己颁定普遍道德律的能力,他就具有作为人的起码的尊严。人不要自轻自贱,也不要蔑视任何一个别人,因为一切人作为人都是自律的。康德分明意识到,这是第一次明确表述出来的一个崭新的原则:过去的道德哲学家们,看到人是根据义务受规律约束,但他们没有看到人只受自己制定的普遍规律约束,并且,必须遵从本是自己的意志但又是受大自然安排要他使自己行为准则成为普遍规律这样一种意志的约束。这些道德哲学家们,只要看到人遵从一个规律,不管是什么规律,立即主张这必然是由于自己利益为其遵从的动因或刺激。他们不了解意志才是自己的规律的来源,于是断定一定有某种其他东西在约束意志,使它这样作或那样作。……结果,命令式,总是有条件的,不能成为真正的道德命令。所以,我要把真正的道德原则,称之为意志“自律”(Autonomie)的原则,以别于我称之为“他律”(Heteronomie)的其他一切原则。传统伦理学说不是把意志的规律归于物质利益和身体结构(经验派,幸福主义者),就是归于自然规律或上帝律法的认识和遵循(理性派,禁欲主义者),最后总是一种外在于自由意志的他律。即使如莱布茨那样,在单子论中接近了自律的伦理学,可是由于他没有把伦理观和自然观、“应然”和“实然”区分开来,却把自由意志当物理实体来看待,他仍然在其“前定和谐”学说中跌回了他律的伦理学。 康德则首次提出了,自由意志的规律是绝对自律,是每个有理性者都要在内心自发地对自己提出的要求,这要求不是为任何物质欲望所激发,也不是外来法则的强制或权威的启示,而纯粹是因为他有理性,他是人,他具有“人格”。一切道德、义务和善不再是衡量自由意志是善还是恶的外在标准,恰好相反,自由意志本身成了衡量一切道德、义133务和善是真还是假的内在绝对标准,因为所谓道德等等真正说来无非是自由意志自身的规律性,而与意志的任何对象无关。可见,尽管康德本人认为自律在超验的目的国中不只体现为形式,也有其实质性的内容,但实际上他的自律的伦理学是极端形式主义的。他认为,每个人心中的道德律,其绝对性并不表现在每个人在现实中都会这样去做,而在于任何一个有理性者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下,不管他愿意不愿意,这道德律总是他内心一把自觉不自觉的尺子,它衡量着他的一切所作所为,并对他说:“你应该……”,或“你本应该……”。有人遮蔽它(所谓“昧着良心”),有人逃避它,有人找借口搪塞它,但它永远固执地在内心最深处颁布命令。因为即使在一个人昧着良心干坏事、“一”不做、“二”不休的时候,他自己内心仍然清楚:本来并没有什么阻止他作出“另一”种选择。一切“我不能不如此”的说法都只是借口,事情唯一地取决于人的内心动机,取决于人的自由意志是否坚持它本身的一贯性形式。人性本善不在于人们可以做出许多善事(在这方面康德更相信人性本恶),而只在于:人们在干任何一件恶事时从根本上说都是违背自由意志、违背本心的。然而,我们还是可以问,这样一种道德学说不是太软弱、太窝囊了吗?这样一种既不表现出来、也不现实地发生作用的道德律,与其说代表了人类的尊严,还不如说是衬托了人类的耻辱。可是,我们不是已经看到,凡是与自然规律混为一谈的自由意志都将成为不自由、成为他律?除了像康德那样将自由意志的超验规律与自然界的经验规律划分开来以外,我们难道还有其他办法摆脱困境吗?这个问题我们过一会再回答。无论如何,从人们的一切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中抽象出“自律”这一形式原则,这是康德的大功劳。虽然后世不少人责备他的形式主义的抽象性空洞性,正如历来不少人责备道德本身的抽象性、空洞性一样;但道德之为道德,最首要的当然首先在于人类行为的形式、模式,在于“怎样做”而不在于“做什么”,否则人类也就不需要道德,只要有实证科学和实践技术就行了。在自律的伦理学方面,康德已经走到了西方精神的尽头,后来的伦理学说,除了对他所提供的形式在内容上进行充实、在细节上加以改进,或完全抛开自律的形式另搞一套而外,对这形式身并没有根本性的超越;他所遇到的麻烦,即自然规律和道德律的二律背反,在今天已扩134展为理性与非理性、科学技术与人性、科学哲学与人文这些之间的巨大裂痕。康德伦理学并不是绝对真理,在他以后,有许多伦理学家都超越了他,但都不是在“自律”这个形式方面超越了他,更不是重又退回到“自然律”那里去,而是在自律所已开拓出来的人类主体性世界中找精神的真正家园,进入到一个更深、更带实质性的内容层次,即深入到了“自由感”的层次。道德本身(自律)的矛盾和问题,只有在美学中才能得到解决和回答。纵观西方对意志自律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说自由意志本身是道德的根基,但本身还不是道德的话,那么自律才是比一切宗教观念、一切政治规范和法律制度都更纯粹的道德。自律就是道德本身。最后这点由康德所特别强调,但就连他也未搞清自由意志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他有时把自由意志与道德等同起来,因为他只承认自律的意志是自由的;但有时又看到自由和道德的区别,而试图分开二者。如果他在当时能够放眼遥远的东方文明古国,研究这样一种不自由的道德和没有意志的“自律”现象,那么他也许就会要重新考虑这一问题了。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贯穿的特殊的“实践理性”精神和“自律”原则。中国人素重道德实践。一方面,中国人的宗教观念淡薄,对鬼神和彼岸世界抱着将信将疑和置之不论的态度,而把主要注意力放在现世生活之中;另一方面,中国人也早已摆脱了原始本能的盲目支配,长期以来的“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和“存天理,灭人欲”,已使中国人的欲望冲动受到条件反射式的抑制,形成了持重老成、矜持克制的民族性格。与此同时,中国古代对于道德自律也有大量的言论,其矛头主要针对“私欲”。先秦诸子意见纷岐不一,在这点上倒是一致的。儒家孔子的“克己复礼”,曾子的“吾日三省吾身”,孟子的修身养性和“求放心”,荀子的“以道制欲”,自不必多说;连墨子也主张“必去喜,去怒,去乐,去悲,去爱,去恶,而用仁义”;老子的人生哲学则是“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对当时和后世伦理学影响最大的儒、墨、道这三家,都强调人必须克制自己的私欲,用内心的心性之理去排除个人欲念的干扰,以恢复自然本性的平静和谐。宋明以降,融合了儒、道、佛人生哲学于一身的新儒学即“理学”,首次将这种伦理思想结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世界观体系。 这个体系与西方中世纪经院哲学、特别是托马斯的神学体系在结构上有很多类似之处。如两者都认为,人心中具有一理(理性、“性理”),它来自“天道”、“天理”,或它本身就是天道天理(西方所谓上帝之道、律法或圣灵),人应去除污垢,消灭私欲,让天理在心中发扬光大。但这种表面上的相似并不能掩盖本质上的区别。与西方中世纪最根本的不同是,宋儒讲“天人合一”,在人心中的道与天道之间并没有“此岸”与“彼岸”的界限,它们都是一个东西,都属于“自然之道”;因此,为人之道并不要求完全抛弃世俗生活而托身于信仰,天理天道也不使人感到“他律”的痛苦,反使人感到“自律”的光荣,不使人感到灵魂的空虚,反使人感到生活内容的充实和厚重。然而,正因为如此,中国人的这种“自律”也就是他律。这一点常为崇尚中国古代士大夫“独立人格”的人们所忽视,他们将中国人在严酷的礼法规范、纲常名教训练下培植起来的自觉奴性,混同于自由意志按自身规律行事而不受任何权威支配的权利了。其实,不难看出,中国士大夫循理而行时主观上并不感到他律的痛苦,这决不是因为他们极大地伸张了个人的自由意志,而恰好是由于他们自觉地预先克服和取消了自由意志;他们所感到的光荣也决不是个人人格的尊严,而是由于“替天行道”而分享了凌驾于任何个人之上的天道规律(如三纲五常)的威严。在他们心目中,他律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只在于服从哪一种他律。中国传统伦理一贯主的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他律,而要求人们摆脱那只有一己性的他律。张载说:“所谓天理也者,能悦诸心,能通天下之志之理也”。程明道也说过:“人之情各有所蔽,故不能适道,大率患在于自私而用智”。他把自私之人比作医学上的手足麻痹,因为人好比自然本体身上的手足,手足如与整体相隔离而各自为政,医书上称为“不仁”(犹今谓“麻木不仁”)。自私也就是不仁,穷个人之情欲也就是自私。但人的欲望如果去掉自由意志的成分,作为人人共有的一种自然本性,即作为“他律”,倒并不应当禁绝;在这种意义上的“人欲”本身即是天理,两种他律(天道和自然本能)就合而为一了,总之是一切他律都一起来戕灭自由意志和自律所以理学并不一般地反对人的欲望,因为欲望本身也是自然规律,也是天理所成,不应违背,但将它当作个人享受就成了与天理相悖的人欲、私欲了。 朱熹说:“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盖天理莫知其所始,其在人则生而有之矣;人欲者,梏于形,杂于气,狃于习,乱于情而后有者也”。天理是天生的,人欲是后天影响、污136染所致;天理是普遍的、正常的,人欲是个别的、不正常的,天理是自然,人欲是自然的偏差;天理使人天人合一,人际和谐,人欲则既伤身体,又危害社会。存天理去人欲,严格地说应当只是“去私欲”,它最终是要回复人的自然本性,与自然和社会都达到一种浑然一体你我不分的和谐,熄灭自己的个人意志,达到“无我”境界。这与西方人寻求个人灵魂的自由和升华,以求摆脱人的自然性而上升到纯灵的精神世界,或力求建立使自由意志得到最大伸张的道德法律体系,是截然不同的,因而也就缺乏建立自律的伦理学的根基和基本意向。中国哲学中,与康德自律的伦理学最相似的要数王守仁的“心学”了。王守仁提出了“致良知”的学说,认为“天地之物,俱在我的良知的发用流行中,何尝又有一物超于良知之外,能作障碍?”颇有“人为自然界立法”的意思;这种良知既有认识能力,又有实践能力,颇近乎康德的实践理性:“多闻择其善者而从之,多见而识之,既云‘择’,又云‘识’,其良知亦未尝不行于其间”;因此,知也就是行,“一念发动处,便即是行了”;良知就是每个人的“自律”:“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的准则,尔意念着,他是便知是,非便之非,更瞒他一些不得。尔只要不欺他,实实落落依着他做去,善便存,恶便去,他这里何等稳当快乐”。这就是康德在日常意义上表述为Gewisssen(良心、良知)的概念。由此看来,尽管王守仁远不如康德精密严格,我们似乎也可以把他看作是“中国的康德了”。但差别其实也还是很明显的。康德将认知论与伦理学划分为两大对立领域,实践理性固然也是理性,却并无认知的含义,与现实的自然规律无关;王守仁却讲“知行合一”:“知之真切笃实处便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便是知”,知与行之间,天地万物与良知之间,无一物“能作障碍”,只要本着良知,便可心想事成、万事如意,“何等稳当快乐”。康德正因为将整个现实的经验世界、现象世界即认识的内容全部排除在道德法则之外,他的实践理性便归结为几条纯形式的、逻辑性的抽象原理或规则,它只是自由意志的自身规律,由此可以决定是非,却无关乎好恶;王守仁的良知却是建立在对行为的内容、质料的直接感受之上的,因而“意未有悬空的,必着事物”,“意之所用,必有其物,物即事也”,甚至“无物无心”,“无理无心”,这心“只是个是非之心”,它唯一地取决于人的好恶:“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亦即取决于人的自然天然的情感。这种情感就是儒家传统所谓孝、悌137和忠:“盖良知只是一个天理自然明觉发见处,只是一个真诚恻怛便是他本体。故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事亲,便是孝,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事兄,便是悌,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事君,便是忠”。但这是一种多么奇怪的逻辑啊!人的天然好恶不需有任何客观知识和行为规范为前提,单凭自身怎能把人类引向崇高道德水平和社会的和谐安宁吗?如果可以的话,那么这种“好恶”必定是预先经过阉割去势了的、无个性的、无生气的,因而是扭曲和不自然的,它只能产生一种做作、虚伪的道德原则(即所谓“做人”的原则,似乎人不是人,需要“做”才是人)。在西方人看来,任凭个人好恶行事必然导致无政府主义,因此理性主义伦理学要将知识置于好恶之前,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伦理学要将法律、教育追加于好恶之后,康德则将好恶排除于整个道德自律领域之外。这表明,西方孤独的个体要回到群体关系的伦理怀抱是多么艰难,而中国人正由于从未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从未“离家出走”,因而只要“反身而诚”即可发现自己事实上处于天然的伦理实体之中。康德的自律的伦理学导向一个超验的“目的国”,需要假设一个永在彼岸世界的希望即上帝,才能鼓舞们不断追求道德生活的勇气;王守仁则轻而易举地借助于人我固有的“大心”、“大我”、就能在想象中打破“形体间隔”,而投身“充塞于天地之间”的混沌一片的自然本体:“心无体,以天地万物感应之是非为体”。这些区别,不仅是康德和王守仁的区别,也是中、西人生观、人性观之最本质的区别。由是观之,历来中国人讲用天理人道限制和消灭私欲,归根结底不是自律,而是自然律、他律,因为它缺乏自律最起码的基础,即自由意志。即使是“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圣人,也无非是一个替天行道的偶人,如宋代邵雍所说的,他只不过是“以心代天意,口代天言,手代天工,身代天事者焉”。这种“造化在我”的假象,其实质不过是“循天理而动”。这种道德从来没有达到过每个有理性者自身的“绝对命令”的层次,而总是“有条件的”命令。这个条件就是合乎自然之道(天命),它体现为社会的和谐(礼),具体说就是家庭和睦,国家太平。因此,道德永远是工具(儒表法里、王霸之道杂之),有道德者(忠臣、孝子、节妇等等)永远是牺牲品,人永远被当作手段,而不成为目的。 真正的自律,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自由,它以自由意志的任意性为前提,但又不止于任意性。任意性总是诉之于偶然性的,自律却是一种自由的必然性:人为自己的行为立法,当这个自己所定的法规畅行无阻时,人便达到了自由的境界。任何自由意志都是不可能不受制约的,但只有它在受并且只受自己的制约时,它才能仍然保持自己是自由的,因而是真正自由的,因为它虽然是个被制约者,但同时又还是绝对的制约者。自由意志使人有了个性,自律则使人有了前后一贯的人格,有了高于一切自然物的尊严。而这才是一种真正独立的个性。当我们根据一个人一贯的为人而断定“他绝对不会欺骗朋友”,因而对他抱有最大的信赖时,我们是对他作了一种最高的估价这和我们判断一只关在捕鼠笼中的老鼠绝对不知道解脱自己的方法,是截然不同的。相反,一个人如果一辈子都在投机取巧,言而无信,或朝三暮四,有始无终,或见利忘义,卖友求荣,人们就会鄙夷地称之为“没有灵魂”,或“出卖了灵魂”,虽然他自己也可能自以为得计,自以为在行驶自己的“自由意志”,自以为有不受任何限制的聪明伶俐的“个性”。但康德所提出的自律作为人的自由,也仍然只是一种高论、一种理想。许多人都已指出,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有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能成为完全普遍的规律那样来行动,也不可能完全不把人当手段,只当目的,更不可能完全撇开自己的情感好恶“为道德而道德”。毋宁说,人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不过是想象自己带有个人好恶和功利考虑的意志可以成为普遍规律。这一点,康德自己其实也已意识到了。他把人类的善的素质视为人类的理想或最终目标,而在现实人类生活中,他却是个人性本恶论者,认为“个人意志随时都可以爆发出对旁人的反感,并时时努力使自己对绝对自由的要求不仅是独立的,而且甚至成为凌驾于本性与他一样的其他存在之上的主宰”。绝对命令一旦实现出来(例如“勿说谎”),它就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对癌症病人、对坏人不能说真话),它的普遍性总是有限的,适用于一些人而不适用于另一些人的。现代社会使这种相对性和有限性日益暴露得更明显了。现代人越来越孤立,越来越丧失了“共通感”,他们的自由意志已几乎完全提不出一条可成为普遍自然律的原则,人对人的相互利用也越来越达到大规模机械化、软件化的程度。对一个人自以为是绝对目的的东西,对另外的人却完全是一种手段,即使科学、艺术、道德和宗教本身也不例外。 然而,正是在这样一种条件之下,现代人追求个性解放、追求自由的自我实现的呼声却达到了空前的高涨。人们已对仅仅是形式上的空洞“自律”的自由感到失望,同时也不再满足于抽象“任意性”的自由(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人们够“任意”了,但并没有在任意中获得自由),他们要求实实在在的自由本身,那种直接体验到、经验到的并一直为人们所向往的自由,这就是自由感。 第三节自由感 自由不可定义,但可感受或体验——自由不是一种认识,认识倒是某种自由——自由也不等于实践,实践失去了自由感就成了不自由的:马克思对异化劳动的分析——与任意性(可能性)、自律(必然性)相比,自由是现实性——西方传统对自由本质的一切规定都未触及到现实的自由本身——中国古代对自由感的诗意描述倒更真实——现代西方非理性主义和“实质伦理学”正是读自由感的追求——上帝之死迫使西方人从超验世界返回直接性或感性——但感性和理性的分离使现代人失去了归宿和家园——破碎的感觉在现代艺术中的重组:莫奈和毕加索——现代悲剧不表现崇高,而表现荒诞:卡夫卡——叔本华向世人展示了一个深渊——尼采的自由感:生命创造和毁灭的沉醉和狂喜——克尔凯郭尔的自由感:孤独、畏、烦和绝望的体验——他们分别表达了现代自由感的两极:胜利者与失败者、醉狂与恐惧、惟我独尊与孤苦伶仃——弗洛伊德揭示了现代自由感的表演性——胡塞尔为描述这种表演性提供了崭新的方法:现象学——海德格尔对克尔凯郭尔自由感的本体论分析——但却由此引出了尼采式的表演欲望:“诗意地运思”——萨特:自由是一种“被注定”感——人在反思前已有自由:感觉和情绪的本体论——对爱情的分析:爱是自由地吁求自由——爱的自相矛盾在于心是不能“占有”的,能占有的已不是“心”——爱就是焦虑、试探和没有把握的追求,是一种表演或一种艺术——萨特自由概念的二律背反是由于自由本性就是矛盾乎荒诞——但萨特的功劳不在概念分析,而在对自由感受的准确描述——西方文化心理的主导倾向是把自由感受为阴沉的、罪感式的冲动——自由若不超然于善恶之外便无以立足——中国传统自由感却在于恬静自得,即不带伤感和罪感的审美体验——礼乐文化,乐为“德之140华”:对自由感的道德性深信不疑——先秦儒家自由感的失落:从礼教到理学——失落的原因在于缺乏表演性——道家自由感:“游”——庄子“无为而至乐”:对死的崇拜——与叔本华比较:庄子是“齐生死”,叔本华是弃生向死——道家自由感的要害在于去掉了自由意志这个引起一切不安和纷扰的根源——中国式佛教的形成:一个消除自由意志、使自由化归自然的过程,西方(印度)自由感逐渐失去罪感色彩——“化禅为诗”和“以禅喻诗”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自由感的主要表现形式——温静(儒家)、虚静(道家)、寂静(佛家)体现了中国传统自由感的总原则:取消自由意志的不安息或能动作用——这种自由感的自欺和虚假的本质: 鲁迅的批判——新型自由感的诞生:“摩罗诗力”——现代中国人的使命:表演人生自由不是一个可以下定义的东西,但它又是一件最实在的事实对于人之为人来说,是一件感受得最强烈事实。如果人们试图给自由下一个确切的本质定义,而不是满足于对自由的描述和体验,那么他就会发现这个定义总是包含着循环论证。人们常常称道斯宾诺莎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一命题的深刻性和辩证性,然而却没有发现,“认识”本身正好是一种自由,或者说,只是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认识作为主体,其最高条件自我意识(我思,即对认识本身的认识)就是个人自由的体现,更不用说自由意志在许多哲学家那里被看作认识的前提了,他们指出,人只看见他想要看见的东西。人并不是先有了认识,才产生出愿望,而是先有愿望,于是有了注意力的集中,然后才有可能产生最起码的认识。可见用某种认识、特别是用对外界必然性的认识来给自由下定义是不妥当的,逻辑上是倒因为果的。而在现实中,对必然的认识固然也给实现人的自由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和手段,但往往也导致人们放弃自己的自由,如果人们把这种认识本身就当作是已经到手的自由的话。宿命论者就经常以事情的不可避免性来为自己的无所作为辩解。对必然的认识可以鼓舞进取者的勇气,也可以成为怯懦者的借口。在失去自由的前提下,对必然的认识只是囚犯对铁窗和电网的认识,知识的获得也会成为强迫式的机械的学习。对自由所作的另一种流行的误解是,认为自由可以定义为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 人们以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对自由的确切定义。然而,正是马克思本人,把人类的生产实践本身规定为“自由自觉的141活动”,这种自由的生命活动也不仅指生产劳动,而且还包括精神活动,如科学和艺术活动。并且,生产劳动一旦孤立地成为谋生的手段,它就成了“异化劳动”,在马克思看来就丧失了自由的特点,而成为“掉转头来反对他自身的、不依赖于他的、不属于他的活动”了。可见,在马克思那里,一方面自由不仅包括现实地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实践活动,也包括精神活动;另一方面生产实践可以是自由的,也可以是不自由的:自由与实践只是两个在外延上相交的概念。按照马克思的解释,异化劳动之所以失去了自由的特性,成了一种不自由的生产活动,是由于它失去了自由感,而成为了一种抽象的、因而是虚假的类生活:首先,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是外在的东西,也就是说,是不属于他的本质的东西。因此,劳动者在自己的劳动中并不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并不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并不自由地发挥自己的肉体力量和精神力量,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到损伤、精神遭到摧残。因此,劳动者只是在劳动之外才感到自由,而在劳动之内则感到爽然若失。劳动者在他不劳动时如释重负,而当他劳动时则如坐针毡。因此,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而是一种被迫的强制劳动。私有财产使“一切肉体的和精神的感觉为这一切感觉的简单的异即拥有感所代替”,人的感觉的丧失就是自由的丧失。“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无动于衷;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马克思由此提出了恢复人的自由感觉、使生产劳动重新成为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的历史任务:“因此,一方面为了使人之感觉变成人的感觉,而另方面为了创造与人的本质和自然本质的全部丰富性相适应的人的感觉,无论从理论方面来说还是从实践方面来说,人的本质的对象化都是必要的。”他还指出:“私有财产的废除,意味着一切属人的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但这种废除之所以是这种解放,正是因为这些感觉和特性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变成了人的”,所以“全部历史都是为了使‘人’成为感性意识的对象和使‘作为人的人’的需要成为[自然的、感性的]需要所做的准备。”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劳动的自由特性仅仅在于从生产劳动142中所体现出来的人的感觉的全面丰富性,没有这种感觉的丰富性,生产劳动就会成为异化的、不自由的。任何自由,不论是认识的自由还是实践的自由,一旦失去了自由感,就都是不现实的。 因此,如果一定要追问自由究竟是什么,我们只能回答:自由从根本上说,就是“自由感”。当然,这不是对自由的定义,而且在我看来,这简直就是同义反复:自由就是你自己感到的自由。但它对于排除一切对自由的抽象定义仍有某种帮助。用这种观点来看待人类思想对自由本质的探讨,我们就可以说,西方人从古代直到近现代对自由本质的一切规定,实际上都还没有触及到现实的自由本身,而只关系到自由的前提,如任意、选择和自律都只是获得自由的必要条件,但却非充分条件。相反,中国古代从来不对自由概念作抽象形而上学的探究,停留于对自由感的诗意的描述,似乎倒更接近于对自由的直接心理感受。不过,我们这里所说的自由感,也决不仅仅是一种单纯心理学上的直接感受,而是在意志的自决活动和实践活动中所获得的某种哲学或形而上学上的感受,如马克思所说的:“感觉通过自己的实践直接变成了理论家。真正的自由感的获得是以对自由意志的自我体验为基础的,没有这个基础,仅凭主观幻想在天马行空的自由境界中驰骋,则心理上的自由感受就会蜕变为阿Q式的自欺。西方人对自由概念的全部抽象定义的探讨都并没有白费,正是这种不懈的追求,引导着人们一步一步地接近着自由本身的意义,使人具有了足够坚强的个性和人格来承担起自己的自由。西方自由概念发展的两大阶段,即自由意志的任意性和自律,正是真正的自由感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尊严感得以产生的前提。如果说,任意性只是自由的可能性,自律是自由的必然性,那么自由感就是自由的现实性。可能的自由和必然的自由一旦离了自由感,就成了不现实的;反之,自由感一旦脱离了可能的自由和必然的自由,就成了一种仅仅是主观心理上的现实性,即幻觉的现实性,正如画饼充饥可以现实地使人馋涎欲滴,却不能现实地充饥一样。而这正是现代西方社会所呈现出来的一个最根本的二元对立。因此,毫不奇怪,现代西方哲学和伦理学的中心话题已从自由的基础和条件转移到如何获得真正的自由感上来了。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西方非理性主义和“诗化哲学”的强大思143潮所反应出来的,无非是人不满足于对自由基础的规定,而努力对自由感本身的追求。有人指出,近代和现代的区别在于,近代是发现人的时代,如文艺复兴就是对这个新发现的人的一曲自由的颂歌,笛卡尔哲学所提出的“我思故我在”,也标志着从哲学上发现了自我的存在,但同时也就隐含了这个自我开始陷入分裂的种子;现代则是这个自我真正开始分裂的时代。二十世纪人的自我分裂从近代即已有了苗头:笛卡尔身心关系的矛盾,近代哲学理性和感性的矛盾,康德的认识和实践、幸福和道德律的矛盾,谢林与黑格尔的非理性与理性的矛盾,都是这一分裂的表现。但这一矛盾最终都通过万能的上帝而到了统一。 然而进入了二十世纪,“上帝死了”,灵与肉的冲突一下子达到了极点。西方人在现实生活中解除了康德式的形式主义自律,但却发现自己根本承担不了“任意性”意义上的自由意志。陀思妥耶夫斯基说:“如果没有上帝,人什么事情干不出来啊!”人们看出,他们以往对自由的追求之所以显得那么高尚、美好、令人神往,正是因为它从来不是赤裸裸的自由本身,而总是穿着上帝赐予的紧身衣,并只有在上帝面前才显示出这种自由的全部价值。现在,自由却向人显露出它的难以忍受的消极面:自由就是对一切价值、包括对自身价值的彻底否定。人的价值再也得不到上帝的保证,他必须独自去寻找自己的价值,以解决自己生死存亡的大问题。这似乎是一条无穷受难的道路,除了随时可能到来的无意义的“死”之外,它不可能有预定的目的,也不再有自己的“千禧年”和上帝之城。人不可能根据是否“走的人多了”来辨认出一条“路”,毋宁说,这只是一条个人的路,人注定要在这条路上踽踽独行,谁忍受不了孤独,他就不要说什么自由。不过,这同时也是一个现代人深入认识自我的过程。自我只有在它的自身矛盾和分裂中,在怀疑、动摇、空虚和绝望中,才能真正意识到自身。人成了孤儿才能真正独立,摆脱依赖性。人所缺乏的东西,他追求的最迫切,特别是在他明确意识到这种缺乏的时候。现代人对自由的追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强烈、更执着、更认真,他们据以衡量人生的那个最终标尺,他们生命所立足的那个最深的基础,已不再是自由意志的任意性或自律,而是自由感:这恰好是由于,现代文明使个人自由意志有了最广阔的发展空间,使人的自律有了最严格、最完善、最文雅的体现,却越来越丧失了自由感的缘故。当人的自由意志144成了生理本能上无限制的发泄,伴随着福利主义和性解放而产生了性无能、同性恋、艾滋病、吸毒、懒惰和颓废时,当人的自律成了一种自愿的他律,人无可奈何地扼杀自己的精神机能而成为工艺学、广告学、管理学、权力和法律的奴仆时,当人忍受着这一切却找不到个敌人、找不到一个复仇对象,因为他发现这一切都是他自己的自由的逻辑前提,也是个人自由的必然的(尽管是异化了的)产物时:留给他的唯一出路,除了以非理性打破这种逻辑必然性,回复到人的直接的丰富的感性还能有什么别的呢?这就是现代西方理性和感性的剧烈冲突的实质。席勒曾经企图通过古典主义的“美”来弥合理性和感性的裂痕,这在今天已成为了空想;黑格尔的辩证法与其说是减缓了这一分裂过程,不如说是更加速了它(试想他对艺术衰亡的预言)。事实是,理性现在日益成为抽象的、机械的、精密的和定量化的,感性则成为破碎的、毫无意义的。人们在感伤主义小说和诗歌中读到的大自然景象,对大城市居民来说已和月球上的环形山脉一样遥远,即使他们在度假日可以蜂拥到海滨浴场和国家森林公园去满足一下感官的渴望,但他们在那环境中也不再有一种亲切的“家园”之感,不再能与环境融为一体,只能留下一片伤感和自欺的回味。 日本东京的小学生有一半没有见过日出;更糟糕的是,当他们在郊外野营时看到日出,他们也不再能领会这一壮观的全部丰富的、神秘的、沉积在人类数百万年漫长历史中的无穷底蕴,而只能惊呼:“这多像画片上的日出啊!”工业的发展使大自然失去了感性的完整性,使人失去了对感觉的原始的信赖。在现代人看来,感性形象只不过是无关紧要的外表、附庸,甚至是骗人耳目的广告,重要的是“内部结构”、“设计性能”、“操作程序”和“平均效率”。人们世世代代一直都在借助于感性现象来把握其背后的本质,现在却忽然发现形象不再是本质的标志,人完全可以跳过形象去直接把握本质。一个人现在一辈子也用不着区分麦子和韭菜但他从少年时代就必须接受计算机操作训练了,如果他要成为一个有知识的人的话。感觉原是包括抽象能力在内的一切认知能力之根本源泉,现在抽象能力却成了唯一的认知方式;人把握了自然界的本质规律后,却与活生生的感性自然疏远了;人在纯朴的田园生活中常感到安慰和充实,在现代层出不穷的新刺激面前却失去了生活目的,感到空虚;人类最高尚的精神生活不是陷入鄙俗,就是陷入苦闷。145这场理性和感性的斗争终于发展成了一场理性和人性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现代艺术站在人性的一边。但由于艺术失去了理性的支持,它就成了纯粹个人的艺术,只是偶尔才成为大众的艺术。莫奈画同一个干草堆达十几张,描写的是他个人的不同感受,毕加索的《格尔尼卡》每个细节究竟象征着什么,只有他自己能够确切地感到。人们力图在主观中使破碎的感觉重新赋有意义。感觉的重新组合既已委身于个人直觉和非理性,它就是各式各样的、因人而异的、从理性的眼光看甚至是乱七八糟、神秘莫测的。现代艺术由这一道路继续深入,它引诱人们向内面世界不断探寻,要寻找人的本真的、直接的意义。为了去掉理性和现代文明加在人性之上的遮蔽物,一大批艺术家转向了原始、童稚、梦幻、潜意识和东方情调。归根结底,现代艺术的这一场追逐,无非是对人失落了的自由感的追逐。没有自由感,人的知识再多,力量再大,都是非人。伴随着这一过程,现代哲学分裂为科学哲学和人本哲学,也具有深刻的悲剧意义。 一方面,历来被看作人的本质、看作人超越动物之上的主要特点的理性,已堕落为单纯实用和实证的工具,感觉变成了符号,理解变成了操作,科学这个人类最强大的武器也只不过像狮子的爪牙一样,成了谋取生存资料的手段,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另一方面,人的哲学(人本主义)今天日益走向了非理性主义,它诉诸于人的意志冲动、神秘直觉、原始本能,而这些主观体验与硬梆梆的“事实”的世界注定是矛盾的。黑格尔曾相信:“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就是现实的”,世界历史的悲剧通过它的主人公的牺牲将达到理性和现实的和解。但如果现实本质上是非理性的,或者说,人本质上是非理性的,人就永远也无法与现实和解,人在现实中永远是失败者。这是现代意义上的悲剧,它不再表现为悲壮的美,而是表现为荒诞的幽默。卡夫卡本人就是一个西绪福斯神话中受罚的形象,他曾经说,巴尔扎克的手杖上刻着:“我粉碎了每一个障碍”,我的格言却是“每一个障碍都粉碎了我”。即使是人的胜利,也是主观的、片面的、悲剧性的,正如海明威的战胜了鲨鱼的老人那样。人本哲学唯一现实的根据是诗,哲学成了一种体验,以及对体验的诗意的陈述和表达。诗化哲学归根到底是一种追求自由感的美学和伦理学,这在谢林那里就已经被意识到了。然而,只要哲学还不过是在西方传统认识论的基础上去和艺术联姻,它就还不是一种真正的伦理学即人生哲学,顶多146只是一种对于人生的认识论。首先在这个认识论的封闭体系上打开第一个缺口,向世人展示出一个非理性的无限深渊的人,是叔本华。但他也并没有走出到这个缺口之外,而是逗留在它的边缘上,以为还有某种新的拯救在等待着人的受伤的灵魂。在他看来,人凭借自己的意志决不可能达到自由和幸福,生命意志不是别的,它就是痛苦、缺乏和难填的欲壑,意志的实现不导致自由感,而是导致更大的不满足。只有抛开利害,放弃生命意志,纯客观地静观事物,达到一种审美的忘我境界,超升到柏拉图式无纷扰的“理念”世界和佛教“涅槃”的寂灭状态时,才能摆脱痛苦。这时,一切欲求,也就是一切愿望和忧虑都消除了;就好像是我们已摆脱了自己,已不是那为了自己的不断欲求而在认识着的个体了,已不是和个别事物相对应的东西了。……由于我们这时已摆脱了狠心的意志冲动,好比是已从沉重的烟雾中冒出来了似的,是我们所能知道的一切幸福的瞬间中最幸福的一瞬由此我们就可以想象,要是一个人的意志不只是在一些瞬间,如美感的享受,而是永远平静下来了,甚至完全寂灭,只剩下最后一点闪烁的微光维持着这躯壳并且还要和这壳同归于尽,这个人的一生必然是如何的幸福。在他看来,唯一的意志自由只能是“意志的自我取消”,是清心寡欲,解脱尘缘,否定生命,总而言之,是“无”。 尼采颠倒了叔本华的自由观。在尼采看来,自由是生命意志即“权力意志”的无限扩张,在这种扩张中,人无疑摆脱不了叔本华所说的生之痛苦,但这并不说明意志的扩张就不是自由。恰好相反,不快和痛苦是一切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在追求权力的过程中,不但有不快,也有快乐;他由那个意志出发,追求抵抗,他需要某种东西与他对立。……人们并不躲避不快,反而经常需要不快:每一种胜利,每一种快感,每一种事情,都以一种被服了的抵抗为其先决条件”。真正的自由感并不是超脱和遗弃大自然,而是使大自然与自己的意志融为一体,这就是“醉”境:我们在短促的瞬间真的成为原始生灵本身,感觉到它不可遏止的生存欲望和生存快乐。……正当我们仿佛与原始的生存狂喜合为一体,正当我们在酒神陶醉中期待这种喜悦常驻不变,在同一瞬间,我们会被147痛苦的利刺刺中。纵使有恐惧和怜悯之情,我们仍是幸运的生者,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众生一体,我们与它的生殖欢乐紧密相连。这不是一种冷静的理智的“选择”,也不是谨小慎微的“自律”,甚至也不是玩世不恭的轻浮的“任意性”,而是一种激越昂奋的生殖式的冲动,是创造和毁灭,他直接转化为一种精神力,一种高度的宇宙意识和生命力的饱胀充盈。叔本华只是向人们展示了一个非理性的无底深渊,尼采却义无反顾地投身于这个巨大而虚无的空间中,占领它,凭意志的灿烂光辉照亮它,使它充满生命的音响。我们的确可以把尼采的权力意志看作对西方人最找确立的自由意志——任意性——的重新肯定,它取消了苏格拉底的“知识”的前提,回复到原始时代酒神祭仪的放浪形骸、恣肆无忌的狂欢。然而,这种任意性又不同于人对肉体享受和感性快适的盲目追求。尼采绝对看不起世俗庸人们行尸走肉的感性生活,他要运用原始肉欲来造就出超凡脱俗、具有严格等级式的“自律”(用他的话说是“主人的道德”)的超人,而不是耽于物质享受本身。他的目的不是要达到单纯肉体上的快感,而是要达到精神上的自由感。任意性-自律-自由感,这可说是西方自古希腊直到尼采在自由学说上所经历过的否定之否定。从此以后,自由感作为前两个环节的辩证统一,就成为了西方关于人的哲学(尤其是生命哲学)的一个新的起点。如果说,尼采的自由感更强调人在进向超人的过程中那种狂喜和出神状态,那种克服了痛感、或不如说吸收了、承受了痛感的恶毒的破坏性快感,那么,克尔凯郭尔则更强调那清除了一切快感的纯粹痛感——孤独,畏,烦,忧郁和绝望。这种阴沉的感受,在克尔凯郭尔看来本身就构成一切自由概念(任意、选择、自律)的最终基础,但它们之所以成为自由感,只是因为它们将人导向对上帝的超验体验。他责备黑格尔的主要也就是没有给自由感留下一席之地。尼采所揭示的的终究是自由感的积极向上的一面,克尔凯郭尔则以他的私人上帝作最后担保,而展现出自由感的消极、否定的一面。他把人的存在划分为三个阶段,实际上也就是对自由的三种不同的感受。这首先是“美学阶段”(或译为“感性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人们把自由理解为“任意性”和“为所欲为”,支配着这一阶段的自由感148就是“畏”,即对死的畏惧和对生的执着。人知道自己终归一死,出于对这种“不存在”的恐惧,人“及时行乐”。他知道他虽然不免一死,但他有在此生追求最大享受的自由,他有任意性,这种选择的自由,或者说,这种可能的自由,归根结底是由于恐惧感,因此,“恐怖是自由的可能”。然而,美学阶段的这种自由并不能消除对死亡的恐惧,相反,越是沉溺于感性生活,人就越害怕死亡。一切尘世的享受都不能使人达到永恒,当人意识到这一点,他就对自己、对人生产生了“厌烦”。厌烦是“畏”的最高表现,它也是一切选择的最后择:与其过行尸走肉的生活,还不如去死。这样,他就进到了一个更高的自由阶段,即“伦理学阶段”,它正相当于我们前面所说的“自律”或必然的自由阶段。在伦理学阶段,人立志过道德的生活,这时占支配地位的自由感是“忧郁”。人为了达到永恒而限制或抛弃自己那过眼烟云般的感性享受的快乐,立足于普遍的道德责任、良心、正直和善良意志。然而在所有这一切光明正大的道德情操底下,隐藏着的是一种无法克服的忧郁。一切禁欲主义者和严格自律的人都一面要弃绝感性的世俗生活,另方面却又意识到感性世界不可抗拒的诱惑。这种危机感,这种对人生矛盾处境的恐怖就是忧郁,它是一种必然的自由,或者说“一种对处境的恐怖”,“对于恐怖他必须采取一种接受的态度,必须向它敞开自身”,他的最高境界是“绝望”。这就进入了人生的“宗教阶段”。绝望感是一种永恒感。人对凭自己的道德自律来拯救自己感到绝望,意识到自己一开始就有罪甚至死亡也不能使人摆脱这种原罪。原罪就是人的“永恒的自我”。 绝望把人带到了“孤独”状态,人想要摆脱自己(死),但这正好说明人哪怕是自杀也仍然是他自己,“人之所以绝望,是因为他不能消灭自己,而令自己成为他物”。因此,在绝望中,一切外在的和内心的喧嚣都平息下来了,人作为孤独的个体,独自一人面对永恒的上帝,为上帝而活着,与上帝对话,并期待着上帝的神恩与拯救。孤独感是一种最高阶段的自由感,它本身包含了前此一切环节(畏、烦、忧郁、绝望),但每一阶段的过渡都不是通过黑格尔式的逻辑推演,而是借助于“选择”的自由来决定的。这种选择不仅是任意的、非理性非逻辑的,而且也是严肃的自律,一种沉重的精神负担。一切自由感都是人所不堪胜任的,正如哈姆雷特要尽力延宕自己下决心的时机一样,人们只要149有可能就要逃避自己的自由。“对于一个人来说,他认为最可怕的情就是:选择、自由”。人所孤立无援地独自承担着这一摆脱不掉的精神负担,就是一切时代真正存在过、而在今天才被揭示出来的现实的自由。胜利者与失败者,醉狂与恐惧,唯我独尊与孤苦伶仃,这就是尼采和克尔凯郭尔给我们描画的现代自由人的内心形象,它们分别反映了自由感的正面与负面,是同一个孤独者根据其气质、性格而具有的不同感受。佛洛依德致力于对这种气质和性格进行心理学上的分析,然而他所使用的理论模式、特别是对人的精神结构的划分(意识与潜意识,本我、自我和超我),与其说是心理学的,不如说是哲学或形而上学的。它们说明,人的自我分裂无非是由潜意识所导演的一场意识的表演。不论是压抑(如克尔凯郭尔)还是升华(如尼采),都是人对自身独立人格的构成;而当人由于某种原因(佛洛依德归之于儿童时代的心理创伤)进入不了这种角色时,人将成为非人,即精神病。可见,一切自由感都是一种在自己和自(本我和自我,自我和超我)之间既拉开距离、又保持同一的体验,正如一个演员在感到自己即使他所扮演的角色,又不失分寸地感到自己还是自己时,才进入最自由的艺术境界一样。演员的表演生涯正是对自己的“自我”的追求,他的自我既不是一个实体,也不是一个仓库,而是他所不能完全意识到的一种潜力,它永远有待于人自己去发掘和发现;只有在人表演他的角色时,他才表演、展示他自己,也才发现自己。现代西方人的自由结构在尼采和克尔凯郭尔那里还只是一种单纯的情绪理论,在弗洛伊德那里也只是一种实证科学的假设。只有当胡塞尔现象学提供出来一种崭新的哲学方法之后,现代自由理论才得到了系统化的哲学阐明。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使现代自由理论一方面避免了精神分析学派将一切归结为心理科学的实证倾向,另方面也修正了尼采和克尔凯郭尔将自由完全变成一种主观诗意的体验或心理感受的偏颇。胡塞尔本人也许并没有意识到他的批判的这种作用,但他的后继者如海德格尔和萨特等人,却明显地是在那两种偏向(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理解和体验,科学和诗)之间走钢丝。在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之上,他们建立了新型的人学体系。胡塞尔曾力图在直观基础上建立起一种真正严密的科学的哲学。他提150出,那对人心直接显现出来的东西并不是一种心理上的偶然事实,它们本身处在一种严谨的结构关系和逻辑系统之中,这个系统具有不以个人性格气质为转移的先验的客观性。这种立场首先给海德格尔提供了建立一个“基本本体论”的可能。海德格尔的基本本体论,或此在本体论,具有传统本体论的思维逻辑形式,但却具有现代人本主义的内容和强烈的心理主义色彩。或者说,它是尼采和克尔凯郭尔所揭示出来的个人孤独心理的本体论化、形而上学化。海德格尔认为,人的此在首先是作为“现身”(Befindlichkeit)、即作为情绪而体现出来的,也就是说,基本的生存论状态就是情绪而体现出来的,也就是说,基本的生存论状态就是情绪。最本原的此在不是笛卡尔所说的“有思维”,而是“有情绪”。“情绪公开了‘某人觉得如何’这种情况。在‘某人觉得如何’之际,有情绪把存在带进了它的‘此’。”因此,“从存在论原则上看,我们实际上必须把原本的对世界的揭示留归‘单纯情绪’。”但他指出,不能从心理学上将情绪理解为一种主观内心状态,似乎它给先已存在于它之外的世界涂上了一层情感色彩,相反,世界和此在都是以情绪的方式而“原始地展开”。 情绪是一种主客体尚未分化的混沌的体验。但这并不表明这种体验是不可分析的,存在论的任务恰好就是要对它进行分析,并勾画出它的结构。海德格尔对情绪的分析,基本上是对克尔凯郭尔所提出的心理上的情绪范畴作一种本体论上的结构考察。他认为,情绪(Bestimmung)一般说是最熟悉最日常的现象。人任何时候都有情绪,他只能以一种情绪逃避另一种情绪,但不能没有情绪。情绪是在人意识到它之前就已存在了的,而人是出其不意地‘被抛入’其中的。情绪是此在的先于一切认识和意志的展开方式不过,通常人们都力求凭借知识和意志而成为情绪的主人,这就使上述情况隐而不显。只有当人的“情绪沮丧”的时候,人受到情绪的袭击,意识到自己的被抛入状态,才意识到情绪的本原性和自身孤立无援的封闭性。在这种“现身”状态中,最基本的情绪就是“畏”(Angst)。什么是畏?这不是日常生活中对某个具体东西的“怕”(Furcht)。怕总是对某个有害的东西、因而是对某个有意义的东西的害怕,畏则是把一切事物看作无意义的,是对这种无意义性的畏惧。畏之所以乃在“无何有之乡”,但这个无意义的世界作为世界却“仍然独独地涌迫151上来”,压得人喘不过气。在常人看来,这种畏根本就是一种“庸人自扰”,他们说:“本来就没有什么”。但这恰好说出了畏之为畏:畏正是对被抛入一个无意义的世界之中的畏,是对“在世”本身的畏。周围世界没有意义,任何别人、哪怕全体公众也都不能给我提供出一种意义。世界是一个巨大的空虚。但这同时也就展示出来此在是一种可能的存在,一切意义都出自于他自身,他是个别的、唯一能给予无意义的世界以意义的存在。世界具有无限可能性,世界是怎样取决于他要世界怎样。“畏在此在中公开出向最本己的能在的存在,也就说,公开出为了选择与掌握自己本身的自由的存在”。畏是在人的日常社会生活中被掩蔽了的自己的个别性。唯一性的显露。人在与旁人交往中使自己沉沦于事物之中。 人们相互闲扯,相互好奇和窥探,在一些后果已可预料、因而无关紧要的“两可”选择中漫不经心,这就把自己溶化于世俗的“常人”(dasMan),丧失了本来的自我。畏则使人意识到这一切的空虚无聊,并迫使人作出最终的决断:要么“在”,这就必须以他的此在、唯一的在去使世界“在起来”,去赋予世界和自身以意义;要么自己就从未“在”过。任何人都不能代替我作出这一决断,这是我个人的自由、“能在”。而这种决断,这种自由,这种由自己赋予世界以意义的能动性,就是“烦”(Scce,或译为“操心”)。人不能像其他一切物件一样对一都无动于衷,不发生关系;相反,他既已在世,就必须(并已经)有一种态度,他必须自己去处理、对待一切事物,他领悟着、谋划着一个自己的世界,并以这种方式“在世”。烦并不是日常生活中的烦恼、烦忙、烦神,而是这一切的根基。烦忙等等是不自由的,烦却是自由,它是“先行于自身的存在”,是“各种生存状态上的可能性所需的自由存在之可能性”的条件。自由的烦产生了不自由的烦忙,无所不能的“能在”变成了沉沦于各种可能性之中并被“嗜好”所束缚的“在者”,这是烦本身的异化。但这种沉沦又恰好反映出,那未被异化的、本真的烦是此在的最本真状态。“人能够为他最本己的诸种可能性而自由自在,而在这种为他最本己的诸可能性自由存在之际成为他所能是的东西,这就叫人的perfectio[完善]。人的perfectio是‘烦’的一种‘劳绩’。”但此在在为构成其意义而烦的同时,却“始终有某种东西悬欠着”,使它不能完成自己的工作,这种悬欠就是“死”。死并不像其他尚未152到来的悬欠一样是被等待的东西,而是每时每刻“悬临”于此在的“不可能的可能性”,即是说,死就是此在有可能失去一切可能性,有可能不再能此在。它并非人的结局,而是人的一种随时可能的选择(自杀)或不再能选择。人一旦此在,就有可能死,此在承担着自己不再能此在的可能性,因而它就是“向死亡存在”。承担这种可能性就是烦的“最源始的具体化”,人哪怕还未想到死,他却已在逃避死。人们把死当作一种尚未到来的东西推得远远的,淡化死的意义,把平静默然地对待死当作勇敢高尚,把“想到死”视为胆小懦弱。但其实,“畏死”需要一种更大的勇气它揭破了日常生活中平静无忧、自得其乐的自欺性质,提出了追究一切烦忙的终极根源的大问题。 于是,“先行向此在揭露出丧失在常人自己中的情况,并把此在带到主要不依靠烦忙烦神而是去作为此在自己存在的可能性之前,而这个自己却就在热情的、解脱了常人的幻想的、实际的、确知它自己而又畏着的向死亡的自由之中”。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人已经把自己丧失于“常人”之中了,他如何能重新找到自己呢?需要倾听自己内心“良知”的声音。良知并不指定我们做什么、不做什么,它是在一切做与不做底下发出无言的呼声把人从常人的世俗生活中“唤回到生存的能在的缄默之中”,割断此在的一切关联,指明它的孤独、被抛状态,并诉诸他的自由,要求它奋起。良知的呼声就是“烦”的呼声,它是一种决断或“对选择的选择”。良心的选择必然带来“罪责”(Schuld),这罪责并不在世俗的道德关系,而在于这选择只能选择一种可能性而对其他可能性说“不”,“就其本质而言,烦本身自始至终贯穿着不之状态”,因而此在一开始是有罪责的。这罪责不是对任何别人或事物,而仅仅是对自己。人一旦选定,就须对自己负责,扼杀自己此在的一切其他可能性,因而使剩下唯一的可能性成为必然性、成为“在者”。人当然可以“好自为之”,免得“自作自受”,但不论他如何做,只要他做(并且他不得不做),他就对自己犯了“原罪”,他义无反顾地使自己成为“无家可归”的,永远为赎罪即继续犯罪而不得安息。海德格尔在这里实际上提出了一种不同于康德道德律令的自律规范,他称之为“愿有良知”或“决心”:“这种缄默的、时刻准备畏的、向着最本己的罪责存在的自身筹划,我们称之为决心”。我们或许可以仿照康德把这条自律原则表达153为:你要这样行为,使你的自由意志永远成为你个人独特的决心。只不过海德格尔的这种自律规范不是形式上的,而是实质性的,它不是人人心中隐藏着的某种“应当”原则,而是人人实际上做着、但由于种种原因而被遮蔽了的。它甚至不是一条单纯的道德律,而是人的本体结构,人的存在方式,人的自发情绪,它只不过表示,人之为人就在于他“站出来生存”,用自己的此在之光使世界澄明朗照,而不是遮蔽自己。这也就意味着,人实际上是在表演自己的生存。 自由感无非就是这种表演的沉醉感和透彻感。“在普遍的存在情感中人拥有自己人的自由和普遍的预先规定,并据此去提出什么”。这种自由感,最突出地表现在诗人的体验中,表现在人们倾听诗人的语言并“诗意地运思”的时候。诗的感受和诗的创作就是人的最本真的存在。自由感在海德格尔这里既有克尔凯郭尔的阴沉之趣,但又不是完全无所作为、束手待毙,而是像尼采那样奋发有为,具有狂喜和“站出去”(Ekstasc)的能动性。然而他也摆脱了这两位先驱者的病人式的倾诉和贵族式的命令口气,以极其冷静细致的分析来处理自由感的各种情绪体验及其结构,就好像谈的根本不是人自身的事情,而是整个宇宙的某种深层结构关系(海氏并不承认自己是个人本主义的存在主义者)。在这种做法中,不管他是否承认,实际上包含着欧洲整个传统哲学的沉淀物,即思辨的理性主义。这不仅是指方法上的理性主义,而且是指自由感、情绪等等在他眼里是复杂的、可分析的、有结构的,是通过对西方自由观念的扬弃和和吸收改造而建立起来的,这和东方式的单纯的、不可分的、直接用诗来描述和隐喻的自由感是完全不同的。不过,他把自由感视为一种对自身存在的诗意的思,认为只有诗才是人除去遮蔽、返回家园的唯一途径,只有诗才能恢复天、地、神、人的原始一体,这种后期思想倒的确与中国道、禅哲学有某种相合。比起海德格尔来,另一位存在主义者萨特更注重自由概念在哲学阐述上的中心位置。与海德格尔的烦、畏、决心类似,萨特也研究了焦虑、恶心、羞耻、自欺这样一些“反思前的我思”的感受。海德格尔比较偏重于孤立的个人内心体验,萨特则注意从人与人的关系来分析这种体验,这就使自由感具有了更广阔、更日常的含义。萨特的主要贡献就在于对这些体验的分析和揭示。通常认为,关于“存在先于本质”或人被“注定”是自由的观点,以154及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相互依赖的观点,是萨特人学中最富有特色的独创。让.华尔说:“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样的自由,这种看法早先还没有人提出过;提出这种看法是萨特的光荣,尽管这种看法倾向于取消萨特原本想去维护的自由感,它还是提供了我们思想的新课题”,并称有关我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相互依赖的观点为“萨特的自由学说的另外一个新的特点”。其实,人拥有绝对自由的观点在古罗马斯多葛派如爱比克泰德那里已提出来了,在近代又经过了麦克斯.施蒂纳等人的发展,并在海德格尔那里通过对此在的先行结构“烦”的研究而得到现代的认可。萨特本人曾表示:“把我解释成说人在一切境况中都是自由的,像斯多葛所主张的那样,那是完全错误的。 我的意思刚好相反,在所有人的生活都在惰性-实践领域中展开而言,在这领域总是被匮乏所制约而言,他们都是奴隶”。但无论如何,谈到人的绝对自由,这毕竟是萨特的意思,只是并非他的独创。至于我的自由与他人自由的相互依赖关系,这不过是对康德的普遍意志自律(目的国)思想的重申;当然,萨特排除了康德康德形式主义的抽象性,而在实质的意义上用“把别人当工具”这种事实上的自由,来补充和解释了康德“把人当目的”的形式上的自由。但作为一个文学家或一个具有文学气质的哲学家萨特对自由感的体验和描述是深刻的、准确的。他自觉地将他的学说看作一种人本主义。在他看来,人是作为自由的存在而存在的,而这种存在首先是感性的。在人的感觉和情绪中即已体现了人的自由,哪怕人并没有反思到这一点。例如焦虑的情绪就是这样:“正是在焦虑中人获得了对他的自由的意识,如果人们愿意的话,还可以说焦虑是自由这存在着的意识的存在方式,正是在焦虑中自由在其存在里对自身提出问题”。当一个人在悬崖边上感到晕眩时,“晕眩所以成为焦虑不是因为我畏惧落入悬崖而是因为我畏惧我自投悬崖”,因为人的自由使人有无限可能性,只要人起了心,就没有什么阻止他跳下悬崖。晕眩正表明人对自己的自由的这种恐惧;相反,一只动物在这种情况下则是安全的,它只会害怕环境,而不会害怕自己,因此它不会晕眩,更不会因为晕眩而真的跌落悬崖。恶心感也是这样。前面说过,恶心是人与环境、人与他人、人与自身之间的一种摆不脱、卸不掉的关系,恶心的对象强烈地引发人的移情心理,而人又几乎本能地拒斥它。移情与拒斥,将自身融于对象的倾向和将自己从对象那里摆脱出来、逃离出来的倾向同时起作用,是同一个人所体验到的两种相反的情绪或两种可能的决定。155当他被迫选择了接纳,如吞下某种食物,他的咽喉和胃却仍然作出拒斥的反应;当他选择了拒斥,他还是意识到完全有可能自愿地选择接纳对象而仍然恶心不已。在萨特那里,一个人的自由与他人自由的相互依赖关系最直接、最感性的体验,就是男女之间的肉体关系,两性关系。在两性的情欲冲动中,在爱与被爱中,在性虐待狂和性受虐狂中,人体验到了自己与他人的自由之间难解难分而又无法调和的矛盾关系。爱情就是冲突,在这里,“他人的自由,是我存在的基础。但是恰恰因为我通过他人的自由而存在,我没有任何安全感,我处在这种自由的威胁之中”。当我爱一个人时,我必须希望也被别人所爱,就是说,希望别人不是被迫地、而是自由地爱我;但这就意味着,别人本来也可以不爱我,我是偶然地被别人选中的,因而我爱他是自由的,我被他爱却是不自由的,要受偶然性的支配。我处在不被爱的恐惧中,即使我实现了自己的爱情,我也永远处在可能被抛弃的恐惧中,因此我永远有种企图,就是使我的爱和被爱都成为我的自由,以消除被抛弃的恐惧。这就产生出两种极端的心态。一种是性虐待狂,即取消他人的自由,把他人视为物,占有他人,限制他人的行动,威胁和虐待他人,使他人“化归已有”,成为自己的一部分。但这种作法实际上是毁灭了爱情,因为他取消的其实不光是他人的自由,而且是所爱的对象。他把对象变成物,就失去了对象对他的自由的爱,反过来也就使自己的爱架空了,失去了爱的自由:谁会爱一个“木头人”呢?另一个极端则是性受虐狂。为了使自己被他人(自由地)爱,我承认他人自由而放弃自己的自由,把自己视为他人自由的工具,把自己变成没有自己意志的物,使自己化归他人所有,成为他人的一部分;但这样一来恰好也就取消他人爱我的可能,使自己变得不可爱了。但是,正如我要取消他人自由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一样,我要取消自己的自由也是办不到的。在性受虐狂中,我把自己变成物也不过是一种自欺,我实际上以承认他人自由的方式,暗中在利用他人的自由成为我的自由的工具。 我对他人自由的承认就成了对他人自由的取消:我以此迫使他不得不爱我。但这同时也是对自己的自由的否定,我的爱同样也遭到了失败:乞求得来的爱也不再是爱。人们说,爱就是“占有一个人的心”,而不光是占有其肉体。但这样说是自相矛盾的,或仅仅是象征性的说法。因为“心”是不能“占有”156的,能“占有”的就不是“心”。真正的爱是永远的焦虑、担扰,是对被爱者的自由所抱的恐惧和期望,是对对方的“真心”的永无止境的试探和对无望的爱的永怀希望的追求,是在无条件的奉献和自由的获取这两者之间的永恒的矛盾,是幸和不幸的不断交替和互渗:在幸福中埋藏着不幸的预感,在痛苦的间歇中才有片刻的销魂。有人说,爱只有在想象中才能不灭。有人说,爱本身就是一种自欺欺人。他们道出的实际上是这样一种真实:爱是一种表演,一种痛苦的表演;爱是一种艺术,一种造爱、但永远无法臻于完善的艺术。让.华尔在评论存在主义是自由学说时说:“这些哲学既表现为自由的哲学,同时又是危及自由概念的哲学,在这些哲学里,自由好像被它的否定所支配或吞噬”。他指出了萨特自由概念的二律背反:如果人的自由就在于不受一切既成事实、包括他自己过去的自由决定这一事实的束缚,那么自由实际上就是对自由的一系列否定,人的“自我设计”就是不断地对这种设计的推翻、以便重新设计。对这样一个人的一生,我们将如何评价呢?他究竟是自由地按自己的自我设计而生活的,还是不自由的,即未能按自己的任何自我设计而生活的呢?这种时间上的自相矛盾(是其所是。 不是其所不是。是其所不是)与莱布尼茨各个单子之间(空间上)相并列的矛盾具有同样的性质,它需要一个对自己整个一生的“总体设计(正如莱布尼茨需要一个最高子“上帝”一样);但一当这总体设计成立,后来的行为就变成必然的,而不是自由的了。当人们把自己的自由当做绝对不受限制的时,这种自由也就成了绝对受制于境遇的了。华尔的那个指责无疑是一针见血的。如果我们把萨特的自由学说视为古代自由意志的任意性概念的复归,那么它显然也不能摆脱这一古代学说固有的矛盾。但萨特的自由并不是简单地恢复自由的任意性观念,而是在自由感的基础上重建这一观念。如果说这一观念本身遇到了它不可解脱的困境的话,却不能否认,在人的感性情绪体验中继续推演这一矛盾是萨特自由学说的一大功劳。它说明,自由作为抽象逻辑的概念总是自相矛盾的,是不能用理性和因果关系来推理的;但作为一种情绪体验和感受,却是一个事实。其事实性是如此强烈,以致只有当我们亲身感受到自由时,才谈得上真正的自由,而当我们感受不到自由时,无论谁把我们的处境美其名曰:“自由的”,无论他从理论上、逻辑上提出多少头头是道的证明,我们也决不承认这就是自由的生活。萨特的失误157主要并不在于对自由概念的抽象分析陷入了自相矛盾(这种自相矛盾在对自由做抽象概念的把握时是不可避免的),而在于对自由感本身的理解上(更准确地说:在体验上)有种片面性:他体验到的仅仅是自由感的负面、消极面,即使在积极的感受(如爱情)中,他也多半看到消极的东西。但这也并非萨特个人的过错,而是整个西方精神的主流倾向。在大多数情况下,西方人对自由感的体验总是阴郁的、孤独的、悲怆的,怀有深切罪感,这种罪感甚至成了他们事实上的自由创造、外向进取和叛逆传统的性格的必要补偿。古希腊人性的自由舒展一开始就表现为杀夫乱伦,表现为对原始氏族血缘关系的肆意破坏和践踏,表现为将孤立的个人逐出家园、漂泊异乡的“命运”,表现为亲骨肉之间纠缠不清的血腥谋杀和洗刷不掉的深重罪孽。基督教更是把自由意志和原罪联系在一起,对于自由感的积极方面,即作为自我实现的陶醉感,作为创造的欢乐和成功的狂喜,作为人神共鸣的无拘无束的畅快感,基督徒总是将之寄于一个不可仰视的遥远彼岸,正如在但丁的《神曲》中,诗人历尽人间罪恶和追寻上帝的诚惶诚恐之后,虽最终得见上帝一面,却如同光一闪,就像一个梦的终结同样,近代享乐主义在其经久不衰的凯旋中从来没有真正摆脱过罪感的纠缠,毋宁说,唐璜们和浮士德们正是由于对自己灵魂的得救感到绝望才获得了恶魔式的自由。 康德的自律为了清洗自由意志的罪感色彩,却把自由感本身也清洗掉了:自由意志成了本身不带任何情感的抽象普遍律;而在世俗感性生活的领域,康德对人类活动的深沉的罪恶意识却丝毫也未受到触动。只有尼采,可说是发挥了西方人历来所忽视的自由感的积极方面,但仍未摆脱这种自由感的消极基础,反而把这种权力意志的快感看作一种大恶,只有凭借超越一切善和恶的气魄,即反道德,尼采才能公开鼓吹这种令人生畏的自由感。在西方,不带某种罪恶意识和伤感而将自由感的积极方面发挥得淋漓尽致的哲学家,几乎找不出一人。要寻找这样的哲人,我们仍不能不将目光转向古老的东方王国——中国。恬静自得的自由感,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心理最典型、最突出的特征之一。孔子对自由感有极为敏锐的体验,他的人生理想境界是:“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158归”。他追求“乐”的境界,提倡“游”的态度(“游于艺”),甚至提出“不学诗,无以言”。这显然是一种审美的自由感,一种不带伤和罪感的、自由自在的、心平气和的愉悦体验,即“乐感”。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这是一种本原的、不可动摇的乐感。“乐而不淫”保证了这种乐感的道德性和无罪性,“哀而不伤”使淡淡的哀愁成为一种愉快的宣泄,“怨而不怒”则使小小的抱怨转化为对最亲近的人所发的亲切感人的体己话。孟子曾把发自内心的大乐视为沟通人己、物我之间关系的媒介,除了主张“万物皆备于我,反身而诚,乐莫大焉”之外,还认为最高的乐是“众乐”和“与民同乐”。这种自由体验显然是一种道德的愉悦。荀子也认为:“心平愉,……故无万物之美而可以养乐”,安贫乐道,全在乎内心。总之,儒家将礼乐,是要通过礼和乐(yue)回归于内心乐(le)之情感,这本身就具有“德”的性质。《乐记》中说:“乐也者,施也;礼也者,报也。乐、乐其所自生;而礼,反其所自始。乐章德,礼报情反始也”。 乐是“人心之动”,“乐自中出”,所以说“施也”;礼则是“礼自外作”其目的是要回复(“报”)到内心的情感之乐,从外部“反其所自始”。内心之乐使人的善良本性“德”(“德者,性之端也”)得以发挥,“是故见而义立,乐终而德尊,君子以好善,小人以听过,故曰:‘生民之道,乐为大焉’!”可见,乐不但不带罪感,恰好相反,它本身就是“德之华”。甚至“德”字本身,原来也就包含有“自得其乐”之意。“德”同“得”,“德,得也,得事宜也”,亦即“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内外和谐畅达,得其所哉,心情愉快,举止得体,这就是德。所以“礼乐皆得,谓之有德”。这是西方人所没有的一种自由体验和审美体验。西方古典美的理想是黑格尔所说的“静穆的哀伤”,例如希腊的神们的形象,“本身坚固的部分与本身柔弱的部分并不是互相脱节的,精神并没有脱离肉体而上升,而是双方形成一个完美的整体,流露出精神的镇静自持,雍容肃穆的气象”,但“有些见识深刻的人在古代神们的形象中感觉到形体完美之中毕竟还有一股哀伤气息”,“那些享福的神们仿佛也为他们的福气或肉体性而哀伤”。与这种带有伤感的自由感相反,中国儒家审美理想则是“温柔敦厚”、“中正平和”,即使也有哀怨,但毕竟不像精神和肉体这种原则上的矛盾,而是如同母亲与儿子式的小矛盾,因此不会发展为西方中世纪那种惨痛酷烈的冲突。159儒家自由感由于和礼法道德、人论教化的直接联系,虽然最初呈现出天真质朴、怡然自得、无伤无怨、温润含蓄的气象,但也正因为礼法道德的日益僵化,后来却逐渐消失了其直接的感受性,成为一种空洞抽象的说教了。如程明道就将先秦儒家温静平和的人生态度转变为一副矫揉造作的道学面孔,其哲理诗:“闲来无事不从容,睡觉东窗日已红。万物静观皆自得,四时佳兴与人同。道通天地有形外,思入风云变态中。富贵不淫贫贱乐,男儿到此是豪雄”,直陈义理,毫无真情实感。伊川更将诗文本身视为“闲言语”,认为学诗“甚妨事”,作文“害道”,这已大悖与孔子“不学诗,无以言”的诗化精神。朱熹也说:“志者诗之本,而乐者其末也,末虽亡不害本之存”。先秦儒家曾千辛万苦地将音乐的乐(yue)和内心的乐(le)糅合在一起,反对将乐看成只是“诗之末”,而认为“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而在朱熹这里,乐却又重被还原为只是一种声音、音律之“末”而被弃之如敝屣,这只说明儒家自由感和一般情感体验的失落。然而,如果我们不是停留在表面的话,我们也不得不看到,这种自由感的失落正是儒家精神发展的必然归宿。因为儒家自由感自始就缺乏一种内在的结构性,因而缺乏一种表演性。设想人心具有一种“自乐”的本性,只要平心静气、放弃一切欲求就能“乐而忘忧”,这实际上必然导致对“乐”本身的虚无主义:乐是什么? 乐什么也不是;乐为什么?乐什么也不为;谁在乐?不是人在乐,而是人的“性本自乐”,性即理,即道。但说理或道本身自乐,虽有“四时佳兴与人同”的拟人化说法,于道理上究属多余,于是乐就从“成人之乐”的崇高地位下降为诗之末流了,以至于连诗本身都成为“害道”的勾当了。“乐”暴露出它只能是涂抹于固有伦理框架之上的一层薄薄的涂料这一本质事实上,魏晋以降,在知识阶层中,取儒家自由感而代之、或至少是排挤了其统治地位的,已是道家的自由感了。道家自由感与儒家自由感想比,其特点是超脱。不是温静平和,而是虚静放达,不是温柔敦厚,而是纯真自然。老子贬斥那些超出自然需要之上的“五色”、“五音”、“五味”,提倡“见素抱朴”,推崇“俗人昭昭,我独昏昏”,“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春登台。我独泊兮其未兆,如婴儿之未孩”,主张“涤除玄览”,超脱世俗。孔子已把颜回的安贫乐道视为人生态度之楷模:“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道家则进一步把“哀乐不能入”当作最高的人生境界。庄子特别强调人摆脱自己的情感束缚而“游”于天地之间:“上与造物者游,而下160与外死生无终始者为友”,“独与天地精神往来”。要做到这一步,必须“堕肢体,黜聪明,离形去知,同于大通,此谓坐忘”,这就是“真人”、“神人”。“藐姑射之山,有神人居焉,肌肤若冰雪,绰约若处子,不食五谷,吸风饮露,乘云气,御飞龙,而游乎四海之外,其神凝”。这种“超人”正是庄子人生理想的反映。庄子超尘绝世,摒弃哀乐,但他也并非完全不讲“乐”。庄子外篇中提出一种“至乐”,即“无为之乐”:“吾以天为诚乐矣”,“得至美而游乎至乐,谓之圣人”,并羡慕鬼魂无拘无束的快乐:“死,无君于上,无臣于下,亦无四时之事;从然以天地为春秋,虽南面王乐不能过也”。无为而至于死,乃是最大的乐事,这与老子所说的“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亦是一致的。但应当注意的是,庄子这种说法与叔本华主张死是一切痛苦之解脱的观点是根本不同的。庄子并不想弃生求死,相反,他是要“养生”,“无以好恶内伤其身”。他羡慕死的快乐,只不过是想要“齐生死”,以死喻生,认为人要能达到无知无欲、不喜不哀的死的境界或虽生犹死的境界,就能够成为“大泽焚而不能热,河汉冱而不能寒,疾雷破山、飘风震海而不能惊”的“至人”。要之,庄子的自由实等于自然,无为也就是任其自然,即“莫之为而常自然”的意思。体验到自然无为之道,就获得了自由感,成为了圣人:圣人之行也天行,其死也物化。静而与阴同德,动而与阳同波。……去知与故,循天之理。故无天灾,无物累,无人非,无鬼责。其生若浮,其死若休。不思虑,不豫谋,光矣而不耀,信矣而不期。其寝不梦,其觉无忧。其神纯粹,其魂不罢。虚无恬淡,乃合天德。这是一种绝对的“不动心”或“无纷扰”状态,它比之西方古代伊壁鸠鲁、斯多葛派和怀疑派所孜孜以求的超然境界要彻底得多,因为它一开始就去掉了一个引起纷扰的罪魁祸首——自由意志,不是靠强有力的刚毅、忍耐和怀疑精神来达到不动心,而是通过化解自身,将自身融于万物之中而造成“无心”、“心死”或“无可动心”的状态。 无意志的自由——这是道家自由感一个最主要的特点。佛家自由感则呈现出另一番风貌,但究其根本,与道家实大同小异。佛家进入中国,经历了一个数百年的被同化、被消化和被改造的过程。161至禅宗可以说是告一段落。这一过程受到道家和玄学的交互影响,逐渐脱除了印欧文化带来的“罪感”痕迹,弥合了天人之际的距离,成为典型中国文化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这真是世界文化交流史上的一大奇观!这里无法详细分析这一文大融合的过程。我只想指出,从自由感这一点上来说,由佛教的传入到中国禅宗的产生,正是一个西方自由感逐渐失去其禁欲主义的罪感色彩,最后消除了自由意志的阻隔,而将自由化归自然的过程。禅宗第六代祖师慧能凭两首偈语成为五祖弘忍的衣钵传人的著名故事,所说明的正是这一点。传说弘忍的大弟子神秀,本已内定该继承弘忍的衣钵。弘忍命众僧作偈,以为最后定夺。神秀写道:“身是菩提树,心如明镜台,时时勤拂拭,莫使惹尘埃”。慧能的偈却是:“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终得五祖私授衣钵。很明显,神秀的偈把外界现实生活视为污秽不堪的“尘埃”,主张通过刻苦修行、禁欲、禅定的“拂拭”工夫来力排外界干扰,保持心灵的清净,这恰好保留了印度佛教内心与外界二元对立的残余。然而,通过自由意志的艰苦努力来消除和逃避现实生活的苦难与烦恼,这不是注重现实的中国人所能轻易做到的。这还不同于儒家的修身养性和慎独工夫。儒家是保持和培养已有的“善端”,使之如盆景花卉般纳入“礼”的形式;神秀则要排除一切外界杂念,历尽痛苦取消人的现实性和世俗性,向着“万法为一”的彼岸跋涉,具有与西方基督教相近的特色。慧能的偈则首先就去掉了心灵的实体性,将它溶入了普遍的“佛性”,这就取消了内心“明镜”与外界尘埃对立的可能。后世将慧能的偈后两句记为“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虽有可能是伪作,但更为明确地点出了慧能作偈的真精神,对后世影响反更大。“本来无一物”,当然是指本心无我,“犹如虚空,无有边畔”,无从拂拭,也用不着拂拭。自性即佛性,佛性即自性。然世人皆为万法所拘,妄念所迷,又如何能识得本心呢? 慧能提出了一个最简便的办法“顿悟”。“若起正真般若观照,一刹那间,妄念俱灭,若识自性,一悟即至佛。在这里,众生成佛的漫漫长途被压缩为一点,此岸、彼岸的遥远距离被一笔勾销,出家与在家仅在一念之差:我们以清楚地看出,西方(印度)天人相离的文化模式是如何转变成了中国天人合一的文化模式的。慧能一派后来成为中国禅宗的正宗,不能不说与此有本质上的关联。“顿悟成佛”唯一还保留了西方文化模式影响的痕迹的,便是“悟”162本身毕竟是区分尘世和出世的一个关节点,它形式上还是作为一种个人的自由意志横介于此岸与彼岸之间,类似于中世纪基督教中“信仰”的作用。然而这也只是形式上的。当慧能将沉沦与解脱全系于一瞬间的“悟”之中时,他表面上似乎诉诸人的自由意志:悟不是神的启示,也不是本性的必然发展和推演,而是一念之间即成正果。但实际上,这种一念之间的转化既不是任意性,也不是自由选择,而是纯粹的偶然性。顿悟并不是有规律可寻的,也不是立意要得到即可得到的;顿悟除要有“悟性”、“慧根”外,还要有“缘分”,即机缘。禅宗由追求顿悟而追求这种外部机缘,发展到后来,出现了所谓“话头禅”,专事“打机锋”、“参话头”,于极平常也极偶然的言语之间,触发出参禅的体验,以至于甚至不用语言,而靠动作、“棒喝”、拳打脚踢来参悟和传授禅机。这都说明顿悟本质上是一种对纯粹抽象偶然性的体验。抽象偶然性不同于具体的偶然性,后者自有它的“充足理由”(如莱布尼茨的“偶然真理”),它是必然性的一种表现方式。抽象偶然性则无理由可言,它“不落言筌,不涉理路”,“羚羊挂角,无迹可求”,不能通过逻辑、语言来把握,只有通过比喻、暗示和内心证悟来体验。 然而,以这种抽象偶然性来取代自由意志,这不但预示着宗教本身世俗化的开始,而且意味着宗教从根基上已开始崩溃,而向一种诗化的人生哲学转化了。宗教的崩溃表现在信仰的崩溃上。宗教而无信仰,就不成其为宗教。但禅宗发展到后期,却真的把攻击的矛头对准了信仰本身。这件事,首先还是从宗教的世俗化开始的。禅宗追求偶然性,追求机缘,否认一切修炼之方,成佛之道,把“悟”唯一地建于内心一念之感受上这就使他们把一切有形之物不论高低贵贱统统看作自身佛性的可能见证。“(智闲)一日芟除草木,偶抛瓦砾,击竹作声,忽然省悟”。“有源律师来问:和尚修道,还用功否?师曰:用功。曰:如何用功?师曰:饥来吃饭,困来即眠”。在这里,问题完全不在做什么,而在怎样做,在于“忽然省悟”的超脱心境。因此,人对于世俗生活不必去改变一丝一毫却可以一念成佛;同样,成佛之后,人仍可以照常人那样去生活,“山还是山,水还是水”。这种“无心”的自由,与道家无意志的自由正相契合,与儒家压抑“人心”(“人心惟危,道心惟微”)以维持礼教的世俗要求也绝无冲突。由于禅宗比道家展示出人在无法超然世外的条件下如何使自己的精神摆脱世俗束缚的更为简便易行的之法,更加“想得开”,于是它就逐渐取代道家(并融合道163家)而成为宋明新儒学的互补、甚至互渗因素,造成了理学以来“三教九流”的局面。在这一过程中,禅宗的非信仰化终于消除了最后一层障碍,使自身完全成了中国文化土壤上的本土文化了。中国文化的天人合一模式不允许有真正的宗教精神生长,而佛教中国化的根本转折点也正是宗教精神的丧失。只有在这一基础上,典型中国式的自由感才蓬勃发展起来,“化禅为诗”和“以禅喻诗”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自由感的主要表现形式了。“不学诗,无以言”,孔子这一颇为苛刻的训导,竟在禅宗中得到了最纯粹的体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论是以玉为象征的温静平和的儒家,以气为象征的虚静恬淡的道家,还是以灯为象征的寂静澄明的佛家,都反映了中国传统自由感的一个共同特点:静。静则得自由、得解脱,躁动则受束缚、受拘执。当然,这静又不是静止于一点,而是随遇而安,顺乎自然,最重要的是在任何情况下以无所谓的态度来保持内心平静,“心静自然凉”。显然,这种平静无忧只有在完全消解了个人意志的情况下才能做到,这时,自由与必然就达到了完全的等同。然而,我们前面说过,没有意志的自由感只不过是一种心理上的自欺和虚幻的自由感。儒家的怡然自得,道家的悠然自在,禅宗的忽然自了,都没有给一个民族真正的自由精神带来实质性的启迪,而是一步比一更深地陷入到麻木和奴性中去。鲁迅指出:“中国人的不敢正视各方面,用瞒和骗,造出奇妙的逃路来,而自以为正路。 在这路上,就证明着国民性的怯弱、懒惰,而又巧滑。一天一天的满足着即一天一天堕落着,但又觉得日见其光荣”。人处在这样的环境中,只能感受到死一般的寂静:“寂静到如酒,令人微醺。……四远还仿佛有无量悲哀,苦恼,零落,死灭,都杂入这寂静中,使它变成药酒,加色,加味,加香”。鲁迅曾把中国社会比作一个漆黑的大铁屋子,可以使人在里面睡死、闷死;又比作大冰窖,连火焰都要冻死在里面,成为玲珑剔透的玩物和摆设。正是在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机时刻,鲁迅看出了这种令人欲醉、欲眠的“自由感”的虚伪和险恶,并将树立自由意志、张扬个性人格作为拯救国民性的第一步:“其首要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若其道术,乃必尊个性而张精神”。在《摩罗诗力说》中,他针对中国弊习,大力提倡“不为顺世和乐之音”的“摩罗诗力”。鲁迅的反抗精神,体现了中国的先知先觉者对另一种自由感,即真正的个性自由的追求。我们在其中不难看出尼采的影子,但它没有尼采的贵族气,却有同样悲壮的酒神气概;它更像是朔方纷飞164的雪,如粉,如沙,决不粘连:在无边的旷野上,在凛冽的天宇下,闪闪地旋转升腾着的是雨的精魂……是的,那是孤独的雪,是死掉的雨,是雨的精魂。把自己从群体中区别开来,哪怕孤独而死;坦然欣然地生存,哪怕将遭践踏和删刈;在生命的临界点上喷涌奔突,为同归于尽的毁灭而大笑歌唱:这是数千年中国传统中从未有过的自由感,这是自由意志的个性在中国大地上的首次诞生。中国传统自由感对于这样一种具有自由意志的个性的人来说,必然成为一种束缚人的精神、扼杀人的个性的不自由感。所谓“披枷带锁皆是自由人”,不过是人放弃自己的自由意志而使自身与枷锁达到“认同”。一当人们意识到最起码的自由是意志自由,儒家的礼、道家自然和佛家的寂灭就都成了最不堪忍受的桎梏,必欲击碎之而后快。中国传统寻求的是人生的归宿,真正的自由则首先要求建立作人的起点。没有人,哪有自由?没有人的自由是磁石指向北极的自由,是落入水中随水漂去的自由,是任强者欺凌而又欺凌弱者的自由。这与动物界、植物界甚至矿物界的自然规律是一回事。它之所以称为“自由”,是因为它是人自己早已有意布置妥帖了的,是“自觉地”遵守着的,这就是孔、孟、庄、禅引以为人之异于禽兽的优点而自傲于万物之前的唯一根据。然而,自由意志的加入打破了这种自由与自然(必然)相等同的铁板一块的局面,它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拉开了距离,设立了界限,人有可能不再在人己物我的混沌不分中丧失对自我的意识(忘我、无我),而是必须在自我意识的基础上去统摄自然与他人。 从这种角度来看,我们生而为人,这并不足以使我们成为人;我们活着,这并不说明我们进入了人生;要进入人生,必须表演人生,必须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去设计人生。人生没有现成的模式和模范,每个人的角色必须自己去创造,这种自我创造感,才是真正的自由感。这是一个充满痛苦、失望、苦恼和危机的过程,也许是一个陷入孤独和绝望的过程。但人要能承担起自己的孤独和绝望,要能经受住怀疑、动摇和信仰的崩溃,这才是中国人最后的希望。现代西方人越来越倾向于到东方哲学中寻求自身的解脱,这一点颇使165我们许多人感到欣慰和自豪,他们似乎觉得中国传统文化现在毕竟又有了一个泽被夷狄、君临万邦的好机会,甚至想以此来洗刷我们民族一百多年来所遭受到的种种耻辱。然而,沾沾自喜之余,诸位不要看花了眼睛。西方人立于个体自由意志之上的文化心理充满了痛苦和罪感,如果真能吸取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来营养自身、补充自身,则说明西方文化并不是如有些人所臆断的“陷入了腐朽和危机”,而是具有强大的生机和消化能力。至于它是从中国哲学中,还是从原始部落神话中,甚至从业已灭绝了的古埃及人和玛雅人文化中吸取营养,这对于它是完全无关紧要的事,一点也不说明西方文化就比这些停滞、落后、消亡了的文化更低。如果我们真的对中国传统文化抱有信心,那么我们这些继承了中国数千年文明的现代中国人能否将西方文化最根本、最内在的东西吸收为自身的营养,这倒恰好是检验我们这种信心的可靠性和真诚性的试金石,也是检验我们文化的生命力的试金石。对于中国的广大老百姓、特别是当代年轻人来说,中国传统文化是否面临危机的问题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中国社会现实危机,归根到底是中国人的危机,即:中国人如何在现代社会中立足和生存? 的确,离开当代中国人来谈中国传统文化,只能是迂腐之论。中国人的生存就是中国文化的生存,中国人的堕落也必将是中国文化的堕落——不管它有过多么光辉灿烂的过去!而中国人今天的生存,就是作为人的生存,作为自由意志的个性的生存,作为一个表演人生者的生存。 结语 记得有一次,有学生在课堂上问我:“老师,您觉得人生究竟应当有信仰还是无信仰?”我回答说:“我不喜欢‘信仰’这个词,它总使人联想到盲从、麻木和虔诚。如果一定要说,我就说,人生应当是艺术。”艺术当然是一种追求,这种追求,人们也可以把它称之为“美”、“真理”、“信仰”什么的。但它最本质的特点是创造,是表演,是独特的、不可重复的、一次性的天才表演。它永远不会满足,永远留有遗憾和苦恼,因为它本来就由苦恼而来,由痛苦而生。 但它永远以新的姿态去创造,以解除这苦恼,沉醉于如痴若狂的瞬间,去体验人生之庄严极境的大欢喜。艺术是超认识、超道德的。许多人对大艺术家往往抱有一种居高临下的宽容态度,在艺术家面前收敛起他们针对凡人毫不留情地发出的严厉指责,甚至暗中对艺术家的私生活和风流韵事羡慕不已。他们嘴里说艺术家是疯子,心里却巴不得成为疯子。然而,艺术家并不是疯子。真正的艺术家是人,是纯粹的、作为人的人。第一个艺术家是第个人,第一个人也必定是个艺术家。认识和道德都是从艺术中派生出来的。实际上总是这样:不是认识和道德规范着什么是真正的、纯正的艺术,相反,正是艺术开拓着新的认识,冲决着虚伪道德的羁绊而构成新型的道德意识。在艺术中,有着真正的人生。另外有许多人对艺术家、特别是表演艺术家抱着一种鄙夷的态度,在他们眼里,演员是“戏子”、“倡优”,是卖唱的、卖笑的,只差一步就是卖身的。为什么“表演”在我们的日常语言中往往成了一个义词(如“不要演戏了!”“丑表演”等等)?因为通常认为,正派人、正人君子是从不表演的,是内外一致的“实心人”或“透明的人”。 凡是要带上面具者,必定“心中有鬼”。这是多么虚伪的成见啊!康德曾设想过这样一些“实心人”和这样一个“实心的”社会:也许会有这种情况:在某个另外的行星上存在着一些有理性的生物,他们除了以公开的方式就不能用别的方式思想,也就是说,不论是在167醒着还是在梦里,也不论他们在与人相处还是独处的时候,他们不同时把思想说出来就不能有任何思想。这会产生出怎样一个与我们人类不同的相互关系呢?如果他们并非一切人都纯洁如天使,那么就无法预料他们将如何能相处,一个人如何能对别人有起码的尊重,他们如何能互相容忍。因此,一个人性生物的原始构成及其类概念就已经包含着:虽然要了解别人的思想,但却保守着自己的思想,那些纯洁的特点最终也不能不逐渐逐渐地由伪装进到有意的欺骗,终于进步到撒谎,于是这就会变成我们人类的一幅漫画。人们传说康德虽未到过中国,对中国的事情却了如指掌,看来此说不确,否则他就不会到“另外的行星”上去寻找人类的这一幅漫画了。一个试图通过禁绝表演来根除伪装,把人变成实心的“物”的社会,所能达到的最大进步、最高文化就是撒谎。在一切艺术中,唯有表演艺术最鲜明、最直接地体现了艺术的最质的特点,即“站出来生存”(Ekstase)。 表演艺术是艺术之母,它是最原始、最古老的艺术,也是最显示人的个体性、唯一性和不可重复性的艺术。表演艺术是唯一没有艺术品、只有艺术本身的艺术,是唯一完全摆脱“在者”而只体现“此在”的艺术,也是唯一与艺术家本人直接同一、永远必须从艺术家自身的角度对之加以评价的艺术。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文学家的作品一旦进入传播,就成为脱离作家而独立自存的作品,不一定要按作家的创作意图来阐释,而有了自己“客观”的内容和意义。表演艺术则是最纯粹的艺术、作为艺术的艺术,它渗透于其他一切艺术中,作为所有艺术种类中的真正艺术性因素,使它们放射出迷人的光辉。 艺术是真正的人生,这意味着,艺术是个人最直接体验着的人生。人生总是个人的,没有谁能代替别人生活,正如没有谁能代替别人去死一样。群体的人生是虚假的,正如“集体创作”的作品(“文革”期间许多“作品”就是这样炮制出来的)是虚假的一样。生而为个人,却自以为消灭了个人,“胸怀世界”或简直以为自己就是世界,就是他人;具有独特的个性、气质和才具却相信每一个人都必须以某个别人为范本、向某个人“看齐”,这种人生已把人变成了一些被命运之线牵动着每一个动作的木偶。这些木偶把自己的生活寄托在群体身上,在这种虚假的寄生生活中才感到安然自在。然而,不要以为这些168木偶就真的没有个人的七情六欲了。其实他们也都是“人”,是做木偶状的人。他们外部现出种种滑稽,内心却藏着种种悲哀。为什么我们一辈子都只能准备将来的“幸福生活”,自己却没有权利为自己争得生活的幸福?为什么我们注定只能是人的可能性,而不是现实人生的拥有者?一个自己从来没有体验过真正的、具体的个人幸福的人,怎么懂得为别人创造何种的幸福生活?每个人的幸福、每个人的生存都得自己亲手去创造,别人赐予的,就不是幸福,不是生存。重要的不是为自己的生活向任何人感恩,也不是自以为对别人、对后代有恩,重要的是,人如何在自己面前给自己的生活赋予意义,如何扮演好自己所设计的角色。不要取悦于你的观众。这就是一个真正艺术家的秘诀,也是一个人生表演者的秘诀。 1988年10月31日初稿完,1994年4月23日改定。 论“自我”的自欺本质 “自我”,在德文中写作dasIch。请注意,作为人称代词的ich只是“我”,而不是“自我”,只有作为名词的dasIch才能译作“自我”。为什么?因为人称代词还没有被名词化,或者说对象化,表象化(vorstellt)。我们说:“今天我要出门。”但我们不说:“今天自我要出门。”当我说:“我要反思一下自我”时,虽然我知道前一个“我”和后一个“自我”其实就是一回事,但它们的位置却决不能颠倒,它们的词性也不能混淆。 前者是进行反思的我,后者是同一个我,但是作为被反思的对象。所以笛卡尔说“我思故我在”,其实应该严格地表达为:“我思故自我在。”前一个“我”只是语法上的主词,后一个“我(自我)”则是客观的主体(实体)。这也正是康德批评笛卡尔混淆了Subjekt的两层不同含义(主词,或主体)的原因。从“我思”并不能直接断言一个作为思维主体的“自我”的“存在”;而作为一个思维对象的“自我”的“实体”则不是仅凭“我思”就能确定的。然而,在汉语中,“自我”是由两个字构成的:“自”和“我”。那么,什么是“自”?在古汉语中,“自”最初是“鼻子”的意思。许慎《说文解字》曰:“自,鼻也,象鼻形。”段玉裁认为,虽然自与鼻义同声同,但“用自为鼻者绝少也”,都是用的引申义,如“己也,自然也,皆引伸之义”。 “自”和“己”同义,但“自”又不只是“自己”,而且也是“自然”。但自己也好,自然也好,它们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最初的东西、开始的东西。所以段玉裁举例说:“今俗以作始生子为鼻子是”,头生子叫做“鼻子”。我们现在还说某件事的最早创始者为“鼻祖”。我猜想,之所以把鼻子视为最先、最早、最开始的东西的代指,是因为人在站立时鼻子是最突出在前的部位,在走路时最先碰到的是鼻子(所谓“碰了一鼻子灰”),而人们在自指时总是指着自己的鼻子,在指别人时也是指着他的鼻子,没有人指别的地方,只有鼻子才具有代表性。因此,在汉语中,“自”就是指开始之处;而就其词源来说,就是指人身上的开始之处(鼻子),在这个意义上它就是指“自我”(或“己”);至于它的引申义则不必专指自我,而且也可以指“自然”。 西文中的情况有所不同。德文(和英文)的Selbst(self)是一个反身代词,代它前面的那个词,所代之词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还可以是任何抽象的东西。所以倪梁康先生主张把Selbstbewusein译作“自身意识”或“自识”,而不是“自我意识”,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不过这种道理只是字面上的道理。因为Selbst固然没有“我”的意思,但中必定包含有“我”的含义,因为它不仅仅是对一个“自”(更不只是对一个“自身”)的意识,而且也是“我”对一个“自”的意识,因而是“我”对“自我”的意识;没有“我”,不但没有被意识到的“自”(或自身),而且也不会有这个意识本身,所以被意识到的这个“自”必定是“自我”。 康德早就说过,一切意识都是“我”的意识(不可能是一个非我的意识),这是一个分析命题。即使上帝的意识也有一个“我”(“我是我所是”,“申冤在我,我必报应”,等等)。胡塞尔的意识也有一个“自我极”。所以,Selbstbewu簍sein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翻译为“自我意识”,它不是单纯的“自意识”,更不是“自身意识”(“身”字并无来由,且易引起误会)。由此观之,Selbst(自)当它与意识的事情相关时,它就是“自我”;而在仅仅作为反身代词使用时,它指向那个它所代表的词本身,因而也有溯源到开始之意。所以西文的Selbst或self(自)的本来意思与汉语的“自”的引申义是非常贴近的,都是泛指一切事物的“自”;而西文的Selbst(self)的引申义则与汉语的“自”的本来意思相当,都是指“自我”。 可见西文的Selbst(self)和汉语的“自”、“自我”意思大致相当,但词的原义和引申义之间的结构却是相反的:在汉语里是推己及人、及物,而在西语里是由物而返己。倪梁康先生把Selbstbewu簍sein从“自我意识”改译为“自身意识”反映了一种通常的理解,即把Selbst理解为一个对象,而且放在任何地方都只是一个对象,而并非同时又是一个主体。当然,在Selbstbewu簍sein中,Selbst是一个意识的对象无疑;但它同时又是意识的主体:否则的话,它就不是这个意识的真正对象,或者说,这个意识所意识的就不是这个“自”,而是某个“他”或“它”。只有当这个意识的对象同时就是意识本身的主体时,这种意识才能称之为Selbstbewu簍sein,即“自我意识”。然而,倪先生的那种通常的理解也是值得同情的,因为从逻辑上说,一个意识的对象同时又是意识的主体是不可理解的。例如,当我们说“国家意识”、“责任意识”、“网络意识”等等的时候,“我”自己并不是国家、责任或网络。 我意识到一根燃烧的火柴,是因为它与我自己不同,也与仅仅是我所想象出来的任何事物都不同,能够对我的皮肤造成意外的灼伤和痛苦。黑格尔的“感性确定性”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凡有意识,都是建立在主客对立的前提之下的,不能混淆。一旦物我两忘、主客不分、天人合一,就处于无意识或超意识状态,不可言说的非理性状态。这种状态当然也可以称作一种“意识”,但那已经与意识的本义相偏离了,是一种广义的、引申义的“意识”。意识首先就是把自己和对象区别开来的意识,当一个人分不清自己和对象了,我们就说他“丧失意识”了。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意识又必须是对自己和对象的某种本质联系的意识。用黑格尔的话说,意识就是把我和对象区别开来,同时这种区别又是没有区别。为什么没有区别?因为这个“我”已经是作为“对象”的我,而这个“对象”是“我”所意识到的对象,“我”的所有的对象共同组成了“我”的内容,它们才是真正的“我”,而离开这些内容的空洞的“我”则什么也不是。当然,要能够这样说,还是必须先把“我”和“对象”区别开来,然后再揭示出它们的内在辩证关系。在意识中,我时刻意识到这个意识的主体“我”的存在,意识到我的一切意识都是“我”的意识,所以真正的意识对象是对所有的对象加以意识的这个“我”本身,最基本的意识就是对“我”的意识,即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是一切对象意识的对象意识。 当我意识到“自”(或“自身”)的时候,这并不像我意识到国家、责任或火柴一样,可以把这个“自”视为与我不同的外在物,而是既不同于我、又等同于我的一个对象。意识到“我”,这是意识到一切对象的前提。而这里就显出自我意识的矛盾来了。什么是自我意识?自我意识就是把自我当对象看的意识;什么是对象意识?对象意识就是把对象当自我看的意识。因此真正的自我意识和真正的对象意识就是一回事。自我只有当它不是我而是对象时才是真正的自我;对象只有当它不是对象而是自我时才是真正的对象。否则,就会像康德所说的,自我就只能是没有任何内容的空洞的“自在之我”,对象则是没有任何性质的抽象的“自在之物”。 然而,康德也是有他的道理的,他的道理就是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一个坚持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的人是一个认真的人,一个不愿意自欺的人。“自欺”这件事本身是违背形式逻辑的,在逻辑上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人怎么可能自欺?他要么被欺骗,如果他不知道的话;如果他知道,那就谈不上欺骗,是他故意的。但自我意识要把不是对象的自我“当作对象”,把不是自我的对象“当作自我”来看,这不是自欺么?而且这种逻辑上不可能的事确实每天都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生着。有人用各种办法麻醉自己:幻想、希望、麻将、酒精、性、毒品……。还有人把自己的人格寄生于某个权威,装作自己只是听命于权威的工具。所有这些都是他有意识地、故意地做的,但他却推脱责任,好像那是一种外来不可抗拒的力量在支配着他,好像他根本就不知道这样做的后果。所以我们说这种人“过着自欺欺人的生活”。但很少有人把这种生活方式归因于人的本性,或者人的“劣根性”。 人在骨子里就是一种自欺的动物,他的自我意识本身就是一个自欺结构。他总是要假装相信某些东西,是因为他只有把某个对象“当作自我看”,他才是真正的自我;而当他这样做的时候,他其实知道那个对象并不是他的自我,他其实是有能力拒绝诱惑、反抗权威的。然而,如果他真是这样做,他会感到极大的空虚和无奈,感到一个抽象的孤零零的“自我”失去一切对象的恐慌。这就是弗洛姆和汉娜?阿伦特在那些平庸的纳粹追随者们身上所发现的“逃避自由”现象的人性根源。但自我意识的这种自相矛盾性果真就只是一种人性的劣根性吗?难道基督教所判定的人的有限性“原罪”就是如此深深植根于人的自我意识结构之中吗?从形式逻辑和人们的日常意识的层面来说,的确是这样,人们由此而把这种现象看作不合逻辑的错误和意志薄弱的堕落。然而,自我意识的这种自相矛盾或自欺除了这种负面含义之外,还应该有其正面意义,而这种意义是只有超出形式逻辑和日常知性思维之上才能够看得出来的。 当人们还囿于形式逻辑和日常思维的时候,人们往往不得不在两难之间选择:是做一个空洞的、孤立而虚幻的、清心寡欲却无所作为的“自我”呢,还是选择一个有丰富内容的充实人生,但必须牺牲自我的独立性?而正因为自我的独立性一旦失去了它的内容也就没有意义,所以绝大多数人所选择的只能是后者。他们把生活中最容易走的路一厢情愿地当成自己个人的“选择”,哪怕其实根本没有发生什么选择,他只不过是被“抛入”了他的处境中罢了。 当人们最终发现他当年那么热衷的“事业”到头来不仅一钱不值,而且甚至是人类或人性的一场灾难时,最轻松的解脱之法莫过于说自己“上了某某人的当”。逻辑上他的确没错。但当年他为什么争着上这个“当”,生怕落后一步就会使自己的人生失去意义?在他当年的“选择”后面是否还有一层隐秘的选择?这就不是形式逻辑所能够看出来的了。因为形式逻辑只管一次选择,把它当做一切推理的大前提,而不管选择后面的选择,不管选择有可能的自我否定性和自相矛盾性。所以形式逻辑只是承担了自欺的后果,却把握不了自欺的根源。限于知性思维的人在自身的这种根本矛盾面前只能够怨天尤人,悲叹命运捉弄人,或者皈依宗教,寻求某种更高的精神拯救。只有超越知性而达到辩证理性的人才能把握自己的命运。但这决不是一次性地把握,而是像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所描述的那样,走着一条不断反思、不断怀疑之路。知性也有反思,但知性的反思是一次性的,它反思到自己当初的一次选择就止步不前了。对于知性来说,人能够想得起来的最初的选择就是一切事情的出发点,或者说人生的起点,人的所有行为只要反思到这个起点就行了,对这个起点本身是不反思的。比如说,人们常常把自己的行为归结为自己幼年时代所受的教育。 但一个具有辩证理性的人就能够在人生的某一个阶段对这些天经地义的教条产生怀疑,把他自己从这套他从小就被归并到其中的道理里面剥离出来。他意识到,尽管他长期认同于这套道理,甚至把它视为自己安身立命的根本,但这套东西毕竟是由他人准备好灌输给自己的,他的自我与这个对象毕竟不是一回事,他可以反思它,检查它,怀疑它。 知性只知道“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辩证的理性却知道,当我“是”一个东西的时候,我就已经不“是”这个东西了,因为它既然由我自己“是”起来,我也就可以不“是”它,而且批判它。但辩证的理性并没有先见之明,它不可能避免犯错误,而只能在犯错误中反思错误、纠正错误。人被抛入到错误甚至荒谬之中,这是任何人都躲不开的;但自我意识强的人决不会安于自己的被抛,或是停留于伤感和叹息,而是奋起割断与对象世界的联系,冲进虚无,为的是站在一个超越当下现实的高度,反思和批判这个现实,改造和重建自己的对象世界。而这种奋起,正是基于自我意识的矛盾结构,如果没有这种矛盾,它是什么就是什么了,不可能超越自己。因此,当自我意识单纯想要逃避自身的矛盾结构,而找到一个一劳永逸的安身立命之所时,它表现出来却是充满矛盾而不自知。自我意识也不可能让青少年一开始就识破人生的骗局,但它确实能够让经历过这场骗局的人尽早醒悟过来,在反思中,在忏悔中,在有所为或有所不为中,重塑自己的对象和自我。人的确脱离不了他的对象世界,他只有在对象中才是他自己;但他也的确可以和对象世界不同,可以不由对象世界塑造自己,而是由自己塑造对象世界;因为他和对象世界的同一不是一次性的既定的格局,而是他在与对象世界的疏离和异化中,由他的主体性为主导,用旧的材料创造出自己新的对象世界来的过程。相反,像康德那样,执着于自我和对象本身的不可知,虽然是想用形式逻辑的标准把自我意识的矛盾隔离开来,不想自欺(不想自以为知道那根本不可能知道的东西),但到头来却反而陷入了真正的自欺(即自以为不知道那早已知道的东西)。这种自欺可以使人心安理得,没有责任(不知者不为罪,只为动机负责不为后果负责)。在这种人那里,虽然也有怀疑,对整个对象世界和自我的怀疑,但怀疑在这里只是一个固定不动的“点”,而不是一条“怀疑之路”。 与此不同的是,走向真理的怀疑之路是由自我意识的内在矛盾性激发起来的,它不是回避矛盾,也不是在矛盾双方之间摇摆,而是把矛盾凝聚为一股探索和突围的力量,去思考新的道路,寻找真正的自我。所以,意识到我是自己,同时又不是自己,而是他物或对象,这对于一个独立的人格来说是痛苦的(虽然对于不独立的人格如阿Q来说反倒可能是一种“幸福”)。独立人格也要追求自我和对象的同一,但不能以牺牲人格的独立性为代价;而这就使这种追求变得没有终点,永在路途中。独立人格只有通过否定那已成为对象的自我,才能更上一层楼,把怀疑之路推进一步;但否定自我的痛苦他必须一人承担,不能怪罪于任何人。 当然,要他能够承担得起否定自我的痛苦,必须有一个目标,即把他的“新我”作为完美的理想来追求,用新的理想取代旧的理想,这样他才可能坚定不移地在他的路途上跨进一步。但朦胧中,他也许会根据以往的经验,暗想这新的理想是否也是一种层次更高的幻想呢?是否我的一切追求,哪怕完全是自己选择的,最终都不能逃出命运的捉弄呢?当这种想法达到一定的强烈和明晰度时,人很容易陷入虚无主义而不能自拔。然而,把人从这种虚无主义中救拔出来的,仍然是自我意识的自欺结构。人类历史上,一切对人类精神生活有实质性贡献的人,都具有某种执着或片面性,即把他所追求的目标视为最终的绝对目标,这样他才能爆发出全部生命力来投身于这一理想的实现。而那种在自己已经看准的目标面前犹豫、退缩、因怕犯错误而裹足不前的人,也注定不能投入全部生命。这种人看起来似乎很谦虚,意识到了人性的有限性,其实很骄傲,因为他想不犯错误,而只有上帝才不犯错误。人所能够犯的一切错误中最根本的错误就是自欺,康德曾把这种自欺称之为人性的“根本恶”。 人自以为能够避免自欺,这本身就是一种自欺。但能够引导人类从错误越来越走向真理的,也正是同一个自欺。我这样说,当然不是认为自欺是一件好事。自欺肯定是人类的无奈,人的有限性使人永远摆脱不了一定程度的自欺,也可以说,这是人的原罪。但人可以用自己的带罪之身投入一项崇高的事业,一件改善目前人性状况的事业,这也是人本质上的原善。在这项事业中人永远不可因自己的原罪就丧失信心,无所作为,而必须以某种“有意识的自欺”来激发自身的生命力,必须不管有没有效果,姑妄言之,姑妄行之,知其不可而为之,为当前现实开辟新的视野、发现从未有人走过的道路。 鲁迅先生信奉“绝望之为虚妄,正与希望相同”,他的一生就处于这种有意识的自欺中,尽管他不愿意去未来的黄金世界,“不如彷徨于无地”,但仍然为一个“合理地做人”的光明天地而“扛起了黑暗的闸门”,甚至“举起了投枪”!这种自欺的信仰为他提供了奋起的着力点,没有这一着力点,他的全部思想、全部情感,全部倾向性,这个世界带给他的全部生活阅历和教养,就会全都白费了。对于一个已经具备独立人格和清醒自我意识的人来说,一切信仰都带有某种自欺的性质,一般说,很难判断这种性质是好还是不好。但信仰是一定要有的,否则人和动物又有什么区别。理性和信仰的对立并不是本质性的,在黑格尔那里,怀疑是“消极的理性”,而“积极的理性”则含有某种信仰的成份了。只不过经历过消极的理性之后,信仰不再是一个终点,而是怀疑之路上的暂时歇脚之处,是一连串的暂时的目标,只是被行路人当成终点来追求罢了。真正的终极信仰勿宁说只是一个大方向,那是永远也追求不到的,但它把自己启示在这些贯穿起来的暂时目标上。所以,关键问题不在于人应不应该有信仰,而在于对任何信仰都应该抱一种反思的态度,审查的态度,乃至于事后应有一种忏悔的态度。但这种态度并不妨碍我为信仰而赴汤蹈火,不是为了眼前的利益或世俗的功利,而是为了认识自己。 所以,真正能够解决自欺的自相矛盾的不是“返身而诚”(孟子),也不是老谋深算地躲进“环中”(庄子),“难得糊涂”(禅宗)地逃入虚无;而是在行动中对自身人性自欺结构的清醒意识,以及由此生发出来的忏悔精神。忏悔当然是事后的忏悔,于事无补的忏悔;忏悔也不是要“脱胎换骨”、“改恶从善”。忏悔是要为自己的有限性及其恶承担责任。人的有限性和“根本恶”是不可能通过忏悔而摆脱掉的,但是可以通过忏悔而被清醒地意识到。 具有忏悔精神的人,即使做着伟大的事业,也不会盛气凌人,自封为圣人,而会知道自己的界限,更加宽容、更加人性化地对待他人。正因为忏悔是在事后发生的,所以它并不妨碍人的行动,也不能消除人的自欺,但却总是能够在人的能动创造的过程中揭示那永恒的真相,即犯错误的可能性和继续接近真理的可能性。犯错误当然就是远离真理,但从犯低级错误到犯越来越复杂的错误,这本身是向着真理在探求。一个具有忏悔精神的人或民族,当然也不能完全避免犯错误,但不会老是重复已经犯过的低级错误。这样,作为人性本质、自我本质的自欺的矛盾就会在一个无限后退、不断忏悔的过程中得到调解:在静止状态中欺骗之我和被欺骗之我的形式逻辑上的不同一性,在过程中就被分配到时间流程中而顺理成章了,因为在时间中,每次欺骗之我与被它欺骗之我并不处于同一层次,而是一个在前台(被欺骗者),一个隐藏在后(欺骗者);而忏悔就是要不断向后台深入,发现欺骗者恒被欺骗,后台还有更深的后台,发现“人心是一个无底深渊”(奥古斯丁)。真正的自我其实既不是欺骗者,也不是被欺骗者,而是忏悔者,但它永远不能完成。 所以,通过忏悔,人的自欺过程就成为了人的寻找自我(真我)的无限的过程。这一过程永远不会有最后的结果(只有上帝才是最后的“知人心者”),但能够使人格日益深刻,使人性日益深化,使人生日益真诚。因此,如果你想要做一个真诚的人,忏悔自己的虚伪就是一个必修的功课,或者说,忏悔是一个真诚人生的必要素质。通常中国人认为,只要人“返身而诚”,就能够做到真诚。这里的预设是:人性本善,凡是恶都是受到了外来的影响。但这一预设是未经反思的,特别是对人性的本质缺乏反省。没有对人心的自欺本质的忏悔,一切赤诚的标榜都会落入伪善。真正的真诚不是自我感觉良好,而是反思和忏悔自己本质上的不真诚。并且,正因为这种忏悔是以某个绝对真理或绝无自欺的上帝作为标准,所以它虽然是永无尽期的,但却是有方向的。于是,忏悔给人以信心,人由此而在自欺中走向越来越真诚。结论是,人的自我(或自我意识)具有摆脱不了的自欺的本质结构,以各种办法抹杀和无视这一结构,便形成一种自欺的人格;而只有正视这一自欺结构,承认它、反思它、批判它,才能在动态中建立一种独立的人格模式。自我批判和自我忏悔是独立人格的基本要素,也是一切伪善的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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